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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审理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09:55:34]
- [主持人]:各位来宾、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此举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审理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晓霞,也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首先,我代表一中院和民二庭对今天到场的各位来宾和媒体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欢迎,感谢各位朋友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我院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10:03:35]
- [主持人]: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国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萍。近年来,通过网络平台和手段实施的侵犯人格权的现象日益多发,此类案件一直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会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我们一中院加强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和研究,全面梳理和总结此类案件的特征及多发成因。今天在此举行通报会,向大家反馈我院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研究成果,同时对广大社会公众如何在网络领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出提示和建议。[10:05:30]
- [主持人]:今天的会议议程主要有两项:一、由一中院孙国鸣副院长介绍我院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审理和研究的总体情况;二、由一中院民二庭高萍庭长对如何在网络领域维护自身权益做出提示建议。首先请孙国鸣副院长就我院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审理研究情况进行介绍。[10:05:41]
- [孙国鸣院长]:各位嘉宾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一中院党组,对今天到来的参加通报会的媒体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10:08:11]
- [孙国鸣院长]: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新兴媒体形式和传播方式对公众的网络行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改变。在这种全民参与的信息化大潮背景下,借由网络平台和网络传播方式的侵权案件随之日益频发,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趋势。在各类网络侵权的案件中,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案件尤为受到关注。涉网络侵犯案件逐渐成为当前民事纠纷中社会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矛盾冲突尤为激烈,同时也是法院审理和调解难度最困难的一类案件。在当前网络生活化、生活网络化的潮流下,进一步明确网络领域民事行为规则,划定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界限,平衡保护网络行为自由和个人人格权利已成为司法审判和网络环境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一中院对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在此对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分析总结出的相关经验和成果予以通报。[10:08:55]
- [孙国鸣院长]: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我院近三年审理涉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的基本情况。从我院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当前涉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已经逐渐成为人格权案件的一个重要类型,近三年来,我院共审理各类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209件,其中名誉权案件74件、肖像权案件40件,隐私权案件34件,姓名权案件21件,其他各类人格权纠纷40件。从案件受理上看,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我院2010年审结该类案件38件,2011年46件,2012年75件,2013年上半年50件,随着网络运用的普及和便捷,涉网络侵权案件逐年上升、日益多发。二是在侵犯人格权类案件中,通过网络方式实施侵权已成为最主要的方式。在我院近三年审理的侵犯人格权类案件当中,涉网络的案件占到了四分之三,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迅速性,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便利,也使得侵权事实难以逆转。三是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呈现较强的名人效应。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有较大一部分涉及知名公众人物,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我院通过对这些案件审理和报道,起到了在网络领域确立行为规则,明确权利保护界限的作用。[10:15:17]
- [孙国鸣院长]:第一是网络侵权的方式呈现多样性。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相比于传统侵权方式的一些重要特征在于其手段和方式的多样性。网络上存在多样的信息平台和传播手段,比如网页新闻、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微信、搜索引擎等等,这些发布平台及其各自特有的交互方式均能成为侵权行为媒介和手段,侵权人可以将带有侵权性质的内容,通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置顶、排名、链接等多样化的方式进行传播,并且这些方式可以反复综合运用。随着网络平台和社交方式的日益发展,侵权手段还可能进一步拓展和丰富。这也是当前网络侵权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10:15:41]
- [孙国鸣院长]:第二是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呈现扩散性。网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信息传播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辐射性,侵权行为的后果极易得到扩散、放大甚至恶化。一篇带有侵权性质的文章或者图片,一旦通过网络方式传播,其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和损害后果就很难被准确量化,在多种传播手段的交互作用下,可能会被迅速转载、转发、下载。损害行为一旦出现,便呈现不可逆转和不可控制的趋势,损害后果呈几何级数的扩散,损害范围不断扩展和叠加。[10:16:18]
- [孙国鸣院长]:第三是网络侵权主体呈现连锁性。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侵权主体,包括网络用户,网络内容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等责任主体。由于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普通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商难以对信息内容是否侵权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准确的判断,一个侵权内容的发布,可能造成对该信息进行转载、转发、评论等方式传播主体成为连锁的责任主体。[10:16:46]
- [孙国鸣院长]:第四是侵害权利呈现复合性。网络领域的侵犯人格权案件,其所侵害的权利和对象往往不是单一的,一个侵权行为可能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多项权利。这一方面是因为各类人格权本身固有的关联性,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多媒体技术得到充分运用和展现,信息内容可兼容语言、文字、肖像、视频等多种要素,使得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权利被同时侵害的可能大大增加。如马拉多纳诉上海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马拉多纳即认为其姓名权、肖像权均受到侵害。六小龄童诉蓝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六小龄童认为其名誉权、肖像权均受侵害。[10:17:12]
- 孙国鸣院长:第五是网络侵权案件利益保护的平衡性。涉网络侵权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个人人格权利与他人言论自由、合理使用以及网络经营者的义务的利益平衡问题。随着个人生活不断被网络化、公开化,个人人格权利的保护边界也在随之而变化。比如说,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将自己的一些个人信息或肖像图片予以公布,而其社交平台上的好友将以上内容进行转发,是否构成对肖像权或隐私权的侵犯,就值得进一步研究。要根据网络平台的技术特点和互动方式,考虑调整权利保护的边界。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考虑与网络言论自由、行为自由的平衡。对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设定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充分考虑其对他人权利保护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因此,在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中,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是我们司法判断的重要内容。 [10:17:47]
- 孙国鸣院长:第六是网络侵权行为立法规定的局限性。在我国当前立法中,对涉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集中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而面临极其复杂多样网络侵权行为,仅仅这一条规定对于司法审判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社会公众反响强烈的面对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骚扰,是否应享有网络安宁权的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和对虚拟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如何保护等问题,立法还未予明确。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普通网络用户的义务和责任问题,目前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尚未明确具体的行为规则。值得欣喜的是,目前有关于涉网络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在紧张的制定之中,其正式颁布后必将有效的规制各类主体的网络行为。 [10:18:06]
- [孙国鸣院长]:针对以上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的特征,为了使公民个人的人格权利在网络领域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促进和保障网络市场健康发展,我院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加强案件审理和调查研究,实施专业化审判机制和类型化审理对策。我院对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实施专业化审判,统一由民二庭进行审理,培养了一批对此领域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深厚理论功底的专业法官。在注重对个案的公正审理的同时,加强案件类型化的总结研究。2012年,我院将涉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司法实务问题列为重点调研课题,由民二庭进行专项调研。调研的成果转化为我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规范性指导意见,并整理为立法建议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我院民二庭法官积极参与当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制定,应邀参加立法座谈会,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有效的推动了立法进程。在案件的具体审理上,形成了明确统一的类型化案件审理思路和对策,比如在权益类型上提出对网络安宁权进行保护;在网络主体类型上,区分完全虚拟主体和复合虚拟主体;在侵权责任认定上,提出在侵权行为、侵权后果认定的基础上,推定主观过错规则;在权利义务设置上,提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形式审查义务;在损害后果认定上,提出责任主体区分原则、不得重复求偿原则、范围覆盖与持续时间一致原则三大判断原则等等。我院实施的专业化、类型化和精细化审理模式,使得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一批知名大案的处理结果也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好评。[10:18:36]
- [孙国鸣院长]:第二注重社会宣传,发布典型案例,对网络领域行为规则形成有效指引。为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评价,同时也以司法审判确立和指引各类网络主体的行为规则。我院对涉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案件十分注重社会宣传。对马拉多纳姓名权、肖像权纠纷案;六小龄童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等公众和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均通过媒体进行庭审直播,对案件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我院法官先后多次接受新华社、北京青年报等媒体采访,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栏目,在北京日报、工人日报等媒体上刊登法官说法文章等,就此类型案件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答疑解惑,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渠道和方式,力求将司法判断的取向和思路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在网络领域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不同主体在网络领域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在网络世界的行为规则。[10:19:51]
- [孙国鸣院长]:第三是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互动沟通,形成多维立体的权利保护屏障。我们深刻认识到,要营造健康纯净的网络环境,需要网络用户的自身行为约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勤勉管理以及司法救济的有利保障三个方面共同努力。就此,我院着力构建由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管和法律保障有力到位的三位一体权利保护体系。通过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利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契机,充分向社会公众明确网络领域行为规范。通过与各大网络服务机构加强联动沟通,了解其网络审查的技术特点,指出其网络监管的漏洞和法律风险,提升网络经营者的权利保护意识,督促和加强其对涉网络侵权行为的排除和打击,共同构筑公众权利保护的有力屏障。[10:22:11]
- [孙国鸣院长]:今天的通报会同样也是抱着这样的一个初衷和目的,希望社会各界能在广泛了解我们司法审判工作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共同维护我们在网络领域的合法权利,营造一个开放、自由、健康而又充满活力和生机的网络世界。随后,我院民二庭的高萍庭长将就个人如何在网络领域正确维护自身权利进行提示和说明。谢谢大家![10:22:47]
- [主持人张晓霞]:孙院长的发言全面系统的分析总结了此类案件当前的趋势、案件的主要特征以及我们今后工作的举措和方向,也向大家表明了我们一中院抓好此类案件审理工作的能力和决心。下面由我院民二庭高萍庭长就如何做好在网络领域合法理性维权,维权过程中的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做出提示。[10:23:28]
- [高萍]:大家好,根据我们对实际案例的研究总结,结合当前网络领域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和现象,针对一般公众和网民如何在网络活动正当维护自身合法人格权利做出提示建议,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五方面的注意。[10:27:26]
- [高萍]:一、注意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构成侵权。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发布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的言论,很容易完成,特别是在论坛、微博等平台中只要轻轻一点,言论便可以公开发布,可能行为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以程某诉邓某侵犯隐私权一案为例,程某、邓某本是男女朋友,因琐事发生争执,邓某心中郁结,遂在自己的QQ空间中将自己之前拍摄的程某的私密照片放置网上,并加以评论。庭审中邓某描述当时以为自己的QQ好友非常少,没什么人能够看到照片,自己只是一时气愤而为,但实际上这已经构成对程某隐私权的侵犯。由于互联网具有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性等特点,言论通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往往是行为人不可预知的。因此我们要比在现实生活中更为谨慎地规范自我的网络言行:(1)规范自己的用语。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2)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时候,要征得权利人允许,避免擅自使用。(3)在计算机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利用技术手段窥探别人的文件,未经许可而不擅自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尊重他人的隐私,要注意避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注意为他人保守秘密。(4)不发布骚扰性的网络信息,维护他人的网络安宁。[10:28:04]
- [高萍]:二、注意及时向网络服务商通知侵权事实。《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闫某诉a网络公司、b网络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一案中,法院认定a网络公司在接到闫某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制止侵权影响扩大,公司应对闫某所遭受的侵权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而b网络公司接到闫某的通知后及时作出了删除、断链等处理,在其有技术控制力的范围内防止了闫某遭受的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b网络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发现权利被侵害后,应及时和网站进行联系,向其发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的通知。如在通过上述沟通,不能达到满意维权效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障权利。[10:29:36]
- [高萍]:三、注意将虚拟主体和现实主体进行对应。在现实生活中人格权都是由特定的主体所享有,主体具有确定性,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我们所面对的不是真实和可以辨识的个人,而是作为个人代号的网名、IP地址等符号或数字。以程某某诉张某以及张某反诉程某某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为例,针对本诉,法院以没有证据表明某某等网名是程某某所使用,故以上述网名发表的内容,不能认定是对程某某的权利侵犯;针对反诉,法院又以张某未就天某、我想说句公道话系程某某所使用网名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张某关于上述贴子系程某某所发布的事实不能确认,作出了相应判决。因此,将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进行对应就显得尤为重要。(1)在实名注册的情况下,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比较容易和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主体进行对应。(2)非实名注册情况下,则需要通过民事主体在网络中直接披露其现实社会民事主体名称、肖像、工作等信息或者根据其社会知名度,使公众将虚拟主体和现实民事主体实现对等联系。如潘石屹在新浪的微博账号"潘石屹"、罗永浩的微博账号"罗永浩可爱多",网络名人"芙蓉姐姐",都能够通过实名外的相关信息进行对应。[10:30:38]
- [高萍]:四、注意加强网络证据的提取、收集和保存。网络证据的收集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打印输出、拷贝、拍照、摄像、数字解密、数据恢复等。(1)被侵权人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页和数据进行保存。(2)应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以便获得网站的技术支持,该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要保存信息的原因、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3)证据保存的过程最好进行公证,电子证据极易进行更改,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此类证据效力较高。如刘某诉李某、某某网络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以刘某提供的相关网络视频截图的打印件未经公证,未予采纳其事实主张。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交了经过公证的上述视频截图打印件,该证据虽然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但法院认为该公证属于对一审所提交证据的完善与补充,应当对该两份公证证据做出认定。从而认定了李某、某某网络公司侵权的事实。(4)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10:31:20]
- [高萍]:五、注意选择恰当的责任承担方式。在侵害网络人格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采取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1)停止侵害。其基本方式就是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如果是被公开发表,可以通知网站进行删除,如果某种侵权的信息被他人所采纳储存,受害人也有权要求任何储存该信息的人予以彻底删除。(2)消除影响,在网络侵权的情况下,需要侵权人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来消除影响。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公告可以要求在侵权网页上发布,也可以要求在国内外知名网页上进行同步发布。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一旦在原来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上发出,应当刊载在显著位置。其次,在刊登公告的媒介选择上不能选择《人民日报》等党报党刊。(3)赔礼道歉。因为互联网传播的无边界性和受众的无限性,赔礼道歉公告一旦发布就会对侵权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甚至比赔偿精神损害更能起到抚慰受害人的作用。(4)赔偿损失。对具有财产利用价值的人格权可以要求损失赔偿。比如在网上擅自利用他人肖像发布广告。在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问题上,不能单纯根据现实空间中实际营利的计算标准,更需要通过网络的点击量等来判断侵权后果波及范围,据此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5)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在网络侵权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可以确定该行为已经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可以视网络侵权的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我院统计的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中,法院确定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起诉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从2000元到100万不等,法院判决从200元到100 000元不等。精神损害往往取决于侵权人的一种刺激的强度。过错之大小和性质,是确定抚慰金额的重要因素。若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或是过失,手段非常的恶劣,方式残忍,反悔态度不良好等都会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更加严重,请求赔偿的数额也一般较高。[10:32:48]
- [高萍]:以上的维权提示和相关建议是我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领域典型案例中归纳总结而来,希望能帮助和促进广大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避免产生侵权行为,同时在权利被侵害时,通过正当的途径快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0:36:40]
- [主持人张晓霞]:各位来宾,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参与支持。另外,今天下午三点至四点我们将通过新浪微博,以“微访谈”的形式现场回答网友们关于涉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的相关提问,我们在此邀请各位媒体与代表参与网络互动。散会。[10:39:04]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一中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42:05]
- [声明]:本次直播图文实录并非规范文本,仅记录活动大概内容,不具有正式效力。[10:4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