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现场
2013年7月2日15:30灵川执行局执行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 [主持人]:
    庭审网上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5:43:5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灵川县人民法院案件庭审直播。今天直播的是我院执行局执行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15:45:19]
  • [主持人]:
    下面先简要介绍下案情:申请人时萍娇,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295号判决,强制被申请人周春凤向申请人时萍娇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合计人民币58776.93元。事实与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29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法律义务。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45:43]
  • [主办人]:
    下面核对下当时人身份:申请人:时萍娇,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灌阳人,住广西灌阳县水车乡德里村德里屯198号。
    代理人:陆荣飞,灵川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周春凤,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人,住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灵南路10号。
    [15:48:07]
  • [主办人]: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295号判决,强制被申请人周春凤向申请人时萍娇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合计人民币58776.93元。
    [15:48:21]
  • [主办人]:
    今天就申请人时萍娇与周春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776.9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3000元,余款45776.93元,你们双方协商一下如何履行。
    [15:48:36]
  • [周]:
    这起纠纷作为我们双方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鉴于目前经济较为困难,我请求申请人放弃一部分,即我再付给30000元给申请人,你看行否?
    [15:49:05]
  • [陆]:
    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征求时萍娇本人的意见,她本人没有意见,同意周春凤再付给30000元,其余不再追究,本案也可以结案了。
    [15:49:25]
  • [主办人]:
    双方同意,我们法院也尊重你们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5:49:46]
  • [主办人]:
    由周春凤再付给30000元给申请人时萍娇,此款当庭履行,此后不再追究。
    [15:49:54]
  • [主办人]:
    双方对于这个协议还有什么意见?如无异议请签字。
    [15:50:02]
  • [陆]:
    没意见。
    [15:50:15]
  • [周]:
    没有意见。
    [15:50:27]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
    本次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