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电台主持人与嘉宾法官合影

节目录制过程中

电台主持人

网络直播员
11月22日16时,门头沟法官谈“冬季供暖那些事儿”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吕璐
    [16:04:01]
  • [主持人]: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门头沟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说理性司法”,即“依法说理”、“全程说理”、“全景说理”、“全员说理”。要求审判人员充分释明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过程,并结合案件情况动员当事人亲友、协调案件关注人和相关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说理,从源头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16:04:21]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张源法官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律调解室》栏目,讲述“冬季供暖那些事儿”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6:05:00]
  • [主持人]:
    主持人庄兵和张源法官已进入了直播间。
    [16:05:38]
  • [电台主持人]:
    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调解室》栏目,我是主持人方明。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门头沟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的张源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16:11:25]
  • [嘉宾张源法官]: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16:11:35]
  • [电台主持人]:
    今天,张源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冬季供暖那些事儿”纠纷,首先还是请张源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
    [16:12:02]
  • [嘉宾张源法官]:
    索某在102号房屋居住,该房屋建筑面积68.06平方米。供暖公司公司为102号房屋提供了2012年至2013年度的供暖服务。为此,供暖公司公司起诉要求索某按每平方米16.5元的标准支付2012年至2013年供暖季的供暖费1122.99元及违约金26.31元。双方未订立书面供用热力合同。索某为证实供暖温度不达标,向本院提供供暖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出具的证明,载明:“2012.11月5日,上锅炉房间暖气,1单元102暖气不热,情况属实,经昨天检查,6层住户改装暖气,造成供水不足的原因。纪某,2012.11月5日晚20点。”经质证,供暖公司公司表示,该证明是纪某于2012年11月5日出具的,因为正式供暖日期是2012年11月15日,所以2012年11月5日的时候暖气不热是正常的;因为102号房屋楼上6层的住户将暖气管道换成比较细的管道,而且将管道包裹在装饰层里了,无法放气,所以该公司从102号房屋楼上的5层住户开始逐层放气,截至2012年11月10日,102号房屋的室温已经达到18摄氏度;因为6层住户将暖气管道改造,102号房屋的室温平时有17至18摄氏度,在其他没有改造暖气的单元,室温可以达到24至25摄氏度。经本院询问,供暖公司公司表示,102号房屋楼上的6层住户将暖气管道从原来的1寸管改造为了4分管,至今未恢复原状;该公司没有制止过6层住户改造暖气;在发现6层住户改造暖气后,该公司只是向102号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说过这个情况,没有与其他单位说过;该公司也没有给6层住户发送书面通知,要求6层住户恢复原有暖气管道。索某主张2012年至2013年度供暖季102号房屋室内温度只有14摄氏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16:17:41]
  • [嘉宾张源法官]:
    经本院现场勘查,102号房屋楼上6层住户(顶层)的暖气上水管道经过改造,改造后的管道比未经过改造的管道更细。
    [16:18:41]
  • [嘉宾张源法官]:
    另查,北京市物价局发布的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规定,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用户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54号)规定,《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按面积计收采暖费的居民供热采暖交易活动;《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规定:“使用说明:……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第七条违约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1)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计费建筑面积)……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3)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①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②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的;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④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⑤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2012年10月底,北京市政府决定居民供热时间提前至11月3日24时。2013年3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居民供热时间延长至2013年3月17日24时。2012年至2013年采暖季内,2012年12月23日、24日,2013年1月2日、4日,北京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摄氏度,其余期间北京室外日平均气温不低于-9摄氏度。
    [16:19:44]
  • [嘉宾张源法官]:
    判决结果,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供暖公司公司履行了供暖义务,索某接受了供暖公司公司提供的相应供暖服务,双方已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索某应当履行给付相应供暖费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至2013年度供暖季自2012年11月3日24时开始,至2013年3月17日24时截止,故对供暖公司公司所提2012年至2013年供暖季应当自2012年11月15日开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102号房屋供暖温度是否达标的问题,索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102号房屋在2012年至2013年供暖季的具体室内温度,故本院对索某主张的2012年至2013年度供暖季102号房屋室温不达标的意见不予采信,但供暖公司公司认可截至2012年11月10日102号房屋室温才达到18摄氏度,本院不持异议。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采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京政容发[2010]101号)规定,各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区域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巡查、巡检工作,发现对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安全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处置;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供热单位无法制止和处置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举报。本案中,供暖公司公司在发现102号房屋6层住户擅自改造暖气后,未采取相应制止措施,亦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机关举报,故供暖公司公司对102号房屋在2012年11月10日之前供暖温度不达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扣除相应供暖费。对供暖费总额,本院根据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及102号房屋的建筑面积,确认供暖费总额为1122.99元。对于应当扣除的供暖费,其中,对供暖温度未达标且应当扣除相应供暖费的天数,本院根据因索某提供的证明及双方的陈述,确定为6天;对应扣除供暖费的数额,因索某对102号房屋具体温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参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所规定退费方法、退费比例的最低标准、2012年至2013年度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供暖温度未达标的天数及102号房屋建筑面积核算,应当扣除的供暖费数额为20.11元。对供暖公司公司要求索某给付2012年至2013年度供暖费的诉讼主张,本院确认索某应当给付供暖公司公司供暖费1102.88元,对供暖公司公司所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供暖公司公司要求索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拖欠供暖费的违约金,且供暖公司公司对102号房屋暖气不热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供暖公司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3年度供暖费一千一百零二元八角八分。
    二、驳回北京供暖公司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6:21:49]
  • [电台主持人]:
    那张法官给听众朋友们提一些好的建议吧。
    [ 嘉宾张源法官]: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6:37:20]
  • [电台主持人]:
    张法官给大家讲了很多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张法官介绍一个什么案例?
    [ 嘉宾张源法官]:
    接下来是一个公司用户供暖纠纷的案子。
    [ 电台主持人]:
    还是请张源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
    [16:40:53]
  • [嘉宾主持人]:
    原告供暖公司诉称:我公司与某公司于2006年签订供暖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某公司使用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市场街某厂房一座、二层宿舍楼一座、办公用房五间、食堂一座提供2006年至2007年度供暖服务,某公司采暖建筑面积2089.48平方米(普通房屋),每平方米收费20.5元,供暖费合计金额为42 833.3元。后我公司履行了供暖义务。但经我公司核算,某公司上述采暖建筑的建筑面积为2320.91平方米。上述采暖建筑中,三层楼厂房每层的建筑高度均超过2.8米、不足4米;食堂的建筑高度超过4米;办公用房五间及二层宿舍楼的单层建筑高度未超过2.8米。按照北京市物价局规定,上述采暖建筑应按照16.5元/平方米支付供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食堂应加倍收费;按照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民用采暖的补贴标准,上述采暖建筑的供暖费收费标准应提高3.43元/平方米;按照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及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单层建筑高度超过2.8米、不足4米的三层楼厂房,应按比例加收超高供暖费;因合同约定的供暖时间为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3月15日,但我公司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命令,于2006年11月7日开始提前供暖,应加收提前供暖费。因此,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供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我公司供暖费共计75 383.35元,目前某公司已支付我公司42 833.3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某公司给付我公司供暖费共计32 550.05元;2、要求某公司以32 550.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的延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
    被告某公司辩称,关于2006年至2007年度的供暖费,我公司已经与供暖公司签订了供暖合同,供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我们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且供暖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我公司不同意供暖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前身为北京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0月,北京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供暖公司(甲方)签订《供暖协议书》,约定:“一、乙方单位居住或使用甲方单位负责供暖的房屋,甲方按文件规定收款标准,每年一次性收取本年度的供暖费,如乙方采暖房屋(操作室、娱乐厅、餐厅)的空间高度超过4米,应按每建筑平方米的收费标准双倍收取。二、乙方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三、乙方不得擅自在散热器及管路上加装放水装置。四、甲方自每年11月15日起次年3月15日止,为乙方供暖,室内(卧室、客厅、办公室)温度不低于门头沟供暖管理部门规定。五、为保证供暖用煤,在供暖开始前,乙方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前,应将本年度供暖费一次性交付甲方。六、乙方不能按期交付供暖费,甲方自应交费年份的11月15日起,每天加收乙方供暖费总额1%的滞纳金。11月30日后再不交纳供暖费,甲方中断供暖,责任由乙方自负。七、收费标准原则上按门头沟区房管局当年通知执行,遇调价按新文件协商执行。原标准作废。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九、乙方采暖建筑面积2089.43平方米(普通房屋),每平方米收费20.5元。乙方采暖建筑面积/平方米(超过4米房屋),每平方米收费/元。合计金额肆万贰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整。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供暖公司提供了供暖服务。某给付供暖公司供暖费共计42 833.3元。
    [16:49:06]
  • [嘉宾法官]:
    另查,北京市物价局发布的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规定,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用户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京政管字[2006]424号文件规定,2006-2007年度采暖季,燃煤锅炉供热单位承担的居民采暖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每平方米每采暖季3.43元的标准对供热单位进行补贴。本院认为,供暖公司与某公司订立的《供暖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供暖公司所提出《供暖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2006年至2007年度采暖季,供暖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供暖义务,某公司也已依约向供暖公司给付了供暖费。关于供暖公司提出应按照其计算的采暖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的主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供暖公司提出某公司食堂的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应加倍收费的主张,虽然食堂双坡屋顶高约2.9米,双坡屋顶挑檐末端距离地面高约4.02米,但食堂内平顶棚将食堂双坡屋顶所形成空间与食堂墙体所形成空间隔离,且食堂平顶棚距离室内地面高度约为3.7米,而《供暖协议书》约定,如某公司采暖房屋的空间高度超过4米,应按每建筑平方米的收费标准的双倍收取,故供暖公司的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供暖公司提出应按照居民采暖所享受的政府补贴提高供暖费标准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供暖公司提出单层建筑高度超过2.8米、不足4米的三层楼厂房,应按比例加收超高供暖费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供暖公司提出因提前供暖应收取提前供暖费的主张,因供暖费系按照采暖季收取,并非按照供暖天数收取,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供暖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6:49:59]
  • [电台主持人]:
    那张法官给听众朋友们提一些好的建议吧。
    [ 嘉宾张源法官]: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供热单位要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来收取物业费,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二、锅炉供暖价格 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四、其它事项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给住户一些建议,1、拆改暖气不能妨害其他住户供暖,2、供暖温度不达标要留存证据,供热单位出具的证明、维修记录,但上述检修情况或特殊天气原因除外。注意北京市政府公布的供暖期提前情况。对供热单位提出以下建议1、进行巡视、巡检,对妨害用房正常取暖行为的,对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安全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处置;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供热单位无法制止和处置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举报。2、不能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数额。
    [16:55:28]
  • [电台主持人]:
    好的,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门头沟法院民三庭法官张源,再见。
    [16:56:49]
  • [嘉宾张源法官]: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
    [16:57:0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57:40]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同时感谢北京广播电台主持人庄兵,以及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书记员刘晴。
    [16:58:23]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6: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