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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二中院网络直播!我是此次直播主持人李智涛,很高兴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也感谢北京高院对于北京二中院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10:16:01]
- [主持人]:今天,北京二中院民五庭副庭长葛红做客北京广播电台《警法在线》节目,为广大听众介绍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敬请关注![10:18:55]
- [主持人]:葛红法官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承办过腾讯诉奇虎“3Q大战”案、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MP3音乐搜索案、“苏富比”未注册驰名商标案、首例专利说明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一大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腾讯诉奇虎“3Q大战”案入选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MP3音乐搜索案、“苏富比”未注册驰名商标案先后入选2007年、200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0:23:04]
- [主持人]:诉讼标的高,实际判决少。十年之前,提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权利人往往会感叹违法犯罪的成本之低。近年来,这样的情况是否会有所好转?北京市法院判决当中早已出现了全额支持诉讼标的案子,以及判决超过百万的知识产权赔偿数额。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哪些明显的变化?而北京作为中国的文化之都,又有哪些方面更需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呢?今天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葛红法官做客直播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直播访谈。[10:26:03]
- [主持人]:现在,主持人和法官已经走进直播间,节目即将开始![10:26:18]
- [主持人]:作为首都法院,随着经济的发展,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是不是越来越多呀?先跟我们介绍一下新类型案件吧。[12:24:50]
- [葛法官]:说到新类型案件,向大家介绍一个大家比较关注的涉及到苹果APP STORE的案件。使用苹果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消费者为数可观,大家都知道,苹果有个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里面有很多应用程序,内容非常丰富,有图书、游戏、音乐、电影。[12:25:12]
- [主持人]:还有很多很实用的,像天气预报之类的。[12:25:32]
- [葛法官]:对。下载这些应用程序到苹果电子产品上,就可以很方便地使用,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很好的消费体验。[12:25:50]
- [主持人]:消费者买苹果手机,可能不仅仅是看中它的外形,还看中它手机应用程序的功能强大。[12:26:05]
- [葛法官]:是的。原告大百科公司就发现这些应用程序中有一个使用原告对大百科全书系列中的一本历史分册的内容,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50万元的诉讼请求。[12:26:27]
- [主持人]:50万元?原告仅仅是一本书,不是全套的大百科全书?那么这个数额是怎么样的一种情况?[12:26:41]
- [葛法官]:和此前同类案件相比,数额是有了比较大的提高。[12:28:11]
- [主持人]:50万元的赔偿数额应该还不是判决数额中最高的吧?还有没有更高的?[12:28:27]
- [葛法官]:有。再向大家介绍另外一个案子,原告是德国的宝马公司,宝马公司在汽车上的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宝马公司在服装上也注册了商标,本案中的被告公司在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相似的商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侵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法院首先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显示,被告在山西省大量发展加盟商,销售侵权服装,山西省工商局曾经展开保护宝马公司商标的专项行动,查处了大量侵权服装和加盟商库存服装,价值上千万元,被告的行为情节很严重,持续时间也很长,因此,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200万元的诉讼请求。[12:28:36]
- [主持人]:那么接着就有一个问题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是不是赔偿数额是不是越高越好?[12:29:04]
- [葛法官]:这个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者不是就能解答的。先给大家分享另外一个案例。原告是电影《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被告生产了一种互联网电视机顶盒。[12:29:13]
- [主持人]: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我还不是特别了解。这也是一种新的产品。[12:29:32]
- [葛法官]:是的。这种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和我们传统的机顶盒不同,这种接收的是互联网的信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判赔数额比较低,只有1万元。[12:29:39]
- [主持人]:1万元和刚才的50万、200万相比,差距就比较大了。[12:29:47]
- [葛法官]:从数额的绝对数字上看,是差距比较大。当然法院作出这个赔偿数额也是考虑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综合酌定的。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件出现了一种非常有意思的情况。一方面是原告作为电影作品的权利人,电影行业是传统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文化创新活动,另一方面,被告生产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也是网络文化创新活动的结果。[12:29:55]
- [主持人]:被告的行为也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的结果在里面。[12:30:10]
- [葛法官]:是的。本案中就出现了这两种创新活动,这两种创新活动的智力成果的利益冲突。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可能就不会仅仅考虑一方权利人的利益,还要有一个利益平衡的原则在里面,要兼顾被告网络文化创新的利益,要给被告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这类案件中判赔数额就不适和特别的高。[12:31:26]
- [主持人]: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但是数额可能不那么高,以此来帮助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12:33:18]
- [葛法官]:刚才主持人提到的帮助,我想是通过司法审判,规范被告的行为,引导被告的行为,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不是阻碍它的发展。[12:33:37]
- [主持人]:一棍子打死。[12:34:33]
- [葛法官]:对,或者是使其止步不前。[12:34:40]
- [主持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他地区或者国家有没有什么做法,值得我们借鉴?[12:34:46]
- [葛法官]:我想到国内一位知名的网络公司的董事长曾经说过的一番话,欧盟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高的一个区域,在网络环境下侵权案件,定性是比较严格的,一旦定性,判赔数额也比较高,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本来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现在来看,欧盟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网络公司似乎是屈指可数。这种结果的产生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过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经济的发展,是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这番话我听了以后,心中为之一动。作为法官,这不是我所想看到的,我想也不是听众朋友们所想看到的。[12:34:55]
- [主持人]:北京作为文化古都,有哪些方面更需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呢?还有一点时间,请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12:35:05]
- [葛法官]:文化产业的发展,北京作为文化都市,相应带来的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纠纷是很多的,相对来说,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法院的专利案子就相对多一些。此外,刚才提到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也是一个特色。特别在涉及不同创新文化礼仪冲突的案件中,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要掌握一个合理的尺度。毕竟,知识产权审判中判赔多少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们国家、促进北京地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12:35:09]
- [主持人]:再次感谢今天来到节目现场的葛红法官。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听众朋友再见![12:35:57]
- [葛法官]:听众朋友再见![12:36:24]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北京市高院新闻办的大力指导,感谢民五庭王妍琰的辛苦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2:37: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