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新闻通报会主持人闫春生

出席通报会的领导及嘉宾

参加通报会的新闻媒体记者

新闻通报会现场

大兴法院民四庭庭长康临芳发言

市一中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发言

市高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发言

大兴法院副院长陈振华发言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法治进行时记者提问

北京晨报记者提问

北京法院网直播现场

北京法院网直播现场

新闻通报会现场
6月27日10:30,大兴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自助式”的融资模式,是正规金融融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当前财政紧缩政策的大环境下,民间借贷为民间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广泛、更便捷的资本市场,同时也为市场中大量的闲散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供便利的融资模式的同时,也因缺乏操作规范而加大了融资双方的风险。日前,大兴法院对该院2008年以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将于2013年6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法律风险进行归纳总结,通报其中的典型案例,并对建立诚信、安全的金融融资秩序提出建议。
    [10:23:05]
  • [主持人]: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大兴区法院纪检组长闫春生,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首先我代表大兴区人民法院欢迎各位领导、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出席本次新闻通报会。
    [10:45:37]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出席通报会的领导及嘉宾,他们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闫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利,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振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康临芳、副庭长赵芳芳。
    [10:49:36]
  • [主持人]:
    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法制日报、中国法院网、北京晨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大兴电视台等。同时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本次新闻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
    [10:53:48]
  • [主持人]:
    按照通报会议程,下面由我院民四庭庭长康临芳进行主题发言。
    [10:54:41]
  • [康临芳]:
    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就近年来大兴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10:55:40]
  • [康临芳]: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自助式”的融资模式,是正规金融融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当前财政紧缩政策的大环境下,民间借贷为民间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广泛、更便捷的资本市场,同时也为市场中大量的闲散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供便利的融资模式的同时,也因缺乏操作规范而加大了融资双方的风险。目前,我国尚未指定专门部门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民间借贷的发展完全呈自发态势而缺乏有效引导。有鉴于此,我院调研了自2008年以来所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结案件基本情况,归纳出当事人在该类案件中易出现的四类败诉风险,并提出若干建议供广大群众借鉴。
     
    [10:56:19]
  • [康临芳]:
    一、大兴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大兴区近年来随着城南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间资本市场也日渐活跃,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然而与民间借贷市场日益繁荣相对的,却是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借贷行为有失规范,这种矛盾现象导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激增:经统计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速在2009年达到顶峰,较2008年增长了79%,此后也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工业发展、拆迁补偿使得辖区成为民间资本的“富集区”,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也随之一路飙升:2010年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为8942万元,2011年一跃升至14206万元,增长59%,2012年案件标的额为21490万元,增长51%。归纳这些案件不难发现,除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恶意拖欠导致引发诉讼外,有相当一批案件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未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产生足够认识,导致对方有机可乘,继而引发诉讼。
    [10:57:18]
  • [康临芳]:
    二、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易出现的诉讼风险。风险一:证据风险。传统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贷双方通常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不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诉讼风险,在我院已审结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的案件占百分之七十以上,成为该类案件中最主要的风险点。
    [10:58:05]
  • [康临芳]: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缺少借条、欠条等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证据。在一些案件中,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没有出具借条,债权人仅能提供转账单、汇款单等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在债务人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证明转账、汇款是出借行为成为难题。以2012年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在12起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中,有9起是由于原告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2、仅有借条、欠条等证据,但无法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有实际出借行为。这种情况多见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随着收入和消费能力的增长,当下个人间的借贷已由从前的几千、几万元,上升至数十万甚至数百万,这时仅凭一张借据而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债权人的诉讼风险也会明显增大。3、还款行为缺少证据证明。这类风险主要集中在债务人身上,在约定分期还款或定期还息的情况下,债务人若分期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但没有索要或保存收据,则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
       
    [11:05:02]
  • [康临芳]:
    风险二:时效风险。除证据不足外,时效风险也是目前当事人在诉讼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当事人因怠于行使诉权而增加诉讼风险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超过诉讼时效未起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该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在审理的案件中,一些出借人因维权意识较弱,没有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2、没有固定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还款后,大部分会通过各种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及债务人承诺还款的行为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然而许多债权人没有注意对这些证据的保存,影响了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3、忽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现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常约定有保证人,保证人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当事人可通过约定选择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尤其是连带责任保证,有自己独立的保证期间,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未意识到保证人的保证也是有期间限制的,未及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使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免除保证责任。随着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现在债权人已能够及时行使对债务人的诉权,但对于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认识还不够,超过保证期间起诉的情况较为突出。
        
    [11:05:50]
  • [康临芳]:
    风险三:利息风险。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纵观2008年至今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民间借贷已逐渐从亲友间自助免息式的互助行为,演变成以追逐高息为目的的牟利行为,一些个人或企业为了赚取高息,甚至借款放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常采取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实际支付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方法规避这一规定,这些做法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进入审理程序,当事人将会承担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11:06:38]
  • [康临芳]:
    风险四:非正常借贷引发的风险。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以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为前提,然而在一些案件中,债权人虽然提交了借条,但借条形成的原因是支付分手费、彩礼、好处费或是受人胁迫,并不是实际存在借贷关系,在缺乏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会承担借贷关系不成立的诉讼风险。这类案件在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并不多见,但因其举证难度较大,故应引起大家的重视。
        
    [11:06:56]
  • [康临芳]:
    三、当事人为防范借贷风险应注意的问题。综合上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常出现的问题,我院提请广大群众在借贷时应注意防范借贷风险,以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具体而言,应尽量注意:1、在借贷发生前,应当对借款人信誉、偿债能力进行了解和审查,对有不良借贷记录或平日品德不佳者,应慎重借贷。此外,还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有所了解。任何民事行为都应当遵守法律,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如果不问清款项用途,甚至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却仍出借款项的,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仅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1:07:36]
  • [康临芳]:
    2、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当签订书面凭据,做到借贷有据。由于许多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戚朋友间,其借贷关系往往仅依靠口头协议订立,在这种没有书面证据存在的借贷关系下,若借方否认,出借人就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可见,书面协议是十分必要的。此外,书面协议还应当清晰约定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详细内容,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依据。需要注意,约定的借款利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最后,在放款时,应尽量不要采用现金,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等能够提供第三方凭据的方式,在必要时也能够作为佐证。
        
    [11:07:52]
  • [康临芳]:
    3、在借贷发生后,借贷双方应注意保存证据。借贷证据包括借款关系订立证据、款项借出证据、利息支付证据、还款证据等。在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一般要求提供书面证据及必要的事实证据。一旦证据缺乏,事实就很难认定,合法权益也往往无法被保护。因而,当事双方都应当认真保存各种证据,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出现债务人借故拖欠不还、避而不见等情形时,若借出款项已超期未归还,债权人应当及时催讨,必要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11:08:31]
  • [康临芳]:
    四、大兴法院应对辖区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现象的措施。本着司法为民的精神,为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保护人民利益,我院还针对辖区内民间借贷案件多发这一情况,在自身司法工作中,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和举措:1、推行“三步走”审判模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民间借贷类案件中,当事人因情绪或法律认识误区等因素产生纠纷的现象较多,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实行“三步走”审判模式,强调审判效果,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第一步庭前沟通,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同原、被告联系,确定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对于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示明,对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及时安排调解,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及时公告送达,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第二步调判结合,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大多较为熟悉甚至关系密切,有较好的调解基础,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通过“面对面”和“背对背”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纠纷;第三步做好判后答疑,完成裁判文书并不是案件审理的最后一步,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也是审判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我院坚持贯彻判后答疑工作,案件自动履行率、上诉率“一高一低”,效果明显。
        
    [11:09:08]
  • [康临芳]:
    2、加大审查力度,提升审判质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中各经济主体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不能单纯凭一张借条或欠条来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有时候借条或欠条背后可能隐藏着其他的法律关系甚至是违法行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益复杂化,给法院提出了更多要求,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我院要求各审判员加大事实审查力度,不能简单通过借条等定案,应从当事人的借款来源、经济能力、借款经过、借款目的等多方面审查案件,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11:09:34]
  • [康临芳]:
    3、及时总结调研,统一裁判思路。近年来民间融资异常活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数量增多、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等特点,为应对经济发展给审判工作带来的挑战,我院针对案件中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统一裁判思路。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认定标准等一系列疑难问题的处理统一审理思路;对新出现的隐匿性企业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放贷等新类型案件,组织调研,研究具体审判方法;同时,定期组织审判人员讨论学习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研习经典案例,从根本上提升审判素质。
        
    [11:10:23]
  • [康临芳]:
    4、延伸审判职能,从源头减少纠纷。首先加强法制宣传,通过普法进社区、送法进军营等活动,增强百姓的法律意识,了解在借贷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培养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其次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对一定时期内涉诉较多的企业针对其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同时从风险防范、金融监管等角度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1:11:15]
  • [主持人]:
    感谢康临芳同志的发言。下面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发言。
    [11:12:56]
  • [孙小平]: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我们民三庭是商事审判庭,两年前开始负责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我们在最初审理这类案件时,对是按照常规商事思路审理还是按照民事思路来审理产生过疑问,后来经过我们研究认为,对于像民间借贷这样的传统民事案件,还是应该按照民事案件审理理念进行审理。因为一般商事案件我们主要判断的是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存在违约,而经过我们两年来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发现民间借贷关系中可能隐藏有其他关系,比如一些借贷案件就是感情债,还有一些可能涉及传销等违法行为。所以从这方面来讲,我们审判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更多的和双方当事人接触,同时民间借贷案件中,许多案件证据链不严谨,有时只有借条或只有打款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就需要法官通过庭审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11:31:33]
  • [主持人]:
    感谢孙小平庭长的发言,下面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发言。
    [11:33:26]
  • [陈海鸥]: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法院同志大家上午好,今天非常高兴出席大兴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新闻通报会。民间借贷是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近年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而日趋活跃,已经成为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不仅是民商事审判的重要任务,更是我们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刚才我仔细听了康庭长的发言,感觉到康庭长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总结内容翔实、贴合实际,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将法院的工作和国家当前的经济大环境密切结合起来,服务大局发展,在这方面,大兴法院做了很实在的事情。在今天的活动中,我充分感受到了媒体朋友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民间借贷案件高院是碰不到的,这类案件以前是传统民事案件,按照以前高院的分工,是民一庭来负责审理调研这类案件的。后来法院的工作进行了调整,民间借贷划分为商事案件,对于我们商事审判庭室而言,如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确实需要一个整体审判思路的调整和适应。
    [11:49:57]
  • [陈海鸥]:
    今年北京高院和各级法院将把民间借贷案件作为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对一系列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制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规范。大兴法院此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正是遵循上级工作精神,本着司法为民宗旨,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辖区内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对群众关心的诸如在借贷中应当防范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防范的问题,给出了通俗易懂的解答,为广大群众在生活中如何避免纠纷发生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和帮助。希望大兴法院以今天的发布会为契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借贷利息的认定、借贷担保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防范虚假诉讼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研。最后预祝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更上一层楼。
    [11:59:43]
  • [主持人]:
    感谢陈海鸥庭长的发言。下面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振华发言。
    [12:04:39]
  • [陈振华]:
    首先我代表大兴区人民法院感谢各位法院领导及新闻媒体来参加我们大兴区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通报会。刚才,通过两位庭长对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问题的阐述,特别是海鸥庭长的指导性讲话,对我们大兴区法院的审理做了很好的指导。下面由我代表我们大兴法院作主导发言,这次新闻通报会是对大兴法院近两年来所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总结,我认为这些总结出来的问题还是比较贴切的,能够通过此次通报会为将来今后的审理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12:18:40]
  • [陈振华]:
    通过这个新闻发布会,我谈几点个人感受:第一个感受就是商事审判,正如前面两位庭长讲的。作为商事审判庭,我们以前主要审理银行之间的借贷和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案情简单,而且在程序上也没有这么复杂。在高院重新调整案由之后,民间借贷案件由我们商事庭审理,这几年因为大兴区经济发展,各类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占我们商事审判庭审理案件的很大一部分,而且是逐年递增的趋势。第二个感受是现在的借贷纠纷,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仅凭一张借条就可以判定的,每个案件背后都有错综复杂的关系,证据事实很难认定。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不能单看借条来认定事实,需要在证据链条、穷尽证据上下工夫。另外我们要统一裁判尺度和审判思路,规范办案思路,努力让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质量再上一个台阶。最后再一次感谢两位庭长,感谢各位新闻媒体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通报会。谢谢大家!
    [12:18:48]
  • [主持人]:
    感谢陈振华院长的发言。根据通报会的流程,下面请媒体朋友提问。
    [12:20:29]
  • [法制日报]:
    康庭长您好,我是法制日报的记者,根据您刚才所说民间借贷案件增长速度是很快的。能不能请领导总结一下现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12:21:30]
  • [康临芳]: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久远的民间融资形式,最初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助”行为。传统的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大都相互熟识,借款数额较少,并且通常不会约定利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功能逐步从“互助”向“互利”演变,经营性借贷所占的比例逐渐加大,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动机从单纯的感性因素变化为加入更多的理性因素即经济利益的考量。这就使得该类案件向两个方面发展:一是当事人的约定更加具体,除明确约定还款利息和期限外,还经常约定有逾期还款的惩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甚至为借款提供人保或物保;二是受利益驱动出现更多的隐蔽违规、违法行为,例如隐性高利贷、企业拆借,虚假借贷关系,非法集资等。这些新特点给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增加了困难。
    [12:21:40]
  • [北京晨报]:
    您好,我是北京晨报记者。我想问一下关于利息的认定问题,现在法院对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息是如何处理的?
    [12:23:12]
  • [康临芳]:
    首先,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时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外,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12:23:19]
  • [京华时报]:
    通过调研材料,现在近四、五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在标的额上呈大幅度增长的趋势,根据现在这种背景和环境,普通的公众在民间借贷中应当着重注意哪些风险?
    [12:24:09]
  • [康临芳]:
    民间借贷是传统金融信贷的一种合法补充,能够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老百姓之间的民间借贷可以起到互惠互利、加深感情的作用,因此虽然现在这类纠纷多发,但大家在生活中也不必谈“借”色变,只要在借贷时把握住以下几点,就可以放心借贷了:首先要做好审核关,在出借款项前,应当首先核实借款人的信誉、偿债能力、借款用途,确保借款人有借有还,用途合法;其次在借款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并尽可能对借款用途、数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做出详细的约定,同时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等能够提供第三方凭证的方式出借款项;第三在借款后要注意保存证据,债权人应注意对借款合同、收条、转账凭证的保管,债务人应注意保留自己的利息支付证据、还款证据等;最后如果债务人逾期没有偿还借款,债权人应当及时催讨,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12:24:13]
  • [主持人]:
    因为时间关系,现场提问就到此为止。哪位记者还想继续采访,可以在会后进行。
    [12:24:49]
  • [主持人]: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出席通报会的各位领导和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12:26:3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12: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