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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示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19:43]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由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09:20:15]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09:20:50]
- [主持人]:2012年7月25日14时35分,原告丁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汉寿县龙阳镇大杨镇敬老院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会车时,与相向由被告艾某驾驶的湘07-D3468盘式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开支医药费77000元。此次事故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常德市歧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四个十级伤残,误工休息时间为180天,住院治疗39天,限2人陪护20人,20天后限1人陪护80天,择期取内固定物需住院治疗2周,限1人陪护2周,出院后休息2周,需医疗费用6000元。此次事故发生后,被告艾某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0000元。另外,被告艾某为湘07-D3468盘式拖拉机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了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7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753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68元、误工费22880元、护理费1206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摩托车损失2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14452元。因原告与两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以及被告艾辉已支付的20000元赔偿款外,两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损失140924.40元。[09:21:07]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09:21:24]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30:4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完毕。(向审判长递交《诉讼参与人签到单》 )[09:31:43]
- [审判长]: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艾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09:33:18]
- [审判长]: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念签到单逐一核对)。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明,被告艾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粤湘到庭参加诉讼。[09:33:52]
- [审判长]:原、被告对于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4:13]
- [原告]:无异议。[09:35:38]
- [二被]:无异议。[09:35:51]
- [审判长]:经核对,原、被告的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定由审判员黄晓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祝鸿凌、人民陪审员李娟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刘强担任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原、被告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他们回避。刚才宣布的回避申请权利,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09:36:45]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36:59]
- [二被]: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37:09]
- [审判长]:关于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在送达给双方的相关文书中载明,这里不再重复。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被告听清楚了没有?[09:37:25]
- [原告]:听清楚了。[09:37:45]
- [二被]:听清楚了。[09:37:5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民事诉状。[09:39:32]
- [原代]:宣读民事诉状。[09:39:56]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答辩。[09:44:31]
- [被告]:原告所诉称的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被告艾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丁某支付了赔偿款22500元,应当在被告艾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予以扣除。[09:46:32]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答辩。[09:46:46]
- [被代]:湘07-D3468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只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中华联合汉寿支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项赔偿原告的合法损失,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已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限额内预付了10000元,该款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如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残疾系数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审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09:47:09]
- [审判长]:归纳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双方现争议的焦点在于:1、原告丁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具体损失?2、原告丁某的损伤构成多处伤残,其伤残赔偿系数如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举证时,应逐一说明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及待证事项。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09:48:22]
- [原代]:1、提供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艾某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湘07-D3468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艾某的情况。[09:49:13]
- [审判长]:由于被告艾某没有委托长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下面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质证。[09:50:27]
- [被代]:没有异议。[09:50:42]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09:50:52]
- [被告]:没有异议。[09:51:00]
- [审判长]:对证据的认证合议庭在合议时综合认证。原告继续举证。[09:51:08]
- [原代]:2、提供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票据1份,用以证明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以及开支医疗费的情况。[09:51:17]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质证。[09:51:25]
- [被代]:没有异议。[09:51:34]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09:51:45]
- [被告]:没有异议。[09:52:02]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2:09]
- [原代]:3、提供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用以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责任划分情况。[09:52:17]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质证。[09:52:26]
- [被代]:没有异议。[09:52:33]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09:52:40]
- [被告]:没有异议。[09:52:50]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2:59]
- [原代]:4、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拖拉机保险单1份,用以证明湘07-D3468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被告中华联合汉寿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质证。[09:53:49]
- [被代]:没有异议。[09:53:58]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09:54:05]
- [被告]:没有异议。[09:54:18]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4:27]
- [原代]:5、提供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损伤构成四个10级伤残,以及误工时间、陪护时间及所需后续治疗费等情况。[09:54:39]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质证。[09:54:48]
- [被代]:没有异议。[09:54:55]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09:55:08]
- [被告]:没有异议。[09:55:20]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5:34]
- [原代]:5、提供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损伤构成四个10级伤残,以及误工时间、陪护时间及所需后续治疗费等情况。[09:55:44]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质证。[09:55:53]
- [被代]:没有异议。[09:56:02]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09:56:12]
- [被告]:没有异议。[09:56:41]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6:51]
- [原代]:6、提供鉴定费票据1份,用以证明原告开支鉴定费的情况。[09:57:02]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质证。[09:57:11]
- [被代]:没有异议。[09:57:18]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09:57:27]
- [被告]:没有异议。[09:57:42]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7:50]
- [原代]:7、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汉寿县龙阳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被扶养人的基本情况。[09:57:59]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质证。[09:58:06]
- [被代]:没有异议。[09:58:13]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09:58:23]
- [被告]:没有异议。[09:58:36]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8:46]
- [原代]:8、提供修理费票据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情况。[09:58:55]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质证。[09:59:04]
- [被代]:没有异议。[09:59:11]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09:59:19]
- [被告]:没有异议。[09:59:31]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59:39]
- [原代]:9、提供常德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主厂房及附属工程外围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告所从事的行业属建筑业的情况。[09:59:49]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质证。[09:59:56]
- [被代]:没有异议。[10:00:03]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10:00:11]
- [被告]:没有异议。[10:00:26]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00:35]
- [原代]:没有了。[10:00:44]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进行举证。[10:00:57]
- [被代]:1、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1份,用以证明保险合同的约定情况。[10:01:05]
- [审判长]:原告方进行质证。[10:01:17]
- [原代]:没有异议。[10:01:58]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10:02:05]
- [被告]:没有异议。[10:02:33]
- [审判长]:对证据的认证合议庭在合议时综合认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继续举证。[10:02:44]
- [被代]:2、提供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预付款通知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中华联合汉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10000元的情况[10:02:54]
- [审判长]:原告方进行质证。[10:03:16]
- [原代]:没有异议。[10:03:35]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质证。[10:03:44]
- [被告]:没有异议。[10:04:07]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继续举证。[10:04:33]
- [被代]:没有了。[10:04:41]
- [审判长]:被告艾某进行举证。[10:04:49]
- [被告]:没有。[10:05:07]
- [被告]:没有。[10:05:07]
- [审判长]:为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法庭就有关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请如实回答。[10:05:23]
- [人民陪审员]:请原告丁某回答,你在庭审中陈述你从事的行业属于建筑业,那么你有无固定的收入来源?[10:05:42]
- [原告]:有。[10:06:02]
- [审判长]:原告丁某住院治疗期间是由谁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无固定收入?[10:06:16]
- [原]:是我妻子,我妻子没有固定收入。[10:06:24]
- [审判员]:原告丁某所主张的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有无相关依据向本庭提交?[10:07:11]
- [原告]:没有。[10:07:34]
- [审判员]:请被告艾某回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你向原告丁某支付了多少赔偿款?[10:07:51]
- [被告]:22500元。[10:08:04]
- [审判长]:原告丁某是否属实?[10:08:14]
- [原告]:属实。[10:08:2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部分有无需要补充陈述的?[10:08:53]
- [原代]:没有。[10:09:00]
- [二被]:没有。[10:09:0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当事人应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使用问题展开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10:09:19]
- [原代]: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原告受伤事实存在,原告损失事实存在,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13:35]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10:14:09]
- [被代]:1、被告艾辉所投保只有交强险。2、原告诉讼过高。原告伤残计算系数只能按19%计算;原告误工费按建筑行业计算标准依据不足、且存在不能重复计算;原告护理费计算过高;交通费请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划分确定;对于鉴定费认为与保险公司不具备关联性;[10:18:43]
- [审判长]: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10:18:58]
- [被告]:没有。[10:19:1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有权进行最后的陈述。下面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0:19:28]
- [原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19:39]
- [被代]:请依法判决。[10:20:09]
-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敲击法槌)[10:20:23]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10:38:25]
- [审判长]:对原告提交的第8组证据即修理费票据,被告中华联合汉寿支公司提出异议,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该修理费票据并非正式发票,不具有合法性,且未附有修理明细,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10:39:09]
- [审判长]:对原告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证明,二被告提出异议,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不能证实原告主张,原告母亲的扶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修理费票据,二被告提出异议,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该修理费票据并非正式发票,不具有合法性,且未附有修理明细,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常德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主厂房及附属工程外围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二被告认为不足以证实原告所从事行业情况,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10:42:31]
- [审判长]: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合议庭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7月25日14时35分,原告丁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汉寿县龙阳镇大杨镇敬老院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会车时,与相向由被告艾某驾驶的湘07-D3468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丁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丁某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9天,开支医疗费76087.48元。2012年7月27日,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月25日,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丁某颅底骨折、额部硬膜下积液、头皮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左肩胛骨骨折,断端移位,左锁骨骨折畸形愈合,遗留左上肢丧失活动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左下肢丧失活动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休息时间为180天,住院治疗39天,限2人陪护20天,20天后限1人陪护80天,择期取内固定物需住院治疗2周,限1人陪护2周,出院后休息2周,需医疗费用6000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艾某向原告丁某支付了赔偿款22500元。另查明,原告丁某的户籍性质为城镇居民,其所从事的行业属于建筑业。原告母亲廖秀珍的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出生于1937年7月,应计算扶养年限为5年,由原告丁某兄弟3人赡养。湘07-D3468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被告中华联合汉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从2012年6月29日0时起至2013年6月28日24时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华联合汉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丁某支付了赔偿款10000元。[10:42:5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当庭进行调解。[10:44:0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当庭进行调解。[10:44:1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当庭进行调解。[10:44:10]
-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现在由合议庭当庭进行调解。[10:45:49]
-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8000元,已支付的除外。[10:49:43]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发表调解方案。[10:49:53]
- [被代]: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最多再赔偿原告损失105000元。[10:50:00]
- [审判长]:被告艾辉发表调解方案。[10:50:09]
- [被告]:我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10:50:19]
- [审判长]:原告方有什么新的调解方案?[10:50:29]
- [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至少再赔偿101000元,愿意不再要求被告艾某赔偿。[10:50:45]
- [审判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有什么新的调解方案?[10:51:54]
- [被代]:同意原告调解方案。[10:52:03]
- [审判长]:被告艾某有什么调解方案?[10:52:27]
- [被告]:只要我不再出钱,没有其他意见。[10:52:36]
- [审判长]:原、被告对于本案受理费的承担是什么意见?[10:52:45]
- [原告]:我愿意承担。[10:52:52]
- [审判长]:本庭刚才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主持了调解。经充分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111000元,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10000元,余款101000元于2013年5月8日前付清;二、被告艾某赔偿原告丁四祥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22500元(已付清);三、原告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丁某负担。[10:53:28]
- [审判长]: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在庭审后当即阅读笔录,也可以在庭审后五日内阅读,若认为庭审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后,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原告丁某诉被告艾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在闭庭。[10:54:0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54:57]
- [主持人]:感谢审判员、书记员的辛苦工作,感谢广大网友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下次直播再见。[10:5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