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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全接受采访

李志远接受采访
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
  • [导播]:
    8月29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宣判“3•10”特大跨国电信诈骗8个系列案件,56名被告人受到应有惩罚。
    [09:28:39]
  • [导播]:
    案件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最高法院、公安部、福建高院、江苏高院、厦门中院的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将回答记者提问。
    [09:29:45]
  • [孙军工]: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四处处长王丰同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全同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毕晓红同志、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远同志,他们将就记者朋友们感兴趣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09:34:50]
  • [孙军工]:
    我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嘉宾列席新闻发布会,欢迎你们参加本次会议,并提出建议。下面,我向大家简要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
    [09:38:49]
  • [孙军工]:
    一、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随着我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犯罪频繁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迅速发展蔓延,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09:41:55]
  • [孙军工]:
    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新变化:
    [09:44:14]
  • [孙军工]:
    一是诈骗手法逐步升级,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据统计,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电信诈骗犯罪形式呈多样性,达数十种,如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特别是犯罪分子针对不同受害群体精心设计骗术,不断花样翻新,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迷惑性,令人防不胜防。同时,犯罪分子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作案手法日趋隐蔽。从最原始的群发短信发展到使用电话群拨、网络短信群发、换号改号等实施诈骗,诈骗钱款通过电子银行瞬间被骗到境外转移提走。
    [09:44:55]
  • [孙军工]:
    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丽琼等4人诈骗案中,受害人籍某家中的固定电话接到一个自称邮局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通知其有一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未取邮件,原因是籍某在工商银行闵行支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8655元。籍某告知对方自己没有办过信用卡,对方让籍某查询021114向闵行公安局电话报案。籍某通过021114查询了闵行公安局的电话02134074800,随后家中固定电话又接到一个电话,号码正是02134074800,对方自称是闵行公安局的民警,并称籍某名下的信用卡涉嫌洗钱,从而使籍某上当,被骗走人民币8万余元。北京市公安机关侦查发现, 02134074800这一号码的IP地址落地在印度尼西亚,被叫号码中包括籍某等人的电话号码。
    [09:46:06]
  • [孙军工]:
    二是犯罪团伙呈产业化发展、企业化运作。早期的电信诈骗犯罪,只是在团伙内部对人员进行分工。随着犯罪的不断变化,电信诈骗犯罪发展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产业链。电信诈骗集团往往在境外别墅或酒店内设立诈骗犯罪窝点,铺设网络设备,并以提供免费机票、食宿、底薪及提成等条件,诱使大陆人员前往境外参与电信诈骗,并对其进行统一培训。境外电信诈骗集团通过电信技术手段虚拟大陆司法机关、银行、邮局等部门的电话号码,向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语音电话。
    [09:46:42]
  • [孙军工]:
    犯罪分子分工配合,分别担任一、二、三线人员接听或者拨打电话,冒充大陆司法工作人员或者银行工作人员,虚构受害人名下银行卡涉嫌犯罪,需要对受害人财产进行核查比对及保证资金安全等事由,诱骗受害人进行转账或者汇款,从而骗取钱财。当受骗者将钱存入诈骗集团指定的账户后,诈骗集团立即取款并将现金存入洗钱账户,最终进入犯罪集团头目的指定账户中。
    [09:48:04]
  • [孙军工]:
    三是跨境跨国作案猖獗。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办的很多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包括今天宣判的“3•10”案件都是跨国、跨境的电信诈骗案件。这些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骗人数众多。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案件中,拨打诈骗电话、网络诈骗平台、地下钱庄分别藏匿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犯罪成员也散居不同国家、不同地方,相互之间依靠互联网等手段进行沟通、合作,给案件的侦破和办理增加了很大难度。
    [09:49:17]
  • [孙军工]:
    例如,前不久江苏法院集中宣判的18起跨国特大电信诈骗案件,大陆地区被告人达170余人,查明诈骗犯罪事实500余笔,单笔诈骗金额高达1260余万元。受害者不仅人数众多,且遍布全国多个省份,涉及各个层面,相当一部分是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妇女等。
    [09:50:16]
  • [孙军工]:
    二、严格法律适用标准,突出打击重点,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严厉惩治诈骗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诈骗犯罪案件25502件,生效判决人数32284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540人;2011年,共审结此类案件25859件,生效判决人数32601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155人;2012年,共审结此类案件28590件,生效判决人数34114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225人;今年1月至7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3619件,生效判决人数17243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108人。
    [09:51:32]
  • [孙军工]: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等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
    [09:52:20]
  • [孙军工]:
    一是针对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情况,根据拨打诈骗电话和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对电信诈骗犯罪予以严惩。从人民法院审结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来看,其中的难点主要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犯罪分子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针对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解释》专门划定了“硬杠杠”,第五条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09:53:01]
  • [孙军工]:
    例如,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罗强等5人诈骗案中,5名罪犯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尽管诈骗既遂金额仅为18万余元,但5名罪犯拨打电话分别达4296次至7247次。法院根据罗强等人参与诈骗犯罪的数额、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从严判处5名罪犯七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处了相应罚金刑。
    [09:53:32]
  • [孙军工]:
    二是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有的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有的“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受害人被骗取的钱款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迅速提取。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
    [09:54:12]
  • [孙军工]:
    为此,《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09:55:06]
  • [孙军工]:
    例如,电信诈骗集团骗到钱后需要将赃款迅速拆分到大量银行卡内,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购买身份证到不同银行办理大量银行卡,提供给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赃款,从中获利。2012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旭东等1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13名被告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或非法持有身份证230余张,供电信诈骗集团使用。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判处上述被告人五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处了相应罚金刑。
    [09:55:16]
  • [孙军工]:
    三是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予以严惩。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受害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从而诈骗钱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因此,《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9:56:02]
  • [孙军工]:
    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林志金等6名被告人诈骗案,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林志金等6名被告人冒充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事先获取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以吴中区某公司财务经理沙某名下银行卡涉嫌犯罪,需要对其财产进行核查比对等为由,诱骗沙某于2011年11月22日至25日多次向电信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或者汇款,骗取其人民币共计1200余万元。2012年2月至6月,6名被告人还采取类似诈骗手段骗取其他受害人钱财。法院依法从严判处上述被告人十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处了相应罚金刑。
    [09:56:31]
  • [孙军工]:
    四是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电信诈骗犯罪针对不确定对象,犯罪手法隐秘,受害人即使“足不出户”也可能上当受骗。很多受害人家庭存款、毕生积蓄瞬间化为乌有,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同时,依法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09:57:04]
  • [孙军工]:
    今年6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魏仲伯、曾宇辰等电信诈骗案,17名被告人采用电信方式诈骗,面广人多,且受害人大部分是老年人,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遂依法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同时,判令将犯罪所得的赃款及扣押物品赃物拍卖所得的价款全部返还相关受害人,还责令被告人以各自参与额为限向受害人退赔其余诈骗所得。
    [09:57:50]
  • [孙军工]:
    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猖獗,严重败坏了社会诚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努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09:58:15]
  • [孙军工]:
    谢谢大家!
    [09:58:54]
  • [孙军工]:
    从通报情况看,从审判实践当中反映出的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和危害,希望通过媒体进一步警示人民群众,识破这种诈骗犯罪活动的危害和技术手段,避免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我们邀请了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等一并参加新闻发布会,他们也原以为大家感兴趣的问题与大家交流。
    [10:00:12]
  • [新华社福建分社]:
    请问王处长,公安机关近年来破获电信诈骗案件的数量,我们采访了解到电信诈骗是两岸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跨境犯罪,请介绍在两岸协议签定以来,两岸警方打击此类犯罪的有关情况。
    [10:08:35]
  • [王丰]:
    从04年以来,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始终保持严高压的态势,打击犯罪,破案为本。自2004年以来,公安部先后多次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其中,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4万7千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千余名,缴获涉案银行卡3万余张。2012年以来,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11万余起,抓获嫌疑人1.6万余人,查封涉案银行账号18万余个。公安部还不断加强与台湾及各国警方合作,强力打击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2010年以来已联合开展跨境跨国打击行动40余次,先后成功破获了“11•30”、“3•10”、“9•28”、“11•29”、“12•03”等一系列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专案,打掉了一大批跨区域、跨两岸、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抓获了一大批犯罪嫌疑人,取得了显著成效。
    [10:09:32]
  • [王丰]:
    今天宣判的“3.10”案件就是2011年公安部直接指挥,两岸警方密切联手,与柬埔寨、印度尼西亚等国警方联合开展行动侦破的一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件。
    [10:11:17]
  • [新京报]:
    请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王院长,“3•10”案是从2011年开始,今天宣判是否代表“3•10”案件全部结束了,十二年是否是电信诈骗罪的最高刑期,很多百姓遭遇电信诈骗,造成财产损失,请问如何提醒百姓可以不受电信诈骗困扰。
    [10:19:02]
  • [王成全]:
    这个问题由厦门市李志远副院长回答,我再作补充,因这个案件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所以请李志远副院长回答。
    [10:20:14]
  • [李志远]:
    我回答“3•10”有关情况的提问,从刚才宣判的“3•10”系列案件的情况来看,我们一共审理8起56个被告人,56个被告人实施诈骗360多起,从查明的情况看,被害人高达180多人,诈骗款项1500万元,被害对象涉及广东、陕西、江苏、甘肃、重庆等十余个省市地区,从量刑情况看,本案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是从犯,最高量刑是12年。从目前公安机关追赃情况看,因属于跨国案件,又是从犯,所有的诈骗金额只要到户头就马上转到不同的提款机进行转移,所以从目前看,这方面的损失大部分已经无法挽回。
    [10:22:34]
  • [王成全]:
    我补充两句。“3•10”案一审审理结束。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可以上诉,检察院可以抗诉,二审才终审。在本起案件中,从犯判12年是最高的,但在其他电信诈骗犯罪也有更高的,因为量刑情况是从案件的金额、情节、作用等综合来考虑的。
    [10:26:31]
  • [新京报]:
    再请问公安部王处长,针对电信诈骗分子利用VOIP,通过改号平台实施犯罪,公安机关有何举措?在电信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通过他人的银行卡转移财产,银行业在监管方面有无新的防范措施?涉及到电信诈骗案中,受害人被诈骗资金追讨难的问题,此次“3•10”案资金追讨情况如何?
    [10:50:14]
  • [王丰]: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将拨打电话窝点、转取赃款窝点等不断向境外转移,给我公安机关的打击工作带来很大障碍。由于改号的诈骗电话进入境内和赃款通过网上银行迅速流出境外的管道一直切不断,犯罪分子在境外拨打电话、轻点鼠标,就能轻易获取巨额赃款,犯罪成本低、收益大,而公安机关办理跨境跨国电信诈骗案件的周期长、成本高、难度大,二者形成鲜明对比,这是此类犯罪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每打掉一个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都尽可能地铲除相对应的诈骗网络平台,对为不法分子提供任意改号、提供线路对接等服务的不法网络运营商、代理商,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切断境外诈骗电话进入大陆的渠道;对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查控的银行账户,一律想方设法冻结封停,防止被犯罪分子再次利用作案,从而尽可能地切断电信诈骗犯罪的资金流。
    [10:52:53]
  • [王丰]:
    然而,防控电信诈骗犯罪仅靠公安机关一家是不够的,封停涉案银行账号,切断境外改号诈骗电话,必须得到银行、工信部门的支持。2011年以来,公安部刑侦局多次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探讨,希望能够切断改号的诈骗电话进入境内和赃款通过网上银行迅速流出境外的管道。
    [10:55:09]
  • [王丰]:
    涉案金额的追讨问题,在新闻发布会上,我向大家做简单介绍,最近几年,大陆警方和台湾警方保持比较顺畅的沟通和配合,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涉案赃款返还的问题,我们正和台湾警方和台湾检查机关积极进行沟通,但两岸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仍需要一个过程。
    [10:55:44]
  • [王成全]:
    公安机关是打击电信诈骗的重要职能机关,请公安机关做回答会比较完整和准确。
    [10:58:02]
  • [王成全]:
    我补充两点:一、从广大群众的角度,如何防范诈骗分子?我想一方面是老百姓当中贪小便宜的心理一定要克服,不少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种心理。
    [11:00:22]
  • [王成全]:
    二、从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看,现在是冒充有关国家机关部门,冒用他们的电话号码来通知,比如你的信用卡被盗刷了,还有犯罪分子冒充法院通知某个人来受理某个案件,要缴纳诉讼费用等等。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通知应该都是很正规的,有书面的,不可能用电话或者短信来通知,这些肯定是不正规的,要注意甄别。
    [11:00:50]
  • [环球时报]:
    请问厦门中院李副院长,关于“3•10”案件,一共有8个案件56名被告人,他们都是受台湾诈骗团伙的组织,我想问台湾诈骗团伙是分属不同的诈骗团伙还是一个诈骗团伙,这8个案件之间有联系,台湾诈骗团伙的首脑有没有被抓获?他们的处理情况怎样?
    [11:06:54]
  • [李志远]:
    从案件审理的情况看,8个不同的案件是分属于不同的诈骗团伙,他们在各自团伙中分工非常精细,分为一、二、三线人员,彼此相应独立,互不相识,总的是控制在幕后的犯罪组织者。
    [11:08:14]
  • [李志远]:
    说明诈骗集团的专业化、跨境化的程度非常高,犯罪手法也有翻新。从目前情况看,公安机关联合侦查,抓到的这些案犯,在我们手里,基本上都是属于被蒙骗过去的普通打工人员,也就是本案一些从犯。幕后组织者基本上在台湾,部分案犯现在台湾现在已经做出了判决处理。
    [11:15:33]
  • [记者]:
    王处长,请您介绍公安机关侦破电信诈骗案件呈现的特点,作案手法。关于跨境、跨国的电信诈骗案件,我们和哪些国家开展哪些合作?
    [11:18:18]
  • [王丰]:
    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1、非接触性。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借助了两条渠道,一条是通信线路,另一条是银行网络。骗子通过通信线路与事主联系,进行诱骗;事主受蛊惑威胁上当,把钱存入骗子指定的所谓“安全账号”,骗子通过银行网络将钱快速提走。这种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骗子与受害人不见面,骗子骗了谁不知道,受害人被谁骗了也不知道。骗子使用乱枪打鸟,漫天撒网的方式,骗了天南海北大批民众。
    [11:19:22]
  • [王丰]:
    2、骗术花样繁多,手法翻新快。不法分子紧跟社会热点,精心设计骗术,针对不同群体量身定做,步步设套。每种骗术都在流行不久后就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稍不小心便会上当受骗。
    [11:20:43]
  • [王丰]:
    3、利用电子高科技成果实施远程犯罪。诈骗分子紧跟科技发展步伐,一步步更新作案方式手段,从最原始群发短信的“土炮”,发展到铁通一号通、400电话、商务总机等,以及现在使用电话群拨、网络短信群发、网络电话对接等技术手段,实现不出家门,坐在电脑面前点击鼠标即可实施远程诈骗。诈骗钱款亦可在电脑前连接银行网络,进行远程转账操作,大笔大笔的钱款瞬间被骗到境外转移提走。
    [11:21:09]
  • [王丰]:
    4、犯罪呈产业化发展,企业化运作。早期的电信诈骗犯罪,只是在团伙内部对人员进行分工。随着犯罪的不断变化,电信诈骗犯罪演化为3个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产业链,团伙运作变成了体系运作,原来取款的发展坐大为地下钱庄,专门负责替若干个诈骗窝点转取赃款;原来做技术维护的发展坐大为电信线路“供应商”,专门负责租赁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搭建诈骗网络平台并与传统通讯网对接,提供任意改号、群呼群叫服务和线路维护,出租给若干个骗子使用;原来拨打诈骗电话的,专司骗术,负责设窝点,拨打电话诱骗百姓上当。也就是说,当前的电信诈骗犯罪一般由3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主体组成,每实施一起诈骗案件都需这3个犯罪主体合作完成。三个团伙之间大多互不见面,以租金、提成等金钱为连接纽带。
    [11:21:44]
  • [王丰]:
    5、跨区域跨境作案。主要是指犯罪团伙成员藏身地和设立窝点的跨区域性。当前,拨打诈骗电话窝点、网络诈骗平台窝点、地下钱庄窝点3个犯罪主体藏匿不同地区,犯罪成员也散居不同地方,相互之间依靠互联网、电信进行沟通、合作。如大陆公安部2011年组织侦办的“9•28”专案,拨打诈骗电话的窝点建到了印尼、菲律宾、越南、泰国及大陆、台湾6地;提供任意改号、群呼群拨服务的诈骗平台设在美国;地下钱庄头子在台湾指挥,马仔则在大陆福建、广东、江西、湖南、安徽等地取款。
    [11:22:05]
  • [王丰]:
    6、作案流程错综复杂。诈骗网络电话从窝点拨出接到百姓家中,赃款从百姓手中存入银行到骗子取走,速度非常快,但流程却极其复杂。就拿2010年公安部侦办的“10•1•1”专案来说,诈骗电话从30多个设在台湾和东南亚的诈骗窝点打出来,经过美国境内的服务器和群呼改号平台,再与北京、河北、吉林、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四川8个省市的110台服务器对接,落地后进入程控电话网,跨经数省电信线路,最终打入到大陆29个省市区的百姓家中。每骗成一笔,设在台湾的地下钱庄便在房间内敲击电脑,通过银行网络系统将受害人存入的资金呈金字塔状分解,层层转、跨行转,到最后每张卡内存2万元,即指挥取款人在大陆各地、台湾及东南亚各国取现。马仔取款后,又转存到另外的安全卡上,设在台湾的地下钱庄通过电脑,把安全账户上的资金呈倒金字塔状汇集,最后取走。
    [11:22:38]
  • [法制日报]:
    江苏法院近来集中宣判18起跨国诈骗案件,请你们谈谈这方面的审理基本情况,有哪些特点,采取了哪些措施。
    [11:25:36]
  • [毕晓红]: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下面我将江苏法院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向各位记者朋友作简要介绍。
    [11:26:09]
  • [毕晓红]:
    2010年到今年8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诈骗犯罪一审案件129件,判决人数494人,其中跨国(境)电信诈骗案件20件181人。我省法院审理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1:26:32]
  • [毕晓红]:
    一是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省法院审结电信诈骗犯罪案件19件44人,2011年为27件104人,2012年为38件125人,今年1至8月已经审结了45件221人。案件数量增幅明显,说明在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对电信诈骗犯罪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同时也反映出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然较为猖獗。
    [11:26:52]
  • [毕晓红]:
    二是犯罪规模和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从江苏法院审理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来看,被告人往往以电信诈骗犯罪作为生存手段,以地缘、血缘为纽带,实施常态、持续、大规模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今年我省集中宣判的18起跨国特大电信诈骗案件,大陆地区被告人达170余人,查明诈骗犯罪事实500余笔,单笔诈骗金额高达1260余万元。受害者不仅人数众多,且遍布全国多个省份,涉及各个层面。
    [11:27:17]
  • [毕晓红]:
    三是诈骗手段多样化,多种手段交织使用。从诈骗模式来看,由过去的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冒充熟人电话诈骗扩大为冒充社保、电信、邮政快递以及公检法等司法人员拔打电话实施诈骗等多种模式;从技术手段来看,犯罪的智能化进一步增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电话、黑客破解、U 盾转帐等技术,运用一定的社会心理学知识进行诈骗犯罪,不仅人民群众和相关部门难以及时有效防范,也给破案后证据收集、赃款追缴等带来极大困难。
    [11:27:38]
  • [毕晓红]:
    四是犯罪隐蔽性强,证据收集和司法认定较为困难。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窝点、核心常分散在多个国家,犯罪使用的服务器、网关、域名等往往涉及第三国,涉及司法主权敏感性强,侦查机关跨境取证难度大,证据收集和司法认定较为困难。
    [11:28:21]
  • [毕晓红]:
    江苏法院依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举措有以下几个方面:
    [11:28:48]
  • [毕晓红]:
    (一)立足保障民生,回应民意,依法从严惩处电信诈骗犯罪
    2011年6月,省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大对利用网络、手机等载体实施的新类型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生权益犯罪行为。2012年3月,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成立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公检法部门对此类犯罪打击中的沟通协调,三级法院专门成立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依法从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刚才孙主任谈到我们苏州市吴中区法院一审的被告人林志金等6人诈骗案,这是“11.29”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的源头案件,也是江苏迄今为止单笔犯罪金额最大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犯罪的数额、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从严判处其十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处了相应罚金刑。宣判后,各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310案最高刑是12年,我们省是15年。
    [11:30:41]
  • [毕晓红]:
    (二)坚持司法公开,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识别防范能力
    电信诈骗犯罪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全省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注重以公开审判为宣传平台,通过庭审公开、宣判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上网、集中宣判、多渠道宣传报道等方式,全方位揭露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今年7月,苏州中院组织协调承办15件“11.29”电信诈骗系列案件的四家基层法院于同一日集中开庭审理,在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内完成了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今年8月15日,根据省法院统一部署,我省苏州、无锡、扬州三地区共6家基层法院对18起跨国电信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认定涉案174名被告人诈骗13441100元至22000元不等数额,被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处了相应的罚金刑。
    [11:31:54]
  • [毕晓红]:
    (三)强化程序意识,严格证据标准,公正高效审理“11•29”等18件特大电信诈骗系列案件
    [11:33:12]
  • [毕晓红]:
    一是明确案件管辖,强化审判力量,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我们将该18件案件分别确定苏州、无锡、扬州三个地区六家审判力量较强、大要案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基层法院审理,并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我省无管辖权的案件取得了指定管辖。
    [11:33:23]
  • [毕晓红]:
    二是细化证据标准,准确查明事实。针对跨国电信诈骗的源头、窝点多设在境外,存在侦查难、取证难等问题,江苏高院针对此类案件证据上存在的共性问题组织专门培训,严格证据标准,准确查明事实。
    [11:34:22]
  • [毕晓红]: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准确定罪量刑。各审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注意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参与时间、次数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充分贯彻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11:34:40]
  • [毕晓红]:
    四是依法适用财产刑,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江苏法院在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安抚受害群众的同时,注重通过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经济上的惩罚,对174名被告人依法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215.5万元,有效地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条件,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
    [11:34:59]
  • [光明日报]:
    请问毕庭长,电信诈骗案件存在认定难的问题,请问江苏法院在严格证据标准方面的做法是什么?
    [11:36:09]
  • [毕晓红]:
    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采取非接触方式在境外实施,侦查机关取证难度大,境外证据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证据的证明标准如何把握,“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犯罪确定的数额、人数、次数等多项认定标准在定罪量刑中如何理解把握等问题困扰着初次审理此类案件的六家基层法院,为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统一执法尺度,正确裁判案件,省法院切实履行审判指导职责,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上述共性问题组织专门培训,严格证明标准,在审理中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如对境外取得的证据严格要求未加盖取证机关印章的,不予认定;对拨打诈骗电话的具体次数主要根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电子证据光盘等证据综合认定;对虽有业绩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但无被害人陈述、转账凭证等材料而公安机关未予补充侦查的,在认定诈骗金额时一律予以扣除,确保每一个被告人的每一起犯罪事实能够准确查明,依法认定。
    [11:37:11]
  • [中国妇女报]:
    请问孙主任,从“3•10”案件看出被告人女性占了69.6%,受害人女性高达70%,这可能引出一个话题,电信诈骗案源头查处和防范教育是最重要的两个关口。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关口前移,有何举措?
    [11:39:42]
  • [孙军工]:
    结合今天新闻发布会来讲,通过推进司法公开,把民众普遍关心涉及民生的案件的审理情况、宣判情况第一时间用全媒体直播的方式讲给广大受众去听、去看、去了解相关内容,这是我们通过办理案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促进全民法制意识增强的重要举措。刚才几位嘉宾也谈到公安机关要加强宣传力度,法院要加强以案释法,全国各地还有很多法院在陆续审理或者审结一些电信诈骗案件。我们也会按照今天这种模式,通过庭审直播,通过直播宣判的情况,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包括组织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来向社会更广泛地传递这类案件审判的信息。
    [11:43:29]
  • [孙军工]:
    我刚才也讲到了,中老年人容易受骗,随着电信技术不断发展变化,各阶层人士都会涉及,打击此类犯罪,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诚信,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角度来加大打击力度,利用各种有效的传播手段,把此类案件的情况告知社会。
    [11:45:16]
  • [福建日报]:
    请问福建法院在打击跨境诈骗案件中是如何做到证据裁判?下一步福建法院在打击电信诈骗案件方面还有什么进一步的做法?
    [11:50:58]
  • [王成全]:
    福建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中,跨境、跨国作案比较多,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与福建区域特点相一致,涉及电信诈骗有不少犯罪头目在台湾,由于福建跟台湾一水相隔,又有文缘相通、地缘相近等特点,所以跨境、跨国犯罪比较多,也比较突出。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电信诈骗案件650件,涉案金额达4亿3千万,虽然涉台电信诈骗案件22件、跨国电信诈骗案件14件,仅占电信诈骗案件总数的5.8%,但诈骗金额达1亿4千万。但由于跨境、跨国犯罪诈骗窝点、取款转账地、办卡地、被害人居住地都不在同一个地方,存在破案难、逮捕难、起诉难、判决难,难就难在取证难。虽然两岸司法互助合作有所加深,抓获惩处了不少犯罪分子,包括一些跨国犯罪,也是同样的情况。
    [11:51:35]
  • [王成全]:
    福建法院针对涉台和跨国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数众多,受害人涉及两岸及多国,境外取证困难,案件审理中容易遇到证据链断裂、境外证据采信等问题,我们首先加强闽台司法合作,夯实证据基础。充分利用福建省公安厅与台湾地区警政机构建立的“特设联络员”沟通渠道,协调侦查机关向台湾警方调取台湾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辞证据,诈骗使用的电脑、台湾地区帐号、帐户明细等物证书证,以及台湾警方缉拿被告人的法律手续、台湾地区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判决文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做好这些境外证据的移送、转换工作,并注重结合国内取得的书证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综合审查判断,避免因证据问题出现案件“破得了”、“判不了”的情况。
    [11:54:14]
  • [王成全]:
    其次是注重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加强证据的综合审查,全面认定全案事实,不纠缠细枝末节问题。我们知道跨境、跨国犯罪案件往往呈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塔尖是台湾组织者,在台湾远程操控犯罪,大部分诈骗赃款收入这些犯罪分子的囊中,跨境缉捕困难;塔中是台湾入境负责管理的台籍犯罪骨干;塔基则是数量最多的“一线”、“二线”、“三线”具体操作人员,负责办卡者、转帐、取款等,塔尖、塔中和塔基的犯罪成员相互之间独立实施犯罪行为,事先犯意沟通比较模糊,根据被告人经常变换活动的城市,随身携带大量银行卡等事实来认定被告人主观具有共同诈骗故意,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做到不仅判得了,还能依法重判。
    [11:59:37]
  • [王成全]:
    第三要注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诈骗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严惩,同时对被蒙骗参与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
    [12:00:33]
  • [王成全]:
    老百姓对电信诈骗犯罪深恶痛绝,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司法保障。这里,我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2:01:05]
  • [王成全]:
    一是“依法”。就是要用好法律武器,加大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深入研究审判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解实践难题。
    [12:01:25]
  • [王成全]:
    二是“合作”。 首先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解决证据适用、赃款返还、案件管辖等问题,提高惩治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密追诉犯罪的法网;其次要加强与电信、网络运营商、银行部门的协作配合,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蔓延;第三要加强闽台司法交流合作,充分利用福建的“五缘”优势,积极运用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等平台,形成两岸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共识与合力,共同铲除电信诈骗的源头。
    [12:02:04]
  • [王成全]:
    三是“延伸”。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根据办案中发现的相关部门的制度疏漏,及时提出建议,消除犯罪发生的隐患;积极拓宽司法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继续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寓教于审、寓教于宣,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借助新兴传播媒介,揭穿诈骗犯罪分子的“西洋镜”增强广大群众“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构筑全社会共同抵御电信诈骗的“防火墙”。
    [12:02:54]
  • [孙军工]:
    刚才大家提了很多问题,集中反映了大家对电信诈骗活动的关注,感谢各界媒体的参与。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12: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