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公诉人

书记员

网络直播员
汉寿县法院2013年9月25日上午8点30分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
  • [主持人]: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示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25:07]
  • [主持人]: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抢劫案,该案由汉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08:25:29]
  • [主持人]:
    主持人: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13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胡某在汉寿县蒋家嘴镇偶遇被害人王某,便邀其在蓝波湾歌舞厅唱歌。唱歌后王某请胡某及其朋友任某等人在蒋家嘴镇吃夜宵。王某买单时,胡某见王钱包有数千元人民币,遂起抢劫之心。于是,胡某要王某驾车送其回蒋家嘴镇,当车行至军蒋公路广源精麻厂四房湾路段时,胡某突然卸掉腰间的皮带勒住正在驾车的王某颈部,将车逼停后,采用威胁、搜身等方法,当场抢走王某人民币3400元。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08:26:40]
  • [主持人]: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
    [08:27:2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庭规则宣读完毕。
    [08:36:33]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座。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8:36:48]
  • [审判长]:
    请坐下。
    [08:37:1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8:37:22]
  • [审判长]:
    (敲法槌)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胡德华到庭。值庭法警卸下械具。
    [08:37:32]
  • [审判长]:
    被告人胡某,你的基本情况?
    [08:40:15]
  • [被告人]:
    我叫胡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08:41:07]
  •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犯过罪?什么时间受过何种处罚?
    [08:41:26]
  • [被告人]:
    2000年5月31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08:41:39]
  • [审判长]:
    你这次是因什么事被拘留?
    [08:41:47]
  • [被告人]:
    抢劫。
    [08:41:56]
  • [审判长]:
    你何时被拘留?
    [08:42:07]
  • [被告人]:
    2013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
    [08:42:17]
  • [审判长]:
    你何时被逮捕?
    [08:42:25]
  • [被告人]:
    2013年5月31日被逮捕。
    [08:42:33]
  • [审判长]: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08:42:42]
  • [被告人]:
    收到了。
    [08:42:51]
  • [审判长]: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抢劫一案。本案的审理由审判员臧华民、陈剑军、人民陪审员吉琴组成合议庭,臧华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阳英担任法庭记录,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富彬出庭支持公诉。
    [08:43:16]
  • [审判长]:
    被告人胡某,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的名单你听清楚没有?
    [08:43:33]
  • [审判长]:
    听清楚了。
    [08:43:4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即申请回避权、申请调查证据权、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刚才法庭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中有人与审理你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本案的,你可以申请调换有关人员。被告人胡某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08:44:04]
  • [被告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8:44:15]
  • [审判长]:
    本院在给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曾告知你可以委托辩护人,你当时表示不请辩护人,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权由你自己自行行使。被告人胡某,你听清楚没有?
    [08:44:31]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8:44:39]
  • [审判长]:
    被告人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已在《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中载明,并送达给了被告人,在此不再宣告。
    [08:44:51]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08:44:59]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8:45:08]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内容略)。
    [08:45:18]
  • [审判长]:
    被告人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
    [08:47:12]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8:47:23]
  • [审判长]: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规定,法庭调查分为案件事实调查和量刑事实调查。下面由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08:47:42]
  • [被告人]:
    我没有搜身。其他都是事实。
    [08:49:10]
  • [审判长]:
    被告人胡某是否自愿认罪?
    [08:49:25]
  • [被告人]:
    我认罪。
    [08:49:36]
  • [审判长]:
    由于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抢劫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08:49:47]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8:49:57]
  • [审判长]:
    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及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被告人是否听清楚?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08:50:08]
  • [被告人]:
    听清楚了,同意。
    [08:50:15]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08:50:24]
  • [被告人]:
    同意。
    [08:50:30]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就案件事实对被告人发问?
    [08:50:41]
  • [公诉人]:
    有,被告人胡某,你是何时见到被害人的钱包里有钱的?
    [08:55:05]
  • [被告人]:
    在吃宵夜时买单时,我想找他借,没借到。
    [08:55:21]
  • [公诉人]:
    你是怎么把钱抢到手的?
    [08:55:33]
  • [被告人]:
    我坐他的车,突然拿皮带勒住他的脖子,抢了三千多元。
    [08:55:41]
  • [公诉人]:
    具体抢了多少钱?
    [08:55:49]
  • [被告人]:
    大概3400元左右。
    [08:55:58]
  • [公诉人]:
    抢的钱用在哪里?
    [08:56:06]
  • [被告人]:
    花了。
    [08:56:14]
  • [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你2013年5月17日为何没有自首?
    [08:56:23]
  • [被告人]:
    抢钱时是凌晨,我睡在汉寿,第二天下午我投案自首。
    [08:56:32]
  • [人民陪审员]:
    你抢劫时勒被害人的力度如何?
    [08:56:40]
  • [被告人]:
    我没有用力勒,被害人的脖子没有痕迹。
    [08:56:48]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就量刑事实对被告人发问?
    [08:57:49]
  • [公诉人]:
    被告人你以前是否受过什么处罚?
    [08:58:02]
  • [被告人]:
    2000年5月31日因抢劫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03年6月2日刑满释放。
    [08:58:11]
  • [公诉人]:
    你此次是如何到案的?
    [08:58:18]
  • [被告人]:
    我知道跑是跑不掉的,于是投案自案,争取宽大处理。
    [08:58:28]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08:58:48]
  • [公诉人]:
    本案在起诉时已将所有卷宗材料移送,申请出示。
    [08:58:58]
  • [审判长]:
    同意出示,值庭法警将本案全部材料递交公诉人并一并出示。先由公诉人出示案件事实部分的证据,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可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08:59:12]
  • [公诉人]:
    1、证人任某、叶某、王某、王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医院诊断证明
    现场照片
    [08:59:50]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察将照片交被告人辨认是否属实?有无异议?
    [09:00:00]
  • [被告人]:
    (经辨认)属实。无异议。
    [09:00:0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胡某,关于犯罪事实部分,你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09:00:19]
  • [被告人]:
    没有。
    [09:00:39]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提供量刑事实证据。
    [09:00:48]
  • [公诉人]:
    刑事判决书
    汉寿县公安机关报案登记
    到案说明
    户籍信息
    [09:01:03]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量刑方面的证据有无异议?
    [09:01:12]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09:5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胡某,关于犯罪事实部分,你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09:11:35]
  • [被告人]:
    没有。
    [09:11:48]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合议庭予以采信。
    [09:13:06]
  • [审判长]:
    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等问题。首先由公诉人就案件事实方面发表公诉意见。
    [09:13:23]
  • [公诉人]:
    被告人胡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15:04]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方面自行辩护。
    [09:17:43]
  • [被告人]:
    没有。
    [09:17:52]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量刑部分发表意见。
    [09:18:00]
  • [公诉人]:
    被告人酒后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被动部分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德华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09:18:32]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就量刑部分自行辩护。
    [09:18:50]
  • [被告人]:
    没有。
    [09:18:58]
  • [审判长]:
    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无须再进行辩论,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09:19:07]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胡德华,你最后有什么要求和理由可以向法院提出。
    [09:19:18]
  • [被告人]:
    没有。
    [09:19:27]
  •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十分钟。公诉人将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移送法庭。将被告人押出法庭。(敲法槌)
    [09:19:43]
  • [审判长]:
    (敲法槌)继续开庭!提被告人胡某到庭。合议庭休庭之后,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评议,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上均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在进行当庭宣判!
    [09:25:13]
  • 被告人胡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刑期适当,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09:27:14]
  • 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9:28:03]
  • 此系口头判决!文字判决在五日内送达。
    [09:28:29]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9:29:11]
  • [审判长]:
    被告人胡某,是否听清楚判决?是否服判?是否提出上诉?
    [09:29:29]
  • [被告人]:
    服判,不上诉。
    [09:29:49]
  • [审判长]:
    值庭法警将被告人胡某押回监所继续羁押,现在闭庭!被告人核实开庭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捺印。(敲法槌)
    [09:30:08]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9:43]
    [09:30:33]
  • [主持人]:
    主持人:感谢审判员、书记员的辛苦工作,感谢广大网友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下次直播再见。
    [09: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