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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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9时,海淀法院民四庭王晓宇法官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11:21]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王晓宇法官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就食品安全及赔偿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广大听众进行法律解读。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节目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1:37]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做客电台的嘉宾王晓宇法官。
    [09:12:04]
  • [主持人]:
    王晓宇,女,1982年生,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2010年调入民事审判第四庭担任为助理审判员。工作期间,撰写了大量信息及调研报告,数篇文章被《司法前沿》、《首都综治研究》、《海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为最高法院调研课题《关于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机制的调研》执笔人之一。
    [09:12:14]
  • [主持人]:
    电台主持人和王晓宇法官已经进入了演播室。
    [09:12:39]
  • [主持人]:
    大家早上好,我是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新闻早点到》节目主持人李雷。我们今天邀请到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王晓宇法官,和听众朋友们谈一下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欢迎大家收听!
    [09:19:45]
  • [王晓宇法官]: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海淀法院民四庭法官王晓宇。
    [09:21:14]
  • [主持人]:
    请王晓宇法官具体跟大家解析最新出台新的规定,说一说新规定中的亮点。
    [ 王晓宇法官]:
    今天节目主要的听众都是消费者,如何获得十倍赔偿的问题,规定有两个亮点。规定第三条《食品安全法》规定获得“十倍赔偿”的主体为“消费者”,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的认定并不统一,尤其对“职业打假人”的意见分歧较大。以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因“职业打假人”的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消费习惯,如购买数量超过正常合理的消费需求,或有证据表明其购买是牟利为目的,则应认为其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对其进行赔偿。但《规定》第三条表明只要购买了食品,即可主张消费者的权利,要求十倍赔偿,而不问其购买的目的是在于消费还是索赔,这样规定的意图在于更有效促进食品安全,且“职业打假人”能作为公权力的补充应当受到认可。
    [09:26:21]
  • [主持人]:
    也就是说要给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更加了一个紧箍咒,不管是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健康权,所以要更加注意,海淀法院在之前审理的案件中是否也审理到涉及十倍赔偿甚至是职业打假人起诉的案件呢?
    [ 王晓宇法官]:
    审理过,举个案例,刘某从某药店购买了40盒软胶囊,该胶囊宣传资料上称其有具有降血脂、改善心脑血管功能的作用。但刘某称其服用后出现头晕等症状,故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审查,该产品确系假冒产品,不应予以销售。药店主要的抗辩理由是,刘某购买了40盒胶囊,按照服用说明,能服用4000天,而该胶囊的保质期仅为2年。故刘某的购买行为并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其不构成消费者主体资格。其购买的数量远超实际所需。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胶囊确系假冒产品,商家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刘某购买数量巨大不能否定其消费者身份,消费者的消费不限于自己消费,故刘某应获得相应赔偿。
    [09:27:33]
  • [主持人]:
    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一旦遇到不管是商场等说这个认不是以消费为目的的,是职业打假人,举证责任应在谁?
    [ 王晓宇法官]:
    商家,这是商家的抗辩理由,但新规定出来了,这个抗辩理由就没有意义了。只要产品有质量问题,购买人的目的不能作为免予十倍赔偿的理由。
    [09:28:51]
  • [主持人]:
    第二个方面按照最新规定又怎样的亮点?
    [ 王晓宇法官]:
    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可推定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无需证明其存在损害。
    [09:29:33]
  • [主持人]:
    如果因吃了这个东西受到伤害是否还可主张别的赔偿?
    [ 王晓宇法官]:
    当然了,十倍赔偿相当于是对商家的补偿,如果有其他损失十倍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话一样可以主张。这里也有一个案例,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茶叶,但该茶叶包装上没有标明茶叶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于某认为该茶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标明保质期,不符合安全标准,故要求超市予以十倍赔偿。但超市认为其可提供该批茶叶的进货证明等材料,证明该批茶叶未超过质保期,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冲泡饮用后不会产生健康损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无法证明产品具有质量问题,亦没有证据证明饮用冲泡茶叶后会产生损害,但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食品包装应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以防止消费者在质保期后食用,产生危害,故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应予以十倍赔偿。
    [09:30:36]
  • [主持人]:
    下面播放路况信息。稍后继续请王晓宇法官为大家解读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
    [09:32:57]
  • [主持人]:
    各位听众,下面继续我们的《新闻早点到》栏目。先请王晓宇法官跟大家讲一下最新规定的相关情况。
    [ 王晓宇法官]:
    新规定的两个亮点已经介绍完毕,关于十倍赔偿的认定,及消费者如何主张十倍赔偿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规定可能还没有涉及到,但消费者在实际的维权中也会遇到这些问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会有所偏差。
    [09:42:23]
  • [主持人]:
    先跟大家说一下哪一块消费者理解有偏差?
    [ 王晓宇法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的前提是“明知”其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然而,在对“十倍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明知”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混乱。目前有四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谁主张谁举证”,销售者和消费者一样,并不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双方举证能力平等,故应由消费者举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相对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故应由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第三种意见是过错推定,应当推定销售者有过错,故先由销售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如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批次合格证、食品合法进货渠道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然后再由消费者证明经营者有过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这些例外规定大都针对特殊侵权案件。因而,按照现行法律,有关主张销售者明知的举证责任仍在消费者,但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现实情况,对“明知”的概念扩大到“应知”,消费者能证明销售者应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可以视为消费者完成了举证责任。例如食品超过了质保期,应为销售者知道的事项,消费者无须再就销售者明知而举证。
    [09:43:58]
  • [主持人]:
    一般情况下作为消费者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就尽到了举证责任?
    [ 王晓宇法官]:
    你提到的是食品标准问题,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种观点认为为形式认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的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来判定,但是目前该标准仍未出台,故应以现行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部分为认定标准;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为实质认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应以食品是否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来认定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的上述两条规定其实并非冲突,实践中会结合上述两条规定综合认定。消费者能证明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者存在质量问题,都可以视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均可据此主张十倍赔偿。另外,消费者可以先行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处理机制比起司法诉讼更为快捷,既能使消费者较快获得赔偿,也能通过现场执法帮助消费者固定证据。
    [09:45:27]
  • [主持人]:
    消费者在什么环节会出现不好举证的问题?
    [ 王晓宇法官]:
    《食品安全法》的上述两条规定其实并非冲突,实践中会结合上述两条规定综合认定。消费者能证明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者存在质量问题,都可以视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均可据此主张十倍赔偿。另外,消费者可以先行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处理机制比起司法诉讼更为快捷,既能使消费者较快获得赔偿,也能通过现场执法帮助消费者固定证据。
    [09:48:49]
  • [主持人]:
    如果消费者遇到问题如何确定适用消法还是食品安全保护法?
    [ 王晓宇法官]:
    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肯定适用食品安全保护法,如果购买除了食品意外的其他消费用品,例如家用电器服装百货就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法规定的是双倍赔偿,食品安全保护法规定的是十倍赔偿,更注重于对商家的惩罚。
    [09:49:00]
  • [主持人]:
    年关将至,大家都在采购年货,法官在这里有什么提示?
    [ 王晓宇法官]: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购买食品的渠道很重要,正规的超市经营成本比较高,进货渠道正规,投诉渠道也正式,如果说流动的商贩或露天菜市场,维权的渠道就少一些。
    [09:49:07]
  • [主持人]:
    好的,感谢王晓宇法官,今天的节目就到此,谢谢大家收听!
    [ 王晓宇法官]: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
    [09:52:1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09:52:33]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09:52:48]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陈明本次直播记录。感谢韩瀚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大力支持。
    [09:53:01]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09: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