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通报会现场

出席通报会人员

通报会现场

龙云斌 副院长

冯慧 法官

王 吉吉法官

陈晓东庭长

现场媒体

通报会全景
12月25日10时,朝阳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典型案例专题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朝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刘奇琦,本院即将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典型案例专题新闻通报会”。
    [09:57:02]
  • [主持人]:
    本次典型案例专题新闻通报会在朝阳法院三层新闻发布厅召开,会上将通报朝阳法院审理的4起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典型案例及审理结果。届时,朝阳法院将介绍此类案件的整体情况,还将安排答记者问和媒体采访环节。
    [10:02:15]
  • [苏亚宁]: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圣诞节,首先祝大家圣诞快乐!请允许我代表朝阳法院热烈欢迎今天参加通报会的媒体朋友们,感谢你们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朝阳法院的发展!
    [10:04:32]
  • [苏亚宁]:
    在新闻通报会正式开始之前,我首先给大家介绍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副庭长冯慧,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王
    [10:05:41]
  • [苏亚宁]:
    今天,我们相聚于此,举行朝阳法院第四场民事典型案例专题新闻通报会。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题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典型案件通报,刚才大家旁听了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公开宣判。那么,何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出台背景又是什么?具体实施及案件审理情况如何?想必大家和我一样非常想知道上述问题的答案。下面进行第一项,有请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10:07:10]
  • [龙云斌]: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参加今天朝阳法院召开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专题新闻通报会。近年来,随着民事纠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大量的民间纠纷,也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
    [10:08:27]
  • [龙云斌]:
    为防止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人在特定期限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权利。该项制度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了更为有力便捷的权利救济的途径。
    [10:11:31]
  • [龙云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积极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制度,受理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充分保障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天通报的4个案件是我院今年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真实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其个人目的,常见以下两种情形:
    [10:12:29]
  • [龙云斌]:
    一类是当事人通过生效裁判处分案外第三人的物权,如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债务;另一类是通过恶意诉讼逃避债务,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如虚构债务取得法院生效裁判,参与执行,借此影响真实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上述两类案件都具有一定隐蔽性,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知晓案件结果时,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10:13:44]
  • [龙云斌]:
    第三人撤销之诉正是为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供一种事后救济渠道,给予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第三人充分的保障,同时也是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遏制,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我院今后也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探索和完善制度的运行:
    [10:19:15]
  • [龙云斌]:
    一是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尤其是如何对双方无争议案件进行审查,从源头上减少生效裁判侵害案外第三人的情况出现;
    二是进一步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立案条件、实体审查标准、审判程序规范,切实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案外第三人提供畅通的事后救济途径;
    [10:20:15]
  • [龙云斌]:
    三是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对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增加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10:20:56]
  • [龙云斌]:
    第三人撤销制度为减少和预防虚假诉讼,消解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案外人第三人利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诚信机制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将积极探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适用,使该项制度顺畅运转,实现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共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10:22:17]
  • [苏亚宁]:
    好,感谢龙云斌副院长,她的介绍让我们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出台背景、实施情况有了整体认识。下面进行第二项,由双桥法庭副庭长冯慧就三起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进行通报。
    [10:23:29]
  • [冯慧]:
    下面我就关于本院审理杨某某诉彭某某等四人继承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通报。记者朋友也大多旁听了刚才此案的公开宣判。
    一、基本案情
    彭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彭某某与其去世的前妻陈某生育了三个子女即本案另外三个被告。彭某某与杨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在本院进行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一处宅基地院落(以下简称涉案院落)内的房屋权属及分割发生争议。该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彭某某与其三个子女在未告知杨某某的情况下,在本院另案起诉并就涉案院落内房屋权属及分割达成调解。杨某某因此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彭某某四人达成的民事调解书。
    [10:27:03]
  • [冯慧]:
    二、法院查明事实。涉案院落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告彭某某前妻陈某,陈某于1996年7月13日死亡。彭某某与杨某某于200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涉案院落。在此期间,双方曾对涉案院落内房屋进行过翻建。
    [10:28:17]
  • [冯慧]:
    2013年4月1日,杨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彭某某离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涉案院落内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该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彭某某的三个子女于2013年5月2日以彭某某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对涉案院落内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彭某某同意其三个子女的分割意见。本院根据其四人的调解意见出具(2013)朝民初字第19114号民事调解书,对涉案院落内的全部房屋及院落使用问题进行了分割。现杨某某诉至本院,以彭某某与其三个子女未经其同意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分割涉案院落内房屋,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2013)朝民初字第19114号民事调解书。庭审中,彭某某等四人认可在本院就涉案院落内的房屋分割达成调解书时未告知杨某某,亦未告知审理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另外有离婚诉讼争议财产包括涉案院落内的房屋。
    [10:29:55]
  • [冯慧]:
    三、法院的审理结果。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表明,涉案院落内房屋在杨某某与彭某某婚后进行过翻建,二人在离婚诉讼中对该院内房屋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彭某某与其三个子女在该离婚诉讼未决的情况下未经杨某某同意,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就涉案院落内房屋进行了分割,侵害了杨某某的权益,故该调解书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9114号民事调解书。
    [10:31:15]
  • [冯慧]:
    典型案例之二:关于本院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三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情况通报。
    一、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7日,张某乙、张某丙和张某丁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诉争房屋由张某乙继承,本院(2012)朝民初字第07778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现本案原告张某甲认为其属于被继承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乙等三人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自行分配张某遗产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民事权利,故诉请要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7778号民事调解书。
    [10:34:28]
  • [冯慧]: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张某与前妻孙某于1956年生育本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与孙某于1957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某甲由孙某抚养。此后,张某与赵某再婚,并生育本案三被告。现赵某和张某均已去世,二人去世时留有诉争房屋一套。
    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某名下,是张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2月,张某乙与张某丙、张某丁等三人在本院达成调解,同意诉争房屋由张某乙继承,本院据此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077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诉争房屋归张某乙继承所有。现张某甲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2012)朝民初字第07778号民事调解书。
    [10:35:07]
  • [冯慧]:
    三、法院的审理结果。本院认为,诉争房屋包含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本案原告张某甲作为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参加诉讼,而(2012)朝民初字第07778号民事案件审理时未通知张某甲参加诉讼,并对该遗产进行了处理,损害了张某甲的合法民事权益,故该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据此,本院判决撤销(2012)朝民初字第07778号民事调解书。
    [10:35:48]
  • [冯慧]:
    典型案例之三:关于本院审理原告金某诉金某某等九被告继承纠纷一案的情况通报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被继承人吕某去世。2010年,吕某的子女金某某等9人因遗产继承问题进行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吕某对《购买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所享有的合同利益由金某某及吕某其他8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本院出具(2010)朝民初字第2130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吕某之孙女(即金某某之女)金某认为上述调解书侵犯其作为安置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将包括金某某在内的吕某的9位继承人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调解书。
    [10:49:25]
  • [冯慧]: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吕某与其丈夫共生育金某某等子女九人,金某系金某某之女,吕某之孙女。2008年5月,因承租公房拆迁,吕某与拆迁人鑫阳公司签订了《购买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约定吕某购买位于北京市崇文区房屋一处,合同记载被安置人为吕某、金某某及其女金某。2010年,金某某与吕某其他8位子女因继承发生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吕某基于《购买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所享有的合同利益由金某某及其他8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本院出具(2010)朝民初字第2130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0:51:52]
  • [冯慧]:
    三、法院的审理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2010)朝民初字第21308号继承纠纷一案系对吕某基于《购买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所享有的合同利益进行继承,金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亦非(2010)朝民初字第21308号继承纠纷一案应当追加的诉讼当事人,不属于上述两款规定的第三人,金某基于安置人口所享有的权利属于(2010)朝民初字第21308号继承纠纷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围,不应作为该案的第三人,故金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据此裁定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
    [10:52:32]
  • [苏亚宁]:
    谢谢冯慧副庭长。下面进行第三项,由南磨房法庭王 吉吉法官就其审理的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进行通报。
    [10:53:45]
  • [王 吉吉]:
    典型案例之四:
    关于本院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崔甲、崔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情况通报。
    一、基本案情
    崔甲与崔乙系姐弟关系,祝某与崔甲系夫妻关系。在崔甲诉祝某离婚一案中,崔甲向法院提交了(2012)朝民初字第15487号民事判决书,祝某首次获悉该判决情况;该判决确认崔甲作为买受人于2005年6月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商品房的买房资金是由崔乙父母及崔乙本人支付,崔乙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并不涉及案外人利益,此房屋应归崔乙所有;祝某认为上述判决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且损害了祝某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撤销(2012)朝民初字第15487号民事判决书。崔甲答辩表示同意撤销(2012)朝民初字第15487号民事判决书,但称其与崔乙并不存在恶意串通。崔乙答辩认为案件所涉房屋购买于祝某和崔甲结婚前,与祝某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审理的是确权纠纷,对于祝某而言是审理他人财产归属问题,无论处理结果如何都不会损害祝某利益。
    [10:55:46]
  • [王 吉吉]: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2005年6月24日,北京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崔甲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涉案房屋。
    2005年7月10日,北京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记载崔甲已付首付款128 511元。2005年9月20日,北京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记载崔甲已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470 000元。2007年6月29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崔甲名下。2012年5月2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出具贷款还清证明,记载崔甲已于2012年5月2日全部清偿前述住房抵押贷款。
    [10:56:59]
  • [王 吉吉]:
    2008年6月16日,祝某与崔甲登记结婚。崔乙曾以崔甲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确权纠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崔乙所有,崔甲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崔乙名下。本院对该案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15487号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崔乙所有,崔甲协助崔乙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崔乙名下。本案审理中,崔甲、崔乙均称并未就(2012)朝民初字第1548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并称碍于过户费用问题,涉案房屋现仍登记在崔甲名下。
    [11:01:58]
  • [王 吉吉]:
    三、法院的审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下,即使出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事实,那么非产权登记一方仅可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主张补偿,而不可对不动产本身主张权利。
    [11:02:20]
  • [王 吉吉]:
    本案中,崔甲与北京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6月24日、崔甲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9月1日、北京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记载收到首付款和贷款的时间分别为2005年7月10日和2005年9月20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崔甲名下的时间为2007年6月29日,上述时间均在祝某与崔甲登记结婚之前,且祝某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曾出资参与涉案房屋购房首付款的支付;因此,无论涉案房屋贷款偿还过程中的款项是否使用过祝某与崔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在性质上均不可能成为祝某与崔甲的夫妻共同财产,祝某无权就涉案房屋本身主张权利。(2012)朝民初字第15487号案件系崔乙与崔甲就涉案房屋本身权利归属纠纷进行的诉讼,不涉及祝某的权利;故本院对祝某要求撤销该案判决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1:02:42]
  • [苏亚宁]:
    谢谢王 吉吉法官,下面进行第四项,请各位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
    [11:05:25]
  • [记者]:
    法官通报的案件有两起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有两起没有撤销,请问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判断是否撤销生效文书的标准?
    [11:09:20]
  • [龙云斌]:
    从当事人的资格来看,申请人在原来的诉讼中没有参加诉讼,这是身份的资格,对其判断标准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原先确有错误,该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且两者之间应该有因果关系,就基本可以判断其能否申请撤销已生效判决。
    [11:14:56]
  • [记者]:
    有关目前所出现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近一年的时间里朝阳法院受理了多少起,以及案件情况请龙院长简要介绍一下。
    [ 龙云斌]:
    因为没有具体案由,这类案件很难准确统计。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民事审判庭一共受理了10起案件这类案件,分布在7个审判庭室,涉及的案由有相邻关系、所有权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这十起案件,审结了8件,准许撤诉1件,驳回原告起诉的1件,其他的是判决结案,判决率75%。
    [11:26:09]
  • [苏亚宁]:
    好,非常感谢。新闻通报会提问环节结束;还有问题需要提问的朋友,可以在会后继续采访。
    今天,我们通过4起典型案例通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情况。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希望借助在座各位媒体朋友的力量,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好,再次感谢大家的光临,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继续关注、支持和监督!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
    [11:26:43]
  • [主持人]:
    本次新闻通报会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此次直播到此结束。本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贾歧颖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