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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记者、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院在这里举行“阳光执行”典型案例通报会,主要总结我们在执行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推动今后的执行工作。
近年来,玉林中院执行干警在狠抓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的同时,注重执行效果,强调执行和解结案,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11年执行和解率达到79.63%,2012年执行和解率达到84.74%,2013年1至5月份执行和解率达到67.89%。[16:39:29] - [主持人]:今天我们通报的案件是广西玉林玉柴机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玉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丘彦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二案,这两件案,在我院执行局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通过主办法官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斗智斗勇,两件案件同一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700多万元的案件,最终以执行和解结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16:40:20]
- [主持人]:本次新闻发布会由玉林市中院执行局李伟局长担任发言人,下面请李局长进行通报。[16:40:35]
- [新闻发言人]: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院在这里举行“阳光执行”典型案例通报新闻发布会,我首先代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16:41:28]
- 今天我们要通报的广西玉林玉柴机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玉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丘某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二案,这两件案,是我院在认真落实“阳光执行”工作中的一个典型案例。现通报如下:[16:41:49]
- [新闻发言人]:一、两件案件的基本情况:1、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配司)诉被告广西玉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配司)、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玉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玉柴配司与被告汽车配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汽车配司支付租金1974903.66元及违约金给原告玉柴配司;三、被告汽车配司将《广西玉林玉柴机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租赁给广西玉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设备交接清单》所列设备返还给原告玉柴配司,不能返还的,由被告汽车配司按照广西英威尔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载明的帐面净值折价赔偿给原告玉柴配司;四、被告丘某对被告汽车配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42:46]
- 2、原告广西玉林玉柴机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配司)诉被告广西玉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配司)、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玉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汽车配司支付货款22041563.71元给原告玉柴配司;二、被告丘某对被告汽车配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43:39]
- [新闻发言人]:上述两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玉柴配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民事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动于衷,无意履行义务。[16:44:00]
- [新闻发言人]:二、案件的执行情况: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我院根据玉柴配司的申请,及时查明财产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部分房地产进行了查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不怕辛苦,多次下陆川上南宁,想方设法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帐户、房地产、机械设备、车辆及工商登记进行全面查控,有效地查封控制了被执行人汽车配司1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15处房产所有权以及被执行人丘某2处房产所有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配司的部分机械设备。2、梳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作出处置。被执行人认为上述房地产均已抵押给他人,法院难以处置,企图阻止我院对上述房地产的拍卖。为了理清抵押关系,我院执行法官不怕麻烦,分别找到所有的抵押权人,一一梳理所有的抵押情况,准确的掌握了被执行人哪些房地产适宜处置的第一手证据材料。[16:44:22]
- (1)执行租赁设备。我院执行法官在陆川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的积极配合与协助下,主动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经过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取得被执行人的配合,及时组织我院执行人员和法警,顶着高温和暴雨,牺牲了休息日,连续奋战了六天,将被执行人租赁使用的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机械设备搬迁完毕。
(2)扣划债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玉柴配司向我院提供的线索,得知被执行人汽车配司在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有一笔到期债权4973341.88元,执行法官立即向汽车配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在玉柴股司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地将被执行人享有的该笔债权执行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3)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鉴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我院调查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我院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对我院已查封的属被执行人汽车配司所有的一宗面积达75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鉴定结果为价值1700多万元。因该宗土地已抵押给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抵押金额为1200多万元,如果拍卖成功,首先必须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同时,陆川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的案件总标的款2000多万元亦申请参与分配,按此执行处理,本案所得款项虽所剩无几,但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评估结果出来后,我院还是及时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16:45:02] - [新闻发言人]:在委托拍卖期间,陆川县人民政府召开了陆川县城市规划会议,根据陆川县城市规划会议纪要,通过了将汽车配司的地块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因此,我院所评估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就不仅仅是1700多万元了。在拍卖公告刊登以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首先主动履行了100万元还款,并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和解,申请要求暂停拍卖。[16:45:59]
- [新闻发言人]:为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做到和谐执行,同时正值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我院梁文华院长和分管执行的刘红云副院长以及执行局领导经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慎重考虑,决定通知拍卖机构暂停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拍卖,要求执行法官到陆川县人民政府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后,积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经过执行局领导和执行法官主持申请执行人玉柴配司与被执行人的多次协调,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6:46:49]
- [新闻发言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为了能及时履行协议内容,院领导、庭领导和执行法官又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协议,经过多方努力,被执行人终于在2013年5月21日一次性将所欠申请执行人两案的余款21820046.03元转入本院执行专用帐户,至此,上述二案中被执行人广西玉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丘某所欠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玉柴机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两案的债务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赔偿金、财产评估费、执行费共27793387.91元已全部执行完毕。[16:47:23]
- [新闻发言人]:三、几点体会案件已经得以顺利执结,可以说这两件案是近年来执行案件中执结得最漂亮,总结本案的执行,有如下几点体会:一、领导重视。本案立案执行后,因案情重大,执行难度大,在院办公会议上,院长梁文华就对此案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执行局尽快展开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采取一切执行措施,尽快执结本案。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刘红云副院长时刻关注案件执行进度,并亲自参与对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执行局领导时刻督促执行法官的执行工作,从人力、车辆上给予保证,。[16:48:18]
- 二、执行局人员齐心协力,支持配合。在院领导和庭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全庭人员从副庭长到书记员,齐心协力,大力支持,人人参与。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散在陆川、玉林和南宁等地,查控的工作量非常之大,执行法官卢有南、梁辉和全庭干警不怕辛苦,不厌其烦地奔跑,想方设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一次次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协调工作,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16:48:37]
- 三、依靠基层法院积极协助和配合。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均在陆川县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且被执行人汽配公司早已停产,寻找当事人非常困难,而陆川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比较熟悉了解,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从法律文书的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到财产的搬迁以及协调工作,均得到了陆川人民法院的领导大力支持。 [16:48:55]
- 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做到在阳光下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及时告知被执行人,给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及时履行。 [16:49:28]
- [主持人]:今天的阳光执行通报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再见![16:5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