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一角

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陶炜发言

王燕庭长发言

王燕庭长发布

宋振宇法官发言
1月20日10时,一中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审理情况暨消费提示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新闻通报会。
    [10:20:03]
  • [主持人]:
    向大家介绍发布会内容: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增强,保健食品市场借机蓬勃发展,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及立法滞后等因素影响,近年来,保健食品市场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的现象频现,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北京一中院将结合对实际案例的研究总结,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作出保健食品消费安全的预警提示。
    [10:20:32]
  • [主持人]:
    发布会在我院新闻发布厅举行,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到场报道。通报会即将开始。
    [10:21:59]
  • [陶炜]: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此举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审理情况暨消费提示”新闻通报会,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陶炜,今天的通报会由我主持。首先,我代表一中院和刑二庭对今天到场的各位来宾和媒体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欢迎,感谢各位朋友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我院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
    [10:25:41]
  • [陶炜]:
    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燕同志,刑二庭法官宋振宇同志。
    刚才,我院在西中法庭集中宣判了五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经我院审理查明:上述案件中,行为人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美国黑金”、“植物伟哥”、“都邦”等保健食品,通过成人用品超市、便利店、网络等途径进行销售,并向消费者宣传上述保健食品能够提升性功能。被查获后,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上述食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
    [10:25:54]
  • [陶炜]:
    上述案件一审宣判后,各行为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认为,各上诉人明知其销售的提升性功能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决。
    [10:26:14]
  • [陶炜]: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增强,保健食品市场借机蓬勃发展,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及立法滞后等因素影响,近年来,保健食品市场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的现象频现,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为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我们一中院全面梳理了近三年审理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主的侵犯保健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信息,总结相关犯罪特征和多发成因。今天在此举行通报会,向大家反馈我院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调研成果,同时对广大社会公众如何科学认识保健食品做出提示和建议。
    [10:26:31]
  • [陶炜]:
    今天的会议议程主要有两项:一、由一中院王燕庭长介绍我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审理和研究的总体情况;二、由一中院刑二庭宋振宇法官就如何对待保健食品消费做出提示建议。
    首先请王燕庭长就我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审理研究情况进行介绍。
    [10:26:47]
  • [王燕]:
    首先,我代表一中院,对今天到来的媒体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10:27:12]
  • [王燕]:
    在社会公众对健康需求大幅提高的今天,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潜力惊人,其产业规模已超过2600亿人民币,并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但是,发展中的保健品市场也存在诸多乱象,严重影响公民身心健康,保健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焦点问题。
    [10:27:34]
  • [王燕]:
    201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法修正,加大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2013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增强了对此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可操作性,以期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2013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从生产、流通、监管等领域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保健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曝光、严查、严惩,司法机关也针对相关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严格适用法律进行惩处。
    [10:28:04]
  • [王燕]: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我院近三年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基本情况。
    [10:28:22]
  • [王燕]:
    从我院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当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已成为侵犯食品安全类案件的主要犯罪类型,近三年,我院辖区各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侵犯食品安全类案件共计147件,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有95件,占此类案件的64.6%,而审理的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案件又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九成,而且,相关案件的审理基本集中在2013年度内。
    [10:28:52]
  • [王燕]:
    这一数据反映出非法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已成为危害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重灾区,也与特定区域内在特定时期,集中重点打击保健食品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密切相关。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我院辖区审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非法保健食品的经营者与生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约为5:1,相关案件被告人多是便利店、成人用品店等的经营者。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规定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并取消了基本犯“单处罚金”的规定,因此,相关案件的被告人除承担相应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刑外,还承担了具有实际惩罚作用的罚金刑。
    [10:29:07]
  • [王燕]:
    通过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系列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我院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值得大家关注。
    [10:29:22]
  • [王燕]:
    1、生产成本低廉。通过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获的保健食品,均属没有经过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牺牲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来压缩生产成本,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保健食品中不含任何营养成分,根本不具备保健功能,如号称是冬虫夏草片的保健食品实际成分只有淀粉、糖浆和水;
    [10:29:44]
  • [王燕]:
    二是保健食品中声称添加名贵成分,实际原材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三是违法添加违禁成分,如在改善睡眠类保健食品中添加镇静剂或催眠药,在减肥类保健食品中添加利尿剂或兴奋剂,并以见效快、功能强为由售以高价。生产成本的低廉并未带来销售价格走低,事实上,成本只有区区数元的保健食品动辄买到成百甚至上千元的现象屡见不鲜,而高消费并不能换来高品质,反而由于质量低劣和违法添加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10:29:58]
  • [王燕]:
    2、销售渠道多元。由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未获准生产,在销售时往往选择有别于一般食品或正当保健食品的销售渠道,经营者或者在小型便利店、礼品店、成人用品店等场所销售,或者以直销、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等方式进行销售。
    [10:30:21]
  • [王燕]:
    事实上,对于大型商场、超市、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因其自有较为系统、成熟的进货检查、核实程序,卫生行政监管部门也会定期进行抽查,在产品质量方面一般是有保障的,而便利店、礼品店、成人用品店等私人经营的小型购物场所往往是违法生产的保健食品销售的主战场,经营者往往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如不做明示宣传,而直接向适合的消费者直接推销,这样在遇到监管部门检查时往往能够逃过监管。而在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的模式中,由于营销人员、场所躲在办公楼、居民楼或者酒店等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流动性,更为监管带来实际困难。
    [10:30:45]
  • [王燕]:
    3、受众群体离散。经调查发现,保健食品市场的受众群体呈现出离散性特征。除了老年人群体是保健食品的绝对主力消费人群外,中青年人群也在消费中占据一席之地,且呈现逐年增长趋势,这种变化与社会节奏快、竞争压力大所带来的身心亚健康的状态相关,也与人民愈发关注生命生活质量的心态相关。同时,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乡镇、农村居民和低收入者对于保健食品的消费热情开始提升,保健食品是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消费选择这一传统观念已经落伍,但是较偏远地区居民与低收入者由于信息较为闭塞、选购渠道不规范等原因,往往是违法生产的保健食品的主要被侵害者。
    [10:31:02]
  • [王燕]:
    4、宣传手段夸大。我国保健食品市场虽经过一定时期发展,但仍不够成熟,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专业认识有限,而市面上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广告宣传四处可见,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俯视可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也特别提示消费者,辨别保健食品宣传真伪时要注意“药到病除”不可信、“健康讲座”为促销、“免费活动”为洗脑、“权威证明”属虚构、“专家义诊”是骗局等五大非法宣传陷阱。一些消费者并不清楚保健食品的特点和作用机理,是奔着治疗疾病的目的去购买保健食品的预期,而且存在尽快显效的急功近利心理,生产经营者为了表示其产品管用,常会采取非法掺入禁止添加的药物等有毒、有害成分,使得产品在短期内显效,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功效。
    [10:31:16]
  • [王燕]:
    5、监管机制薄弱。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要求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但是,我国的保健食品监管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我国早在2005年就开始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条例》,严格规范管理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程序,企业生产保健食品要想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保健批号,不仅需要进行严格的动物和人体实验,还要提交有效成份的结构及含量。审批时间长、门槛高使新功能产品入市难度大。
    [10:31:33]
  • [王燕]:
    在严格的入市门槛前提下,保健食品监管实行的是多环节分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这种监管方式存在着缺乏有效的决策核心、部门边界的模糊性为不法分子提供投机条件、实际执行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为GDP等其他考核目标牺牲监管目标等问题,使得监管体系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由此,相当一部分企业在难以取得生产许可证和批号的情况下,选择擅自生产保健食品并销售,并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刺激下违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身心安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迟迟未出台,以致政府的监管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积极性不高,缺乏有效的法律威慑力,市场违法行为日渐猖獗。
    [10:34:00]
  • [王燕]:
    针对以上违法案件的特征,为了使保健食品市场得到进一步监管、净化,切实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我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0:34:20]
  • [王燕]:
    一是集中、快速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以及北京市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打击行动,我院各辖区法院均积极配合,集中、快速的审理了一批相关案件,对于威慑违法犯罪分子,提示社会公众起到立竿见影的警示作用。
    [10:39:19]
  • [王燕]:
    二是及时总结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向有权司法机关进行通报。在集中、快速审理相关案件的同时,我们还注意收集案件存在的各类问题,如对生产环节的违法犯罪人员打击力度小,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及时与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并对辖区内不同法院审理的相同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的平衡,维护统一的执法尺度。
    [10:39:45]
  • [王燕]:
    三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采取社区讲座、撰写调研文章等形式宣传保健食品安全知识。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刑事打击手段只是事后惩罚的一种途径,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只有树立理性的保健食品消费观念,掌握正确的保健食品识别方法,才能有效防止自身遭到不法侵害。因此,我们积极采取深入社区座谈、宣传的方法,到柳荫社区、八角社区等地与广大市民进行普法宣传,并通过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撰写文章等方式向更广泛的社会群体进行宣传。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同样也是抱着这样的目的和初衷。希望社会各界能在广泛了解我们司法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食品安全环境。
    [10:40:00]
  • [陶炜]:
    王燕庭长的发言全面系统的分析总结了此类案件当前的趋势、案件的主要特征以及我们今后工作的举措和方向,也向大家表明了我们一中院抓好此类案件审理工作的能力和决心。下面由我院刑二庭宋振宇法官就如何理性、科学的进行保健食品消费问题做出提示。
    [10:44:29]
  • [宋振宇]:
    大家好,根据我们对实际案例的研究总结,结合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出现的各种侵犯公民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现象,我们认为,广大市民在消费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应当树立三个观念。
    [10:44:57]
  • [宋振宇]:
    1、树立理性看待保健食品的观念。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给出的权威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解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在社会老龄化加速和养生热潮急速升温的双重作用下,广大市民往往存在两种消费误区:一是将保健食品替代药品,二是将保健食品替代食品。实际上,合格的保健食品虽有一定保健功效,但其并不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能力,同时,保健食品也不含全面的营养成分,在使用中又有适宜人群的限制,因此,如果一味夸大或倚赖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不仅不能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反而造成身体与经济的双重损失。
    [10:45:19]
  • [宋振宇]:
    2、树立科学购买保健食品的观念。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违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由于没有生产、经营许可,往往选择在便利店、小型超市进行销售,或者通过电话直销、养生讲座等新型手段销售,消费者针对这种情况,在产生购买保健食品需求时,应当首先选择大型购物场所购买,以便在经营环节多把一道关。
    [10:46:08]
  • [宋振宇]:
    同时,我国卫生部审批的保健食品共有包括免疫调节、调解血脂、改善骨质疏松等22种保健功能,生产、经营者宣传的超出这一范围的其他任何功能都未经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而且同一产品中不能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功能,如果购买并服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保健食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就是不可控的。因此,在购买时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都要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和“卫进食健字”标识,这样才能保证所购买的是经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动物或人体试验后批准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
    [10:46:28]
  • [宋振宇]:
    3、树立合理使用保健食品的观念。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上注明不适宜人群和禁忌,并要求企业标注在产品包装的说明书上,广大市民在选购时应当“对症下药”,注意是否适合自己使用,并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对于强调具有特效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尤其应当提高警惕,不能为了追求一时刺激将自身健康安全置于脑外。
    [10:47:45]
  • [宋振宇]:
    以上三点消费提示,希望能够帮助广大市民朋友们选对、选好保健食品,真正提升生活质量。
    [10:47:5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高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各位网友,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0: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