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门

电台主持人

王法官
6月21日16:10,怀柔法官谈“女宾洗浴受惊扰”案调解过程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怀柔法院法官王蒙蒙做客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FM107.3,谈“女宾洗浴受惊扰”案调解过程。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6:07:28]
  • [主持人]:
    会馆洗浴却被误闯进女宾室的醉酒男子惊扰,一怒之下将会馆告上法庭,立案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终于化解双方积怨,解开梅女士心结。经调解,会馆洗浴中心赔偿原告梅女士精神损失费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法官将从精神损害赔偿、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说明,并从情理角度讲述本案化解过程。
    [16:10:05]
  • [主持人]:
    主持人,法官已经进入直播间,直播就要开始了。
    [16:11:33]
  • [电台主持人]: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调解室》栏目,我是主持人。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怀柔法院立案庭王蒙蒙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16:14:08]
  • [王法官]: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16:14:39]
  • [电台主持人]:
    今天,王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纠纷,首先还是请王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
    [16:15:27]
  • [王法官]:
    今年6月初,立案大厅来了一位年轻女士,要求起诉某商务会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16:16:39]
  • [王法官]:
    立案法官经过询问得知现年30岁的梅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领,平时喜欢到会馆洗浴放松身心,还办理了该会馆的会员卡。2013年5月某日,梅女士和往常一样到会馆洗澡,沐浴后正裸身在化妆镜前化妆,忽然进来一个醉醺醺的男人,没有任何防备的梅女士受到强烈惊吓。
    [16:17:01]
  • [王法官]:
    梅女士受惊后的尖叫声引来了工作人员,同时也惊醒了醉酒男子,该男子愣了一下就退了出去。原来由于该会馆浴室的男宾部和女宾部入口紧挨着,五名洗浴男子一同进入男宾部,醉酒男子与同行四人聊天过程中,误闯女宾部。
    [16:17:13]
  • [王法官]:
    值班经理和服务员协助受惊的梅女士穿戴整齐后,要求醉酒男子道歉,后来双方都与洗浴中心有了言语上的争执。梅女士报警,110民警询问后,该男子系酒后误入女宾室。民警要求醉酒男子向梅女士道歉,后来人群就散了。后来梅女士称,自己受到惊吓后一直做恶梦,想起那一幕就觉得难堪,不愿意见人。
    [16:17:54]
  • [王法官]:
    梅女士认为,会馆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在浴室入口处没有服务人员进行引导,且两个入口紧挨着,很容易出现问题。致使自己在洗浴过程中受到惊吓,事发后自己经常噩梦连连、寝食不安,心灵受到严重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会馆赔偿。
    [16:18:27]
  • [王法官]:
    怀柔法院立案法官收到诉状后,审查发现这起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隐私权纠纷可以进行诉前调解,在征求原告梅女士同意以后,立案法官启动诉前调解机制,与人民调解员一起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并且查看了事发现场。据了解涉案商务会馆的洗浴中心在怀柔某大型居民小区附近,主要有汗蒸、推背、按摩等服务项目,主要服务人群就是小区居民,属于中等消费水平。
    [ 王法官]:
    洗浴中心在大厅售票或刷卡后,就由顾客自己走入浴室。浴室门的设置是男宾部和女宾部相邻,且没有工作人员进行引导。女浴室门进入后向右拐就是梳妆镜没有其他遮挡。
    [16:19:33]
  • [电台主持人]:
    那怀柔法院法官是怎么样调解的呢?
    [16:20:37]
  • [王法官]:
    调解法官在调解中释明法律关系,双方为合同关系,但是洗浴中心方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一方面向会馆洗浴中心方面做工作,告诉会馆方面洗浴中心是对私密性有很高要求的地方,应该保障顾客的隐私,洗浴中心必须要有这种保护意识,而且洗浴中心在人员引导以及设施配备方面确实存在不足,这里既有人员的疏忽也有管理的疏忽。另一方面向梅女士说明精神损害是受法律保护但也不是漫天要价、随意确定的,是需要根据侵权责任大小、受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 电台主持人]:
    那调解的结果是什么呢?
    [ 王法官]:
    最后会馆方面也承认存在工作漏洞和不足,也向顾客表示了歉意,同意支付一定的赔偿,最后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由会馆赔偿梅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即时履行,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这起仅要求精神损害的隐私权纠纷在一周内就调解完毕。
    [16:22:03]
  • [电台主持人]:
    为什么当事人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5万,调解之后是2000元呢?
    [16:26:07]
  • [电台主持人]:
    您认为今天我们听众朋友能从中得到什么法律知识呢?
    [ 王法官]:
    精神损害是受法律保护但也不是漫天要价、随意确定的,是需要根据侵权责任大小、受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此,本案中梅女士因为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心理伤害应受到合理赔偿。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梅女士洗浴过程其人身安全应该受到保障,鉴于洗浴中心的服务内容,因此其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保障人身安全,还包括保护其隐私不被侵犯。”
    [16:29:00]
  • [王法官]: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梅女士与洗浴中心是合同关系,梅女士作为消费者,洗浴中心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这里的服务内容除了浴室水温、室温等方面符合使用的要求外,还应该包括安全保障义务。
    [16:30:53]
  • [电台主持人]:
    本案最后以调解方式解决,也算是很圆满了,您对商家和消费者有什么提示吗?
    [16:37:43]
  • [王法官]:
    关于商家等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也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16:38:21]
  • [电台主持人]:
    如果消费者在商场受伤了,或者别的纠纷,应该如何维权呢?
    [16:39:08]
  • [王法官]:
    消费者的维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6:39:32]
  • [王法官]:
    第一种,单纯由商家的行为或设施造成的人身权侵权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同时消费者应保存好消费的购物小票等凭证;
    [16:40:13]
  • [王法官]:
    另一种就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损失,同时商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那么可以同时要求实际侵权人和商家进行赔偿。在这里商家应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大小应该与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大小相对应。
    [16:40:48]
  • [电台主持人]: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怀柔法院立案庭王蒙蒙法官,再见。
    [16:44:25]
  • [王法官]: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
    [16:44:5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直播到这里结束了,本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老师、刘娜老师的热情指导,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6: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