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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13:54:49]
- [主持人]: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李秀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3:55:28]
- [主持人]:即将直播的是“六旬妇女难忍家暴 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顺义法院网对此次签发过程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9:52]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年过六旬的张女士与王先生已结婚近40年,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子女均已成家。张女士以婚后张先生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向顺义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法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将依法签发人身保护安全裁定。据悉,这将是北京农村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14:00:4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01:1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14:04:04]
- [双方]:听清了。[14:04:20]
- [主持人]:法官正在询问当事人一些信息,庭审马上开始。[14:12:03]
- [审判员]: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原告方针对被告对你实施家庭暴力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14:18:29]
- [原告]:没有了。[14:18:37]
- [审判员]:被告,原告方主张你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你有没有证据反驳原告所说?[14:19:12]
- [被告]:没有。[14:19:24]
- [审判员]:原告,你详细描述一下被告对你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形?[14:19:57]
- [原告]:最近的一次,今年6月份,我们一块干活,被告认为我监视他,直接拿手捶我的头。挨完打后我就跑了,被告骑着电动车追我,追上我后就开始别我的自行车。正好遇见一位同村的村民,骑着三轮车过来,我只好围着人家的电动车转,不让被告打上我。那天我的脸都肿了,后来去顺义医院检查了,是被告和我的女儿一块去的。被告一直打我,很多次这样,我现在成宿成宿的睡不着觉,脑子都不受控制了。[14:23:46]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述属实吗?[14:24:00]
- [被告]:不属实,当时确实是一块干活。原告在那骂我侄媳妇,我拉她别跑了,我没有打她。后来我确实也追过原告,但追上也没打她,只是拽她了。[14:25:05]
- [审判员]:那原告后来为什么去医院呢?[14:25:18]
- [被告]:因为原告自己生气,就去我们大队躺着,她侄媳妇说去医院。后来去医院,医生说没有毛病,就回来了。回来之后,我也没有打她,我儿子在场呢。[14:26:42]
- [审判员]:原告,之前被告打过你吗?[14:27:17]
- [原告]:我40多岁的时候,打我好几次。被告经常找茬打我。我挨打的次数比平常人多。[14:27:58]
- [审判员]:那每次打的严重吗?[14:28:13]
- [原告]:第一次,被告拿绳子勒我的脖子。之后,被告偶尔就打我一次。我因为挨打找过大队好几次。[14:30:10]
- [审判员]:被告,你打过原告吗?[14:30:23]
- [被告]:确实打过。因为脑袋一热就打了,也没有什么大事。[14:30:49]
- [审判员]:原告,还有什么要说的吗?[14:31:04]
- [原告]:被告从来不给我钱,我一点也不能当家做主。又一次因为我买几个西红柿,原告推我,我的手被铁锨伤了,要是割到血管我也就没命了。[14:34:03]
- [审判员]:被告,你还有说的吗?[14:34:36]
- [被告]:我当时是条件差,原告说的事情没有。[14:35:01]
- [原告]:我还想再补充。有一次,我女儿带男朋友回家,他不愿意,直接拿一壶开水浇到我的大腿上了。[14:36:21]
- [原告]:我现在一看见被告就开始哆嗦,我不想再挨打了。[14:37:02]
- [审判员]: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4:41:46]
- [原告]:坚持我的诉讼请求。[14:41:56]
- [被告]:坚持我的答辩意见。[14:42:11]
- [审判员]:下面对此案进行宣判。[14:44:09]
- [书记员]:全体起立。[14:44:24]
- [审判员]: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女士,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民,住该镇。
被告王先生,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民,住该镇。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女士、被告王先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4:45:07] - [审判员]:原告张女士诉称:我与王先生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76年1月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王先生婚后对我一直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2013年4月,我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5月7日,王先生当庭写下保证书,求得我的原谅,我遂撤诉。但王先生之后仍未悔改,不但不履行保证书内容,还继续对我施加暴力。现我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我与王先生离婚;2.婚后所建北正房五间我分得三间,西厢房三间我分得一间,东侧石棉瓦棚子我分得二间;3.夫妻共同存款我分得12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王先生负担。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同意与张女士离婚,对于财产同意进行分割,但我要求房屋全部归我所有。[14:45:23] - [审判员]:经审理查明:张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于1976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现张女士以王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王先生表示已无法与张女士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庭审中,针对王先生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张女士提交王先生2013年5月7日书写的保证书一份、2013年9月14日张女士在顺义区医院就诊的相关医疗单据,用以证明王先生对其的家庭暴力行为。其中保证书第一项内容为:今后与张女士积极沟通,妥当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出现的矛盾,不再殴打张女士,生病我一定积极的照顾。对于2013年9月14日的医疗单据,张女士解释为当日早八时许,其因琐事遭到王先生的殴打,后于当日上午至顺义区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软组织损伤。对于保证书,王先生表示认可,称其书写保证书后未违反保证内容,没有殴打过张女士。对于2013年9月14日的医疗单据,王先生称当日早八时许,张女士因辱骂其侄媳妇,其为了劝阻张女士的骂人行为,对张女士进行了拉拽,但未殴打张女士,后其于当日带张女士至顺义区医院就诊。对于张女士身体所受伤害,王先生表示不清楚如何造成,其带张女士就诊时无前述诊断结果,但未提供相关反证。[14:45:55]
- [审判员]:庭审中,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称有位于顺义区南彩镇后郝家疃村三街21号宅院一座,内有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东侧有石棉瓦棚子四间,西厢房南侧接建洗澡间一间,北正房东北侧有厕所一间,宅院开设西南门,均建于二人婚后。王先生称上述建筑建于二人婚后,但系由其一人建造。庭审中,张女士明确针对房屋的分割意见为,要求北正房西数三间、西厢房北数一间及东侧石棉瓦棚子南数两间归其所有。对此王先生表示不同意,要求宅院内全部房屋归其一人所有。针对婚后共同存款,经查,现二人共同存款共87 767.89元,存于北京农商银行,存款人为王先生,就该存款,张女士表示要求取得其中的80%,王先生表示仅可分给张女士30%。
经查,顺义区南彩镇后郝家疃村三街21号宅院内有北正房五间,其中西数三间与东数二间均单独开设房门。该宅院所使用宅基地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王先生。
上述事实,有张女士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保证书、顺义区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单据、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14:46:13] - [审判员]:本院认为:对于张女士主张的王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本院根据张女士提交的保证书、医院相关的诊断证明等医疗票据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王先生在与张女士共同生活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并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王先生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王先生该部分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现张女士以此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王先生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准许。因王先生的家庭暴力行为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故本院以适当照顾受暴一方及在离婚中照顾妇女一方的原则,酌情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存款。现张女士对于分割房屋的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王先生所主张的要求取得全部房屋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夫妻共同存款,本院依据前述原则酌情予以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4:46:38]
- [审判员]:一、准许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郝家疃村三街21号宅院内北正房五间中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西厢房北数第一间及东侧石棉瓦棚子北数第三间、第四间归原告张女士所有;北正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西厢房北数第二间、第三间及东侧石棉瓦棚子北数第一间、第二间归被告王先生所有;如一方拆除其所有之房屋,应当将界墙、界坨留给另一方;宅院内的厕所、洗澡间、大门及其他生活水电设施由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共同使用;
三、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女士存款五万元;
四、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王先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14:46:54] - [审判员]:另外根据原告的申请,结合具体案情,针对原告的人参保护安全令,我院作出如下裁定:
申请人张女士,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民,住该镇。
被申请人王先生,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民,住该镇。[14:49:25] - [审判员]:申请人张女士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提交了被申请人书写的保证书、顺义区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疗票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4:49:42]
- [审判员]:一、禁止被申请人王先生殴打、威胁申请人张女士;
二、禁止被申请人王先生骚扰、跟踪申请人张女士;
如被申请人王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14:49:5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14:50:07]
- [原告]:听清了。[14:50:14]
- [被告]:要是我不同意呢?[14:50:36]
- [审判员]:要是对于判决书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4:51:19]
- [审判员]: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14:51:53]
- [审判员]:现在需要向被告说明的是,因为虽然判决你与被告离婚,但是你们还得住在一个院子里,如果你在半年内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将会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53:17]
- [被告]:知道了。[14:53:33]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知识。[14:55:15]
- [主持人]: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一新的民事司法强制措施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即俗称的“人身保护令”。[14:56:58]
- [主持人]:“人身保护令”将以往离婚案件仅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它的出台,也向人们抛出了一个全新的司法理念,从民事司法强制手段的角度补充和完善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14:57:33]
- [主持人]:“人身保护令”包括多种保护措施,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或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处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人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若被申请人收到“人身保护令”后,仍对申请人实施伤害,受理法院可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58:15]
- [主持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时,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指印等方式确认。保护令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指南》第31条)。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可以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其他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指南》第32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受理(《指南》第30条)。[14:58:43] - [主持人]:保护期限,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令和长期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令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指南》第29条)。[14:59:06]
- [主持人]:2012年7月,经最高法院法研所批准,顺义法院成为北京法院唯一一家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法院。今年8月份,顺义法院发出北京第一例诉前“人身保护裁定”。本案这一裁定为北京市农村第一例“人身保护裁定”。[15:04:14]
- [主持人]:顺义法院根据人身保护裁定的具体实施制定了相关文件。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其中重要内容。[15:05:50]
- [主持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15:06:17] - [主持人]:总体来讲,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15:11:22]
- [主持人]:法治中国记者对原被告及当事人的儿子小王进行了采访。儿子表示自小受父母生活不和睦的影响,因为小时候一直跟着姥姥或者大姨生活,对父母感情不深。父母对自己的照顾也很少。儿子认为父母打架也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父母打完架后经常找儿子处理,但是儿子无可奈何,经常为父母的事情发愁。[15:25:18]
- [主持人]:同时,当事人的儿子表示,母亲文化程度不高,作为一个农村妇女也爱唠叨,估计没有几个人喜欢被人唠叨来唠叨去,而且母亲喜欢听别人的谣言,没有证实就开始对父亲发牢骚。父母之间的矛盾关键还是在于一个钱字,母亲确实是留不住钱的人,父亲不给母亲钱也是合理的。父亲是一个一毛钱都要存起来的人,而母亲是一个有一分钱也得花掉的人,所以在生活习惯和作风方面,父母存在很大的分歧。[15:27:36]
- [主持人]:另外,当事人的儿子称父母不和睦对孩子的影响是最大的,因为自己一直生活在父母打架的阴影下,所以现在自己坚决不会与妻子争吵或者打骂,一定会给孩子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15:30:00]
- [主持人]:记者询问小王对父母离婚的看法时,小王哽咽无数次。他一开始并不主张父母离婚,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觉得父母还是离婚比较好。[15:32:02]
- [主持人]:小王还表示,自己与妹妹、妹夫现在不经常回家了,俗话常说回家进门先喊妈,但是现在这样妈不在只有爸,回去也没有家的氛围,所以也不想回家了。[15:33:56]
- [主持人]:小王称父母如果都能体谅一下对方们也许就不会闹到这个地步。母亲如果知道父亲赚钱不易,父亲也体谅母亲不容易,也就不会闹离婚了。双方都认为自己对。他以前也劝过父母,父亲是一个比较节俭、脾气也有点暴躁的人,而母亲是一个不怎么会持家也喜欢听信别人谣言的人,但是劝解也从没起到过作用。[15:37:24]
- [主持人]:今天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顺义法院网管员朱春明。[15:48:52]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5:49:06]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5:4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