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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发布会。[09:50:36]
- [主持人]:先向大家介绍本次通报会的内容: 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后,购车指标一号难求。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2013年11月2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当期约有174万人参加摇号,配置个人指标总数18293个,中签率约为1:94.3。同时,购车指标通过电脑摇号的形式随机进行分配,也造成了指标分配中的结构性短缺。上述背景下,实践中出现了旨在规避政策的购车指标转让行为,并且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为了规范和指导购车指标的有序使用,一中院对北京市法院系统近年来出现的购车指标转让案件进行了调研,将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购买购车指标的法律风险向媒体和公众作以通报.[09:51:24]
- [杜卫红]: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北京一中院,我是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非常感谢大家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我院举行的购车指标转让案件特点暨风险提示通报会。[10:02:22]
- [杜卫红]: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实施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同日,北京市属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实施细则。上述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在促进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当事人通过“转让”购车指标规避政策的现象,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诉讼。近期,北京一中院对审理的购车指标转让案件进行了调研,现将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购买购车指标的法律风险进行通报。[10:02:46]
- [杜卫红]:今天的通报会分为两个议程,首先,由我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介绍购车指标转让案件的特点并给出合理利用购车指标的提示和建议;接下来,由我院民四庭法官梁睿结合具体案例说明购车指标转让后各方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10:03:08]
- [杜卫红]:下面我们进行会议第一项,请我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介绍购车指标转让案件的特点并对合理使用购车指标提出相关建议。[10:03:23]
- [张家华]: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感谢各位参加我院举行的关于购车指标转让案件特点暨风险提示通报会。[10:04:03] - [张家华]: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后,购车指标一号难求。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2013年11月26日公布的数据,当期约有一百七十四万人参加摇号,配置个人指标总数一万八千二百九十三个,中签率约为1:94.3。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发布的“北京市2014-2017年小客车数量调控方案”,明年起年度指标配置总量将由24万个减少到15万个,购车指标的供求缺口将进一步扩大。[10:04:30]
- [张家华]:同时,购车指标通过电脑摇号的形式随机分配,有些急需用车的人长期无法取得购车指标,有些取得指标的人短时间内又没有购车需求,这也造成了指标分配的结构性问题。购车指标的稀缺性,特别是结构性问题,意味着有些当事人具有转让购车指标的动机,事实上,从我们的审判实践来看,北京法院辖区内已经出现了不少旨在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的购车指标转让行为,并且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10:04:50]
- [张家华]:这一新出现的纠纷类型引起了一中院商事审判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引导购车指标有效利用,我院民四庭于近期对近年来出现的购车指标转让案件进行了调研,调研过程中,我们认真总结了购车指标转让案件的突出特点,仔细分析了买卖购车指标可能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并就如何有效利用购车指标给消费者提出了建议。在这里我们把有关情况向各位在场的朋友和广大公众做一个通报。[10:05:12]
- [张家华]: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现阶段购车指标转让案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10:05:31]
- [张家华]:第一个特点是交易形式特定。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购车指标转让合同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借名购车型,即指标受让人出资购买车辆后登记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车辆由指标受让人实际使用,并由指标受让人向指标出让人支付一定指标使用费。这种交易形式多见于新车买卖。另一种是暂缓过户型,即指标受让人出资购买指标出让人所有的车辆,车辆交付后由指标受让人实际使用,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由指标受让人向指标出让人支付一定指标使用费。这种交易形式主要出现于二手车买卖的场合。[10:05:59]
- [张家华]:第二个特点是转让方式特殊。购车指标转让的特殊性在于,购车指标的“转让”不是现实的、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一种意识上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转让前后,购车指标始终都在指标出让人名下,名义上一直都是指标出让人在使用指标,所不同的是,购车指标转让后,指标出让人实际上并没有购买车辆,真正购买车辆并使用的是指标受让人。[10:06:33]
- [张家华]:这种转让方式在结果上表现为“借名登记”“车户分离”,即:车辆登记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车辆所有权归指标受让人所有,同时指标受让人须为“借名登记”支付一定的费用。通常情况下,为了在车户分离状况下更好的使用车辆,当事人在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事故责任由指标受让人承担、指标出让人负有配合办理保险、年检等手续的义务,还有的合同中,会对购车指标的转让期限作出约定,并商定指标受让人取得指标后,指标出让人须无条件办理过户。[10:07:04]
- [张家华]:第三个特点是法律关系不稳定。购车指标转让期间,任何导致当事人用车需求改变或合作基础丧失的因素都可能引发纠纷,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常见的诉讼原因有:指标出让人用车需求改变,需要实际用车了,想收回指标而起诉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指标受让人取得购车指标后因过户费用负担等问题与出让人产生争议,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等。[10:07:12]
- [张家华]:当事人之间买卖购车指标的目的,是希望实现指标的有效利用。然而,购买购车指标虽然能够满足一时的用车需求,但由此却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具体而言:[10:07:34]
- [张家华]:一是法律关系不稳定纠纷多发。前面已经提到,通过购车指标转让合同设定的法律关系极不稳定,任何导致当事人用车需求改变或合作基础丧失的因素都可能引发纠纷。纠纷产生后,当事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势必会影响对购车指标和车辆的有效利用。[10:07:52]
- [张家华]:二是行政处罚后果严重。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借用、租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能受到撤销机动车登记的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被撤销后,借用、租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一方,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其现有车辆未登记前不得上路行驶,而指标出让人一方,则面临丧失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的风险。[10:09:28]
- [张家华]:三是收回指标困难重重。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购车指标作为一种与身份绑定的购车资格,具有一次使用一次用尽的特点。指标出让人转让购车指标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想要自己使用车辆,只能通过两种方式收回购车指标,一是指标受让人将车辆卖给他人后,指标出让人自动取得更新指标;二是指标出让人回购指标受让人所有的车辆,变相恢复指标的利用。但在现行政策下,这两种收回指标的方式都面临许多困难,往往难以实现。[10:10:38]
- [张家华]:不难看出,购买购车指标固然能够满足一时之需,但由此给交易双方带来的潜在风险却可能导致得不偿失。这里,我们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提出合理使用购车指标的三点建议:[10:11:30]
- [张家华]:一是对于想要购车的消费者,应当避免采用转让购车指标的方式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以免引起纠纷。在取得购车指标前,消费者可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绿色出行,也可以到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使用。[10:11:43]
- [张家华]:二是对于持有指标的准车主,请勿将购车指标转让给他人。转让指标后,将来自身用车需求改变时,想要收回指标会面临很多困难;相反,按照现行政策,摇到指标后在六个月期限内不买车的后果,仅仅是指标自动作废。指标作废后,申请人重新申请参加摇号并不会受到影响。[10:12:11]
- [张家华]:三是对于已经转让购车指标的交易双方,条件允许时请主动消除车户分离状态。如果指标受让人自身取得了购车指标。双方具备了办理过户的条件,那么无论此前双方如何约定,都应当尽快协商办理过户登记,将车辆过户到指标受让人名下,彻底消除车户分离的纠纷隐患。[10:12:58]
- [张家华]:同时,我院在审理购车指标转让案件时,也会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向当事人披露相应的法律风险,鼓励指标出让人通过自愿回购车辆的方式与指标受让人达成和解,确保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10:13:11]
- [张家华]:以上是对购车指标转让案件的特点所做的简要介绍,以及针对购买购车指标出现的问题所做的提示和建议。谢谢大家![10:13:20]
- [杜卫红]:十分感谢张家华庭长的发言,下面有请我院民四庭法官梁睿介绍下购车指标的特点,并结合案例具体说明购车指标转让后各方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10:13:57]
- [梁睿]: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刚才张家华庭长介绍了购车指标转让案件的特点并对合理利用购车指标给出了建议。下面,我介绍购车指标的特点并结合具体案件对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法律风险进行说明。[10:15:16] - [梁睿]:首先,我介绍一下现行政策下个人购车指标的特点:[10:15:34]
- [梁睿]:一、购车指标需依附于特定条件的人才能产生。购车指标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人经过特定程序形成。现行政策下,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前述条件的人,经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其指标。[10:15:48]
- [梁睿]:二、购车指标无偿取得,不得转让。购车指标依其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更新取得。原始取得就是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是购车指标的证明文件。更新取得是指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指标更新,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不管依据何种方式取得的转标均不得转让。[10:17:19]
- [梁睿]:三、购车指标在与特定车辆结合前或分离后的存续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也就是说特定的人在取得购车指标后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购车指标与合法取得的车辆结合并进行车辆登记,否则指标将作废。原始取得指标的,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自动更新指标的,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10:17:34]
- [梁睿]:四、购车指标具有一次取得一次用尽,可循环使用的特点。原始取得购车指标后,在6个月内如果完成机动车登记,则购车指标归申请人享有。只要车在,购车指标就在,车主不能再额外获得购车指标。车辆报废或转让后,取得更新指标的,只要更新指标的申请人愿意且有能力买车,就可以一直使用这一指标。[10:18:21]
- [梁睿]:下面,我说明一下买卖购车指标可能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为了便于理解,我院将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汇总并综合成一个模拟案件。[10:18:44]
- [梁睿]:2011年,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所谓的“购车指标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购车指标与身份证一并转让,购车指标与身份证终身归李某所有,作为对价李某须一次性支付指标转让费3万元。后李某使用王某的指标购买了车辆,并办理了相应的号牌,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每年负责配合办理保险、年检等相关手续。后来,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第三人及车辆损失30万元。事发后,主管部门核实,王某名下存在众多辆车,但王某并非前述车辆的所有人,后其名下的部分机动车登记被主管部门注销。[10:19:20]
- [梁睿]:在介绍购车“指标”转让的法律风险前,我介绍一下机动车转让的一般规则。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转让要遵循动产转让的一般规则,即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的交付,而非登记,是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也就是说,机动车登记并非设权登记,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10:20:00]
- [梁睿]: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与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特点必然会在特定的情形下产生“车户分离”的现象。购车指标转让仅是一种意识上的转让,购车指标名义上仍然在指标出让人名下,指标转让实际上转让的是“将车辆登记于指标出让人名下的资格”,客观上表现为登记于指标出让人名下的机动车实际上属于指标受让人所有,即直接表现为机动车登记中的“车户分离现象”。[10:20:31]
- [梁睿]:“车户分离”将导致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风险:[10:20:42]
- [梁睿]:第一,机动车登记可能被行政机关撤销。
由于购车指标的转让仅是一种意识上的转让,指标名义上仍属指标出让人享有,因此在购车指标转让后的车辆登记、上保险等事项中,指标受让人必然会用指标出让人的身份证明办理相关手续。以本案为例,当事人关于“购车指标与身份证一并转让,指标与身份证终身归李某所有”等内容,就充分显示了车辆注册登记中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的性质。[10:21:22] - [梁睿]:《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告》规定,经查证属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撤销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机动车登记决定后,相应的机动车登记应当予以注销。[10:22:15]
- [梁睿]:综合上述规定,转让购车指标后,因租赁、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机动车登记,致使机动车登记被注销将产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10:22:43]
- [梁睿]:一是指标出让人王某在机动车登记被注销后,将无法自动取得更新指标。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更新指标仅限转让和报废两种情形,即合法转让机动车与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并非自动取得更新指标的方式,其需要重新摇号才能再次取得购车指标。[10:23:00]
- [梁睿]:二是指标受让人李某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本案中,李某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原因是王某将自身的购车指标转让给李某,如果王某不转让指标,李某就无法购车,也就无法在北京获得机动车登记。鉴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均规定购车指标不得转让,作为实际车主,李某显然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机动车登记。因此,李某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机动车登记。[10:23:48]
- [梁睿]:三是机动车在一定时期内无法上路行驶。由于机动车登记被注销,涉案机动车在重新取得机动车登记前将无法上路行使。[10:24:22]
- [梁睿]:第二,指标出让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指标转让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表现为指标出让人向指标受让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指标受让人依据指标出让人的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这样一种行为。而对于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本案中,王某将被公安机关给予以警告,并被处罚款,王某取得的30 000元指标转让费将被没收。[10:24:43] - [梁睿]:第三,当事人就指标转让事宜产生争议后,无法有效实施指标的返还。
由于相关政策规定购车指标不得转让,购车指标转让后,可能出现指标出让人想要“收回”指标的情形。如前所述指标转让仅是一种意识上的转让,指标名义上仍属指标出让人所有。因此,所谓的指标的“返还”也是一种意识上的“返还”。即指标受让人将与特定指标相结合的机动车转让或报报废后,指标出让人可以进行指标更新。但是由于附着于指标的机动车并不属于指标出让人所有,而指标出让人的指标在机动车登记完成后,便被用尽。指标出让人的指标能否更新就取决于与指标出让人的指标相关联的机动车能否顺利转让给第三人或进行报废。[10:25:51] - [梁睿]:一般来说,如果指标出让人名下的机动车能够顺利转让给第三人,那么指标出让人自然可以顺利获得更新指标,但是由于该机动车并非指标出让人所有,在车辆实际所有人,也就是指标受让人不同意转让的情形下,指标出让人没有可能获得更新指标。[10:26:29]
- [梁睿]:如果指标出让人可以等到机动车报废后再获取更新指标的话,那么双方也就不会发生争议。在双方因指标的“返还”发生矛盾以后,指标出让人肯定急于“收回”指标,怎么可能等到指标受让人使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再“收回”呢?另一方面,指标受让人由于支付了相应费用,根本不可能同意让车辆提前报废。[10:26:48]
- [梁睿]:这里其实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指标出让人与指标受让人协商,由指标出让人购买名义上属于其自己但实际上属于指标受让人的车辆。但是实践中由于双方对于车辆价值的分歧较大,除非双方对于车辆的价值达成一致,否则通过这个方式收回指标的可能性也没有。而且即使收回指标后,指标对应的是一辆旧车,指标出让人要想换新车,也需要再一次申请更新指标。[10:27:19]
- [梁睿]:第四,指标转让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能因此面临难以预测的诉讼风险。
指标“转让”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能面临难以预测的诉讼风险。指标转让后车户分离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十分复杂,具体包括指标出让人和指标受让人对于第三者的责任问题,指标受让人能否成为保险法中的被保险人等问题,尚需我们对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10:27:43] - [梁睿]:以上是我院对购车指标转让后各方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的通报,在这里我们提示消费者,避免通过转让指标的方式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以免埋下纠纷隐患,得不偿失。谢谢大家![10:28:09]
- [杜卫红]:谢谢梁睿法官的发言,各位来宾,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今后我院还会继续就商事审判中的热点问题向媒体、向社会进行通报,请大家保持关注。谢谢![10:29:0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10:3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