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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复查工作情况”通报会。[10:01:18]
- [主持人]:通报会马上就要开始,让我们一起共同关注。[10:04:27]
- [主持人姚莉]: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复查工作情况”的通报会,我是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姚莉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杨祖石作发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玉林电视台、玉林日报、玉林晚报等新闻媒体的记者。下面,请杨副庭长作新闻发布。[10:13:26]
- [杨祖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复查和再审。”的精神要求,今年,我院审判监督庭在原来职能基础上增设了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复查职能,负责辖区当事人不服一、二审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复查和再审。一年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实是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指导思想,切实纠正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行政案件,全面推动了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10:15:26]
- [杨祖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主要以此三个条文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三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0:16:02]
- [杨祖石]:一、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复查情况1、对于申请再审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我院的具体做法是由当事人向我院提交申请再审申诉书,立案庭编排案号移交审判监督庭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随后由审判监督庭主办法官审查,案件经过听证程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通知或裁定的处理意见,根据我院制订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定》必须提交讨论决定,再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10:18:59]
- 2、坚持依法纠正错误生效裁判,妥善处理申请再审案件。在申诉复查环节,我院严格复查原生效法律文书证据采用、法律适用等问题,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分析并及时通知到庭举行听证会,认真收集意见、澄清是非、消除误会、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监庭对每件申请再审案件,经主持听证、审查并合议,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立案再审纠正,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息社会矛盾与纷争。对于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申请再审案件,加大力度,多请示多汇报,确保稳妥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19:26]
- 3、加强申请再审案件服判息诉工作。在审查再审案件中,争取各级党委、人大的支持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今年7月,审监庭受理了兴业县一起涉及山权林权纠纷行政申诉复查案件,该案申请再审人不服生效判决,多次组织人员到政府、人大和法院上访,上访人员情绪十分激动。承办案件的主办法官和合议庭以及院领导本着对法律、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态度,对当事人在申诉中提出的问题,多次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三次召集协调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共同商榷解决纠纷方案。同时,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不畏艰巨两次踏进远离村、镇的深山老林,实地查看当事人争议的山岭,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切实做好息诉工作。 [10:20:24]
- [杨祖石]:二、现行行政案件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缺陷1、行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法定条件不明确,导致行政案件进入再审难。我们知道,各类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无论是适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均应如此,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要进入再审程序,却未作任何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保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但再审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呢?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给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再审申请时增加了困难。[10:21:01]
- 一是使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时,难于准确把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导致常与再审申请人发生争议,申请人说申请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认为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但又找不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对申请人进行解释,导致行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难,造成当事人反复缠诉和越级上访,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是一旦案件决定再审后,审判人员在制作再审裁定书时,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制的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规定,决定再审裁定书要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决定再审的民事裁定书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项,可决定再审的行政裁定书却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可引用。[10:21:31] - 2、有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法院级别不明确,行政案件进入审程序后,应作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维持、撤销两难。《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但未规定由那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从上述规定来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对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进行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进行再审。 [10:22:01]
- [杨祖石]: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来看,似乎基层人民法院又无权审理行政再审案件,因为这三条都只规定了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或不当的,均使用了撤销原审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或审理。从这一规定来看,只有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发回重审、指令受理或审理的裁定,但对目前承担大部分再审任务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说,是否有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后,应该作如何处理,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导致在审判工作中,对于需要撤销原判的案件,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引用,形成了两难的境地。[10:22:39]
- [杨祖石]:三、完善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制度[10:23:02]
- 1、规范、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一是要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这主要从二个方面来规定,一方面具体列举再审必需具备的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列举不得申请再审的具体情形。二是应规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必须经过了二审程序。对没有经过二审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堵塞当事人不打二审打再审的路,使行政争议尽快了结,以体现行政行为效率优先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应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限,同时给予必要的补救手段。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及时地审查,审查时间以一个月为宜。对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确保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不被剥夺。 [10:23:21]
- 2、合理界定申请再审的条件和证据认定标准。再审改革最关键的是对申诉和改判的理由要有限制,具体涉及到事实和证据问题,证据成为改革的核心,证据效力又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至于行政再审案件的具体条件应如何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行政诉讼的特点,再综合近年来专家的论述来确定。这也是行政再审改革的关键之处,这一步走好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就疏通了,当事人的缠诉和越级上访问题将会得到根本的改变。 [10:23:36]
- [杨祖石]:行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开庭审理后,是否应当维持还是改判,这又是一个关键点,法律对此应当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尽可能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这也是解决当事人缠诉和越级上访问题立足点。这主要涉及到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问题,而证据又是决定案件是否改判的关键问题,对此,法律应有明确的规定。如应该明确当事人的再审诉讼中是否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当新的证据与原审认定的证据相矛盾时,能否以新的证据来作为撤消原判的证据等,特别是应该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在原审中因未提交证据而导致败诉后,而又以有证据为由申请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时,在再审时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撤消原判的证据。[10:25:24]
- [杨祖石]:行政再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行政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对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努力把该项工作推上新的台阶!谢谢各记者朋友的到来![10:26:06]
- [主持人姚莉]: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杨副庭长的介绍。谢谢大家!散会。[10:30:41]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0:3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