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北京广播电台大楼

法官李扬、张翠萍

主持人与两位法官进行直播前交流

直播进行中

直播间全景
12月31日16:10,平谷法官谈“外企高管离职引发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研究室赵晓畅,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16:03:41]
  • [主持人]:
    今天,平谷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扬及法官张翠萍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1073法律调解室》栏目,讲述“外企高管离职引发的纠纷”案,并借此向广大听众宣传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16:04:01]
  • [主持人]: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本次直播访谈所讲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小利起诉称,2011年9月19日,自己到某知名外企担任销售总监。2013年6月6日,该企业以小利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同职级人员攀比工资待遇,对人事工作造成巨大影响等为由与小利解除劳动合同。小利申请仲裁,裁决仅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驳回其他申请请求。小利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该外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 000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6 200元。审理中该外企辩称:因小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申请年休假应履行相关程序提出申请。小利未提出年休假申请,而非公司不准休假。
    [16:04:18]
  • [主持人]:
    现在,李庭长、张法官正在与主持人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
    [16:04:31]
  • [电台主持人]: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1073法律调解室》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平谷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扬和张翠萍法官,李庭长、张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 嘉宾]: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16:11:44]
  • [电台主持人]:
    张法官,您今天给我们带来的是怎样一起案件呢?能先向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吗?
    [ 嘉宾张翠萍]:
    好的。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小利曾在被告处任职大区销售总监,被告系某知名外企。2011年9月19日,小利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9月18日的《劳动合同书》。2013年6月6日,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小利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十四章第三条第4项第(31)款规定,导致公司同职级人员与原告攀比工资待遇,对人事工作造成巨大影响等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小利称其在职期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16:11:57]
  • [电台主持人]:
    看来小利认为公司将其解聘并不合理,他没有就这件事和公司进行协商吗?
    [ 嘉宾张翠萍]:
    小利因此事和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都未能达成协议,于是于2013年8月16日,小利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一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 000元;二是支付2011年9月19日至2013年6月6日未休年假工资44 827.5元。
    [16:14:42]
  • [电台主持人]:
    仲裁委支持小利的申请请求了吗?
    [ 嘉宾张翠萍]:
    2013年11月8日,该仲裁委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13)第01613号裁决书,裁决该公司支付小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驳回其他申请请求。
    [16:17:20]
  • [电台主持人]:
    小利对仲裁结果满意吗?
    [ 嘉宾张翠萍]:
    小利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 000元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6 200元。
    [16:19:46]
  • [电台主持人]:
    小利所在公司是什么意见呢?
    [ 嘉宾张翠萍]:
    该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第一,因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利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小利2013年2月至5月期间各项业绩未能达标,员工胜任力不强,公司当时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与其进行了多次谈话沟通,并协商进行调岗处理。但公司发现人资部门工作人员与原告谈话次日,双方协商的谈话内容即被其他多位大区总监掌握,有多位大区总监致电公司人资部门,纷纷要求比照公司与小利协商未定的处理方案调整相关待遇及人事处理方案,导致公司无法公平处理人资纠纷。
    [16:20:00]
  • [电台主持人]:
    看来按照公司的说法,小利是存在过错的?
    [ 嘉宾张翠萍]:
    对,该公司认为《员工手册》对故意透露薪资待遇者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事实确认书》能够证明小利故意露薪的行为。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16:21:49]
  • [电台主持人]:
    关于年休假的问题,公司是如何解释的呢?
    [ 嘉宾张翠萍]:
    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申请年休假应履行相关程序提出申请。公司辩称其并非不同意安排小利休年休假,故无需补偿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16:22:05]
  • [电台主持人]:
    张法官,您在审理此案时双方提交了什么证据支持他们各自的主张吗?
    [ 嘉宾张翠萍]:
    诉讼中,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公司提交其公司华北大区销售总监小利于2013年7月25日出具的《事实确认书》,内容有:小利致电被告人事经理崔某时讨论关于小利长期出差事宜的过程中,阐述“能否给本人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就像贾总那样”。但小利对该《事实确认书》不予认可,称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违反劳动纪律。
    [16:22:15]
  • [电台主持人]:
    就年休假问题,双方提交什么证据了吗?
    [ 嘉宾张翠萍]:
    就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公司提交《员工手册》予以证明。该《员工手册》针对带薪年假的规定有:“休年假须提前3天在HR系统中或手工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休假,否则,公司有权按情节以事假直至旷工论;员工本人应当在当年内将年假休完,不可累积或跨年度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等内容。
    [16:22:27]
  • [嘉宾张翠萍]:
    此外,公司还提交《培训记录表》证明其组织小利对《员工手册》进行了培训。小利在该《培训记录表》上签字。小利对《员工手册》及《培训记录表》予以认可,但称其口头向其主管领导请休年假,但主管领导均予拒绝,且休年休假是其法定权利,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大于国家法律。
    [16:22:37]
  • [嘉宾张翠萍]:
    另外,在审理中,小利提交其自劳动行政部门调取《招收新职工登记表》,证明其于1982年3月开始参加工作。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16:23:12]
  • [电台主持人]:
    基于上述这些证据,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做了哪些调解工作呢?
    [ 嘉宾张翠萍]: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要提起反诉,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法官向其释明劳动争议案件不存在反诉,双方如不服仲裁裁决,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法庭对其反诉请求不予受理。
    [16:24:23]
  • [嘉宾张翠萍]:
    公司的代理人称仲裁裁决后小利曾给其发短信,询问公司何时履行仲裁裁决,支付其仲裁裁决的款项32000元,其理解为小利同意仲裁裁决,不会再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其向公司领导建议也不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了,实际上其公司也不同意仲裁裁决,仲裁阶段曾调解要求其公司共支付原告32000元,公司领导都不同意。小利承认自己是短信询问过何时打款,但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也是其法定权利。
    [16:24:35]
  • [嘉宾张翠萍]:
    法官趁此机会庭前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虽然都表示同意调解,但数额差距较大。公司因小利在起诉前与其协商过履行仲裁裁决问题,对小利意见很大,坚持按仲裁裁决履行,并认为不应支付小利未休年休假工资。小利认为仲裁计算的赔偿金数额有误,不仅要求公司按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且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两项共计7万元。
    [16:26:26]
  • [电台主持人]:
    看来双方的请求还是存在很大分歧的,您是怎样做双方工作的呢?
    [ 嘉宾张翠萍]:
    鉴于双方差距较大,通过认真梳理案情,充分考虑双方诉辩意见,斟酌法律适用,初步形成了解决思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视为接受该裁决中要求其支付小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项。实体上,公司就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仅提交了其公司华北大区销售总监于2013年7月25日出具的《事实确认书》,该证据性质应为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不能采信,即公司主张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不足。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小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6:27:26]
  • [嘉宾张翠萍]: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小利在公司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虽主张小利未依据其公司规定申请休年假,但该理由不能作为其不支付小利法定待遇的抗辩理由,故公司应向小利支付2011年至2013年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
    [16:27:43]
  • [嘉宾张翠萍]:
    在此基础上,法官再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观察及与原告沟通后,法官发现原告头脑清晰,思维敏捷,且非常坚持己见,小利虽然并未委托律师,但如其自己所说咨询过知名律师,对案件判决结果预期比较准确。
    [16:28:39]
  • [嘉宾张翠萍]:
    在与原告的沟通中,法官也掌握了原告的实际情况,即小利家在外地,自申请仲裁起已多次往返北京应诉,每次支出数目不小的路费和食宿费用,维权成本较高。针对小利的情况,法官采取的调解策略就是直接了当地告诉小利案件如果判决可能支持的数额,但调解小利应做出适当的让步,以便与公司达成一致,调解的好处是减少诉累,否则判决后被告为了拖延给付提起上诉,小利还要多次往返北京应诉。经过法官的耐心工作,小利同意做出适当的让步。
    [16:28:48]
  • [电台主持人]:
    小利这边同意调解,那公司那边的情况怎么样呢?
    [ 嘉宾张翠萍]:
    法官找公司做调解工作,从法律角度,向公司讲明即使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根据现有证据公司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支付小利赔偿金。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公司提出小利未依据其公司规定申请休年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6:29:02]
  • [嘉宾张翠萍]:
    法官对公司在年休假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也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取得了公司的认可。同时,法官还向公司讲明其如果坚持判决,并提起上诉,可能只是拖延时间,因其为用人单位一方,不存在不能执行问题,最终还是得支付原告相应赔偿,现在小利已经做出一定让步的情况下,希望公司认真考虑法庭调解的建议。后公司代理人经向公司领导请示,表示同意调解,并提高赔偿数额。双方就赔偿数额进一步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5.5万元,至此本案以调解结案。
    [16:30:02]
  • [电台主持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官都有哪些心得体会呢?
    [ 嘉宾李扬]:
    本案系知名外企与大区销售总监之间的劳动争议,虽然双方之间争议较大,各持己见,但都能较为理性地处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调解前首先是做到对判决结果心中有数。这样在做调解工作时能够适时向双方释明法律适用和可能的判决结果,在取得双方对法院可能做出判决结果的认同的情况下,能够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16:31:11]
  • [嘉宾李扬]:
    其次,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本案中小利家在外地,往返北京应诉,维权成本较大,法官抓住小利这一实际情况,向其释明调解与否的利弊。而公司的症结在于其认为小利与其协商过仲裁裁决的履行,妨碍其行使对仲裁裁决起诉的权利。对此法官及时向小利释明法律适用和可能的判决结果,取得公司的认同。最终促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6:32:08]
  • [电台主持人]:
    好的,今天的节目就到这,再次感谢两位法官来到直播间参加我们的节目。
    [16:35:01]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梅玉兰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提供的网络支持。
    [16:35:14]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6: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