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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法院外景

王雁法官来到直播间

王雁法官与支持人交流

直播进行中

王雁法官

直播间现场
11月6日16时,平谷法官谈“六次诊疗未知怀孕 胎死腹中起诉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研究室赵晓畅,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16:17:21]
  • [主持人]:
    今天,平谷法院民一庭法官王雁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1073法律调解室》栏目,讲述“六次诊疗未知怀孕,胎死腹中起诉索赔”案,并借此向广大听众宣传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16:17:53]
  • [主持人]: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本次直播访谈所讲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张某因腹部胀痛到医院诊疗,被诊断为血瘀、腰疼,医生先后六次给张某开了43副中药。张某遵医嘱服用后症状并未消失。某日,张某突然腹痛难忍,再次到医院治疗,经B超检查,才得知自己已怀孕七个半月,但是因大量服用具有化瘀功效的中药,导致胎儿发育不正常,只能做引产手术。张某夫妇认为医院误诊导致胎儿死亡,给自己带来身体和精神的巨大伤痛,故诉至法院请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6:18:06]
  • [主持人]:
    现在,王法官正在与主持人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
    [16:18:28]
  • [电台主持人]: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1073法律调解室》栏目,我是主持人。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平谷法院民一庭王雁法官,王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 嘉宾王雁]: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16:20:35]
  • [电台主持人]:
    王法官,您今天给我们带来的是怎样一起案件呢?能先向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吗?
    [ 嘉宾王雁]:
    好的。某日,张女士感到腹部胀痛,就到医院看病,经医院姓陈的一位医生诊断为血瘀、腰疼,并给张女士开了中药。后来张女士又先后6次到陈医生处开了43副中药,张女士遵医嘱服用完中药后症状并未消失。一天晚上,张女士突然腹痛难忍,再次到医院治疗,经B超检查,才得知张某已怀孕七个半月,但是令人惋惜的是,因为大量服用中药,致使孩子发育不健全,只能做引产手术。
    [16:21:35]
  • [电台主持人]:
    真是太可惜了。张女士夫妇是不是觉得医院存在误诊的情况,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 嘉宾王雁]:
    这件事给张女士的身体和精神上都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于是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误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6:22:19]
  • [电台主持人]:
    张女士的遭遇确实让人感到惋惜,法院受理张女士的案件了吗?
    [ 嘉宾王雁]: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张女士详细讲述了事情的整个经过,2009年7月,她摘了避孕环。2011年12月5日,她因腹部胀痛并且已经闭经4个月到医院就诊。当时,医生认为此症状不是由怀孕引起,还给他开了15副草药。服用草药后,症状并未消失,于是,又多次去医院治疗,每次都开十几副中药。
    [16:22:49]
  • [嘉宾王雁]:
    2012年3月11日晚,张女士突然腹痛难忍急忙赶往医院治疗,经B超检查发现已怀孕,但胎儿脏器及肢体不能清晰显示。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孩子不能正常发育,必须进行引产手术。无奈之下,做了人工引产。张女士认为引产是由于北京某医院误诊造成的,他们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诉讼请求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718.51元。
    [16:23:15]
  • [电台主持人]:
    那作为被告方的医院是怎么答辩的呢?
    [ 嘉宾王雁]:
    该医院在庭审答辩中称,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2月10日,张女士确在医院中医科就诊,医院的医务人员按照中医诊疗常规对张女士进行检查,以“闭经四月、寒湿、血瘀、腹痛“等诊断用药汤剂调治,之后的情况,由于张女士流产并非在该医院治疗,所以病历中并无记载,他们不了解。
    [16:23:52]
  • [嘉宾王雁]:
    由于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院要求张女士对医院的诊疗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说医务人员对张女士的诊疗是依据诊疗规范进行,诊疗中并没有过错。而且西医与中医存在根本性的不同,不能以西医的检查结果认定中医诊疗存在过错。而且张女士流产分娩出一活胎,该胎儿是否存在畸形以及什么状态均不能查清楚。因此认为医院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6:25:08]
  • [电台主持人]:
    看来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医院未检查出张女士怀孕,是不是存在过错,双方分歧这么大,法官是怎么做调解工作的呢。
    [ 嘉宾王雁]: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见到数额不大便有了调解的心思,但也深知,医患关系对立情绪比较强烈,一般很难达成协议。为了让双方的矛盾不再进一步扩大,承办法官还是想尽力的试试,希望能够为他们化解纠纷。
    [16:25:36]
  • [嘉宾王雁]:
    承办法官早早的等在法庭里,待张女士夫妇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走进法庭后,先做了前期的谈话了解一下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在闲谈中,法官告诉双方自己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这起案件,绝不偏袒任何一方,并表示对于张某失去孩子非常的理解和同情,双方见承办法官诚心诚意的态度,态度慢慢缓和下来,双方之间对立情绪也逐渐消解。
    [16:29:18]
  • [嘉宾王雁]:
    审理中,当医方说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答辩意见后,张女士涌现出愤怒的表情,承办法官立即提示双方均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本次庭审是为双方解决问题,双方均要注意自己的态度及语气。经过法官的提示,双方得以平心静气的诉说自己的观点。正如主持人所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医院认为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符合相关规范的,不存在过错。而张女士认为,作为职业的中医医生,通过号脉完全能够知道是否怀孕,且张女士在就医时已经闭经四个月,即使号脉诊断不出是否有孕,也应告知去检查确认,故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
    [16:30:01]
  • [电台主持人]:
    双方各有自己的观点,法院最终是怎样认定双方的责任呢?
    [ 嘉宾王雁]: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患方举证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但张女士确实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双方对院方是否存在过错争执不下,故双方提出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同意由北京高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16:30:46]
  • [嘉宾王雁]:
    在法庭调解环节,承办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均不让步。法官从双方角度向双方阐明,医院为张某看病不存在故意行为,医院看病的初衷是为了治病,双方都不愿意出现本次事故。在说服张女士同意调解时,法官向张女士解释说如果通过鉴定确定本次的因果关系,既是浪费鉴定费用,又浪费诉讼时间。本案的诉讼标的不是很大,协商解决效果更好,但双方却不能再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在询问过程中,得知张某已有一个14岁的儿子,再次怀孕不符合二胎准生政策。而医院也承认,本院的中医人员应该能通过号脉确定患者是否有孕。
    [16:31:16]
  • [电台主持人]:
    本案的调解工作也是经历了一波三折,最后实现调解了吗?
    [ 嘉宾王雁]:
    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找双方单独做工作。对于张女士,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向她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及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于医院,法官从责任心等角度进行商讨。而且谈话中医院也承认,中医医师理应能通过号脉确定患者是否有孕。
    [16:31:40]
  • [嘉宾王雁]:
    一番谈话下来,张某和北京某医院就赔偿数额向法官交了底。法官综合考虑案情,在基本摸清双方的思想动态后制定了方案,由北京某医院向张某赔偿七千元。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出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16:32:31]
  • [电台主持人]:
    最终还是法官细致耐心的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实这样的结果对双方来说都是平衡后的最佳状态了。经过本案的调解,法官有什么调解方面的经验心得呢?
    [ 嘉宾王雁]:
    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方往往以为患者谋利益为己任,捍卫患者生命,被施救的患者往往怀着感恩的心态对待治疗自己的医生。近些年,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保障的滞后,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现象时有发生,矛盾均指向医患关系。一方面,患者怨声载道,抱怨自己付高额的医药费确得不到相应的服务,甚至自身利益受到了伤害。另一方面,医方也承受着各方压力。因而,医患关系处理难便成为一个公认的理论。但在本案中,经过法官的辩法析理,一起医患矛盾被巧妙化解。
    [16:33:15]
  • [嘉宾王雁]:
    本案中对于医患关系的处理,承办法官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内心需求,注重调解方法、恰当行使法官的释明权、综合案情多方面因素制定调解方案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明确规定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明,使得双方明确了举证不能就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则。在双方均无证据的情形下,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成为了矛盾焦点,双方当事人只能依赖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未出具之前,无人能够准确预测结果。
    [16:33:50]
  • [嘉宾王雁]:
    法官通过询问,在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后,通过释明权让双方综合考虑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本案诉讼标的不大,无论谁承担鉴定费均会扩大损失,得不偿失。双方当事人在法官释明后,审慎地估计利益。法官在综合考虑案情的情形下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使得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16:34:20]
  • [电台主持人]:
    好的,今天的节目就到这,再次感谢王法官来到直播间参加我们的节目。
    [16:34:32]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梅玉兰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提供的网络支持。
    [16:44:05]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6: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