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 周桓

原告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二向法庭提交证据
5月2日9时,房山法院“车祸变更车架号 手续费用该否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赵艳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车祸变更车架号 手续费用该否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4:03]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法官是周桓,女,自2002年7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曾获“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业务标兵”、“院优秀共产党员”、“院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书记员由刘学芹担任。
    [09:16:31]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9:16:55]
  • [主持人]:
    原告孙某诉称,2011年12月9日13时,原告驾驶小轿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09:17:19]
  • [主持人]: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拖至4S店进行维修,由于该车前部受损严重,车架号需要重新拓号、前号牌需要更换。
    [09:17:29]
  • [主持人]:
    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95684.6元、施救费550元、原告变更车架号、补办号牌费586元、交通费6000元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09:17:3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17:5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18:58]
  • [书记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19:12]
  • [原告]:
    孙某,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未到庭)
    [ 委托代理人]:
    高某,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3:41]
  • [被告一]:
    刘某,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北京市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街。(未到庭)
    [ 委托代理人]:
    习某,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北京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 被告二]:
    刘大某,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官道乡。
    [ 被告三]:
    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负责人于某,总经理。(未到庭)
    [09:26:2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当事人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27:40]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刘大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周桓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学芹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09:28:38]
  • [审判员]:
    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09:29:00]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如实陈述事实。
    [09:29:4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30:40]
  • [审判员]:
    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00:1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宣读起诉书。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9日13时,孙某驾驶原告所有的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南时,适有被告刘大某驾驶的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小轿车前部与中型客车前部相接触,造成中型客车所载货物将左后玻璃撞坏,乘车人王某、小轿车驾驶人孙某和乘车人董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良乡大队认定,刘大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经查,刘大某驾驶的该中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拖至4S店进行维修,由于该车前部受损严重,车架号需要重新拓号、前号牌需要更换。原告自行支付了车辆修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刘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0:40]
  • [原告]: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95684.6元、车辆施救费550元、变更车架号补办号牌费586元、交通费6000元、车辆贬值损失24600元、鉴定费19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01:07]
  • [审判员]:
    原告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没有。
    [10:01:44]
  • [审判员]:
    原告陈述各项诉讼请求的具体计算办法。
    [10:02:15]
  • [原告]:
    车辆修理费95684.6元,有票据;施救费550元,有票据;变更车架号、不办号牌费586元,有票据;交通费6000元,孙某是公司的经济,经常开车出去,但车辆维修过程中,孙某只能改用其他的交通工具,比如打黑车,没有票据。从事故发生到车辆修理完毕共计6个月时间,每个月1000元;车辆贬值价值24600元,有鉴定报告;鉴定费1970元,有发票。
    [10:03:31]
  • [审判员]:
    以上共计129390.6元,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刘某和刘大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03:5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0:04:13]
  • [被告一]:
    对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但是刘某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对事故损害没有过错,依法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所以原告主张刘某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大某驾驶的车辆是非运营车辆,车辆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权人没有任何的雇佣关系,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该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0:06:44]
  • [被告一]:
    车辆的维修费用与责任认定书中事故发生的部位也不符,所以要求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并且需要查验所有的更换零部件;对交通费不认可,对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结论虽然有第三方的鉴定,但是鉴定结论中有两个问题,第一是鉴定书中没有找到确定车辆原值的一句,第二贬值损失的基础主要是车辆维修清单,现在我们认为维修费用过高,有异议,所以对贬值鉴定结论也不认可。
    [10:08:03]
  • [被告二]:
    我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由刘某承担责任。刘某雇佣的我,我们是雇佣关系。
    [10:08:21]
  • [审判员]:
    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庭审前提交了答辩状,当庭宣读答辩状。1、被告刘某在我公司为车牌京××的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一年。此事故发生在2011年12月9日,在保险期限内。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被告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元(含施救费)进行赔偿。2、交通费、车辆贬值费及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同意赔偿。3、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承担。
    [10:08:58]
  • [审判员]:
    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一]:
    听清楚了。
    [ 被告二]:
    听清楚了。
    [10:09:21]
  • [审判员]: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11:18:29]
  • [原告]:
    提交证据1、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打印单,证明刘某是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上次开庭时对方当事人称其只是职员的说法,印证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存在雇佣关系。2、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3、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费发票一张,税后金额为95684.6元;4、业务结算清单七张,5、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一份及评估费发票一张;6、丰台工程机械修造厂发票复印件3张(车架号费用);7、万达汽车公司发票复印件一张;8、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收据复印件2张(补办号码的费用);9、原告方的司机拍摄的照片六张;10、原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11、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打印单一份,证明北京汇丰宇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7日,也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证明之前被告一说是该公司职员的说法是在说谎。
    [11:20:1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20:40]
  • [被告一]:
    对证据1、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1年,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一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成立的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告二之间有雇佣关系。且车辆为个人所有,不是企业所有。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需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对证据2、对责任认定书没有意见。
    [11:22:47]
  • [被告一]:
    对证据3-4、对维修费发票和清单有异议,有些项目根本不是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更换和维修,包括有些更换的靠背、电附扇、后部密封条等,这些与交通事故都没有关系,不认可。对证据5、对价格评估报告真实性认可,但是鉴定报告中没有原值的依据,而且进行这个鉴定的基础主要是维修费用的结算清单,因为对维修费用要求重新鉴定,所以对评估报告的结论不认可。对评估费发票认可。
    [11:23:38]
  • [被告一]:
    对证据6-8、对票据真实性认可,但是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9、对照片的来源不清楚,是否客观反映当时的情况不清楚。如果有照片应该以交通队现场拍摄的照片为准,对这个照片不予认可。10、对原告提交的车辆行驶证真实性认可。11、对于该情况不是很清楚,需向被告一本人核实。
    [11:24:18]
  • [被告二]:
    对证据1、我不知道这情况。对证据2-6、同意被告刘某代理人的意见。对证据6-8、我不用看了,没有意见。对证据9、同意被告刘某的意见。对证据10、我不用看了,没有意见。对证据11、2011年春节开始,我已经不在刘某处工作了,所以对于该情况不清楚。
    [11:25:27]
  • [审判员]:
    被告一向法庭提交证据。
    [ 被告一]:
    提交被告刘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对真实性认可。
    [11:25:54]
  • [审判员]:
    被告二向法庭提交证据。
    [ 被告二]: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 审判员]:
    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对被告二的机动车行驶证没有意见。
    [ 被告一]:
    没有意见。
    [11:37:00]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
    没有。
    [ 被告一]:
    没有。
    [ 被告二]:
    没有。
    [11:37:22]
  • [审判员]:
    原告车辆购置时间是?
    [ 原告]:
    2007年1月18日购车。
    [ 审判员]:
    原告车辆购置时的价格是?
    [ 原告]:
    20万多一点,具体多少我也不是很清楚。
    [ 审判员]:
    到发生事故时,车辆行驶里程?
    [ 原告]:
    不清楚。关于购置价格和行驶里程,我回去跟本人核实,庭后向法庭提交书面说明。
    [11:38:05]
  • [审判员]:
    就该车,双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被告一认为是借用给被告二使用。被告一,你方是什么车?
    [ 被告一]:
    面包车。
    [ 审判员]:
    被告一与被告二的关系是?
    [ 被告一]:
    朋友关系,车子是无偿借用的。
    [ 审判员]:
    被告二借用时说是什么用途?
    [ 被告一]:
    不知道。
    [ 审判员]:
    以前有无借用情况?
    [ 被告一]:
    不知道,我回去跟本人核实。
    [11:38:58]
  • [审判员]:
    被告一将车借用给被告二使用时,被告一还有无其他身份?
    [ 被告一]:
    我不清楚。他当时没有开办其他的企业,只是提供了企业职员的身份。这是私人车辆。
    [11:39:21]
  • [审判员]:
    被告二,你与被告一的关系是?
    [ 被告二]:
    我们是雇佣关系。我从1999年7月2日,通过我们村一个人介绍,到刘某跑运输的车队开车。2011年我任他的车队队长,主要是开金杯。刘某在河北镇三福村大队建了一个无机料场,在坨里也有一个厂子。几个厂子之间生活、买菜、买件、人员调动,都是我在开车。车队没有名字,写名都写金大正建筑材料厂,车队跟厂子都是刘某的,具体挂靠哪儿我也不清楚。建筑材料厂在河北镇三福村,现在这个厂子还在那儿,还有一个人在那儿看厂子。黄山店还有一个厂子,晓幼营这儿也有一个破石厂。我给他开车,先是计件,后来改成月工资,是给现金,但不是每个月都开,有时候是三个月或者半年一开。平常都是我先打条借钱,去出纳那儿扣掉我借出的钱,之后我签字把钱领走。
    [11:40:38]
  • [审判员]:
    被告二,有无证据能证明你所说的内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能的责任将由你承担,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二]:
    听清楚了。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1:41:0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一]:
    没有。
    [ 被告二]:
    被告一陈述的不是事实。
    [11:41:21]
  • [审判员]:
    庭审过程中,刘某申请对车辆维修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本庭依法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由于刘某没有提供本次鉴定需要的现场电子版照片,鉴定无法进行,该鉴定中心依法终止了该鉴定。双方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 原告]: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 被告]: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 被告二]: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11:43:5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44:24]
  • [原告]:
    被告刘某和刘大某应对超过交强险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刘某和刘大某应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被告刘某主张刘大某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该车是其借给刘大某期间发生的事故,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首先刘某的真实身份是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并非其代理人在开庭时所说的公司职员,其明显是在说谎,是在逃避责任。此次事故的发生时间为2011年12月9日,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半时间了,刘某主张该车是借给刘大某期间发生的事故,但始终未能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此次事故,刘大某驾驶的金杯车受损较为严重,既然是雇佣关系,但其一直未向刘大某就该车的损失主张任何权利,有悖于常理。二、刘大某主张与刘某存在雇佣关系的观点成立。根据主人认定书载明,刘大某驾驶的金杯车装载货物,还造成乘车人王某受伤,王某也没有向刘某主张任何权利。三、刘某、刘大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向原告承担责任后再另行向一方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刘某自始至终对其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而且其陈述的谎言也不攻自破。与其作为共同被告的刘大某提供与其截然相反的观点。所以,判决刘某、刘大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相关一方当事人的诉权提供法律支持。
    [11:44:43]
  • [被告一]:
    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书都显示的很清楚,是车辆驾驶人员刘大某发生的事故。刘某不存在道交法中所涉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请求法庭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 被告二]:
    被告一称我与他没有雇佣关系是不属实的。我与刘某的姨兄王某从涿州买件回来,去坨里,具体是去坨里什么地方不清楚。走到化工路上出事的。王某也受伤了,看病是刘某给看的。
    [11:45:38]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其他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一]:
    没有。
    [ 被告二]:
    没有。
    [11:45:55]
  • [审判员]:
    双方做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一]:
    坚持答辩意见。
    [ 被告二]:
    坚持答辩意见。
    [11:46:08]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11:46:19]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故本庭不主持当庭调解,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敲击法槌)
    [11:46:3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衷心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指导和支持,感谢本院书记员刘学芹提供法庭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1:47:0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4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