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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事再审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10:43:45] - [主持人]: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玉林电视台、玉林日报、玉林晚报等新闻单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庭长雪丽峰同志、副庭长杨祖石同志,审监庭全体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研究室相关人员也参加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议程是: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副庭长杨祖石同志就玉林市民事再审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发言。下面请杨祖石同志做发言。[10:44:02]
- [杨祖石同志]: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院在这里举行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审理工作的新闻发布会,我首先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10:48:34]
- 近三年来,我院审判监督庭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牢牢把握为民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再审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的职能作用,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和树立司法权威的总目标,依法公正审理了大量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纠纷,如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涉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我们对我院2010年至2012年三年来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情况进行了专门调研,基本情况如下。 [10:50:00]
- 一、机构设置和职能基本情况根据职能分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院审判监督庭主要工作职责: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和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审判监督工作经验;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10:50:16]
- 对于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的具体做法是由立案庭编排案号交审管办分案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随后移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并作出裁判的处理意见,如果案情复杂的,再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0:50:29]
- 二、近三年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理工作情况(一)民事再审案件收结案情况2010年至2012年,我院共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42件、结案 40件,年平均收案数14件,年平均结案数13.33件。从收案案由上看,合同纠纷占15件,权属及侵权纠纷20件,离婚、继承、人身权纠纷7件。具体情况如下:[10:54:56]
- 2010年收案11件,结案9件,结案率81.82%。其中:发回重审4件,占44.44%;维持3件,占33.33%;调解1件,占11.1%;我院决定再审3件,占27.27%;,指令再审3 件,占27.27%;抗诉5件,占45.454%;2011年收案13件,旧存2件,结案12 件,结案率80%。其中:发回重审4件,占33.33%;维持5件,占41.67%;改判2件,占16.67%;调解1件,占8.33% ;我院决定再审4件,占30.77%;指令再审6件,占46.15%;抗诉3件,占23.08%;[10:55:09]
- 2012年收案 18件,旧存3件,结案19 件,结案率90.48%其中:发回重审2件,占10.53%;维持8件,占42.11%;改判3件,占15.799%;调解3件,占15.79%;撤诉1件,占5.26%;指令再审7件,占38.89%;抗诉2件,占11.11%。[10:55:21]
- (二)、民事再审案件呈现的特点
(1)民事再审案件结案方式呈现多元化。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等结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但是总体上讲,调撤率不是很高,需要加大调解力度。
(2)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实存在一些问题。2010-2012年,我院共审结民事再审案件40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案件15件,占再审案件结案总数的37.5%,表明法院的生效裁判在一定程度上说确实存在一些问题。[11:03:25] - (三)、民事再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分析从民事再审案件中的改判、发回案件中发现和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以便于提高案件的质量,我们从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成因进行了解剖、分析。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再审期间事实方面出现了新情况;对讼争标的计算有误;认定事实简单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发生失误;对单一证据效力判断有误;判断证据的内容和含义不当。[11:04:08]
- (2)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法律及法律概念理解不准确;综合分析判断不够;法律关系认定出现偏差;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理论运用不当;机械适用法律;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分担不当。(3)法律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遗漏当事人;当事人不具适格主体;超出(遗漏)诉讼请求判决;举证责任分配出现偏差;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11:04:12]
-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裁判文书中较为普遍地存在事实认定透明度不足、证据取舍随意性大、说理论证不透彻的现象和问题。特别是“本院认为”这一部分,很多文书只是简单叙述当事人的哪些主张和证据应予认定、哪些主张和证据不予认定,没有充分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论证为什么认定、为什么不认定,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的只是简单地交代一句“没有事实依据或(和)法律依据”,往往让当事人不明就里、不知所云。这样裁判的结果很容易导致胜诉的当事人不知道为什么胜,败诉的也不明白输在哪里,这恰恰也是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11:04:24]
- 三、主要做法
(一)认真贯彻落实民诉法的修改精神,确保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渠道畅通
自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由于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属法定程序且门槛大大降低,导致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大幅上升。为应对案件大幅上升的局面,及时选调审判人员,充实审判监督力量,现我院审监庭配备4名审判人员和1名书记员,确保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案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运转。[11:43:10] - (二)在审理程序中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服判息诉工作卓有成效
我院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中,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意识,把当事人罢访息诉作为再审工作追求的最终目标,努力化解了一批难案、骨头案,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1:43:27] -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1、把调解工作纳入再审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再审程序中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争端,不断创新调解方式,丰富调解手段,在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上下功夫;2、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其他非诉调解的衔接配合,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3、深化判后答疑工作。坚持裁判后的初访由原合议庭接待答疑,由原承办法官接待来访当事人。同时,落实审判公开原则,驳回的文书制作规范答疑内容,从法律条文、事实认定、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解释,增进当事人对判决的理解,从而服判息诉。[11:43:32]
- (三)严把案件质量关,认真审理每一个申请再审案件
我院近几年案件数量虽然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案件绝对数量仍然偏多。这些案件几乎涉及民事的所有范围,既有当事人申请再审,也有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还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确保案件审查质量,是一个十分重要又存在相当难度的问题。我们始终坚持做到对原裁判错误的,坚决依法改判;对原裁判有瑕疵的,坚决依法纠正;对当事人有合理的诉求,生活又特别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当事人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积极依靠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大力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特别是做好对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众以及下岗职工群体、受灾害事故影响群体等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解决这类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11:43:44] - 四、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由于申请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导致很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困难和问题,进而在实质上影响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初衷难以实现。主要体现在:[11:43:56]
- (一)送达难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作出裁判后也必须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但是,大部分案件特别是已经履行(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中的案件,要找到被申请人十分困难,即使找到了,这些人对再审的态度一般都比较激烈,往往是既不签收法院送达的材料和文书,也不配合法院开庭工作。[11:44:09] - 此外,由于部分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间已太 ,案件的当事人住址、联系方式经常变化,我们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以及从原卷宗档案中记载的信息根本无法联系到对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得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必然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审理时间延长,二是缺席审理对案件再审审查本身具有消极影响。 [11:45:39]
- (二)开庭难、调解难
一般来讲,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都是在原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由于在原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矛盾,判决生效后在再审程序中做当事人特别是胜诉方的工作十分不易。分析原因,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导致了诉讼,当事人双方已经撕破脸皮,再要他们坐在一起友好协商有一定难度。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必须到庭(有的案件在一审中,当事人根本没有出庭而只有双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由于是申请再审,在被申请人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能否拘传并无规定,使得法院在这个特殊程序中可采取的强制措施相当有限,无法保证对案件进行全面有效的审查。[11:46:00] - 三)婚姻纠纷财产处理难
个别婚姻案件,婚姻双方当事人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纠纷。在案件处理中,多重法律关系关系并存,财产交织混同,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依法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11:53:36] - (三)婚姻纠纷财产处理难
个别婚姻案件,婚姻双方当事人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纠纷。在案件处理中,多重法律关系关系并存,财产交织混同,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依法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11:54:25] - 三)婚姻纠纷财产处理难
个别婚姻案件,婚姻双方当事人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纠纷。在案件处理中,多重法律关系关系并存,财产交织混同,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依法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11:54:34] - (四)当事人缠诉现象较为普遍
根据法律规定,2012年以前我院二审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依法一般只能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很多当事人根本不理会法律的规定和我们的解释,极少数人不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长期在我院缠访、闹访。还有少部分案件被上级法院再审驳回其申诉,或者上级法院已经信访终结,但仍长期在我院缠访。[15:15:15] - (五)申请人有意规避法律的问题较多
我国法律规定,对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由于一审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一般都要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还需要支出差旅费等费用,更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二审程序才可能走完,而且二审结果不一定是上诉方需要或者理想的结果。因此,相当多的当事人在一审裁判后,即使一审裁判对其不利或者明显有错误也不上诉,当裁判文书生效(包括执行时收到执行裁定、执行通知)后,再申请再审或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虽然法律不能要求当事人在一审裁判后不服必须提起上诉,也不能禁止申请人的上述取巧行为,但申请人的这种行为的确存在有意规避法律的嫌疑。按现有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不需要预交诉讼费用,也不排除有的申请人有案件能够翻过来。我们在审理中发现,有些案件完全可以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但申请人不上诉,坚持申请再审,钻法律的空子。[15:15:49] - 民事再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事再审工作对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努力把民事再审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15:16:25]
- [主持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15:1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