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
2013年10月14日上午9时50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某故意伤害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09:46:32]
  • [主持人]:
    今天我们直播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理的一起拒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09:48:54]
  • [主持人]:
    2013年1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平安在本市西塘镇兰桥村兰桥组刘志华家中,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罗美的弟弟刘志勇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后经邻居劝阻刘平安离开了罗美家。刘志勇将此事电话告知了哥哥刘志华、嫂子罗美。刘志华、罗美得知后立即回到家中,觉得刘平安太过分,便去找其论理。被告人刘平安认为刘志华、罗美等人是来报复的,便从自家的厨房内拿出一把杀猪刀插在裤腰上,躲在邻居刘三和家中。当晚23时许,被害人罗美手持木棍到刘平安家找其讨说法时,被刘平安用杀猪刀对其的左腹部处捅了一刀,尔后逃离。经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法医检验所鉴定:被害人罗美的伤情为:腹部开放性损伤,肠管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刘平安与被害人罗美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赔偿了被害人罗美各项损失35000元人民币。
    [09:49:34]
  • [主持人]:
    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庭审现场。
    [09:49:50]
  • [审判长]:
    (敲法锤)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刘平安到庭,请司法警察卸下械具。
    [09:50:02]
  • [审判长]:
    首先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09:51:26]
  • [被告人]:
    我叫刘平安,男,19XX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岳阳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XX组;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逮捕。(以下简称被)
    [09:52:17]
  • [审判长]: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岳楼检刑(一)诉[2013]号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09:53:21]
  • [被告人]:
    起诉书收到了。
    [09:53:5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平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贾延武、李林,人民陪审员张爱民三人组成。由审判员贾延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杨欢担任本庭记录。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安,上述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的人员名单,你听清楚了吗?
    [09:54:45]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55:1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如下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举证权;(三)、辩护权;(四)、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予以解释略)你听清楚了吗?
    [09:56:25]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56:57]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09:57:21]
  • [被告人]:
    不申请。
    [09:57:4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开始,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57:59]
  • [公诉人]:
    宣读岳楼检刑(一)诉[2013]号起诉书。(略)
    [09:59:23]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平安,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需要陈述?
    [09:59:47]
  • [被告人]:
    是事实,不需要陈述。
    [10:01:47]
  • [审判长]:
    你是否认罪?
    [10:01:57]
  • [被告人]:
    认罪。
    [10:02:04]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你们有无意见?(予以解释简易程序,略)
    [10:03:14]
  • [公诉人]:
    同意。
    [10:03:20]
  • [被告人]:
    同意。
    [10:03:21]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10:03:37]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本公诉人不需要。
    [10:03:59]
  • [审判长]:
    你带杀猪刀?
    [10:04:04]
  • [被告人]:
    我怕他带人来打我。
    [10:04:17]
  • [审判长]:
    你在什么地方伤害的罗美?
    [10:04:26]
  • [被告人]:
    在刘三和的家里地坪上。
    [10:04:35]
  • [审判长]:
    是你自己?
    [10:04:43]
  • [被告人]:
    是他们在我家里找了没找到我,然后又到。
    [10:04:54]
  • [审判长]:
    他们带了木棍?
    [10:04:59]
  • [被告人]:
    带了。
    [10:05:05]
  • [审判长]:
    你是在什么情况下用刀捅伤罗美的?
    [10:05:17]
  • [被告人]:
    我是在她拿木棍打了我一棍后我才用刀捅伤的她。
    [10:05:36]
  • [审判长]:
    下面进入法庭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10:05:45]
  • [公诉人]:
    证一: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平安作案时,系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证二: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平安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外出打工,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证三: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刘平安与被害人罗美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罗美收取赔偿款3万5千元,罗美对刘平安进行谅解。
    证四: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平安在去报候审期间脱离监管。
    证五: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平安捅伤被害人罗美的现场情况。
    [10:06:26]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06:48]
  • [被告人]:
    是事实,没有异议。
    [10:06:57]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认为,证据一、二、三、四、五均收集运用合法,本庭予以确认。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7:17]
  • [公诉人]:
    证六:证人、郭成佐的证言。证明刘平安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外出。
    证七:证人刘志勇的证言。证明他哥哥刘志华因找刘平安借了钱未还,刘平安到刘志华家中去吵闹索要欠款,他后来将欠款还给了刘平安,他哥哥刘志华赶回家找刘平安讨说法,后他嫂子罗美被刘平安持刀捅伤的事实。
    证八:证人刘志华的证言。证明刘平安持刀捅伤他妻子罗美的事实。
    证九:证人刘志根的证言。证明他听说刘平安与刘志勇发生了纠纷,他前去调解,后他听说刘平安持刀捅伤了罗美后将罗美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的事实。
    证十:证人汪冬香的证言。证明刘平安与刘志勇发生纠纷后,刘志华、罗美带着木棍到其家中来找刘平安,后在刘三和家中找到刘平安,罗美持木棍打了刘平安后木棍被夺下来后,罗美继续想打刘平安,刘平安持刀捅伤了罗美的事实。
    [10:08:56]
  • [审判长]:
    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09:04]
  • [被告人]:
    是事实,没有异议。
    [10:09:15]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认为,证据六、七、八、九、十均收集运用合法,本庭予以确认。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9:35]
  • [公诉人]:
    证十一:被害人罗美的陈述。证明她被告人刘平安持刀捅伤的事实。
    [10:09:45]
  • [审判长]:
    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09:54]
  • [被告人]:
    是事实,没有异议。
    [10:09:59]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认为,证据十一收集运用合法,本庭予以确认。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0:06]
  • [公诉人]:
    证十二:被告人刘平安的供述。证明他持刀捅伤被害人罗美的事实。
    [10:10:23]
  • [审判长]:
    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0:31]
  • [被告人]:
    是事实,没有异议。
    [10:10:41]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认为,证据六、七、八、九、十均收集运用合法,本庭予以确认。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0:52]
  • [公诉人]:
    证十三:伤情鉴定意见。证明罗美所受伤情为重伤。
    [10:10:59]
  • [审判长]:
    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1:05]
  • [被告人]:
    是事实,没有异议。
    [10:11:17]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认为,证据十三均收集运用合法,本庭予以确认。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1:34]
  • [公诉人]:
    证十四:讯问录像。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平安进行讯问的过程。
    [10:11:47]
  • [审判长]:
    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11:52]
  • [被告人]:
    是事实,没有异议。
    [10:11:59]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认为,证据十四收集运用合法,本庭予以确认。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2:11]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0:12:18]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平安,你有无证据向本庭提供?
    [10:12:26]
  • [被告人]:
    没有。
    [10:12:3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13:05]
  • [公诉人]:
    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平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本案被告人刘平安致其重伤,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因本案被告人刘平安捅伤的系其堂嫂;被害人欠了被告人的钱,在刘平安讨要欠款后又找刘平安讨要说法,也存在过错;被告人刘平安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0:13:5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10:14:22]
  • [被告人]:
    没有什么说的。
    [10:14:43]
  • [审判长]:
    下面进入最后陈述阶段,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0:15:09]
  • [被告人]:
    我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10:15:24]
  • [审判长]:
    现在休庭,请法警将被告人带下去,本案将另定时间、地点公开宣判。
    [10:15:5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此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