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电台主持人李雷

嘉宾祖力克法官

节目录制现场

嘉宾与主持人合影

网络直播现场
7月19日20:00,大兴法院法官谈“劳动合同该不该签”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9:52: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王夕,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19:53:15]
  • [主持人]:
    现在嘉宾祖力克法官正在和主持人李雷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
    [20:00:26]
  • [电台主持人李雷]: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参加节目的是大兴法院安定法庭祖力克法官,欢迎你。
    [20:02:35]
  • [嘉宾祖力克法官]: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20:03:06]
  • [电台主持人李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实践中因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而申诉和起诉的劳动者屡见不鲜,虽然在用人单位拿不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的申诉或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但是无论是得到支持的劳动者还是抗辩的用人单位,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都会对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感到困惑,或者认为已经规避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所以就不需要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承担什么风险了,而实际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今天的首都法官热线就为您解答在这样情况下应该不应该签劳动合同?
    [20:17:44]
  • [嘉宾祖力克法官]:
    我们大兴法院有一个劳动争议庭,年均案件1000件,都有这样案件,今天通过几个案例说一下。
    [20:21:35]
  • [嘉宾祖力克法官]:
    某服饰公司招聘了一位部门主管李女士,在李女士入职时,该公司向其发放了工作通知书,工作通知书上写明:“入职日期定于2010年10月19日,试用期为四个月,根据工作表现可以提前,但不能短于壹个月。1.工作时间:……2.待遇说明:试用期月薪为3300元。试用期后待遇再定。……”。李女士在该公司工作了不到一年后离职了,随后她将该公司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部分请求,该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女士,因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公司曾多次以打电话、面谈、发手机短信、发快递等方式与她协商签订和补签劳动合同,她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致使劳动合同久拖未签,亦未补签,其公司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就表明愿意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工作通知书即为双方在试用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交工作通知书、社保缴纳单据予以佐证,李女士对这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都不予认可,最终,该公司因工作通知书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社保缴纳单据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之间缺少关联性而败诉了。
    [20:23:13]
  • [电台主持人李雷]:
    在试用期签的文件究竟算不算劳动合同?
    [20:27:17]
  • [嘉宾祖力克法官]:
    显然不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常明确,劳动合同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然后双方签字盖章,一般情况下单位发的用工函或通知单是用人单位单方出具,没有劳动者签字,即便有劳动者签字的大多情况下也是欠缺劳动法必备的条件,比如工作中的工作保护,生育保险,还有一些形式上的要件,比如双方的个人信息,证件号码,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信息,这种用工通知单不能认定为是劳动合同的。
    [20:30:20]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通知单仅仅是通知单,如果用人单位写清薪资报酬,保险也给缴了,也跟正式工是一样的。
    [20:31:24]
  • [嘉宾祖力克法官]:
    但是对制订劳动合同是非常严格的,为什么把双倍工资差额负担在用人单位上,因为劳动合同是为了规避曾经用工的事实和不给劳动者一个承诺,一个什么样的待遇等,所以劳动合同法要求的非常详细,也非常严格,不能说用人单位发一个用工通知单就能规避这个问题。
    [20:36:52]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那这个反映的是什么问题?
    [20:37:19]
  • [嘉宾祖力克法官]:
    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够重视,大多的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几乎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强烈的意识,另外在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利用各种方法不签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对自己劳动权益保护的意识。
    [20:38:17]
  • [电台主持人]:
    是不是就有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然后再起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20:38:46]
  • [嘉宾祖力克法官]:
    这样的情况是有的,但是这个案例中是拿不出有要求签劳动合同的证据,但是有的比如公司有录音等证据出示给法官,但是这个抗辩是没有效的,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的一个月之内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把相应的工作时间内支付相应报酬。但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间所有的法律责任都要用人单位承担。
    [20:44:25]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那么第二个例子,请法官说一下。
    [20:44:50]
  • [嘉宾祖力克法官]:
    张先生到某装修公司工作了3个月后受了工伤后,享有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是因为他和该公司就其工伤待遇发生了矛盾,他在停工留薪期后一直也没有被通知上班,他也就没去上班,后来他起诉到法院,在要求工伤待遇的同时,要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该公司未提交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证据,法院判决其公司支付张先生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其停工留薪期满之日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没有支持张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满之日之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20:45:26]
  • [电台主持人李雷]:
    停工留薪期的意思是钱发,但是活不用干,留薪留的是什么薪?
    [20:45:57]
  • [嘉宾祖力克法官]:
    就是受伤期间的薪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那么这种惩罚显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出于种种现实考虑,选择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那么对这种惩罚性收入的审查显然不能完全应用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和规则。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请病假、事假或者因某些特定原因超过一定期间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形下支付劳动报酬,是有特殊的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全然支付与正常劳动完全相同的劳动报酬的,由此可见,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存在特殊情形而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下,亦是可以不完全支付的,那么,惩罚性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在劳动者请病假、事假或者因某些特定原因超过一定期间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形下,也是可以不支付的,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劳动者在因工伤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内,其原来的待遇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得降低的,用人单位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保护的不仅是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20:47:11]
  • [电台主持人李雷]:
    第四个案件是什么呢?
    [20:48:23]
  • [嘉宾祖力克法官]:
    王先生从某物业公司担任总经理,离职后,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奖金或补贴,作为总经理,他的工资是非常高的,所以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也是很高的。
    [20:48:56]
  • [电台主持人李雷]:
    这个是比人事经理的工资还要高啊。
    [20:49:27]
  • [嘉宾祖力克法官]:
    是,但是王先生离职是因为他在公司拟任其为总经理,但是董事会一直没有批复,也没有下达正式任命文件,董事会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其自己能够决定的;该公司却称王先生作为总经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他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他以总经理应当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董事会,明显违背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并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招聘管理办法、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服务总监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王先生的简历,证明其公司包括高管在内的所有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亦曾通知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王先生拒绝签订,王先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称该公司在其工作期间从未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其离职后要求其回公司补签劳动合同。最终,因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在王先生工作期间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先生存在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法院判决其公司应支付王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0:51:06]
  • [电台主持人李雷]:
    明知道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不在离职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在离职之后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20:51:58]
  • [嘉宾祖力克法官]:
    他在公司拟任总经理,但是董事会一直没有批复,也没有下达正式任命文件。
    [20:52:36]
  • [嘉宾祖力克法官]:
    但是他毕竟是高级管理人员,比普通劳动者的要求要高的多,无论是你什么原因不签,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责任,但是这个案例,在董事会批准之后要有通知的义务。
    [20:53:08]
  • [电台主持人李雷]:
    那么祖法官在最后给大家作一个总结。
    [20:53:40]
  • [嘉宾祖力克法官]:
    用人单位应当不区分任何情形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才能避免发生纠纷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可能性,因为劳动合同不仅能够明晰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也能够明确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非常有利于用工管理和绩效考核;劳动者也应当积极主动地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不应出于多拿现金、不缴保险、担心被解除劳动关系等现实考虑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丧失了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最有力证据。
    [20:55:36]
  • [电台主持人李雷]:
    谢谢祖力克法官,今天的节目就到此,谢谢大家的收听。
    [20:56:36]
  • [嘉宾祖力克法官]:
    谢谢。
    [20:57:03]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北京广播电台主持人李雷。
    [20:57:26]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20: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