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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庭审网上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5:43:58]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灵川县人民法院案件庭审直播。今天直播的是我院执行局执行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15:45:19]
- [主持人]:下面先简要介绍下案情:申请人时萍娇,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295号判决,强制被申请人周春凤向申请人时萍娇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合计人民币58776.93元。事实与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29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法律义务。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45:43]
- [主办人]:下面核对下当时人身份:申请人:时萍娇,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灌阳人,住广西灌阳县水车乡德里村德里屯198号。
代理人:陆荣飞,灵川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周春凤,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人,住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灵南路10号。[15:48:07] - [主办人]: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295号判决,强制被申请人周春凤向申请人时萍娇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合计人民币58776.93元。[15:48:21]
- [主办人]:今天就申请人时萍娇与周春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776.9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3000元,余款45776.93元,你们双方协商一下如何履行。[15:48:36]
- [周]:这起纠纷作为我们双方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鉴于目前经济较为困难,我请求申请人放弃一部分,即我再付给30000元给申请人,你看行否?[15:49:05]
- [陆]: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征求时萍娇本人的意见,她本人没有意见,同意周春凤再付给30000元,其余不再追究,本案也可以结案了。[15:49:25]
- [主办人]:双方同意,我们法院也尊重你们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5:49:46]
- [主办人]:由周春凤再付给30000元给申请人时萍娇,此款当庭履行,此后不再追究。[15:49:54]
- [主办人]:双方对于这个协议还有什么意见?如无异议请签字。[15:50:02]
- [陆]:没意见。[15:50:15]
- [周]:没有意见。[15:50:27]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
本次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5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