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大楼

节目直播现场

两位法官作为嘉宾来到直播间

主持人

法官为听众朋友讲述案例

法官讲述相关法律问题并做出提示
5月15日10:20,丰台法官谈“称不识字拒履约”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曹蕾,很高兴在这里与广大网友一起交流。
    [10:17:29]
  • [主持人]:
    今天,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李楠法官将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栏目,讲述“称不识字拒履约 诉至法院被判驳”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10:18:14]
  • [主持人]:
    张先生到丰台某旅馆投宿时,交付了一个月的房款和押金共1900元,并在收据上写明“住不到一个月只退押金”。6天后,张先生退房,并表示自己不认识收据上的字,要求服务员退还剩余房款和押金。丰台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判令旅馆退还押金100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10:21:57]
  • [主持人]:
    现在,李楠法官正在与主持人高婷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
    [10:25:59]
  • [高婷]:
    各位听众,上午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警法在线》栏目,我是主持人高婷,今天很高兴邀请到丰台法院李楠法官,为我们讲述“称不识字拒履约 诉至法院被判驳”案。欢迎李楠法官、任卫鹏法官,和听众朋友们打个招呼吧。
    [ 李楠]: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10:59:38]
  • [李楠]:
    是这样的,张先生是个外地人,大约40多岁,因为患有疾病,来北京进行治疗。他找到了一家小旅馆,和工作人员谈价格,服务员告诉他,标间一天120。张先生为了节省开支,讨价还价,最后一天80,一个月2400定了下来。在前台交涉了特别长时间,服务员给他开票,顺利办理入住手续。6天后,张先生不想在北京治疗了。找到服务员,服务员说住不满1个月,房费也不退了。张先生当时就报警了,后来派出所没有立案。张先生就来到法院进行起诉。
    [11:00:51]
  • [高婷]:
    那来到法院双方都是怎么说的呢?
    [ 李楠]:
    当时他跟服务员说大概住一个星期,但服务员声明最少要交一个月的房款及押金,但对他承诺住几天就交几天的钱,没有住的可以退钱。他当天交了一个月的房款2400元,一天80元和押金100元。服务员收的钱,并给张先生写了收据。但是被告就说当时是张先生承诺能住满1个月,房钱才能低到80元一天,要不是120一天。所以张先生定的是一个月的房,不管住几天,都不能退还剩余的房款。
    [11:06:02]
  • [高婷]:
    双方都有什么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呢?
    [ 李楠]:
    张先生的证据就是收条,上面写的很清楚“住不到一个月只退押金”。虽然已经白纸黑字写的很明白了,但是张先生这时候又提出自己是文盲,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其他什么字都不认识,所以服务员给他的字条上加了这句话他也不知道。不过好在,这个旅馆是一个比较正规的旅馆,有相应的监控设施,被告就拿出这个摄像头拍摄的当天前台的影像资料。对于这个影像资料我们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录像很清楚的显示张先生说不管住多久,都交一个月的钱。
    [11:11:06]
  • [高婷]:
    那案情到现在比较清楚了,当时张先生为了压价就是这么答应的,现在人家就按约定收钱,在法律上进行分析,情况发生变化后是否应该按原来的约定付钱呢?
    [ 李楠]: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内部也有两个不同观点,具体情况由任法官向大家介绍一下。
    [ 任卫鹏]:
    当时我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这明显就是对张先生住不满一个月责任的分担,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条款虽然是违约条款,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明显高于损失,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整,这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
    [ 李楠]:
    对,我们最后还是认为不满一个月只退押金是合同的一部分,这是预付款的条款。这个和一般违约条款不太一样,一般违约条款对双方均有约定,但是预付款条款只约定了预付费一方违约的责任,因为这本来就是个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那么,预付费一方在提出解除合同的时候就应当按照双方预定的预付款条款进行责任的承担。
    [ 高婷]:
    那张先生可能认为这是我讨价还价的时候提出的一个条件,但是我实际住这么多天,这样是不是不太公平啊?
    [ 李楠]:
    这个案子在最后认定的时候,我们进行了充分合议,我们认为按照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约定之初,张先生承诺的注满一个月,才获得了低廉的价格,如果不是基于张先生注满1个月的承诺,他是不可能获得旅馆这种价格的优惠的。
    [ 高婷]:
    那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呢?
    [ 李楠]:
    最后我们判决只支持退还押金,不支持张先生剩余房款的退还要求。
    [11:16:30]
  • [高婷]:
    从法律上分析,这张收条属于什么性质的约定?
    [ 李楠]:
    这收条严格意义不算一个合同,只是一个合同的辅助证明,单加的这句“住不到1个月只退押金”是对合同的补充,说明双方的认可。原告虽然说自己不识字,但是有一个老乡陪他办理的入住手续,并且录像里也很清楚的显示了张先生承诺要住满一个月同时对于住不到一个月剩余房款不退还这个条件的认可。
    [ 高婷]:
    就这个案件,李楠法官对于听众朋友们有什么提示呢?
    [ 李楠]:
    张先生来北京看病希望尽量节省一些花费我们非常能够理解,同时对于张先生要额外承担的这些损失我们也很同情。但是只要是有合同行为,双方当事人就都应该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双方都认可的承诺就一定要兑现。所以尽管张先生当时承诺住满一个月只是为了压低价格,但是只要他进行了承诺,对于违约的责任就应当由他来承担。所以今后大家在签订类似合同时,一定要对住宿时间、住宿费用、预付房款方式、剩余房款及押金的退还等进行全面约定。如果为了节省费用,可以进行这样的约定,比如我住满1个月按什么价格收费,如果我住不到一个月就按原价收费但是退还剩余房款,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11:29:51]
  • [高婷]:
    好的,非常感谢李楠法官的提示。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丰台法院李楠法官、任卫鹏法官,再见。
    [11:30:39]
  • [主持人]:
    主持人: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广播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梁代杰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