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20:00:4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王夕,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20:02:01]
- [主持人]:大兴法院民二庭蒋怡琴法官、信访办刘璨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讨论关于担保的话题。[20:06:50]
- [主持人]:现在嘉宾蒋怡琴法官、刘璨法官正在和主持人李雷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20:07:36]
- [电台主持人李雷]: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参加节目的是大兴法院民二庭蒋怡琴法官、信访办刘璨法官,欢迎你们。[20:09:44]
- 嘉宾蒋怡琴法官、刘璨法官: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20:11:57]
- [电台主持人李雷]:现实生活中也常有以房产做抵押担保,以信用做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等等。保证为的是增加信用,促进交易。但是,保证究竟是什么?很多人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对于如何担保,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会面临什么风险,很多人也不清楚,甚至草率之下就做出为他人担保的决定。保证不是一时意气用事,更包涵许多法律规则,今天大兴法院的法官就将为我们解读有关担保合同的案例。[20:37:45]
- [嘉宾蒋怡琴法官]: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人绝对不是见证人、证明人等简单的意思,一旦成为担保人就可能面临法律上的责任。[20:39:17]
- [嘉宾蒋怡琴法官]:原告李某因与被告张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1999年1月25日,崔某向李某出具《借据》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李某同志现金陆万元整,定于九九年二月十日前归还,如到期未还,每超一个月负担罚息陆仟元整”,借款人处落款为“崔某”,欠条右下方注有:“担保人:张某”。一审庭审中,李某自述其从1999年2月10日借款到期后一直向崔某索要借款,但从1999年下半年起即无法再与崔某取得联系,李某曾托朋友到崔某位于山西省的地址寻找,仍未果,由于与张某的亲戚关系,李某每次向张某催要款项时,张某总是说:“别着急,一定会还的”等等理由拖延还款。李某碍于情面,无奈之下,迟至2011年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担保责任。张某认可借款一事,但认为自己实际为借款的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且李某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0:41:24]
- [嘉宾蒋怡琴法官]: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就本案而言,李某与担保人未就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则其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1999年2月10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保证期间内,李某未起诉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则张某可以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李某现在起诉张某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保证期间,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43:29]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么保证合同都有哪些方式呢?[20:44:49]
- [嘉宾蒋怡琴法官]:保证合同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两种方式下保证人的责任轻重区别较大,因此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20:45:24]
- [电台主持人李雷]:下面请刘璨法官为我们介绍另一个案件?[20:47:16]
- [嘉宾刘璨法官]: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付某某于2003年11月21日向案外人许某某借款50万元,并为许某某书写了欠条,原告贾某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付某某未能偿还许某某借款,许某某于2004年诉至法院,要求付某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贾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4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许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及贾某某达成协议:被告付某某于2004年5月14日前给付许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利息2万1千元,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期限届满后,付某某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法院依法执行担保人贾某某,贾某某履行了部分担保责任,给付许某某120297.28元,被告未给付原告此笔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担保款120297.28元[20:47:51]
- [嘉宾刘璨法官]:一审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付某某于2003年11月21日向许某某借款50万元,后原告为被告付某某给付许某某借款120297.28元,现其向付某某追偿此笔款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20:48:34]
- [主持人李雷]:毕竟钱不是保证人欠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救济渠道吗?[20:49:25]
- [嘉宾刘璨法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果主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保证人应该行使却没有行使,导致承担了不该承担的债务的话,保证人就不能再针对这一部分债务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才产生追偿权,但是也有例外。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0:50:21]
- [主持人李雷]:除了承担保证责任,还有哪些情况可以免除保证责任?[20:51:19]
- [嘉宾刘璨法官]:前边提到,如果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除此之外,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第一,如果同一个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用债权人自己的财产设定的物的担保(如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那么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如果债权人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而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如果主债务因为抵消、债权人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债务随之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然也免除。[20:52:06]
- [主持人李雷]: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20:54:31]
- [嘉宾蒋怡琴法官]: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也可以由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盖章。有效的保证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签订,不能以口头方式约定。保证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20:55:17]
- [电台主持人李雷]:谢谢蒋怡琴法官、刘璨法官,今天的节目就到此,谢谢大家的收听。[20:57:08]
- 嘉宾蒋怡琴法官、刘璨法官:谢谢。[20:59:54]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北京广播电台主持人李雷。[21:00:28]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