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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门头沟法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新闻通报会,我是此次新闻发布会现场直播主持人顾珊珊。本次新闻通报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现场网络图文直播,法治中国网络电视将进行现场网络视频直播![09:55:41]
- [主持人]:为了更好的维护民事诉讼中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门头沟法院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试行社会观护制度,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人民法院聘请的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人身健康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关心以及保护,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乃至交涉,并向法庭提交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进行调解,判后跟踪执行,以及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干预和援助等。[10:00:24]
- [主持人]:参加会议的领导、嘉宾和媒体记者已经入场,会议马上就要开始。[10:05:03]
- [主持人]:此次会议由北京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人郭京霞主持。[10:06:04]
- [主持人]:现在新闻通报会正式开始。[10:06:21]
- [郭京霞]: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副主任郭京霞,很荣幸能够主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北京市高级法院和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对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的光临表示热烈地欢迎,并对你们长期以来对全市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法治中国传媒将进行现场的视频和图文直播。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支持。[10:08:09]
- [郭京霞]:首先,我介绍一下在主席台就座的各位来宾:团市委权益部部长张洁;市高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人赵德云;首师大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席小华教授;门头沟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福军;门头沟团区委书记、区未委会办公室主任朱凯;门头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靳学军。此外,我们还荣幸地邀请到了门头沟区司法局、教委、妇联等部门的相关领导,以及社会观护员、部分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感谢各位领导和嘉宾的莅临。[10:08:53]
- [郭京霞]:大家知道,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牵系着成千上万的家庭,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北京高院在今年4月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标志着首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司法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门头沟法院在全市较早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审庭,在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今年年初,门头沟法院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试行了社会观护制度。下面有请门头沟法院副院长李洛云介绍该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10:09:15]
- [李洛云]: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以及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为了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贯彻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年年初,在区未委会的牵头下,我院与团区委、司法局、教委、妇联、首师大少年司法社工中心会签了工作协议,在我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建立了社会观护制度。下面,我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样三个方面就该制度的相关情况做简要介绍。[10:12:58]
- [李洛云]:一、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尊重未成年人意见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要求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随着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入,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已成为少年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我院未审庭受理的案件中,80%是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中,89%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以及健康权等纠纷。相比普通民事案件,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案件主要源于血缘和婚姻关系,涉及到亲情伦理和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在此类案件中,由于父母本身已相互对抗,未成年人往往成为父母利益争夺筹码和斗气的工具。当事人或利用未成年子女达到其个人目的,或牺牲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简单达成调解协议,或罔顾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片面争夺抚养权。同时,由于直面冲突和诉讼,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心理问题,若不及时加以干预,轻者影响孩子学习和成长,重者可能会因此带来无法挽回的悲剧或灾难,审判实践中因民事纠纷或者家庭矛盾处理不当而“民转刑”的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10:14:59]
- [李洛云]:现行民事诉讼具有强烈的“成人色彩”,大量诉讼制度建构在“成人假设”的基础之上,即制度设计多从成年人的视角出发,根据成年人的思维模式及行为特点进行构建,而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则恰恰是需要立足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建立符合未成年子女特点、体现未成年子女需求、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程序运行机制。我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自1999年起即设立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综合审判庭。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时,开设“周末法庭”,建立“绿色通道”,推出“三心”、“三步走”调解法等,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好的环境。但面对大量的涉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案件,既不能简单地以诉讼契约方式调解,也不能简单地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分清是非”。要达到“达成和解、修复权益、实现和谐”的目标,就必须积极探索与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职能定位相一致,符合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需要的工作体系。基于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在市高院的直接指导下,在区未委会的支持下,我院推出了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10:17:35]
- [李洛云]:二、我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的社会观护制度是指运用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涉及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及人身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由法院聘任的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有关背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向法庭提交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参与调解,对判决、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的制度。(一)制度适用范围社会观护制度适用于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及其他需要委托社会观护员进行社会观护的涉少民事案件。[10:19:05]
- [李洛云]:(二)社会观护员的选任与委托社会观护员应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品德良好,富有爱心,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者法律的基本知识和较好的沟通协调、语言表达及观护研究能力。1月17日,我区首批聘任了十位社会观护员,他们是团区委、妇联、教委、司法局、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精心选择推荐的,虽然职业不同,但都具有上述共同的特征。[10:20:38]
- [李洛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需要适用社会观护制度的,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社会观护工作需要和便利诉讼等要素从社会观护员名册中确定包括一名专业司法社工与一名相关组织工作人员在内的两名社会观护员,委托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突出专业优势与属地优势的互补作用,强化观护工作效果。[10:21:38]
- [李洛云]:(三)社会观护员的职责社会观护员的职责履行包括庭前、庭中、判后三个环节:1、庭前观护职责包括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体状况、家庭情况、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及能力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为法院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裁判提供书面报告;观察未成年人权益现状,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及援助。[10:22:06]
- 2、庭中观护职责包括按照法院通知及时参加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后,按照法庭要求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参与法庭调解。 [10:22:21]
- 3、判后观护职责包括在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裁判内容的履行情况、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等情况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延伸观护并提供观察保护报告;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的内容;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及援助。 [10:22:34]
- [李洛云]:三、我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取得的成效今年4月,我院适用社会观护制度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这也是北京市法院适用社会观护制度审理的首案。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委托了经验丰富的教师刘娅和专业司法社工王徐晖担任社会观护员开展了社会观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实践来看,试行社会观护制度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10:22:55]
- [李洛云]:一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在普通的民事审判程序中,未成年人子女囿于生理条件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往往很少参加诉讼,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与权利要求。社会观护制度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程序保护,通过社会观护员的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行使知悉权和意见表达权,使未成年人充分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10:23:13]
- [李洛云]:二是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由于家庭生活的复杂性,法官必须全面、深入的了解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相关的情况才能做出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裁判。然而,司法实践中,繁重的审判任务使得法官对每件案件进行调查显得力不从心,且容易引起一方当事人的怀疑与猜忌。社会观护员以独立于法院的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对未成年人的个体及家庭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客观评估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不仅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认可,更为法院做出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10:23:26]
- [李洛云]:三是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对接,彻底化解纠纷。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大都涉及家事纠纷,如果处理不好,父母一代的恩怨将成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阴影和障碍,因此,调解相对于判决而言是更理想的解决家事纠纷的方式。社会观护员作为社会力量在参与调解,彻底化解双方纠纷方面具有以下优势:第一,更具针对性。社会观护员在庭前调查过程中通过对案件当事人、其所在单位、社区等相关部门人员的调查走访,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双方的争执焦点等,能找准做双方调解工作的切入点;第二,更具灵活性。社会观护员可以在当事人的家中、公园等地点与当事人谈心,也可以联合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共同做调解工作,缓解他们之间的对立情绪,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第三,更具彻底性。社会观护员中立第三方的地位,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并能在多次接触中建立良好的关系。因此,社会观护员的延伸观护,能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避免一方拒绝探视等执行问题的发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10:23:45]
- [李洛云]:四是有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心理干预。家事纠纷中很多孩子存在害怕伤害再次发生、家庭矛盾再次爆发,感觉无助、恐惧、负罪、失望、怨恨等心理情绪。这些不良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涉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果不加以及时干预,可能会因此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具有专业心理知识的社会观护员可以针对孩子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辅导,帮助孩子及时走出阴影,阳光生活。同时,也为成年人提供一个情绪宣泄渠道,通过理性指引,正确面对问题,理解法院裁判,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为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10:23:58]
- [李洛云]:五是有利于拓宽对监护职责履行的监督途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虽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责任和救济措施,但实践中,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人合法权益时,缺乏有效的监督主体向监护人及司法机关提出纠错意见,启动法律程序。而社会观护员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观护的过程中,能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当发现监护人有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通过向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部门反映,实施有效的干预和救助。[10:24:16]
- [李洛云]:以上是我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介绍完毕。谢谢各位![10:24:28]
- [郭京霞]:李院长刚才从三个方面介绍了门头沟法院在施行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有效的做法,下面让我们审理案件的法官介绍一下案件的实际情况,同时这也是适用观护制度的首案。[10:26:14]
- [许芳]:大家好,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在审理这起案件中的经历和感受。[10:26:50]
- [许芳]:在我审理过的300多件民事案件中,有200多件都是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视等问题的家事纠纷。这类案件矛盾复杂且容易激化,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努力运用我们未审庭在实践中探索总结的“三心”“三步走”调解法,就是用爱心、耐心、诚心,通过教育―调查―调解三步走的方法,让孩子的父母认识到自己的抚养责任,带着怨气来,带着责任走,尽量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可是,我有时也感觉到仅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比如,在判断父母双方的条件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及孩子的真实意愿的问题上,完全靠法官开展全方面的调查工作,不仅在时间与精力上不现实,而且容易引起一方当事人的猜忌。今年年初,我院推出了社会观护制度,通过一个案件的审理,使我深刻感受到这个制度对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这是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孙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确定孩子孙明由孙某自行抚养,但离婚后不久孙明就被其母李某接走,并一直与李某共同生活,为此,李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孙某态度坚决的表示自己当初是因为李某非常想孩子,才让其将孩子带走,实际上自己的抚养条件比李某好,孩子应该由他抚养。[10:27:09]
- [许芳]:在第一次庭前调解时,我单独与11岁的孙明谈话。当我跟他聊起日常的学习生活、兴趣爱好时,他慢慢的不再那么紧张、拘束,表现出这个年纪的孩子应有的那份活泼和灵动。但当我问到爸爸妈妈离婚后你有什么感受时,他的眼神中瞬间多了一丝黯然。“他们离婚后,我没有从前幸福了……”。当我问他更愿意跟谁共同生活时,孩子深深地低下了头,小声说:“妈妈照顾我更好一些,她能辅导我学习。”看着孩子脸上显现出的与其实际年龄不相符的忧郁,我决心一定想办法将诉讼对孩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由于孙明父母对谁更有能力与条件抚养孩子争执不下,我向当事人双方详细说明了我院社会观护制度的内容及具体做法,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对本案开展社会观护工作。[10:28:33]
- [许芳]:我在谈话中了解到孙明的父母都非常重视孩子的学习,特别是英语成绩的提高,为此,我在社会观护员名册中选择了具有多年英语教学经验的全国优秀退休教师刘娅老师和专业司法社工王徐晖担任社会观护员。经过全面调查,社会观护员向法院提交了4000余字的观护调查报告。报告中对孙明的个人基本情况、父母双方的教养条件以及老师、近亲属等对孙明的支持态度都进行了详细阐述,特别是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了客观评估。[10:29:17]
- [许芳]:开庭时,两位社会观护员当庭宣读了观护调查报告,双方对报告的内容表示认同,但在当庭调解中,双方仍坚持自己抚养孩子更为合适。庭审结束后,根据观护调查报告的内容,我可以依法判决,但考虑到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最大限度的维护孩子的权益,且社会观护员前期的工作也奠定了调解的基础,我决定改日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我又与孙明的父亲单独谈了近两个小时,他表示回去再作考虑。但他在约定的调解时间没有到场,并坚持不同意变更抚养权。[10:29:44]
- [许芳]:在做好依法宣判准备的同时,我与社会观护员及时进行了沟通,刘娅老师表示她可以再与孙明的父亲谈一次。而此时孙某也向我表示要再与社会观护员谈一谈。经过刘娅老师做工作,孙某初步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再次调解时,双方如期来到法院。当双方就孩子学习、探视等问题出现争执时,我与刘娅老师从不同的角度做工作,向双方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审结后,社会观护员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了延伸观护,并将孙明及其父母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10:30:23]
- [许芳]:回想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社会观护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容详实的观护调查报告,为我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尤其是观护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参与调解,促成了纠纷的彻底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体会,谢谢大家。[10:30:45]
- [郭京霞]:谢谢许芳,刚才许芳法官使我们切实感受到门头沟法院未审庭在实践中探索三亲三步的做法,切实让当事人带着怨气来带着责任走。刚才许芳法官介绍案件情况的时候介绍了当事人的名字,我们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用了化名。从刚才李院长和许法官的发言中看出,社会观护员在庭前庭中庭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有请刘娅老师发言,刘娅老师同时也是北京市劳模和全国优秀教师,有请刘娅老师。[10:34:34]
- [刘娅]: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社会观护员感谢门头沟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对我们的信任,为我们搭建了一个参与社会管理、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平台。我更有幸在区法院适用社会观护制度审理的首案中接受委托开展社会观护工作,下面我向大家简要汇报工作的开展情况及个人的一些感受。[10:38:54]
- [刘娅]:今年3月,我与司法社工王徐晖接到法院委托,在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担任社会观护员。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我们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工作。没想到,由于孩子的母亲租房居住,担心调查结果对其不利,不愿意我们到其家中。作为一名教师,我想如果从教育孩子、提高孩子学习成绩入手,应该会打消孩子母亲的戒备心理。果然,当我与孩子母亲聊起孩子的学习情况时,她说最担心孩子的学习,特别是英语。我又发挥自己是一名英语教师的优势,说可以帮她辅导孩子的英语课程。慢慢的,孩子的母亲感受到社会观护员的工作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同意我们到其家中调查。[10:39:34]
- [刘娅]:为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我们选择晚上到家中走访。孩子母亲一见到我们,就开始倾诉她生活的不易,并不断指责、埋怨孩子的父亲。我们则引导她思考父母离婚后对孩子成长带来的影响,从她渐渐平复的情绪中,我感到她明白了问题的关键。与孩子母亲不同,孩子的父亲非常配合我们的工作,但更多的是向我们列举他从住房到收入等更加优越的抚养条件,并坚决表示孩子应该跟着他生活,我们则引导他多考虑孩子的感受,尊重孩子的意愿。孩子放学后我们再次回到孩子母亲的住处,恰巧那天是孩子的生日,有几个小伙伴与他共同庆祝,我们看到了一个爱说爱笑、性格外向的阳光男孩!孩子告诉我们爸爸妈妈对他都很好,他更想和妈妈一起生活,但也不想因此失去爸爸。看着孩子信任的目光,我与徐晖感到了社会观护员责任的重大。[10:40:33]
- [刘娅]:随后,我们又对当事人双方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走访。最后,我们来到孩子所在学校,班主任向我们详细介绍了孩子在得知父母争夺抚养权后产生的消极变化。我们对收集到的所有信息进行归纳分析,徐辉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撰写了内容详实的观护调查报告提交法院。双方当事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孩子的父亲担心会失去孩子,依旧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但他主动提出与我单独谈谈。与许芳法官沟通后,我抓住这个调解的机会,在一个多小时的交谈中,我安抚他内心的忧虑与不安,肯定他对孩子的关心与付出,帮他分析诉讼结果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影响。最终,孩子的父亲说:“刘老师,我信您,为了孩子好,我愿意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我就双方争执的细节问题提出建议,双方都说社会观护员是为了孩子考虑,我们听您的。这种信任和肯定让我非常感动,我觉得自己的工作很有意义。[10:42:24]
- [刘娅]:案件审结后,我利用中午的时间到孩子的学校回访。孩子见到我非常高兴,说自己再也不用担心父母因为争他而打架了,他要好好学习,成为父母的骄傲。班主任也向我反映孩子的情绪稳定了,成绩不再下滑,整个精神状态都发生了积极向上的变化。我又及时将孩子的想法和变化与其父母沟通,孩子的母亲说:“你们那么辛苦都是为了我的孩子,我特别感动!非常敬佩你们!”更让我惊喜的是,孩子母亲主动告诉我,她发现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今后她要为了孩子努力改变。孩子发生的积极变化也让孩子的父亲为自己当初接受调解的正确选择而欣慰,他说,“社会观护员在我们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我现在理解孩子的想法了!以后再也不强迫孩子了!”他还告诉我,他虽然给了抚养费,前几天又主动到学校交了孩子的校服钱。[10:43:52]
- [刘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们与孩子父母见面5次,电话联系10次,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并促成了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结果。我自身也对社会观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们不仅是调查员,在调查的基础上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客观评估,为最终达到对孩子最有利的结果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还是心理疏导员,特别是徐辉发挥其心理咨询的专业优势,对孩子及其父母的不良心理进行引导,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处理问题;我们还是调解员,利用在调查中对双方充分了解的优势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我们还是监督员,能监督当事人双方是否履行裁判内容,是否存在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供必要的干预和援助。[10:45:32]
- [刘娅]:社会观护员的工作需要循序渐进。我们开始倾听双方分别诉说各自情况,在谈话中我们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就是两个人的焦点都在孩子身上,那么我们对父母双方的谈话就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一切为了达到孩子的意愿、满足孩子的要求,我们中心的目的都是为了孩子未来的发展。通过这样疏导,我们感觉到父亲母亲双方态度的转变,愿意积极的配合我们。有一次他父亲主动要了我的手机号要单独跟我谈,我们聊了一个小时,孩子父亲还是很尊重我的看法的。[10:55:07]
- [刘娅]: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父亲表示争取调解并看对方的态度,我说好,我相信孩子的母亲会态度变好的,我们的谈话愉快的结束。我回到家里马上给样杨庭长打了电话,把我们谈话的内容和孩子父亲的诉求告诉了杨庭长,庭长马上和孩子母亲联系,我觉得我们做到了沟通的桥梁。前几天,我和杨庭长又来到学校,孩子的表现和心态特别开朗,想法非常多,班主任说,孩子现在的精神状态非常好,变化非常大。母亲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有了很大改变,特别是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她意识到应该好好的耐心去引导孩子,不能急躁。孩子父母对我们观护员的工作也有高度的评价,并表示会长期与我接触,表达他(她)们的想法。[11:00:08]
- [刘娅]:以上是我对社会观护工作的认识与感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履行好社会观护员的职责,我觉得这个工作光荣的,我们应该永远做好这个工作。谢谢。[11:00:33]
- [郭京霞]:非常感谢我们的观护员,刚才刘娅老师也说了,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他们打电话与父母沟通10次、见面5次,而且走访了双方当事人的单位、派出所和学校,用他们的爱心真心耐心诚心、用他们的细心协助我们的法官解决了一起又一起的涉未成年人的案件,让我们再次感谢刘娅老师。门头沟法院在探索社会观护制度的过程中得到了首师大席小华教授的大力支持。下面有请首师大社工系书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席小华教授发言。[11:02:18]
- [席小华]:各位在座领导、各位法官、各位朋友上午好,我非常高兴能来参加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新闻通报会。我有一点想法,和大家作个分享和交流。第一怎么去看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建设。门头沟法院是一个敢于创新的团队,这样的做法为我们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作出贡献。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从刑事拓展到民事,这几个角度都覆盖后,对我们积累经验有很重要的意义。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儿童权益的实现,对犯罪的预防也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犯罪预防要注重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像西方一些国家,很多犯罪预防都是从浅层预防到深层预防过渡,深层预防的风险因素控制不好,孩子就容易犯罪。我们现在做了1000多个孩子的辅导和帮教工作,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孩子因为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门头沟法院的探索,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孩子提供人文关怀和后续的工作,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意义显而易见。[11:11:11]
- [席小华]:接下来我谈一点建议,我们看到国内国外对孩子的司法保护是非常立体的,国内的探索才刚刚开始,门头沟是非常成功的,别的法院在这方面的探索还非常少。我们特别希望这样一个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在北京市法院能够广泛试点,上海团市委和上海高院有过会签,有专门的力量去介入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我们也希望团市委去年会签的文件能进一步扩展到民事领域。[11:12:55]
- [席小华]:另外,我非常希望门头沟法院的探索能够形成民事审判社会观护的立体化机制建设,能够作出基础性的探索,刚才提到法院作了开展观护的工作流程,应该说非常全面,整个细节也非常缜密。希望能把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机制建设纳入标准化建设。刚才听到的刘娅老师的介绍,门头沟法院前期很多探索机制能够把专业的社会力量和我们门头沟本土化的志愿者资源优势结合,是一个特别好的传统。我想说,这个道路一定是要走专职化、专业化的道路,通过大量的专业学习,被更多年轻的观护员所掌握。尊重、接纳、倾听都是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特别重要的内容,如果说将来这项制度规范化推进,一定是也一只专职化的队伍来做社会观护员这样的工作,我想这也是观护制度整体健康推进的强有力的保障,前期我们在刑事领域与法院进行过探索,现在提出了民事领域的需求。这个过程中,我们也有和社工进行交流,我们也需要进行探索和努力,在此也表个态,希望我们中心和门头沟法院、和北京市高院能加深合作,在北京的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建设中发挥我们中心的特长。[11:17:59]
- [郭京霞]:谢谢席小华教授。门头沟法院社会观护工作得到了区委政法委领导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下面请门头沟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福军讲话。[11:20:31]
- [张福军]:各位领导、来宾,大家好!首先感谢市高院、团市委、首师大及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我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11:20:55]
- [张福军]:今年年初,区法院未审庭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探索建立社会观护制度,这是区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又一个创新工作机制。区法院未审庭自成立以来,将审判工作向庭前、庭后、庭外延伸,先后探索出专业司法社工参与社会调查与判后帮教、未成年缓刑犯参加志愿服务、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创新工作机制,为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未审庭先后荣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北京市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等一系列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法院黄尔梅副院长、区委韩子荣书记先后批示肯定了未审庭的创新工作。门头沟区委办发文通报,号召全区机关单位向未审庭学习。面对成绩与荣誉,区法院未审庭没有止步不前,而是努力前行,社会观护制度就是他们结合审判实践推出的又一项创新举措。社会观护制度既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的完善,同时也是区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民主法制的又一新途径。[11:21:25]
- [张福军]:我相信,在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各项未成年人特色审判机制必将愈加完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必将得到全面保护,谢谢大家![11:21:34]
- [郭京霞]:近两年团市委领导先后多次到门头沟法院调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对门头沟法院的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下面请团市委权益部部长张洁讲话。[11:22:37]
- [张洁]:各位领导、来宾、媒体朋友上午好,我对各位领导同志们一直以来对未成年人工作的关注支持表示感谢,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预防工作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都重视并行动起来,不断的完善创新发展机制。我听完刚才的介绍,感觉收获非常大,2012年以来按照中央综治委和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体系的意见,也结合今年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我们协调公检法司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预防工作体系,关于未成年人制度建设、社会调查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一系列的工作,目前已经有三项相关制度文件下发,今年积极推进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推进北京的未成年人保护。[11:26:45]
- [张洁]:门头沟法院率先引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引入合适成年人的机制,为新刑诉法的施行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今年4月份,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需要,先后组织了合适成年人的队伍建设,得到了一致好评。今年门头沟法院建立了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借助专业力量形成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合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门头沟法院能够继续坚持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创设新的工作机制,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新的贡献。我们会切实履行职责,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不断优化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11:31:39]
- [郭京霞]:谢谢张洁部长,下面请市高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人赵德云讲话。[11:32:25]
- [赵德云]:今天本来是孙力院长要来参加,但是由于他有其他的工作不能前来,孙力院长委托我一定要向大家表示感谢,感谢各位领导、来宾和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持久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再结合首都少年司法工作简单讲几点看法。[11:32:55]
- [赵德云]:少年司法的进步与发展离不开改革与创新精神,改革创新是少年法庭发展的动力。今年4月,北京高院在全国高级法院中率先成立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标志着北京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为主,向全方位、多层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转变。门头沟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推出社会观护制度,是贯彻落实最高院少年法庭工作“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和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的创新之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1:35:06]
- [赵德云]:首先,社会观护制度有助于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并对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共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二,社会观护制度有助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系统工程的构建,通过搭建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平台,进一步拓宽了司法社会化的途径。第三,社会观护制度有助于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通过符合未成年人维权需求的民事特色审判制度的构建,逐步实现涉少民事审判工作与刑事审判工作的均衡发展。同时,社会观护制度也是门头沟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公信力机制建设上做出的有益探索与尝试。门头沟法院开展的社会观护工作制度规范,程序严谨,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了三个阶段的全程观护,特别是突出了专业调查与经验指导的结合,确保了工作实效,因此,在全市法院具有重要的学习借鉴意义和实际推广价值。[11:35:15]
- [赵德云]:门头沟法院未审庭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探索和创新,刚才也说到了,门头沟法院先后在全市法院率先推出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制度,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认可。今年又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探索建立社会观护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希望在以下三个方面继续推进:一是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要强化规范意识和精品意识,认真总结固化社会观护工作的经验做法,通过不断的实践、提炼、升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刚才席小华老师提出的意见我还是很赞成的,巩固扩大实践成果。第二,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法院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征求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推进工作开展的合力。第三,全面探索、均衡发展。继续在加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上下功夫,要善于借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成功经验,使审判得到综合性的发展,积极探索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特色审判制度,使少年法庭综合审判的效应得到充分体现,使综合保护的效果实现最大化。[11:35:29]
- [赵德云]:北京高院将对社会观护工作予以持续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同时,也希望全市少年法庭都能够在未成年人审判领域做出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为实现首都少年审判工作的新跨越,为全面推进首都平安建设与法治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11:35:41]
- [郭京霞]:最近我们总说要有一个中国梦,因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想都调动起来,中国梦在于青少年,为了让梦想成真,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建立呵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制度体系,感谢高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我希望能够通过大家的努力有更多人的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为托起中国梦不断努力。谢谢赵庭长对这项工作的肯定,赵庭长也提出了期望,希望我们共同推进,将这项工作不断提升。由于今天时间的关系,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因为没有安排记者提问,如果有记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对我们李副院长、审判法官、刘娅老师进行采访,希望各位朋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11:37:12]
- [主持人]:本次新闻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也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后续报道。感谢高院新闻办的陈剑敏、梅玉兰、刘娜、赵岩、程颖的大力支持!感谢新闻媒体对门头沟法院各项工作的支持!也感谢参与现场直播的赵蕊的辛勤工作![11:3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