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全景

通报会全景

一中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发言

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利发言

与会人员

北京高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发言
12月3日10时,一中院“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暨风险防范”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暨风险防范新闻通报会”。
    [09:59:37]
  • [主持人]:
    近年来,国家为了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增强了信贷资金管理。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人及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刚性需求日益增长,作为自助式融资手段的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壮大。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规范、缺乏监管、趋利性强等特点,容易产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的各种纠纷,甚至诱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一中院对辖区内近四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展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发布通报。通报会上,一中院将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六个特点,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举措,同时发布法官维权提示。
    [10:01:53]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马上就要开始,让我们一起共同关注。
    [10:04:01]
  • [主持人杨力]: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暨风险防范”通报会上和大家见面。
    [10:06:52]
  • [主持人杨力]: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台上就座的各位领导,他们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三副庭长李利。今天,我们还有幸请到了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办公室主任李琪,北京市政协委员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大家在百忙之中能抽出时间来我院参加此次通报会,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召开这次通报会的目的在于通过梳理和调研我院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向社会各界通报我院近年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及延伸审判职能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今天的会议议程分为四项。一、由一中院民三庭孙小平庭长介绍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情况;二、由一中院民三庭李利副庭长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并进行风险提示;三、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做相关发言。
    [10:10:25]
  • [主持人杨力]:
    首先请孙小平庭长就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介绍。
    [10:11:46]
  • [孙小平]: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感谢各位参加我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会。
    近年来,国家为了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增强了信贷资金管理。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人及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刚性需求日益增长,作为自助式融资手段的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壮大。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规范、缺乏监管、趋利性强等特点,容易产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的各种纠纷,甚至诱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我院对辖区内法院近四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发布本通报。
    [10:13:06]
  • [孙小平]: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第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资金用途从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
    根据审判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统计的数据,近几年我院辖区内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情况为:2010年收案3825件,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2795.04万元,涉企业借贷案件411件;2011年收案4464件,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30004.21万元,涉企业借贷案件518件;2012年收案4222件,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261894.37万元,涉企业借贷案件411件;2013年截止11月20日,收案4383件,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284388.93万元,涉企业借贷案件580件。该组数据显示,近年我院辖区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涉案诉讼标的及涉企业借贷案件数量均稳中有升,其中,涉案诉讼标的额增长幅度较大,借贷规模空前。从单个案件来看,诉讼标的额从一两千元到上亿元人民币不等,因资金用途不同而数额差距巨大。
    放贷主体从传统的个人逐渐演变成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职业放贷人,其中不乏企业借用个人名义出借款项,企图在特定历史时期规避企业间拆借合同或放贷合同的效力性问题。近四年的相关案件显示,民间借贷活动参与主体多元,职业化倾向初见端倪。
    [10:17:02]
  • [孙小平]:
    第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强,事实不易认定。
    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仅能提供双方转账凭证,但无法提供双方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或者,即使提供书面证据,但在借款数额、还款数额等相关事实上表述不明确。同时,我院近三年的二审民间借贷案件中,有5件案件因为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益,最终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借款的情形。
    [10:18:02]
  • [孙小平]:
    第三,诚信缺失现象普遍,虚假诉讼蔓延,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
    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诚信危机主要表现为借款人不按约定时间与方式返还本金、支付利息。进入诉讼程序后,则大量存在原被告为了各自利益隐瞒、编造案件事实、一二审陈述不一致、证人虚假作证等情况。
    其次,为了躲避、拖延债务,借款人往往拒不应诉或下落不明,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为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一定困难。当事人的下落不明也相应增加法院送达工作的内容与难度,占用较多司法资源,最终也给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再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容易出现原被告“手拉手”虚假诉讼,一方依据借条起诉还款,另一方认可借款事实,迅速骗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从而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我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尤其集中发生在拆迁补偿、分家析产等家庭纠纷中。比如,夫妻离婚后,一方父母利用其与儿女单方书写的虚假借条起诉夫妻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期待以此弥补离婚带来的损失。
    对我院近三年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数据统计,40%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朋好友等特殊关系,彼此之间因为诚信危机而积怨深重,矛盾突出,案结事难了。
    [10:18:50]
  • [孙小平]:
    第四,民间借贷与“赌债”、“情债”、经济犯罪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相交织。
    民间借贷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意,但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虽提交了借条、欠条,却系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筹码费等不同形式的“情债”、“赌债”。司法实践中,因其手段和方式隐蔽,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情债”、“赌债”的事实难以举证证明,相关法律关系难以认定。
    另外,在本院近三年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占5%比例的案件涉及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该类案件因范围广、参与人数众多,极易导致群体性危机事件的爆发。
    [10:23:24]
  • [孙小平]:
    第五,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
    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制,高利贷手段多样化,“隐形借贷”交易方式不断翻新。具体表现为:出借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低于借条上载明的数额或出借人在出借借款的同时,收取对方从该笔借款中返给自己的高额利息,俗称“砍头息”;或者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但将未还利息计入本金,多次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利滚利”,牟取高出法律规定利息上限的高利贷;或者以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变相开展融资业务,即在名为其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项下,收取巨额服务费、违约金形式的利息。
    [10:23:50]
  • [孙小平]:
    第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担保行为不规范,难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实践中,我们看到的不规范担保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不动产抵押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民间借贷活动中,虽然越来越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往往以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交付房产证即可,未进一步办理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二是以“房屋过户”方式担保主债权的实现。现实中频繁出现借款人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出借人或第三人,并与出借人签订房屋回赎条款,约定借款按时还清之日,出借人或第三人应及时将房屋再过户回借款人名下,由此担保债权的实现。但由于近几年房屋增值远远高于借款可期待利息,从而出现出借人不愿配合执行房屋回赎条款的相关纠纷。三是担保范围与担保形式不明确,仅在合同中注明由谁承担担保责任。四是保证人身份不明确,虽有人在保证人栏签字,但其主张自己仅是见证人、经办人,并无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或者,“保证人”实际占有并使用借款,实为借款人。
    [10:24:17]
  • [孙小平]:
    二、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举措
    在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壮大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环境,为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提供诚实理性的法律、道德环境,我院在近年来的审判工作中,形成了“以商事审判护航经济发展大局,以司法服务助推金融体制完善,以法制宣讲引导公众融资交易行为”的总体工作思路,主要开展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积极创新司法理念,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我国现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文件中。但由于立法时间早、可协调性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适用于中国经济发展转型期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的态势,我院积极创新金融司法理念,在商事审判业务庭内定期组织理论培训、发布经典案例,充分利用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会商疑难案件、交流审判经验,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
    受级别管辖中诉讼标的额因素的影响,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多为二审案件,因此对辖区内法院的审判监督尤为重要。我们在审判监督职能方面,一是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严格执行“五查法”。将“审查案件借贷合意,审查资金流转凭证,审查借款、还款具体数额,审查当事人相互关系,审查纠纷产生根源”作为二审程序审查模式,确保全面认真审理案件事实,杜绝单纯把借条作为定案依据的做法,有效防止非法利益合法化。二是进一步规范二审案件改判发回标准,以具体案件监督的方式,促进辖区法院之间法律认识及裁判尺度的统一。
    [10:27:49]
  • [孙小平]:
    第二,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化解矛盾与确保民生的双重工作思路出发,我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先强调做好调解工作。对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当事人之间大多存在亲朋好友、夫妻恋人、公司合伙人等特殊关系,交友与生活圈子有所重叠,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在此类案件中,我们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重在探询双方纠纷产生的根源,发动其共同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最终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彻底化解。对于涉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我们重在搭建双方当事人沟通的平台,注意体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自身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尝试将适当调整逾期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等作为调解内容,平衡各方利益,给中小企业留下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也有利于出借人债权实现。
    在注重调解工作的同时,我院也严格把握民商事审判规律与宗旨,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下,注意防止当事人拖延诉讼而造成的案件久调不决,公正高效的审理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做好当庭宣判与判后答疑工作,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等各环节清楚明白,确保案件处理透明化,让当事人看得到,信得过,“胜败皆明”,也为当事人以后的融资行为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
    [10:28:24]
  • [孙小平]:
    第三,以司法服务促进社会诚信机制建立,确保民间借贷健康规范发展。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多重因素,除了客观不能到期偿还以外,还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不诚信的道德环境有关。我们认为,我们不应止步于相关案件不同主体所涉合同有效性或借贷事实认定标准方面的探讨,更应该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确保民间借贷活动健康运行。为此,我们正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强调判决书论理部分的充分性,并及时将相关判决书发布到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查阅的网络平台。二是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以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社会现象进行评判与指引;三是落实司法建议工作,延伸审判职能,向立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发送相关建议,通过立法、行政监管与司法的全方位配合,防范个人、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以及债务危机的爆发;四是以庭审直播、研讨、授课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提高个人、企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自我防范意识。
    今天的通报只是我们相关工作中的一小步,我们希望能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与社会各界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展开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努力培养树立社会公众诚信意识,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管理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高速发展。
    [10:29:14]
  • [主持人杨力]:
    十分感谢孙小平庭长的精彩的发言,我院民三庭通过精心挑选,选取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七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当事人维权和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有较强的提示作用和指导意义。下面,有请我院民三庭李利副庭长进行典型案例的发布并对相关类型风险进行提示。
    [10:29:57]
  • [李利]:
    大家好,下面由我进行典型案例的发布并对相关类型风险进行提示。
    案例一,公公婆婆告儿子儿媳 借贷合意需证明
    儿子儿媳离婚后,公公婆婆拿着一张小两口婚姻存续期间签字的,抬头为“证明”的纸条,诉请儿子儿媳偿还其借款共计12万余元。《证明》上载明:“1、2011年年初买空调1万5千元;2、2011年10月28日交两限房维修基金、物业费、电视费、供暖费3万6千元;3、2012年3月交装修、家具费7万元;4、剩窗帘、暖气钱未交。”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虽然《证明》不是借条形式,但是儿子儿媳均在上签名,与夫妻共同记账的生活习惯不相吻合,并且该《证明》一直由公婆保管,也与记账的说法不对应。因此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判令儿子儿媳偿还公婆借款。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证明》不能证明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公婆出具的《证明》前三项内容均为某年月日为某种用途花费多少数额,体现的仅是钱款的用途和数额,特别是《证明》第4项“剩窗帘、暖气钱未交”,更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虽然在末尾有儿子、儿媳的签字,但是并没有体现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儿子儿媳与公婆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裁定驳回了公婆的起诉。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款项真实出借的事实。对于债权人仅以款项交付凭证为依据起诉借款人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债权人还应举证证明提供借款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我们更加注重审查真实的借贷合意,以确定是否存在真实借贷意思表示,防止打击报复、挽回损失等意图的虚假诉讼。也希望以此,提醒老百姓在离婚纠纷中,注意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都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离婚后仍是纠纷不断、烦恼不断。
    [10:31:21]
  • [李利]:
    案例二,砍头息 利滚利 高额利息不保护
    2010年3月,金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王某借款20万元。当日,王某从同一账户中取出现金2万元返还给金某,金某出具收条,记载“今收到王某交来叁月份利息贰万元整。”2010年5月,金某再次向王某账户上汇款10万元。同年9月,王某将上述两笔尚欠本金和利息重新向金某出具借条,记载“金某向王某提供31万元借款,借款日期从2010年9月8日到2010年10月8日止,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10%每月”。同年11月,双方再次签订借条,约定“金某向王某借款35万元,借款日期从2010年11月1日到2010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10%每月”。2011年5月,金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给付其现金10 000元,当日,双方第三次重新签订了欠条,将之前尚欠本金和利息合计为40万元,并约定“如不能按照本协议偿还欠款,欠款人自愿承担国家银行贷款利息肆倍的违约罚金”。随后,金某持40万元欠条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40万元欠款。本案在法官细心审查与耐心释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本案涉及到“砍头息”、“利滚利”、同时约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等民间借贷活动中常见的放贷计息方式。对于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我们掌握的标准是,1、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按实际借款数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2、债权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的,可以予以支持。3、当事人双方对逾期还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亦可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的,否则不予支持。
    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规范书写借条、欠条,如实记录借款和还款数额,防止债务人因对高利贷行为的举证不能而面临的巨大损失。出借人亦防止因高额利息的许诺,而签订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条款,最终导致自己的经济财产蒙受损失。
    [10:34:31]
  • [李利]:
    案例三,诉讼时效需注意 逾期主张担风险
    刘某与佟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3月9日,刘某向佟某借款3万元,2012年10月16日,刘某依据欠条诉至法院,要求佟某还款。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佟某虽在2007年3月9日出具的欠条,但是权利人刘某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有在其主张还款被拒后,才可以起算诉讼时效,故对佟某以欠条出具日起算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从而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佟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于2012年10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刘某与佟某均认可于2010年5月之前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虽双方对于具体主张权利的时间表述不一致,但能够确认在2010年5月之前刘某就应明知其权利受侵害,至2012年10月16日的两年内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向佟某主张过权利,故刘某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从而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持既定社会秩序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若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将面临自己的债权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的窘境。具体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于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之日起计算。因此,债权人应该关注债务履行期限、宽限期届满之日、第一次主张还款日这几个时间点,并且注意收集债务人承诺还款的书面证据,确保在司法程序中有效实现自己的债权。
    [10:35:43]
  • [李利]:
    案例四,丈夫生前借款 妻子被判还债
    2012年4月,康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4个月后康某突然去世,生前对吴某的借款分文未还。于是,吴某将康某的妻子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吴某借款。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崔某之夫康某向吴某借款,为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吴某要求崔某归还借款,应予以支持。崔某不服,认为该债务为康某个人债务,应以康某个人财产清偿,故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本案中,崔某与康某系夫妻关系,且不存在财产分割约定,在崔某不能证明本案债务为康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崔某在本案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康某借款系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故二审法院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我们采用以下标准: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婚前所借款项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借款,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对于借款存在夫妻合意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承担证明责任。
    相应地,当事人为了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或"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就应该从借款用途、夫妻双方的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等方面提供相应证据,确保自己权益的实现。
    [10:36:55]
  • [李利]:
    案例五,汇款参加资本运作 涉经济犯罪不保护
    朱某以银行汇款凭证到法院起诉李某还款,李某辩称朱某将钱汇至自己帐户,是为参加资本运作项目,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朱某虽未能提供借条以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但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朱某通过银行汇入李某帐户内20 600元的事实。故最终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朱某称其与李某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了汇款凭证,但上述汇款凭证仅反映出李某向朱某汇款20 600元的事实,无法体现双方对该笔借款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不能当然得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结论。而另一方面,李某称该笔钱款系朱某参与资本运作的投资款,并称所谓的资本运作过程,即利用业务计划、价值远景等概念,吸引他人投资,从中提取资金分成。本院认为,所谓资本运作本质上属于传销,更为恶劣的是,其传销内容不涉及任何具体的项目,而是利用某一个虚构的经营计划来吸引他人投资,实为非法传销。在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款项往来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李某在诉讼中确认上述20 600元系资金传销款项的情况下,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从而撤销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集资诈骗,有的涉及买官卖官,有的涉及传销等“资本运作”,对此,广大群众应该擦亮眼睛,不要被许诺的高额回报或规划的美好愿景所迷惑,盲目将辛苦挣来的钱款投入到不受法律保护的活动中去,造成不必要的各种损失。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涉嫌赌博、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犯罪,或者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我们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10:41:13]
  • [李利]:
    案例六,主张债务无真实证据 因利害关系庭上自认无效
    林某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关某,离婚后,林某与谢某同居,并生下非婚生子女刘某。林某去世后,谢某之母杨女士将林某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刘某与关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林某生前所欠的60万元债务。因刘某年幼,其母亲谢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认可该笔债务并表示愿意偿还,关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关某与刘某共同返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万元,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杨女士与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谢某系母女关系,刘某与关某分别继承林某30万元存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杨女士系刘某的外祖母,双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鉴于本案诉讼发生在刘某与关某继承林某遗产的过程中,杨女士应就借条上林某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出借相应款项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其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未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关某并未承认刘某自认的事实,其不应该基于刘某的自认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综上,由于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杨女士与林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应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一定比例的虚假诉讼。其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以"夫妻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公司破产前债务"等名义向自己关系人伪造借条、大量举债,并由关系人向法院起诉,自己作为被告认可该笔债务,试图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从而达到将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等最大限度的归个人所有的目的。这些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的正当利益,也严重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我们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纠纷产生的根源等事实。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起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10:42:12]
  • [李利]:
    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这样一类新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若能按期还款,出借人就将该套房屋返还"的房屋回赎条款。由于近几年房屋增值速度较快,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不愿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中的回赎条款,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纠纷。
    法官提示,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我们倾向于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若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可释明其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变更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相关融资行为中,当事人应注意将自己的真实意图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双方产生诉讼纠纷后,法官能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真实意图,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44:10]
  • [主持人杨力]:
    下面进入此次通报会最后一项议程,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鸥发言。
    [10:44:41]
  • [陈海鸥]:
    各位代表委员、嘉宾各位上午好,首先感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进行本次“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为各级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起到了良纠纷案件好的作用。下面我说一下刚才报告的整体情况:我们现在把涉及到所有自然人和企业的借贷、民间借贷合并为一个审判庭。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发展悄然异化,高风险,纠纷多,民间借贷数量始终处于高位运行的态势,并且逐递增。
    [11:14:46]
  • [陈海鸥]:
    我们在2012年成立了专门调研小组,近期准备出来出台民间借贷案件相关规定,对案件的特点、难点及时进行梳理总结,为全市法院提供基础材料。
    [11:18:49]
  • [陈海鸥]:
    最后,感谢一中院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感谢各位媒体的大力呼吁,民间借贷的健康规范发展,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谢谢各位!
    [11:20:10]
  • [主持人杨力]:
    各位来宾,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今天下午3点至4点,我们将通过新浪微博,以"微访谈"的形式现场回答网友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提问,我们在此邀请各位媒体与代表参与网络互动。再次感谢各位来宾的积极参与。
    散会。
    [11:20:47]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一中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各位网友,再见!
    [11: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