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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办理盗窃、敲诈勒索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情况。[10:59:30]
- [主持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玉林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扩成发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媒体记者有玉林日报、玉林晚报以及玉林电视台等。[11:08:03]
- [杨庭长]: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院在这里举行玉林中院新闻发布会,我首先代表玉林中院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11:09:19]
- [杨庭长]: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在办理盗窃、敲诈勒索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情况。[11:10:07]
- [杨庭长]:一、两高关于盗窃、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盗窃、敲诈勒索犯罪是侵财性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前列,其中盗窃犯罪在案件量上为第一大犯罪。而对于盗窃、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以,盗窃、敲诈勒索犯罪主要是“按赃计刑”。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我国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过不同的规定,其中1984年,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为200元,1992年规定为300元,1998年修改为500元。1998年的标准一直沿袭至今。[11:10:46]
- 近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以500元作为盗窃罪入罪的标准已明显不能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于2013年4月4日、27日先后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新的司法解释,对盗窃、敲诈勒索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盗窃犯罪的入罪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至2000元以上,改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至10年的数额巨大标准由原来的5000元至2万元以上,改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改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对敲诈勒索犯罪,入罪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至3000元以上,改为2000元至5000元以上,3至10年的数额巨大标准由原来的1万元至3万元以上,改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同时对新刑法增加的10年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11:11:22]
- 同时,各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同,两高在《解释》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执行。 [11:11:56]
- [杨庭长]:二、广西执行盗窃、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结合广西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区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以1500元作为盗窃罪的入罪标准;2、以4万元作为盗窃罪3至10年的数额巨大的起点;3、以40万元作为盗窃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标准。广西的上述具体执行标准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11:12:50]
- [杨庭长]:对于敲诈勒索犯罪所,我们广西所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2500元为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有期徒刑。该标准于2013年8月23日起执行。因此,玉林两级法院已分别于今年的8月1日、23日起在审理盗窃、敲诈勒索刑事案件中执行上述两个标准。[11:13:32]
- [杨庭长]:三、关于盗窃犯罪的特别规定(一)降低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并不是“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也就是说,对一些特殊的盗窃犯罪,即使数额尚达不到前面所讲的标准,也是要以盗窃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是: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对这八种情形,只要达到前述标准的50%,就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1:14:16]
- [杨庭长]:(二)部分盗窃行为不是以赃论罪虽然盗窃罪主要以被盗财物的多寡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但盗窃数额不是盗窃罪入罪的唯一标准,比如说,在自家里常被一些小偷光顾,让人对家都没有一点安全感;还有,在及时发现小偷偷东西时,想抓又怕小偷拿出凶具伤害;还有,在一些公共场合,一些小偷每次偷得不多,但小偷又长期在这些地方晃悠,等等,人们深恶痛绝,对这些人不打击、不处罚,肯定不行。所以,对那些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是不以赃论罪,只要有这些行为,就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对这三类盗窃犯罪,应如何理解呢?两高的解释作出的具体的认定标准:[11:15:06]
- 1、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2、入户盗窃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3、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4、多次盗窃是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98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一年以盗窃三次以上,新的司法解释扩大为二年内,加大了对这类惯偷、惯犯的打击力度。[11:15:24] - [杨庭长]:四、玉林两级法院在两《解释》施行后,审理盗窃、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两《解释》颁布后,玉林中院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全体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与积极主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达成了共识。即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起诉的盗窃、敲诈勒索案件,法院未作出一审判决的,以及法院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未生效,二审正在审理的案件,均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标准判决。[11:15:57]
- 据统计,两《解释》施行后,玉林中院二审审理了新司法解释施行前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未生效的盗窃、敲诈勒索案件共5件20人,均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标准,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如:李学德等10名被告人因敲诈勒索20630元,一审法院是在2013年2月7日判决,按旧标准,认定李学德等10名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对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李学德、杨盛辉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李学德、杨盛辉等10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已不能再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而属数额较大,其法定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11:16:15]
- [主持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1:1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