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言人

发布会现场

发言人答记者疑问
2013年6月26日10:40玉林中院举行“审理土地违法处罚、违法颁证行政案件”新闻发布会。
  • [发言人]:
    新闻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今天发布的主题是“依法公正审理土地违法处罚、违法颁证行政案件,促进土地行政执法水平提高。”
    [11:13:12]
  • [发言人]:
    我们知道,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有限的宝贵自然资源。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类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水平越来越高,需求量越来越大,土地资源越来越珍贵,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构成了一对突出的矛盾,因此如何科学、合法、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将成为今后考虑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但近段时期以来,由于缺乏对土地执法的研究,我市有些执法部门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土地行政处罚、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的现象,有些地方还比较突出,这不但直接损害了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激化了土地利害关系人的矛盾,也妨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11:13:31]
  • [发言人]:
    近几年来,就行政机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出的违法土地行政处罚、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的行政行为有相当一部分诉至人民法院,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在这种情况下,玉林市中级法院始终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利用行政审判权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审理,从而维护土地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土地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促进了我市一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少行政机关对此表示支持,并表示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将坚决予以纠正。
    [11:16:06]
  • [发言人]:
    具体从以下案例说起吧。2005年7月,博白县人民政府给林某颁发了博国用(2005)字第015153号、第015165号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两证所登记的土地,属博白县博白镇城郊村城背坡队集体所有,是上诉人官某等一户人承包耕种的责任田(地)。1986年12月13日,土地承包人之一的张某未经批准便擅自与邹某、林某签订买卖土地协议书,买卖上述张某、官某等人承包的属城背坡队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共计617. 60平方米(其中邹某购买321.68平方米,林某购买295.92平方米)。2001年8月28日,博白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与邹某、林某的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作出博土处字(2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买卖土地行为违法为由,决定将前述购买的617. 60平方米的土地没收为国家所有。
    [11:20:49]
  • [发言人]:
    同年12月25日,博白县人民政府分别给邹某、林某颁发了博国用(2001)字第015153号、0151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4月,邹某、林某又将该土地转让给林某,并由博白县人民政府给林某颁发了本案所诉的前述国有土地使用证。
    [11:21:38]
  • 2012年11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玉中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以前述博白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收为国家所有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判决撤销了博土处字(20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官某等人于2012年2月28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博国用(2005)字第015153号、第015165号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博白县人民法院经立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林某是善意取得为由,认为博白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合法,因而判决驳回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官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本院。
    [11:21:45]
  • [发言人]:
    玉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发现被诉的博国用(2005)字第015153号、第015165号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如下问题:
    [11:37:50]
  • [发言人]:
    一是颁证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不清。该两证是依据原博白县土地管理局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所作出的将集体土地没收为国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的,而原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已被本院先前另案作出的生效判决撤销,故前述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既无土地权属来源亦不合法。
    [11:38:08]
  • [发言人]:
    二是博白县人民政府颁发此“两证”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颁发上述两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关于保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不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非经合法的征用不得转为国有。
    [11:38:25]
  • [发言人]:
    三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允许流通的物。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保护和对土地所有制的维护是非常严格的,当事人是不得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实施的。
    [11:38:52]
  • 最后我院排除干预,严守法律底线作出了撤销被诉的博国用(2005)字第015153号、第015165号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公正判决。
    [11:39:29]
  • [发言人]:
    我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前述违法处罚、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在我市各个县(市、区)都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这种情况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和土地管理方面存在有诸多违法损害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此我市法院作为司法审查机关,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依法审查时都予以严格审查,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依该撤销的就坚决予以撤销,严肃执法。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只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今后我们审理这类案件还坚持上述审理方式方法。
    [11:39:44]
  • [发言人]:
    行政诉讼是我们保护土地资源的一个重要的预防性警示性措施,有时甚至是最后一道闸门,行政诉讼的功能作用必须得到充分发挥,发挥其促使土地执法工作有序化良性化的发展。今后随着国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因土地纠纷诉至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必定有增多的趋势。我院将依法积极受理审理此类案件,以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
    我院也期待我市公众对我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多提一些宝贵的意见。
    [11:40:08]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43:14]
  • []:
    [11: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