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关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网络庭审直播。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盗窃案。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 主持人]:现在庭审工作准备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现在请各位网友随我一起进入庭审现场。[ 书记员]:(做开庭前准备工作……)宣布法庭纪律(内容略记)[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击法槌)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现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1甘富强,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贵港市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村。被告人2覃圣均,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贵港市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鹤心村。[ 审判员]:被告人甘富强、覃圣均对本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有无异议?[ 被告人1]:没有异议。[ 被告人2]:没有异议。[09:09:19]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上陈述的关于你们的身份情况内容有无异议?[ 被告人1]:没有异议。[ 被告人2]: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因本案于何时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被告人1]: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2月19日经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2]: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2月19日经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审判员]: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劳教?[ 被告人1]: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同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2]: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09:10:19]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于何时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本院的《刑事诉讼须知》和开庭传票?[ 被告人1]:已于2013年3月25日收到。[ 被告人2]:已于2013年3月25日收到。[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甘福强、覃圣钧涉嫌盗窃罪一案。本庭由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胡献独任审判,书记员黄延卿担任法庭记录,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肖军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举证的权利;3、有辩护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及是否都已听清楚?[ 被告人1]:听清楚了。[ 被告人2]:听清楚了。[09:10:36]
- [审判员]:被告人,如果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判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1]:不申请回避。[ 被告人2]: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本独任庭组成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申请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的需要?[ 被告人1]:不申请。[ 被告人2]:不申请。[09:10:49]
- [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下面宣读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覃检刑诉【2013】39号(内容……略记)。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员]: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覃圣钧押下庭候审,将被告人甘福强留庭。[ 审判员]:被告人甘福强,你对刚才宣读的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的起诉书有无异议?你认罪吗?[ 被告人1]:没有异议,我认罪。[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甘福强进行讯问?[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员]:被告人甘富强,本庭依法讯问你几个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你必须如实回答,是否清楚?[ 被告人1]: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甘富强,是谁提出来去盗窃?[ 被告人1]:两个人一起商量的。[ 审判员]:扒窃的过程中如何分工?[ 被告人1]:覃圣均负责看风,我负责扒窃。[ 审判员]:盗窃得来的赃款用于何处?[ 被告人1]:上网用了。[ 审判员]:扒窃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1]:筹集毒资。[09:11:10]
- [审判员]: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甘福强押下庭候审,将被告人覃圣钧押上庭。[ 审判员]:被告人覃圣钧,你对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指控你犯罪的起诉书有无异议?你认罪吗?[ 被告人2]:没有异议,我认罪。[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覃圣钧讯问?[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员]:被告人覃圣均,现在法庭依法讯问你几个问题,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你必须如实回答,是否清楚?[ 被告人2]: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覃圣均,该起盗窃是谁提出来的?[ 被告人2]:甘富强提出来的。[ 审判员]:你们盗窃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2]:没有钱用了。[ 审判员]:是否是想用来买毒品?[ 被告人2]:也是一方面。[ 审判员]:扒窃得来的钱用于做什么了?[ 被告人2]:还没有用就已经被抓了,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了。[ 审判员]: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覃圣钧留庭,将被告人甘福强押上庭。[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对两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员]:被告人甘富强,本庭现在依法讯问你几个问题。[ 被告人1]:好的。[ 审判员]:被告人甘富强,刚才你说犯意是两个人提出来的,但是覃圣均说是你提出来的,是否是你提出来的?[ 被告人1]:不是我提出来的。[09:11:26]
- [审判员]:赃款究竟是你们上网用了还是被公安机关收缴了?[ 被告人1]:被公安机关收缴了。[ 审判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福强、覃圣钧犯盗窃罪,依法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公诉人所举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要接受被告人的质证。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出示有关证据:梁航飞陈述J2P32-33,证实其在房间看见两被告人行扒窃的过程;黄永权陈述J2P30-31,证实其口袋的88元被盗窃的事实;覃圣钧供述J2P34-42、甘福强供述J2P43-51,证实本案两被告人盗窃的事实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J2P7-11,证实公安民警已对本案盗窃现场进行勘查,两被告人也分别进行了指认;指认现场、作案工具、赃款照片、指认笔录J2P12-18,到案经过J2P1,证实本案两被告是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户籍证明J2P2-5,证实本案被告及受害人的身份情况及犯罪时两被告人均已年满18周岁;贵港市覃塘区石卡派出所证明J2P6,证实本案被告覃圣钧,1989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50802198906204410,籍贯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鹤心村榕平屯29号,曾用名为覃圣均;扣押清单J2P19,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及所获的赃款进行扣押;发还清单J2P20,证实本案赃款已经发还受害人;随按移交清单J2P21,证实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已经被公安机关提出,并且已经随案移交法院;辨认笔录、辨认图片组、信息表J2P22-29;刑事判决书【(2007)覃刑初字第25号、(2011)港北刑初字第494号】J1P14-33,证实覃圣钧曾被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甘福强曾被港北法院判处刑罚。[ 公诉人]:另外补充说明的是,因被告人覃圣均在2007年5月16日被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刑法时系未成年人,因此对本案不形成累犯。[ 公诉人]:请法庭允许向被告人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相关证据。[ 审判员]:准许,请值庭法警协助执行。[ 审判员]:两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1]:没有异议。[ 被告人2]:没有异议。[ 审判员]: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因两被告人是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不计扒窃的数额多少,都应当依法构成盗窃罪。1、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能够依法从轻处罚;2、公安机关已经收缴了赃款,已经退赔受害人,本庭将酌情从轻处罚。[09:11:46]
- [审判员]: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你所举证据也要接受公诉人的质证。被告人你是否有证据递交法庭?如有,请说明证明的名称、来源、取得时间,证明什么事实?[ 被告人1]:没有。[ 被告人2]: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应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等进行辩论。现在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就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宣读了受害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物证,出示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图、指认现场的照片,还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出示了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笔录,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派出所的供述与辩解,及相关辨认笔录和照片等相关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甘福强、覃圣钧于2012年6月20日15时许,携带一把钳子窜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街市场一鱼摊处,由被告人覃圣钧负责看风,被告人甘福强趁机用镊子扒窃正在买鱼的黄勇全的人民币88元。得手后,被告人甘福强、覃圣钧购买毒品吸食。当天下午,两被告人在该市企图再扒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的犯罪事实。二、公诉人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词等相关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公诉人认为,这些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证实内容是客观真实的,与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盗窃作案犯罪事实相一致,而且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证据真实、客观、合法,本院指控被告人甘富强、覃圣均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庭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三、被告人甘富强、覃圣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量刑情节方面]:[ 1、法定从轻情节]:坦白;2、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出于筹集毒资才实施盗窃,扒窃以后的赃款也是用于购买毒品;[ 3、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甘福强系累犯;[ 4、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覃圣钧有前科劣迹;另外,在本案过程中,公诉人认为两人事前有商量,并且扒窃的赃款也是一起用于购买毒品。公诉人认为在本案中不应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规定,建议判决被告人甘福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覃圣钧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请合议庭对公诉人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出庭意见暂发表到此。[09:12:02]
- [审判员]:现在有被告人对自己进行辩护。[ 被告人1]:没有。[ 被告人2]:我们扒窃的钱不是用于购买毒品的,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了。[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请被告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1]:没有。[ 被告人2]:没有。[ 审判员]: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本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请被告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名确认,庭后五日内也可查阅笔录。[ 审判员]:司法警察请将被告人还押,休庭!(击法槌)[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关注!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覃塘法院,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0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