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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于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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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16:10,通州法院法官谈“为修散水 邻居起争”案
  • [主持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张然,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16:14:06]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通州法院执行二庭于素娟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调解室》栏目,讲述“为修散水 邻居起争”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16:14:23]
  • [主持人]:
    主持人:李某翻建自家西厢房,在修散水的时候遭到了邻居苏某的阻拦,李某遂将邻居诉至通州法院。通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在其居所外修散水,苏某不得阻拦。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16:14:37]
  • [主持人]:
    主持人:通州法院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位于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1949年8月1日,建立通县人民司法处。1950年1月建立通县人民法院。1958年4月1日,通县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960年2月,复称通县人民法院。1997年9月,因撤县设区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我院搬迁至现办公地址。现办公大楼面积13500平方米,共有法庭 30多个。现我院下设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刑一庭、刑二庭、劳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执行办及宋庄等四个派出法庭。现我院在职在编干警共222人,其中法官88人,聘任制法警和速录员共96人。
    [16:16:01]
  • [主持人]:
    主持人:庭室简介
    通州法院执行二庭,执行局下属执行实施庭,负责各类执行案件的办理。现有干警18名,其中法官10人、法官助理及书记员8人。
    [16:16:23]
  • [主持人]:
    主持人:承办法官简介
    法官于素娟,1985年7月出生,通州法院助理审判员,2010年7月1日进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
    [16:16:38]
  • [电台主持人]: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调解室》栏目,我是主持人方明。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通州法院执行二庭于素娟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 嘉宾于素娟]: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16:17:37]
  • [电台主持人]:
    今天,于素娟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相邻关系纠纷,首先还是请于素娟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
    [ 嘉宾于素娟]:
    好的。本案原告是李先生,被告是苏先生,二人是同村村民,东西相邻居住。李先生家住东院,苏先生家住西院。两家的院子中间有一条2.4米宽的胡同。2012年8月份李先生翻建自家西厢房,在为西厢房打散水的过程中,需要进入该胡同,与苏先生发生争议。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不得阻拦原告打西厢房从南至北的散水,并要求苏先生赔偿其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五千多元。我院经审理后判令原告李先生在其居所院落外修建散水,被告苏先生不得妨碍,但散水的宽度不得超过五十厘米,同时驳回原告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16:21:37]
  • [电台主持人]:
    这起案件已经经过判决了,在执行中有问题了。先请法官解释下散水问题?
    [ 嘉宾于素娟]:
    很多农村朋友应该对散水很熟悉。一般农村在建房的时候,在房子边上修的,以保护房子地基,有了散水,下雨的时候雨就从边上流下来。
    [ 电台主持人]:
    这起纠纷是怎么产生的?
    [ 嘉宾于素娟]:
    李先生准备翻建自家西厢房,在为西厢房打散水的过程中,需要进入该胡同,但苏先生在胡同里堆有很多柴火。修散水的时候必须得移动这些柴火。
    [ 电台主持人]:
    这条胡同是两家共有的吗?
    [ 嘉宾于素娟]:
    是村里的,但他们双方可共用。
    [ 电台主持人]:
    那么说,李先生要修散水的时候,苏先生应该给予便利吧?
    [ 嘉宾于素娟]:
    是的,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6:35:54]
  • [电台主持人]:
    为什么法院判决后,苏先生后来不主动履行判决?
    [ 嘉宾于素娟]:
    其实主要还是小矛盾,心里有疙瘩。通州法院立案执行后,考虑到雨季将要来临,如不及时执行申请人李某的房屋会受损。于是我们执行法官很快安排了时间去勘察了现场。勘察现场后,我们先去了被执行人苏某的家中,将执行通知送达苏某并和他进行了谈话。谈话中我们着重了解了双方的矛盾焦点。双方其实之前关系不错的。谈话中,苏某说其并没有阻拦李某修散水,主要是李某修散水的时候并没有知会自己一声,自己的柴禾堆在双方住房之间间隔的小胡同里,李某修散水不和自己打声招呼就擅自移动自己的柴禾,自己心里不舒服。其实,他主要是对李某的擅自移动他的东西在较劲。
    [16:36:51]
  • [电台主持人]:
    后来怎么样了?申请人什么意思?
    [ 嘉宾于素娟]:
    我们法院了解了情况之后,又到申请人李某家中做工作。将苏某的意思告知李某,李某一开始不愿意与苏某沟通,认为申请法院执行了,法院就要负责到底。现在双方矛盾很大,拉不下面子,不愿意去。
    [ 电台主持人]:
    其实邻里间这也不是什么大事,相互让一下也没有什么,是吧?
    [ 嘉宾于素娟]:
    对,我们也是这么认为的。就认真做工作, 耐心说服李某,处理相邻关系要本着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最终李某同意与苏某当面沟通。双方毕竟还要长期做邻居的。后来李某服了软就同意去。
    [ 电台主持人]:
    其实都不是什么大事,互相让一下都过去了。这次咱们法院对双方的工作应该做成功了吧?
    [ 嘉宾于素娟]:
    是的,后来我们将李某带至苏某家中,对双方展开工作。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性,我们并没有单纯的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而是从处理处理邻里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出发,要求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从长远利益出发,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加强相邻间的沟通和联系,双方努力化解矛盾,实现良性沟通。李某听后,认识到是自己态度不好,没有提前与邻居打声招呼就动工了,主动向苏某道歉,请求苏某的谅解。
    [16:37:56]
  • [电台主持人]:
    其实很多事情都是这样,相互给个台阶,就都解决了。
    [ 嘉宾于素娟]:
    对,后来,苏某也表示以前的事情双方都不要计较了,苏某说他母亲病重,自己没有时间将柴禾腾出来,允许李某自己将柴禾搬到一个地方,自己修建散水即可。
    [16:38:33]
  • [电台主持人]:
    刚刚于法院给大家讲了纠纷的产生过程。之后这双方怎么了样?
    [ 嘉宾于素娟]:
    我们走的时候,双方都从苏先生家出来,后来又都回苏先生家了,我们以为双方又产生新的矛盾了。后来一看,发现双方回家里聊天去了。
    [16:44:07]
  • [电台主持人]:
    其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小矛盾,都是在斗气。法院在工作中也经常处理这样的案子吧?
    [ 嘉宾于素娟]:
    对,一般我们工作中还是小案子多,很多邻里间的案子双方相互体谅下,就都过过去了。如果要是非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反而容易激化矛盾。我们在工作中也注意到这点,所以都尽量做双方的工作,争取双方和解。
    [ 电台主持人]:
    对,这也是为了双方长远的利益考虑吧?
    [ 嘉宾于素娟]:
    是的,农村很多纠纷的当事人间其实都有亲戚关系。尽量调解,有利于双方今天的生活。毕竟邻里间还是要长期相处的。我们在工作中也尽力发挥村委会、亲戚朋友的力量,以有利化解矛盾。
    [16:44:56]
  • [电台主持人]:
    您认为今天我们听众朋友能从中得到什么法律知识呢?
    [ 嘉宾于素娟]:
    大家今后还是多体谅,很多时候法律不是万能。法律能解决很多事情,但对“情”往往难以处理。《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6:45:48]
  • [电台主持人]:
    那最后的结果还是挺圆满的,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做了很多工作,也辛苦了。
    [ 电台主持人]: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通州法院执行二庭的于素娟法官,再见。
    [ 嘉宾于素娟]: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
    [16:46:46]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法官助理陈金涛。
    [16:47:15]
  • [主持人]: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6: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