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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光临湖南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现场。[09:08:23]
- [主持人]:今天洪江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同步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敬请关注。[09:09:08]
- [主持人]:现在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09:24]
- [主持人]:2013年7月8日,原告杨学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王明科返还不当得利5086.40元,并支付利息6209.98元。
原告杨学东原系洪江市国土局干部,1998年1月1日停薪留职,期间(1999年-2000年)原告要向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将部分款项交给被告,委托被告交给单位财务,共计交给被告5086.38元。但被告收取原告的钱后,没有转交给单位财务,而是据为已有。原告曾于2007年-2013年多次向单位领导反映,但单位不管。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09:19:01]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开始,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19:31]
- [书记员]:请肃静。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席就座。[09:20:03]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长许可。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哭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20:39] - [书记员]:法庭规则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入席就坐。[09:21:09]
- [书记员]: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原告杨学东,被告王明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辉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本案庭审活动。[09:21:28]
- [审判长]:(敲击法槌)洪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学东与被告王明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在开庭。[09:21:51]
- [审判长]: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情况。(信息略)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22:41]
- [杨学东]:无异议。[09:23:02]
- [王明科]:无异议[09:23:23]
- [审判长]:下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钟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军康、人民陪审员黄美凤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沈召干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09:23:49]
- [杨学东]:听清楚了。[09:24:11]
- [王明科]:听清楚了。[09:24:31]
- [审判长]:如果你们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09:24:57]
- [审判长]:原告方,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25:31]
- [杨学东]: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25:50]
- [审判长]:被告方,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26:04]
- [王明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26:2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当庭陈述事实,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进行辩论,有权和解和请求法院调解,有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如果原告未经本庭许可中途退庭,本庭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被告未经本庭许可中途退庭,本庭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09:26:54]
- [审判长]:原、被告方,刚才宣布的法律赋予你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09:27:08]
- [杨学东]:听清楚了。[09:27:23]
- [王明科]:听清楚了。[09:27:4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庭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请问原、被告方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先行调解?[09:28:02]
- [杨学东]:不同意调解。[09:29:04]
- [王明科]:不同意调解。[09:29:27]
- [审判长]: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暂时不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09:30:25]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09:31:09]
- [杨学东]:宣读民事诉状(略……详见民事诉状),请求:1、判令被告王明科返还不当得利款5086.40元给原告,并承担银行利息6209.98元,本息合计11 296.3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09:31:35]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收到了起诉状副本,是否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09:31:52]
- [王明科]:收到了起诉状副本,但是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09:32:1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09:32: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1、原告在1999年3月至2000年6月间,先后四次委托被告缴纳水电费、房租和养老保险,但是是基于原告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当时原告长期住在怀化,当时是原告都是晚上来到洪江找到被告,并托付被告为原告交纳上述款项,但是被告将上述款项均交到了社保局及国土局,被告没有拿原告的这5086.40元钱;2、该事情均发生在1999年和2000年,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将上述款项交个社保局,认为被告占有了原告的5086.40元钱,但是被告却一直没有主张该款项,直到今天才向法院主张,其早已超过了诉讼的时效。[09:33:4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下面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方予以质证。[09:42:59]
- [杨学东]:证据一,《停薪留职合同书》1份,拟证明原告杨学东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停薪留职的事实。[09:43:1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09:43:34]
- [王明科]:没有异议,是事实。[09:44:15]
- [审判长]:由于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庭当庭予以采信。原告继续举证。[09:44:30]
- [杨学东]:证据二,收条4份,拟证明被告王明科于1999年3月1日、1999年6月30日、2000年6月10日和2000年6月17日分别收到原告杨学东养老保险金1100元、286.72元、1400元和1600元的事实。[09:45:2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09:46: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于原告提供的这4份收条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该4份收条中金额,被告均交给了洪江市国土局,在原告出具的第二份收条中,其落款的是洪江区国土局,其不是代表被告个人的。[09:52:34]
- [审判长]:请问被告,1999年3月1日、1999年6月30日、2000年6月10日和2000年6月17日的收条是你出具的,钱是否收到了?[09:52:47]
- [王明科]:均是我出具的,原告交的钱我均收到了。[09:53:08]
- [审判长]:由于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被告均认可收到了原告的上述款项,本合议庭当庭予以采信。原告继续举证。[09:53:23]
- [杨学东]:证据三,湖南省社会保险金收款收据1份,拟证明原告杨学东于2010年12月28日补交养老保险金49 973.80元的事实。[09:53:4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09:54:17]
-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收据的交款单位是城区国土站。[09:59:00]
- [审判长]:请问原告,收据中有单位和个人的交纳款,是怎么回事?[09:59:25]
- [杨学东]:单位没有交纳一分钱,其中收据中记载的4万多钱都是我自己交的,不是单位交的。[09:59:45]
- [审判长]:由于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本庭当庭询问了原告,本庭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庭当庭予以认定。原告继续举证。[10:00:14]
- [杨学东]:证据四,洪区国土资函(2008)4号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函,拟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养老保险金后没有交给社保局,致使原告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10:00:54]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10:03:45]
-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所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该文件只能证实原告欠养老保险金,但是并不能证实被告没有给原告交纳养老保险金。[10:04:09]
- [审判长]:请问原告,在该文件上注明是2008年7月17日签收是怎么回事?[10:04:23]
- [杨学东]:是我在2008年7月17日收到上述文件的,上面的字是我自己写的,只是没有写名字。[10:04:39]
- [审判长]:该份证据来源合法,且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合议庭当庭予以认定。原告继续举证。[10:04:54]
- [杨学东]:证据五,民事诉状草稿1份,拟证明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起诉被告,而法院不予立案的事实。[10:05:1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10:05: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为没有法院受理的相关手续。[10:08:22]
- [审判长]:请问原告,该份诉状是你自己写的吗?是否立案了?是否下了不予立案的裁定书?[10:09:10]
- [杨学东]:是我自己写的,没有立案,当时法院没有给我相关的裁定书。[10:09:25]
- [审判长]: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合议庭当庭不予以采信。原告继续举证。[10:09:50]
- [杨学东]:证据六,民事诉状1份,拟证明原告于2007年12月5日起诉被告的事实。[10:10:0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10:10: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1、该诉状没有原告的签字,也没有手印,同时该诉讼中的请求与本案的请求是不相符合的;2、该诉状没有法院的任何受理的书面材料。[10:14:42]
- [审判长]:请问原告,该诉状是否有原件?当时法院是否予以立案了?法院不予立案是否有书面的材料给你?你在诉状中提到的3000元是怎么回事?2007年12月5日中诉状中的请求已经明确,法院没有给你立案,之后是否向法院起诉过?[10:14:59]
- [杨学东]:都是打印件,法院没有立案,没有书面的材料给我,只是口头告知我要把国土局一起告,3000元是被告在2000年出具收条中的3000元,之后没有向法院起诉过,直到今天才向法院起诉。[10:15:39]
- [审判长]:对该证据,本合议庭休庭后再是否予以采信。原告继续举证。[10:15:59]
- [杨学东]:证据七,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1份,拟证明原告于2007年11月27日申请人事仲裁的事实。[10:16:39]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10:16:5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的当事人中有被告,同时还是国土局,申请的内容是要求被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金及退休手续,况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没有出具劳动仲裁部门的相关手续。[10:24:05]
- [审判长]:请问原告,在仲裁申请书的抬头上的字是谁写的?上面的性肖的人的名字是谁写的?仲裁部门当时是否予以受理了,仲裁部门没有受理,是否出具了书面的材料?社保中是否有你名字?[10:25:51]
- [杨学东]:是我写的,肖局长的名字也是我写的,没有受理,仲裁部门没有给我书面的不予受理的材料,当时他们只是给予了口头的答复,社保的名单中没有我名字,应该是把我给漏掉了。[10:26:09]
- [审判长]:对该证据,本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采信。原告继续举证。[10:26:45]
- [杨学东]:证据八,办事记录1份,拟证明原告多次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记载了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单位的事实。[10:27:1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10:27: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被告不予认可,如果原告要证实多次找被告及单位,应该找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10:28:09]
- [审判长]:请问原告,该证据中的内容是你自己写的还是怎么的?[10:29:00]
- [杨学东]:是我自己写的。[10:29:19]
- [审判长]:对该证据,本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采信。原告继续举证。[10:30:01]
- [杨学东]:举证完毕。[10:30:24]
- [审判长]:原告举证完毕,下面由被告对自己反驳或抵销原告的主张进行举证,原告质证。[10:30: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费异动表1份,拟证明:1、原告杨学东于2007年11月已退休的事实;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10:33:0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10:35:13]
- [杨学东]: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只能说明原告应在2007年退休,但是因为被告没有帮我报而漏户了。[10:36:49]
- [审判长]:请问被告,该证据是从哪里来的?[10:37: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从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局复印的。[10:37:40]
- [审判长]:由于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合议庭当庭予以采信。被告继续举证。[10:38: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关于限期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交纳所欠费用的通知1份,拟证明洪江区国土管理局于2000年5月18日给原告下发“通知”,要求原告在同年6月10日之前交纳所欠的住房租金、水电费和2000年养老保险金,共计3768.60元,并办妥停薪留职手续,逾期,单位将对原告作自动离职处理,收回住房的事实。[10:39:2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10:43:22]
- [杨学东]:该证据是事实,予以认可。[10:43:40]
- [审判长]:请问原告,国土局于2000年5月18日下发的通知的原件是否还在你哪里?[10:43:55]
- [杨学东]:原件已经不见了,但是该通知是真实的。[10:44:21]
- [审判长]:本合议庭认为,该证据虽然没有提供原件,但是原告认可该证据,因此本合议庭当庭予以采信。被告继续举证。[10:44: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怀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据1份,拟证明被告于1999年3月30日将原告委托其缴纳的停薪留职费用1100元交付给了洪江市国土资源局的事实。[10:45:5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10:46:08]
- [杨学东]:该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票据的中的钱是原告我自己到交纳的,而不是被告代我交纳的。[10:50:04]
- [审判长]:请问被告,是否有原件?[10:50:21]
- [王明科]:原件在原告手中。[10:50:42]
- [审判长]:请问原告,原件是否在你手中?[10:50:56]
- [杨学东]:原件不知道哪里去了。[10:51:14]
- [审判长]:票据中杨学东的字是谁写的?钱是否是你交纳的?[10:51:35]
- [王明科]:杨学东是我写的,时间是2003年10月17日,钱是我交纳的。[10:51:51]
- [审判长]:对该份证据,本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采信。被告继续举证。[10:52: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四,停薪留职协议、续订停薪留职合同书各1份,拟证明洪江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土地管理站分别于2001年3月2日和2002年1月1日与原告签订协议和合同,同意原告停薪留职的事实。[10:52:3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10:52:56]
- [杨学东]:真实性没有异议,是事实。[10:53:11]
- [审判长]:由于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合议庭当庭予以采信。被告继续举证。[10:53: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五(当庭提交),结算收据1份,拟证明2002年12月10日国土局收到了原告所交纳的2000年以前所欠的水电房租700元、装电表款200元,2001年1月到2002年12月的房租624元的事实。[11:01:03]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是否同意质证?[11:01:20]
- [杨学东]:同意质证。[11:01:32]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11:01:45]
- [杨学东]: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事实,同时原件在我自己手中,我当庭向法庭提交。[11:02:03]
- [审判长]:请问原告,上述款项是你自己交的还是被告交的?[11:02:15]
- [杨学东]:上述款项是我自己于2002年到国土局交的,不是被告交的。[11:02:31]
- [审判长]:请问被告,原告所说的是否是事实?[11:02:42]
- [王明科]:是原告自己交的。[11:02:57]
- [审判长]:对该份证据,本合议庭当庭予以采信。被告继续举证。[11:03: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举证完毕。[11:03:45]
- [审判长]:举证质证到此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互相发问。原告,你有什么向对方当事人发问?[11:04:01]
- [杨学东]:请问被告,1999年3月30日的钱交给了谁?办公室的人是否给了你收条?2000年6月17日交的钱到哪里去了?[12:27:27]
- [王明科]:1999年3月30日你交给我的钱交给了国土局办公室的人;办公室的人出具的收条我已经交给了原告你自己了;养老金给了钱给了社保局,出具的条子我都给了原告你自己。[12:27:50]
- [审判长]:被告,你有什么向对方当事人发问?[12:28: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问原告,你停薪留职是从哪年开始到哪年结束?[12:28:37]
- [杨学东]:从1998年开始到2007年退休。[12:28: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问原告,你在停薪留职期间你主要在哪里,干什么工作?[12:29:13]
- [杨学东]:该问题与本案无关。[12:29: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问原告,你交给被告的钱,是你主动交给被告的还是怎么的?[12:29:51]
- [杨学东]:是我主动交给被告的,让他替我代缴。[12:30: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问原告,你在国土局的家属楼有住房吗?在你停薪留职期间,该房子是由哪个居住?[12:30:34]
- [杨学东]:有房子。该问题与本案没有关系。[12:30:53]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问原告,你交钱为什么不让住在你房子的人交呢?[12:31:09]
- [杨学东]:与本案无关。[12:31: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问原告,你退休是在什么时候?[12:31:41]
- [杨学东]:是2010年10月28日交的钱,2010年11月2日发的证,本应该是在2007年11月退休的。[12:31:59]
- [审判长]:现在本庭有几个问题需要询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请如实回答。[12:32:19]
- [审判员]:请问原告,你最开始与被告发生矛盾是什么时候?2007年以前是否有发生过矛盾?1999年3月30日,你与被告没有发生过矛盾,按照你说的,该笔钱是你交的,那么为什么你还去交这笔钱?[12:32:44]
- [杨学东]:是2007年;2007年之前没有发生过;因为我接到了通知,所以才去交的。[12:33:00]
- [审判员]:请问被告,1999年和2000年你向原告出具的4份收条,钱的具体用途是用做什么的?劳动保险金是不是就是养老保险金?[12:33:14]
- [王明科]:第一笔钱是养老金,第二笔是水电、房租,2000年的1400的是水电费、房租费,1600的是养老保险金;劳动保险金是养老保险金。[12:33:34]
- [审判员]:请问原告,房租是怎么计算的?2000年5月18日,单位向你下发了通知,要你交房租、水电等费用,之后单位向你要了这笔费用没有?[12:34:18]
- [杨学东]:1999年的房租是多少钱一个月我记不得了,但是在2000年是的房租是66.3元/月;单位向我要了,并开具了收据。[12:34:31]
- [审判长]:请问原告,1999年交的1100元的钱,钱交到哪里去了?你与被告产生纠纷,你在上面陈述是在2007年,那么是什么原因而在2007年发生纠纷的?[12:34:50]
- [杨学东]:交给了出纳,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得了,当时是到黔城交的;2007年当时我到社保局交的时候,交不了,我当时才发现我是漏户,2007年以前我没有发现。[12:35:06]
- [审判长]:请问被告,2000年你收了原告的两笔钱,为什么还要原告补交2000年之前的房租呢?在财会上你替原告交的钱,拿财会上的收据中落款的人员是哪个?[12:35:24]
- [王明科]:这个事财会上的事情,我具体搞不清楚;落款人是原告,是哪个的钱就写哪个人。[12:35:37]
- [审判员]:请问原告,你交养老保险金为什么是从1995年开始交的?[12:35:53]
- [杨学东]:具体什么情况我也不清楚。[12:36:10]
- [人民陪审员]:请问原告,你之前将房租交给了被告,为什么之后你又再次交房租水电费的钱?[12:36:23]
- [杨学东]:因为当时单位要求交好多钱我就交好多钱,之后我与单位再进行结算。[12:37:16]
- [审判长]:请问被告,原告的水电、房租费是交到哪里了?[12:37:34]
- [王明科]:交给了国土局办公室,没有交到财会。[12:38:01]
- [审判员]:请问原告,你最开始向被告要钱是什么时候?[12:38:22]
- [杨学东]:2010年10月28日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几个月,我才直接去找过被告。[12:38:34]
- [审判员]:请问被告,原告是否到找过你?[12:38:53]
- [王明科]:原告没有找过我,直到原告起诉后,单位领导曾找过我。[12:39:1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围绕:一是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还是委托合同关系;二是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三是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进行辩论。下面先由原告就上述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或委托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12:39:48]
- [杨学东]:本案属于不当得利,因为当时我将钱交给被告,是基于信任被告,当时我把钱交给被告,但是现在被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证据方面,我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实我方的主张;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我认为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我是2010年才发现我是属于漏户,所以才知道被告这个事情。[12:40:0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意见。[12:40: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从原告的诉状内容以及庭审过程中查明的情况来看,能够证实:1、关于原告的5086.40元是原告在停薪留职期间,是原告主动找到被告,要求被告代替原告交纳,因此,本案应不属于不当得利,应属于委托合同;2、关于实体方面,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交给被告的钱,被告没有交给国土局的事实。对于1999年3月1日的收条,被告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该钱由被告替原告交了这1100元的钱;从原告提交的停薪留职合同书,结合在2000年5月18日催收房租水电的通知来看,原告应该交齐房租、水电及养老保险金,如果没有交,单位是不会再与你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所以,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交给被告的钱没有交给相关的科室;3、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从庭审查明的情况中,原告是在2007年与被告发生纠纷的,虽然原告称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即使就是真的,但是从2007年之后,原告并没有向法院起诉。同时原告称自己在2010年10月28日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时才知道,但是到本次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起诉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40:36]
- [审判长]:由原、被告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12:40:48]
- [杨学东]:被告拿了我的钱却不交,因此请法院依法判决。[12:41: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什么新的辩论意见。[12:41:15]
-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你们还有什么新的辩论意见吗?[12:41:35]
- [杨学东]:没有了。[12:41: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2:42:03]
- [审判长]:现在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2:42:19]
- [杨学东]: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2:42:35]
- [王明科]: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42:47]
- [主持人]:因停电,下午将继续直播此次庭审,请网友继续关注,谢谢。[13:02:0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吗?[15:18:10]
- [杨学东]:同意。[15:18:44]
- [王明科]:不同意。[15:19:00]
- [审判长]: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在休庭二十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的证据及处理进行评议。[15:19:20]
- [审判长]: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庭也当庭予以了认证。对于当庭没有认证的证据,经过合议庭评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六(民事诉状)、证据七(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八(办事记录),由于上述证据均系原告本人出具,无相关部门受理与否的书面通知,不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合议庭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1999年3月30日结算收据(证据三),本合议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当庭予以认可,但均认为系自己交纳,虽然该证据存在瑕疵(无相关单位盖章),但是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本庭予以采信。本庭经过合议后一致认为: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在停薪留职期间,因自己的不便,委托本案的被告代为向洪江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以及养老保险金,而被告也同意代为原告转交上述款项,被告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四次接收了原告交付的上述款项。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认为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院通过庭审查明,原告在2007年就已经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之后没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没有向有关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向有关机关主张过权利,直到今年7月,原告才向本院起诉,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学东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2.41元,由原告杨学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将在十日内发送民事判决书。
关于原告杨学东与被告王明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今天的法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宣布闭庭。[15:20:54] - [主持人]: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各位网友,这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对本次庭审图文直播的关注![15:22: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