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全景

法台

公诉人
4月19日9:05 陆川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支持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
    [09:05:37]
  • [主持人]:
    本院即将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3年2月5日12时15分,陆川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吕某副所长接110指令出警,带实习警宁某耿出警到温泉镇官田村屋背岭队处理吕某武与吕某才打架的事件。当日12时30分左右在官田村坡子咀队村口的田洞,被告人吕某武无视公安民警的传唤手持用竹子加长的平头大砍刀朝公安民警砍来。公安民警边警告边后退,在后退躲闭中吕某滑倒在田洞边。被告人吕某武持平头柴刀砍伤吕某头部、肩部。吕某被砍伤后开枪将吕某武的双腿打伤后将其抓获。经鉴定,吕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09:07:00]
  • [主持人]:
    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庭审正式开始。
    [09:07:11]
  • [书记员]:
    一、现在宣布法庭规则1、下列人员不得旁听,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2)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能开手机。
    二、法庭规则宣布完毕。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入庭。
    [09:08:06]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08:17]
  • [审判长]:
    陆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下面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09:08:31]
  • [审判长]:
    (一)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
    [09:08:46]
  • [吕某武]:
    被告人吕某武,男,(个人信息略)。
    [09:08:56]
  • [审判长]:
    (二)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何种法律处分及处分时间?
    [09:09:07]
  • [吕某武]:
    没有。
    [09:09:12]
  • [审判长]:
    (三)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09:09:18]
  • [吕某武]:
    因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4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09:09:36]
  • [审判长]:
    (四)被告人何时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副本?何时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09:09:48]
  • [吕某武]:
    2013年 月3月22日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状副本,2013年4月11日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某武故意伤害罪一案。本庭由审判长庞显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姚飞,人民陪审员吕健堂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妮出庭担任记录。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端出庭支持公诉,吕某武的指定辩护人何甲一出庭为其辩护。
    [09:10:4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有权举出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1:44]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即: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等,与本案有利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更换。
    [09:12:12]
  • [吕某武]:
    不申请回避。
    [09:12:2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上列人员是否有申请的要求?
    [09:12:50]
  • [吕某武]:
    不申请。
    [09:12:55]
  •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09:13:11]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09:13:41]
  • [审判长]: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异议?
    [09:13:51]
  • [吕某武]:
    没有。
    [09:13:57]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09:14:02]
  • [吕某武]:
    认罪。
    [09:14:11]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知道自愿认罪导致的法律后果?
    [09:14:23]
  • [吕某武]:
    知道。
    [09:14:31]
  • [公诉人]:
    犯罪事实方面证据:
    [09:14:38]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09:14:48]
  • [吕某武]:
    同意。
    [09:14:57]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
    [09:15:02]
  • [公诉人]:
    不需要。
    [09:15:09]
  • [审判长]:
    指定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09:15:18]
  • [何甲一]:
    不需要。
    [09:15:24]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武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提供确实、充分证据。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无关系,要接受被告人质证,现在由公诉机关就被告人吕某武故意伤害罪一案犯罪事实部分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09:16:00]
  • [公诉人]:
    事实部分证据,书证、物证
    1、不予收押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各一份P7-9
    证实2013年2月8日,被告人吕某武因患其他严重疾病。经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在广西南宁市茅桥医院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在押病人出院移交证明书、诊断证明各一份P10
    证实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吕某武因右大腿子弹穿透伤及左下腹枪伤留院治疗,现广西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管理科邓某军移交广西陆川县公安局侦查员陈某仁押解其出院。
    3、陆川县公安局枪支管理领导小组证明一份P35
    证实吕某同志符合配备公务用枪,配备的公务用枪为“七七”式手枪,有效期至2013年8月,其已按规定年审。
    [09:17:19]
  • [审判长]: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以上定罪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09:17:31]
  • [吕某武]:
    没有异议。
    [09:17:37]
  • [何甲一]:
    没有异议。
    [09:17:43]
  • [审判长]: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17:56]
  • [公诉人]:
    (二)鉴定结论
    陆川县公安局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P26-34
    证实(陆)公(刑)鉴(法)字【2013】第070号对吕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构成重伤,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属。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南医司鉴(2013)精鉴字第077号对吕某武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吕某武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患癫痫病(非发作期),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属。
    [09:18:53]
  • [审判长]: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以上定罪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09:19:04]
  • [吕某武]:
    没有异议。
    [09:19:09]
  • [何甲一]:
    没有异议。
    [09:19:14]
  • [审判长]: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19:24]
  • [公诉人]:
    (三) 受害人陈述
    (1)受害人吕某于2013年2月27日在陆川县人民医院综合楼6楼54床的陈述P53-56
    [09:19:41]
  • [摘录]:
    2013年2月5日12时左右,我在温泉派出所里值班时接到110指令出警,温泉镇官田村屋背岭队的村民吕某杰其儿子两兄弟,弟把哥的头打伤,要求出警。我当时穿警服开警车带一个实习警宁某耿立即出警。几分钟后去到那里的村口公路边,吕某杰过来说明情况。我在水田中看到吕某武,我们就走过去,走近了才看到吕某武肩上拿着一把刀(刀柄约1.6米,农用柴刀);就叫他把刀放下来,并表明身份是派出所的。吕某杰对他说:“你为什么要砍你哥,你有本事就把全家人砍死算了。”吕某武就说:“我就砍你。”他父亲赶紧躲开,我即多次警告他把刀放下。吕某武突然朝我砍来,砍中了我的头部,当即倒在地上;立即掏出手枪朝天上开了一枪。他再次举起刀时,我连续朝他的大腿开了两枪,他就倒下了。我和宁某耿把吕某武制服,抢了他的刀,用别人拿来的胶布把他绑住。我又打电话给所长说我受伤了,村民见状主动把我送到医院。
    [09:21:37]
  • [公诉人]:
    (2)受害人吕某才的陈述P74-76
    证实2013年2月5日中午11时许,因吕某武在家二楼放音响,吕某才的儿子想听音乐,爬楼梯时被摔伤。吕某才就把电闸关掉。后兄弟二人就吵起来,吕某武拿水管通打伤吕某才。后其父亲报警,吕某武又打伤一个民警,他也被民警开枪打伤。
    [09:22:14]
  • [审判长]: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以上定罪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09:22:23]
  • [吕某武]:
    没有异议。
    [09:22:28]
  • [何甲一]:
    没有异议。
    [09:22:36]
  • [审判长]: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22:46]
  • [公诉人]: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宁某耿证言P57-61
    证实2013年2月5日12时许,我和带班领导吕某副所长接到110指令出警。接到报警后吕副所长带上我(当时我们都装着警服)立即开警车出发。在坡子咀队村口的路中,吕副所长就向吕某杰了解情况,我们在水田中间看到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根竹棍),吕某杰指着他说这个就是吕某武。我们走进后才发现他拿的是一把加上竹棍的柴刀,到了离他四五米远时,吕副所长就叫他把刀放下。他没有说话,就把刀举起来在头顶舞动起来并朝我们逼过来。吕副所长多次警告他,他都不听警告。吕副所长后退时别吕某武扑过来朝手臂的位置砍了一刀,吕副所长倒地后朝吕某武开了一枪,枪响后,他还举起头上的刀。吕副所长朝他连续开了二枪,吕某武应声倒下。我们就上去将他制服,吕某武的大嫂拿来一根胶带,我们就把他绑住。后许多村民过来看,见到吕副所长受伤了,有一个村民主动讲松吕副所长去医院治疗。我一直控制绑好的吕某武,直到罗某青所长到来。
    (2)证人吕某杰证言P77-79
    证实今天早上12时多,我小子吕某武因音响的问题与大子吕某才发生包执打架,吕某武把吕某才打伤后,我于当天12点多就打电话报警要求公安出警处理,后我在路边等公安人员来处理,在路边我见到我小子吕某武拿一把平头大砍刀在田垌边走来走去。过了几分钟后公安人员到来,我和公安人员在对吕某武劝说,让他把刀放下,当时吕某武在田边拿刀划来划去走过来,公安人员叫他放下刀,他没听继续拿刀追公安人员,公安人员一边后退,一边叫其把刀放下,但他不听,还拿刀追向民警,有一民警在田边滑倒。我子冲上前去扬起刀砍伤他的头部和肩部。在追砍公安人员的过程中,公安民警见被砍倒开枪警告,开了三枪,击中吕某武的脚部。
    (3)证人吕某文的证言P67-69
    证实2013年2月5日12点至13点钟,吕某武打伤其大哥,还想打他父亲吕某杰,吕某杰报警。两个民警来到后,吕某武乱舞手上的刀(农用柴刀加一根竹柄)不给民警靠近;民警在后退时,有一个民警摔倒在地上,吕某武就扑上去举起手中的柴刀朝民警砍去那个民警躲闪不及就被吕某武的刀砍伤,民警用枪朝吕某武开枪。当时。听到三声枪响之后,吕某武就倒地了。
    (4)证人吕仕某的证言P70-73
    [09:27:15]
  • [摘录]:
    2013年2月5日11时,其见到亚武一人手持一把一米多长的砍柴刀在田垌中央走来走去。1过来,但亚武不肯过去,于是二名民警就向亚武走去,在离亚武有五、六米的位置时,亚武就乱舞手上的刀朝民警划来划去;两民警在后退时,在后退中有一个民警摔倒在地上,亚武就用手中的刀朝倒地的民警身上砍去,砍中那没看清楚,接着听到一声枪响,又见亚武用手中的刀朝倒地的民警砍去,砍中那没看清楚,接2时多有两个穿制服的民警来到后,开始先向亚武招手示意要其着听到两声枪响,亚武倒在地上,后被公安人员制服。
    [09:28:27]
  • [公诉人]:
    (5)证人吕某海的证言P85-87
    [09:28:33]
  • [摘录]:
    2013年2月5日12点多钟,我从陆川县街回来,我回到我队门口田边的小路时,我见我队的吕某杰带两名公安从路口向田间,当时吕某武拿一把砍刀在田边站着划来划去。吕某杰公安人员离吕某武大约二十米时,突然吕某武拿砍刀冲向公安,向其中一名公安砍去,公安人员后退躲闪,但砍到一名公安人员的肩部,公安人员后退时被砍倒在地,吕某武又扬起刀向公安人员砍去,这时公安人员掏枪朝吕某武的脚部。第二刀砍中公安人员的头部。
    [09:29:35]
  • [公诉人]:
    (6)证人吕汉其的证言P90-92
    [09:29:41]
  • [摘录]:
    2013年2月5日中午12时,本村屋背岭队的亚武其其家打其哥亚雄,后来公安人员来处理。当时我站要吕宇才家门口听田边,见到亚武的父亲带二名穿制服的公安人员朝亚武所在有地言方走去。当公安人员接近亚武约10多米时,亚武就拿刀朝二名公安人员走去并举起刀乱划。这时我听见砰的一声,其中一个公安倒下,紧接又听见砰砰两声,同时见亚武倒地,另一名公安冲上去将亚武按住。
    [09:30:33]
  • [公诉人]:
    (7)证人谭某娟的证言P93-95
    [09:30:42]
  • [摘录]:
    当时案发时,其见到亚五和二名公安人员从公路往田垌行下朝亚武的方向行去,亚武也对着面行来,并手持用竹子带好的大刀边行边划。双方二、三米时,我见其中胖一点的公安用手指亚武,但不知讲什么,亚武没有后退持刀向前砍去,那民警便躲闪后跌倒在地,亚武持刀砍去,后听到两声枪响。亚武倒地。
    [09:31:26]
  • [公诉人]:
    (8)证人吕某祯的证言P96-98
    [09:31:32]
  • [摘录]:
    2013年2月5日12点多钟,我在本队的吕广生家楼顶玩,在村口的田垌中央看见吕某武在那里。后又看见吕某杰带着两位公安人员向吕某武走近。两个穿制服的民警靠近后,吕某武乱舞手上的刀(农用柴刀加一根竹柄)不给民警靠近;民警在后退时,有一个民警摔倒在地上,被吕某武砍伤。倒地的民警朝吕某武开了三枪,吕某武就倒地了。我到时看见那警察用手捂住头部,鲜血在直流。后受伤的警察把警车钥匙给我,我把他送到人民医院治疗。
    [09:32:33]
  • [证实]:
    宁某耿、吕某杰、吕某文、吕仕某、吕某海、吕汉其、谭某娟、吕某祯的证言相互印证的在案发当日吕某武打伤其大哥,吕某杰报警。吕某杰带二名穿制服的公安人员到田垌找亚武,在田垌边二名民警向亚武走去,在接近亚武的位置时,亚武就乱舞手上的刀朝民警划来划去;刀划中一名民警的肩部,该民警在后退时摔倒在地上,民警朝天上放了一枪,亚武又用手中的刀朝倒地的民警身上砍去,砍中民警的头部,民警朝亚武的腿部放了二枪,亚武腿部中枪倒在地上,后被公安人员制服。
    [09:33:40]
  • [公诉人]:
    (8)证人吕某明的证言P103-105
    [09:33:50]
  • [证实]:
    2013年2月5日下午1时许,我在家中听旁人说外面有人打架了,我就出到村口看。见到吕某武向两个民警乱舞手上的刀(农用柴刀加一根竹柄)。后又听到三声枪响
    [09:34:16]
  • [公诉人]:
    (9)证人韦某奎的证言P106-108
    [09:34:23]
  • [证实]:
    2013年2月5日上午9时许,吕某才和吕某武因小孩的事情争吵,后吕某武将吕某才打伤。到了中午12点钟,吕某武在村口外面又打伤派出所的人。
    [09:34:43]
  • [公诉人]:
    (10)证人吕某某的证言P109-111
    [09:34:50]
  • [证实]:
    2013年2月5日上午10时许,我在家中做饭时,听到侄子吕某才和吕某武两兄弟吵架。我时不时就出去看一下。过来十几分钟,我出去看到吕某才的后脑处被吕某武用水管通打伤,流了很多血。我看到这样,就将吕某才送到陆川县人民医院治疗。
    [09:35:27]
  • [公诉人]:
    (11)证人孙某霞的证言P112-113
    [09:35:33]
  • [证实]:
    2013年2月5日10点钟左右,不知道何原因兄弟两人吵架,吕某武打伤其大哥吕某才,后吕某杰报警。两个民警来到后,不知怎么的有一个民警被吕某武砍伤,吕某武被警察开枪打伤。
    [09:36:00]
  • [公诉人]:
    (12)证人吕某辉的证言P114-116
    [09:36:11]
  • [证实]:
    2013年2月5日上午约9时许,我在家装修卫生间,听到吕某才和吕某武两兄弟吵架。吵了一会,吕某才的后脑处被吕某武用水管通打伤,流了很多血。后吕某武的叔父将吕某才送到陆川县人民医院治疗。
    [09:36:41]
  • [公诉人]:
    (13)证人范某青的证言P62-64
    [09:36:51]
  • [证实]:
    吕某武在读小学四年级时(12岁)开始患有癫痫病,表现为半夜突然起来,乱咬人,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2006年到过广西医科大治疗,2009年到过玉林市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到过陆川县中医院治疗,均确诊为癫痫、精神病。现一直服用药,最近一次发病是2011年12月。
    [09:37:31]
  • [审判长]: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以上定罪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09:37:44]
  • [吕某武]:
    没有异议。
    [09:37:49]
  • [何甲一]:
    没有异议。
    [09:37:58]
  • [审判长]: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38:07]
  • [公诉人]:
    (五)被告人的供述P118-129
    [09:38:16]
  • [证实]:
    2013年2月5日上午10时许,我在家中放音响过大与大哥吕某才争吵,最后我用铁质水管通打伤我大哥头部,受伤流血,因此我父亲吕某杰报警。
    在12点左右,我拿一把柴刀出到本村村口田垌中间行走;开始刀麻没有柄的,我就砍了一根竹做刀柄接上有二米左右。后我见到父亲吕某杰带二个警察朝我走来,其中的一个警察叫我把刀放下,我不听他的;并把手中的刀举起来舞动乱划,那二个警察多次叫我放下手中的刀,但我始终没有把刀放下,当他们走进我时,我就冲上去用手中的刀朝其中一名警察的身上砍去,共砍了二刀(我不知道是否砍中他)。他在后退的时候就倒地了,接着他就用枪朝我射击,我继续用刀砍他,他再朝我的大腿连开二枪。枪响过后,我双腿的大腿位置中枪接着就倒下了。开枪的民警及另一个民警就上来吧我制服,抢走了我手中的刀,后用胶带把我绑在。直到120救护车到来把我送医院治疗。
    [09:40:05]
  • [附]:
    吕某武对砍伤民警的柴刀的指认P17-18。
    [09:40:11]
  • [审判长]: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以上定罪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09:40:19]
  • [吕某武]:
    没有异议。
    [09:40:25]
  • [何甲一]:
    没有异议。
    [09:40:31]
  • [审判长]: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40:42]
  • [公诉人]:
    (六)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照片P38-52
    [09:40:49]
  • [证实]:
    公(陆)勘[2013]011号和公(陆)勘[2013]012号,陆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吕某才被吕某武砍伤和吕某副所长被砍伤后的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温泉镇官田村屋背岭队房屋及水田。
    [09:41:20]
  • [审判长]: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以上定罪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09:41:33]
  • [吕某武]:
    没有异议。
    [09:41:40]
  • [何甲一]:
    没有异议。
    [09:41:45]
  • [审判长]: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41:57]
  • [公诉人]:
    事实部分举证完毕。
    [09:42:04]
  • [审判长]: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否有定罪方面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09:42:15]
  • [吕某武]:
    没有。
    [09:42:20]
  • [何甲一]:
    没有。
    [09:42:26]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机关就量刑部分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09:42:36]
  • [公诉人]:
    量刑部分的证据
    1、户籍登记纪录一份 P1
    证实被告人吕某武的出生日期1993年6月5日。
    2、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2月5日12时15分,陆川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吕某副所长接110指令出警,带实习警宁某耿出警处理温泉镇官田村屋背岭队的吕某武与吕某才打架的事件。当日12时30分左右到达陆川县温泉镇官田村坡子咀队村口传唤吕某武时,被吕某武持刀砍伤吕某副所长头部、肩部。吕某被砍伤后开枪将吕某武的双腿打伤后将其抓获。
    [09:43:38]
  • [审判长]: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以上量刑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09:43:46]
  • [吕某武]:
    没有异议。
    [09:43:53]
  • [何甲一]:
    没有异议。
    [09:44:00]
  • [审判长]: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
    [09:44:10]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09:44:17]
  • [公诉人]:
    证据出示完毕。
    [09:44:23]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量刑方面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09:44:34]
  • [吕某武]:
    没有。
    [09:44:43]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09:45:04]
  • [吕某武]:
    不申请。
    [09:45:11]
  • [审判长]:
    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09:45:21]
  • [公诉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受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定罪方面
    (一)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宣读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所有宣读及出示的证据经双方质证,均可作为定案根据,这些证据取证程序合法,且能相互关联,所出示的证据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告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47:59]
  • [审判长]: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定罪的问题是否有异议?
    [09:48:10]
  • [吕某武]:
    没有。
    [09:48:20]
  • [何甲一]:
    证据中鉴定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处于发作期。
    [09:48:29]
  • [审判长]:
    下面就量刑部分进行辩论。
    [09:48:35]
  • [公诉人]:
    被告人吕某武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吕某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起点为五年,基准刑为五年有期徒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即认罪态度较好减10%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即持刀具伤害他人加10%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实施规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武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确定刑罚。
    [09:49:48]
  • [审判长]: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有何意见?
    [09:49:57]
  • [吕某武]:
    没有。
    [09:50:04]
  • [何甲一]:
    被告人吕某武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正是其精神病发作时。其父亲证言证实被告人每两个月发作一次,从当天的精神状态来看,其儿子精神上出现了异常。从被告人的供述看其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发病期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意识,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其所做的供述与其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相一致,并有悔罪表现,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10%。(详见辩护意见)
    [09:51:17]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何答辩意见?
    [09:51:24]
  • [公诉人]:
    坚持量刑的意见。
    [09:51:32]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09:51:39]
  • [何甲一]:
    没有。
    [09:51:44]
  • [审判长]:
    被告人在判决前你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就是说被告人对犯罪的轻重、情节、定罪量刑方面有什么要求补充陈述的意见,现在由你作最后的陈述。
    [09:52:09]
  • [吕某武]:
    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09:52:14]
  • [审判长]: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某武故意伤害罪一案,经过今天的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经查清了本案的事实,本案择日宣判,现在休庭。
    把被告人吕某武押出法庭。
    [09:52:4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52:54]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