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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李秀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15: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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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顺义法院民三庭李永芝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调解室》栏目,讲述“施工断路未设标志 受伤路人索赔损失”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15:59:27]
- [主持人]:原告诉称:2012年11月7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某酒店南侧,原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突然掉入断路的沟内,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大队调查,被告燃气公司在事发地点施工断路,但未按规定设置任何标志,最终认定燃气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伤后在医院抢救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T12椎体爆裂骨折,皮肤裂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要护理90天、营养90天、误工150天。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被告燃气公司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同意依法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数额过高,且缺乏相关证据,不认可;交通费未提交正式票据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有误。[16:02:00] - [主持人]:现在,李永芝法官正在与主持人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16:02:16]
- [电台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调解室》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民三庭李永芝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16:02:58]
- [嘉宾李永芝]: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16:08:47]
- [电台主持人]:今天,李永芝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因施工断路未设标志,导致路人受伤的纠纷,首先还是请李永芝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16:12:32]
- [嘉宾李永芝]:时间是在2012年11月7日早上5时30分。[16:18:04]
- [电台主持人]:那是冬天的早上,天估计还是比较黑的。[16:18:24]
- [嘉宾李永芝]:是的。[16:18:40]
- [电台主持人]:那当时的坑是什么状况呢?有人施工吗?[16:19:05]
- [嘉宾李永芝]:当时没有人施工。坑大约有1米多深。[16:20:50]
- [电台主持人]:那当时路段时什么情况呢?[16:21:07]
- [嘉宾李永芝]:不是正常的公路。道路比较宽,但是三分之二都被施工占用了。[16:21:38]
- [电台主持人]:当时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呢?[16:21:54]
- [嘉宾李永芝]:当时王某骑着摩托车去上班,因为太黑,没看见沟,开着车就直接冲进去了。而且沟里还有管道。[16:22:58]
- [电台主持人]:那伤者多大年纪呢?[16:23:13]
- [嘉宾李永芝]:30多岁。[16:23:23]
- [电台主持人]:那伤情如何呢?[16:23:36]
- [嘉宾李永芝]:王某伤后在医院抢救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T12椎体爆裂骨折,皮肤裂伤,后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16:23:52]
- [电台主持人]:那后来怎么样了呢?[16:24:20]
- [嘉宾李永芝]: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虽然被告为原告垫付了7、8万的费用,但是原告认为自己还有别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16:25:51]
- [电台主持人]:那原告自己花了多少钱呢?[16:26:10]
- [嘉宾李永芝]:原告花费不是很多,就有2000多元。[16:26:54]
- [电台主持人]:那原告的主张都有哪些呢?[16:29:45]
- [嘉宾李永芝]:王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诉至法院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医疗费185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12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7882.36元、残疾赔偿金329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109.9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60元,鉴定费3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费410元,以上共计124939.60元。[16:30:08]
- [电台主持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什么?[16:30:24]
- [嘉宾李永芝]:伤者受伤之后身体有残疾,从而影响了他的劳动能力,减少了他的收入,但他有孩子和父母需要他来抚养。[16:31:41]
- [电台主持人]:被告什么意见呢?[16:31:55]
- [嘉宾李永芝]: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同意依法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数额过高,且缺乏相关证据,不认可;交通费未提交正式票据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有误。另外,燃气公司还为原告垫付了住院医疗费77690.55元,胸腰椎固定矫形器费用1800元。此外,燃气公司还先后支付给原告现金共计36000元,要求扣除。[16:34:33]
- [电台主持人]:燃气公司认可自己的责任在哪里呢?[16:35:02]
- [嘉宾李永芝]:原告立案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由的,之后经法院审核应为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燃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安全措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16:36:01]
- [电台主持人]:针对双方的分歧,法官接下来怎么做的呢?[16:39:15]
- [嘉宾李永芝]:通过庭审过程,法官考虑到双方有和解的基础:一是开庭前双方态度比较缓和,还互相打招呼,存在和解的感情基础。二是在对侵权事实及责任进行法庭调查时,被告燃气公司对其未设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措施予以默认,对责任亦无异议,具备了和解的基本条件。三是在对具体赔偿项目质证时,被告燃气公司对绝大部分的赔偿项目无异议,争议较大的就是赔偿数额较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考虑到案件的顺利执结,法官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16:39:45]
- [电台主持人]:因为被告承认自己存在责任,那调解工作就好开展了。[16:41:08]
- [嘉宾李永芝]:是的,有调解的基础,但是也遇到两个难题。第一个就是被告燃气公司希望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原告考虑到后续治疗的风险性不同意一次性解决。燃气公司代理人在调解时表示,公司因为本次事故已经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将近八万元,另外还先后支付给原告现金3.6万元。事发后公司领导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希望尽快了解此事,减少负面效应。燃气公司表示希望本次调解就原告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的相关费用一次解决,否则不同意调解。考虑到一般受害人都希望一次性解决,法官决定这应当不是调解障碍。但与原告沟通后,原告却表示反对,法官不解,询问其原因。原告表示其受伤部位是腰椎,后续取固定物手术风险较大,因为椎体神经分布比较多,稍有闪失会伤及神经,考虑到治疗的风险,其表示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不同意一次性解决。被告燃气公司提出可以一次性多给一些,但原告仍然不同意。[16:42:18]
- [电台主持人]:那接下来怎么办呢?您觉得是一次性解决好呢还是以后发生费用原告再来起诉好呢?[16:42:48]
- [嘉宾李永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虑到原告受伤的具体情况,一次性解决未必好。[16:43:35]
- [电台主持人]:那就得做被告的工作了。[16:43:58]
- [嘉宾李永芝]:法官考虑到毕竟双方对已经发生的损失争议不大,决定对被告燃气公司做工作。法官站在燃气公司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其进行分析,原告后续治疗未实际发生且数额目前也无法确定,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解决对燃气公司也比较有利:一是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晚付总比早付好;二是若此时赔偿数额高于以后二次手术实际发生的数额,那岂不是很亏;三是虽然事情发生了,但若就已经发生的损失达成和解且积极赔偿,对公司声誉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燃气公司认真考虑后,接受了法官的建议,撇开后续治疗问题进行调解。[16:44:10]
- [电台主持人]:那第一个难题解决了,第二个难题是什么呢?[16:44:29]
- [嘉宾李永芝]:经过法官与原被告方沟通,双方对主要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但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歧较大。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构成伤残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乘以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乘以伤残赔偿指数除以扶养人人数。原告表示其父母共生育了原告及其哥哥二个孩子,但因为原告的三爷没有儿子,故父母将其哥哥过继给原告的三爷,故原告认为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当除以二。被告燃气公司不同意原告说法,认为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原告哥哥过继给其三爷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其哥哥对原告之父母也依法负有赡养义务,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除以二。[16:44:52]
- [电台主持人]:那法官您是如何解决的呢?[16:45:33]
- [嘉宾李永芝]:法官给原告解释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向其阐明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除以二证据不足,因未履行法定的收养手续,不能消灭其哥哥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原告和其律师商量后表示接受被告燃气公司的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调解意见。[16:45:48]
- [电台主持人]:那所有的问题就解决了,结果还是比较好的。[16:46:14]
- [嘉宾李永芝]:解决了上述主要障碍后,经几番商量,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方案:一、被告燃气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万四千七百四十五元三角,扣除被告燃气公司先行支付的三万六千元,余款六万八千七百四十五元三角,于二○一三年七月十日前直付原告王某。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六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三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燃气公司负担一千元,于二○一三年七月十日前直付原告王某。[16:46:49]
- [电台主持人]: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民三庭李永芝法官,再见。[16:47:23]
- [嘉宾李永芝]: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16:47:38]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张薇。[16:47:54]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6:4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