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法庭
2013年6月20日10点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直播赡养纠纷一案
  • [主持人]:
    庭审网上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各位关注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网络直播。
    下面简要介绍案件案情
    原告吴昌益、曾莲英婚后共同生育二男一女,即长子吴春,次女吴平,三子吴笃雄,现均己成家立业。2012年12月以来,原告吴昌益随长子吴春居住生活,原告曾莲英随三儿子吴笃雄居住生活。因家庭琐事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经常发生争吵、生怨气、产生误会和矛盾。现原告年老体病,需要子女赡养,双方又因生活费、医疗费发生分歧,虽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解决,引起的赡养纠纷一案.
    [10:02:08]
  • [书记员]:
    庭审马上开始现在宣读法庭纪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庭;
    (四)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法庭规则宣布完毕,请审判员入庭。(审判员入庭就坐完毕)
    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员点头默应)
    [10:04:30]
  • [审判员]:
    (点头默认)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现在宣布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 告 吴昌益,男,1953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和平乡和平村里排组。
    原 告 曾莲英,女,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和平乡和平村里排组。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心祯,龙胜各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 告 吴春,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和平乡和平村里排组(二原告长子)。
    被 告 杨小艳,女,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胜各族自治县和平乡和平村里排组(二原告长媳)。
    被告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10:05:28]
  • [被告]:
    无异议。
    [10:05:4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及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10:06:01]
  • [原告]:
    无异议。
    [10:06:10]
  • [审判员]:
    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吴昌益、曾莲英诉被告吴春、杨小艳赡养纠纷一案,本案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琳独任审判,代书记员李佳庭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辨认,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经本庭许可,可以查问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权利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原告,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10:06:33]
  • [原告]:
    清楚了。
    [10:06:44]
  • [审判员]:
    被告,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10:06:55]
  • [被告]:
    清楚了。
    [10:07:06]
  • [被告]: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上述诉讼权利外,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10:11:31]
  • [原告]:
    不申请。
    [10:11:43]
  • [审判员]: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10:11:55]
  • [被告]:
    不申请。
    [10:12:06]
  • [审判员]:
    现在,由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 、辩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执焦点、适用法律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随便打断,陈述、辩论不得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现在由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10:12:26]
  • [原代刘]:
    宣读民事起诉状(略记,详见起诉状)
    诉讼请求判决:
    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医疗费4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曾莲英住院费1418.39元,陪护费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以上合计2168.39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略记、、、、、、(详见案卷起诉状)
    [10:13:17]
  • [审判员]:
    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10:13:36]
  • [被告吴]:
    被告就原告起诉赡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略记、、、、、详见案卷答辩状)
    [10:14:01]
  • [审判员]: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1、 原告要求被告生活费、医疗费多少元?
    2、 曾莲英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168.39元怎么负担?
    对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10:14:50]
  • [原告]:
    无异议
    [10:15:17]
  • [被告]:
    无异议
    [10:15:3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10:15:42]
  • [原告]:
    证据一
    龙胜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出警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杨小艳气伤原告曾莲英的事实;
    [10:15:58]
  • [审判员]:
    被告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
    [10:16:08]
  • [被告杨]:
    有异议,那天,我八点从市场卖罗汉果回来,原告曾莲英无故骂我,我走开后,曾接着骂被告吴春,后我打电话给婶母,婶母叫我走开不理原告曾。打电话叫小叔来,小叔到场问曾,她不理。原告吴昌益当时不在现场。
    [10:16:23]
  • [原告吴]:
    那天我在修山,接到我兄弟电话讲我妻子与媳妇吵架,晕倒在地上,我赶回来后看到我妻子晕倒在门口,不省不事,我只有报警,并拨打120到医院急救。
    [10:16:39]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16:49]
  • [原告]:
    证据二
    龙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审批单复印件,证实原告曾莲英因住院花去医疗费3323.39元,实际支付1418.39元。
    [10:17:39]
  • [审判员]:
    被告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
    [10:17:53]
  • [被告吴]:
    有异议,是原告曾先骂我,是原告曾从上面的屋下来先骂我,我关房门后原告曾还要骂我,并且自己滚在地上,所以我不承担这笔医疗费。
    [10:18:1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10:18:21]
  • [被告吴]:
    龙胜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吴春4月9日刚从龙胜县医院出院,并患有高血压、高脂血症等疾病。
    [10:18:32]
  • [审判员]:
    被告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
    [10:18:46]
  • [原代刘]:
    逾期举证,不予以质证。
    [10:19:04]
  • [原代刘]: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问双方当事人几个问题。
    原告你们夫妻共生育几个小孩?
    [10:19:22]
  • [原告]:
    三个,两男一女。
    [10:19:59]
  • [审判员]:
    现在你们跟谁一起生活?
    [10:20:13]
  • [原告]:
    我自己生活,曾莲英跟次子生活。
    [10:20:48]
  • [审判员]:
    你与曾莲英的赡养问题有家庭协议吗?
    [10:21:02]
  • [原告]:
    有,但因山场分配问题未决未签字。但现在事实上曾莲英由次子生活。
    [10:21:16]
  • [被告]:
    从2011年12月开始事实上原告曾莲英跟次子生活,原告吴昌益跟我们生活。
    [10:21:27]
  • [审判员]:
    双方就事实方面原告代理人有什么要向对方发问的没有?
    [10:21:37]
  • [原告代]:
    没有。
    [10:21:5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2:09]
  • [原代刘]:
    1、原告曾莲英不受刺激不会晕倒,是受到被告是刺激所致,曾住院期间被告二人不去医院看望,所以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
    2、 原告二人患有糖尿病,要求被告每月负担250元医疗费,大病由被告负担。
    [10:22:3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2:47]
  • [被告]:
    我自己患有糖尿病,有子女读书,我无力承担医疗费,我只能每月给付150元,曾莲英是自己晕倒的,与我无关,我不承担医疗费。
    [10:22:5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
    [10:23:10]
  • [审判员]:
    由原被告向法庭做最后陈述。
    [10:23:23]
  • [原告]:
    每月由被告给付生活费250元,医药费200元。
    [10:23:32]
  • [原告]:
    我同意负担赡养费、医药费每月400元。
    [10:23: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由法庭主持双方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10:25:10]
  • [原告]:
    愿意。
    [10:25:20]
  • [被告]:
    愿意。
    [10:25:28]
  • [审判员]:
    由原告提出调解方案,被告发表意见或提出新的调解方案。
    [10:25:38]
  • [原告]:
    每月同被告给付医疗费、生活费450元,再给点田地种,解决我自己的生活问题。
    [10:25:55]
  • [被告]:
    我本身患有糖尿病,还有子女读书,每月最多给400元生活费和医疗费。
    [10:26:03]
  • [原告]:
    我同意,但是你讲个田地的地名。
    [10:26:12]
  • [被告]:
    可以,我们夫妻现在在县城打工,家里的菜地可以由原告耕种,美伦新田那里有约一亩的田,可以给原告耕种。
    [10:26:20]
  • [原告]:
    这些地你们现在不在家可以由我耕种,等你们回家或者过世后由你们耕种。你们在县城打工,为了节约家庭开支,我要到你们的厨房烧火煮饭,如果你们回家我就给你们用,是否同意。
    [10:26:30]
  • [被告]:
    我都同意。我对你尽了赡养义务,属于分给我的那一份砖房准备装修。
    [10:26:40]
  • [原告]:
    只要你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每月按时付赡养费,房子你可以装修。
    [10:26:48]
  • [被告]:
    我目前子女要读书,加上我身体有病,如果暂时经济紧张,可能有时会延迟付赡养费,是否同意。
    [10:26:58]
  • [原告]:
    我同意。但要提前通知我。万一我和妻子有重大疾病如果负担。
    [10:27:10]
  • [审判员]:
    按法律规定,如果你和妻子住院需要大额的医药费应该由你的三个子女负担。
    [10:27:20]
  • [原告]:
    考虑被告的情况,曾莲英的医疗费由被告给付700元,在2013年12月30日以前给付。
    [10:27:29]
  • [被告]:
    同意。
    [10:27:37]
  • [审判员]: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怎么负担?
    [10:27:48]
  • [被告]:
    由我负担(当庭将25元交给原告)。
    [10:27:58]
  • [被告]: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吴春、杨小艳从2013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吴昌益、曾莲英的生活费、医疗费400元,限于每月28日支付;
    二、被告吴春、杨小艳赔偿原告曾莲英医疗费、陪护费、住院生活补助费700元整,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吗?
    [10:28:26]
  • [原告]:
    同意
    [10:28:37]
  • [被告]:
    同意
    [10:28:43]
  • [被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捺印、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闭庭!
    [10:28:52]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的关注,谢谢!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