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

庭审现场

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 万会兵

原告方

被告方

法治中国传媒直播庭审

记者采访庭审
2月21日9时,房山法院“男子索房产 起诉前岳母”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赵艳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男子索房产 起诉前岳母”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0:34]
  • [主持人]: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09:10:53]
  • [主持人]:
    原告刘先生诉称:刘先生曾是被告王老太的女婿。在刘先生和王老太的女儿小玲(化名)没有离婚前,王老太经常帮忙照看孩子。为方便生活,刘先生于2010年7月购买了房山区燕山一套房屋,房款51万元。购房后,刘先生将该房交由王老太居住且将房屋登记在王老太名下。2012年9月,刘先生和小玲解除了夫妻关系,但王老太仍住在该房,并拒绝腾退。刘先生认为,王老太已没有理由再占有他的房屋,最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归刘先生所有。
    [09:11:10]
  • [主持人]:
    被告王老太称:该房是王老太花钱购买,刘先生并未出钱。该房属王老太所有,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09:11:20]
  • [主持人]:
    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燕山法庭副庭长万会兵法官独任审判。万会兵,男,197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2002年7月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进入北京房山法院工作,先后在民二庭、燕山法庭担任文字助理、内勤、助审员,现任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庭长助理。在民商事审判岗位上,始终坚持 “诚恳做人,勤勉做事”的原则,以一贯的敬业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秉持正义,化解老百姓纠纷。曾荣获房山区青年岗位能手、信息、宣传、优秀工会会员等荣誉称号。撰写的学术论文及调研也多次获奖,并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民商法治前沿》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本院书记员关洁担任法庭记录。
    [09:19:5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20:11]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22:02]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先生诉被告王老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09:25:03]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25:39]
  • [原告]:
    刘先生,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
    [ 委托代理人]:
    杨某,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南洛村。
    [ 被告]:
    王老太,女,1943年5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南里。(未到庭)
    [ 委托代理人]:
    徐某,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
    陈某,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南里。
    [09:28:09]
  • [审判员]:
    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万会兵独任审理,书记员关洁任法庭记录。
    [09:28:51]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09:29:28]
  • [审判员]:
    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上述权利第三人是否听清楚了?
    [ 第三人]: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 第三人]:
    不申请回避。
    [09:30:06]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09:30:47]
  • [审判员]:
    以上宣读内容你们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第三人]:
    听清楚了。
    [09:31:0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31:24]
  • [原告]:
    原告在2012年9月28日前系被告女婿,被告经常帮助原告照看孩子,为方便生活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南里楼房一套,房款51万元,暂由被告居住并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因原告与被告之女陈某解除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南里的该套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32:28]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书内容和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9:43:30]
  • [被告]:
    原告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名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是自己购买的该房屋,并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购房的钱款绝大部分是被告本人出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原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的款项,正像起诉书中所说的原告和第三人的子女均靠被告和其爱人来照顾、抚养,因此小部分款项是赠与行为。原告和第三人已经离婚,离婚过程中在债权债务一栏中根本没有涉及本案的房屋,也就是当时原告也认为这个房子和他没有关系,即这个房子是被告的。稍候我们会有证据证明这些。即使有购买房屋的行为,也不应该认为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将被告的房屋判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查明上述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09:44:25]
  • [审判员]:
    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书和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9:45:09]
  • [第三人]:
    我要求原告单独出具51万元房款的证据以及原告工资的证据,就算原告不吃不喝他也攒不下51万元。原告没有能力单独支付51万元的房款。原告在起诉书中说2010年7月30日他出资购买了这套房屋,不是事实。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的证明,所以房产证可以证明被告是房屋的产权人。在我和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因被告老俩口照顾孩子,我和原告经常在被告家吃饭,2010年7月被告老俩口决定买这套房屋的时候为了报答被告,我们赠与了一部分钱,在办理房产证时双方均同意房产证落在被告名下,并且我帮助办理了房产手续,这不存在任何的争议。我和原告离婚时双方没有分割此处住房的权利。被告老俩口自己出了钱,并且当初借给我们用于装修的5万元以付房款的形式还给了被告,被告共支付了房款29万元。赠与被告的22万元,其中我们为了报答被告照顾孩子,自愿赠与11万元。被告将自己出的买房款交给原告,当时是信任他、委托他而让他去办理购房手续。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所以原告现在没有权利再对这个房款进行起诉。
    [09:46:36]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辩有什么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09:47:06]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09:47:27]
  • [原告]:
    转帐凭证复印件,证据原件在原告与第三人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发票原件三张,证明是原告出资购买的该房屋。
    [09:47:43]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09:48:00]
  • [被告]:
    对三张发票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买房子的时候原告还是被告的女婿,被告出于信任原告才委托原告去办理购房手续的,原告借被告的信任而将票据拿到自己的手里,而且这些票据也不是全部的票据。
    [09:48:24]
  • [审判员]: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第三人]:
    同被告的质证意见。
    [09:48:46]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工商银行的存折原件一份,证明转帐凭证上的帐号是原告的,存折和转帐凭证一起证明原告花费51万元买房的事实。
    [09:49:23]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被告]:
    对存折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当时是把被告的钱以及原告、第三人赠与的钱都集中在这个存折上,然后由原告去代办的购房手续。
    [09:49:57]
  • [审判员]: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第三人]:
    对存折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并非从存折上出来的钱就一定是原告自己付的,在答辩中已经说明了这点。
    [09:50:47]
  • [被告]:
    划款时间是在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而更不能确认是其个人财产、由其个人支付。
    [09:51:0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了。
    [09:51:28]
  • [审判员]:
    原告,51万元是由原告个人所处的吗?
    [ 原告]:
    是。
    [ 审判员]:
    被告和第三人说这笔钱是由其亲属出资,对于这点认可吗?
    [ 原告]:
    不认可。
    [09:52:1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09:52:32]
  • [被告]:
    房产证原件一份,这上面明确载明产权人是被告,证明该所有权应该属于被告,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推翻所有权的话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提交第三人与原告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2012年9月28日原告和第三人离婚,原告主张其本人出的购房款,但这是在原告和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划拨的款项。
    [09:53:46]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09:54:07]
  • [原告]:
    对房产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离婚协议书不能证明本案诉争房屋的实际情况。我们没有见过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提到涉案房屋。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是本案的第三人进行的实际房屋买卖操作,因为第三人对房屋契税方面比较知晓,是其将房屋写在其母亲名下的。
    [09:55:46]
  • [审判员]: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第三人]:
    没有意见。
    [10:13:26]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被告]:
    没有了。
    [10:13:44]
  • [审判员]:
    第三人进行举证。
    [ 第三人]:
    没有证据。
    [10:14:13]
  • [审判员]:
    第三人,你主张购房款是由其他亲属出资的,有证据吗?
    [ 第三人]:
    2010年7月20日我父母自己出了1万元现金,2010年7月22日的9万元现金是我父母自己出的,2010年7月22日的19万元是我帐户里出的钱,之前我父母就想买房,陆陆续续给我钱,所以一次性我就将这笔钱转给了原告。这一共的29万元都是我父母自己出的钱。7月20日的22万元,是由被告的帐户转过去的,但这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19万元,以前我们买房子的时候装修向我父母借了5万元,这次我父母买房,我们出的5万元就算是还了被告当初借给的钱。
    [10:15:25]
  • [原告]:
    这51万元是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所得,不存在其他亲属的借款行为。
    [10:15:44]
  • [审判员]:
    明细表中有转帐的帐号,其中2010年7月20日尾号为203749的帐号是谁的?
    [ 原告]:
    这是现金存款。
    [ 第三人]:
    我和原告共同出的22万元是我们共同赠与给我母亲的。203749的帐号是谁的我不清楚,可能是原告的,但这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10:16:30]
  • [审判员]:
    0152的帐号是谁的?
    [ 第三人]:
    是我的,0333的帐号也是我的。
    [ 审判员]:
    这后面所有的款项都是从你的存折里出来的?
    [ 第三人]:
    是。
    [ 审判员]:
    还有一个帐号,是谁的?
    [ 原告]:
    是涉案房屋的原所有人的。
    [ 第三人]:
    是这样。
    [10:17:23]
  • [审判员]:
    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
    [10:17:45]
  • [审判员]:
    原告,你说涉案房屋是你方购买,为什么登记在被告名下?
    [ 原告]: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原告和第三人名下各有一套房屋,买第二套房或者第三套房的契税比较高,第三人提议暂时放在被告名下。
    [ 审判员]:
    双方有书面约定吗?
    [ 原告]:
    没有。
    [10:18:30]
  • [审判员]:
    第三人,刚才原告所说的,认可吗?
    [ 第三人]:
    不认可。
    [ 审判员]:
    当时怎么约定的?
    [ 第三人]:
    老人想在我们同一小区买套房子,因为父母常年帮忙照顾孩子,照顾我俩。为了感谢和报答老人,我们就出了部分房款。老人有经济能力,我们也自愿出资给老人。对于房屋的归属,当时没有任何的意见,而且老人百年之后这个房子也是给孩子的。原告所说的我们有第几套房子,不成立,如果不是老人买的房子,不可能我俩去给办理购房手续,还不写在自己名下。距离买房已经过了三年多,原告现在起诉不符合事实。我们赠与的钱以及房产证的归属双方都已经明确,都同意是给老人的产权,老人单独拥有这套房子。我们在离婚前就这套房子也没有任何的疑问,也没有提出任何关于房屋归属权的异议。
    [10:20:12]
  • [审判员]:
    原告出示的明细表中2010年7月22日的六笔转款,为什么不是一次性转款?
    [ 原告]:
    不清楚,这钱应该是第三人转过来的,为什么多笔不清楚,这与第三人所讲其父母给的现金在数额和时间上都不吻合。
    [ 第三人]:
    之前我父母就打算买房子,陆陆续续的给我钱,我给存在了我的账户上,因为要买房子,我就陆续的把款项转到了原告账户上。7月20日的1万元和9万元是被告从家里拿的现金。
    [10:21:10]
  • [审判员]:
    这六笔是以存款还是以转帐的形式?
    [ 第三人]:
    以转帐的形式。父母每次给我点钱我就存上,所以给原告的时候也不是一次性转帐。
    [ 审判员]:
    这钱可以一次性进行操作,为什么要分六笔?
    [ 第三人]:
    虽然存的是一本通,但每笔钱的存款到期时间不一样,当时没有到期就给取出来了。
    [ 审判员]:
    这钱是被告赠与给你们的吗?
    [ 第三人]:
    不是,是被告自己出的钱然后转到我们的账户上。
    [ 原告]:
    不认可第三人所说。老人即便想存在女儿名下,也不可能一笔一笔的转,加上5万元一共是转了7次而非6次,这不符合正常的逻辑。
    [10:22:42]
  • [审判员]:
    你们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老人都有习惯有点钱就存到银行里,用的时候就这取一笔那取一笔,不管是否到期就都取出来,然后给儿女用来买房。我们曾经到银行去查,但是由于是定期存单,取款后销户就查不出来了。
    [10:23:41]
  • [审判员]:
    2010年7月20日的9万元是谁出的?
    [ 被告]:
    是被告出的。当时给的现金。
    [ 审判员]:
    怎么取的钱?
    [ 被告]:
    有一部分工资还有定期存款。扣除基本的生活费后的钱老人都给存起来了。
    [ 审判员]:
    老人总共出了多少钱?
    [ 被告]:
    29万多元。
    [ 审判员]:
    有出处吗?
    [ 被告]:
    老人现在年龄大了,所以讲不清了,就算年龄不大,因为有点钱就给儿女所以也无法说清。
    [10:24:44]
  • [审判员]:
    对于大额的金额去查了吗?
    [ 被告]:
    大额的存单和定期存单我们去查询过,但注销后从银行就查不到了,不像帐号或者活期存折可以查。可以算一下原告和第三人每个月有多少钱,何况原告和第三人名下都各有一套房子,他们怎么可能有这么多钱买房?如果有这么多钱买房的话就不符合常理了。
    [ 第三人]:
    同意被告所说的。当初我们买房的时候跟被告借了5万元用来装修房子,所以被告买房的时候就把这5万元还给了被告。
    [10:25:57]
  • [审判员]:
    原告,第三人说原告和第三人装修房屋的时候向被告借了5万元,属实吗?
    [ 原告]:
    不属实,没有向被告借钱。申请法庭调取原告和第三人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卷宗,从提交的证据以及开庭笔录可以证明相关的事实,当时第三人只提到了赠与问题而没有谈到出资情况,这请法庭注意。
    [10:27:25]
  • [审判员]:
    第三人,这几笔款项你主张是被告给你的,都是现金给你的吗?
    [ 第三人]:
    不是,前面有10万元是现金,后来的19万元是老人存的大票,取出来后给的我,然后我放在了我的帐户里。
    [ 审判员]:
    都是什么时间给你的?
    [ 第三人]:
    2009年左右,那时候我父母就想买房,所以就陆续地筹钱,直到找到了房源我才把我帐户中被告的钱给取出来。
    [ 审判员]:
    当时被告名下有房子吗?
    [ 第三人]:
    有房子,为了照顾我们、方便所以才到我们同一个小区买房子的。
    [10:28:3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从我们提交的证据以及银行转帐明细可以证明51万元是由原告进行的买房出资,从原告的存折上转出的钱不可能是别人的钱。
    [10:30:5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第三人和原告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的其他财产方面写的是无,双方在离婚时应该知道是否有其他财产,对于大的财产双方都很清楚,原告也是知道的,上面写无就说明了我们所说的房子是被告所买、有一部分钱是赠与被告的。在原告和第三人婚姻存续关系期间,他们各有一套房子,被告也有一套房子,原告和第三人不吃不喝也存不了那么多钱来买三套房子,本案争议的房屋的出资情况就是我方和第三人在法庭调查中所叙述的。
    [11:03:23]
  • [审判员]:
    第三人,在买本案争议房屋的时候你和原告名下有几套房屋?
    [ 第三人]:
    两套。
    [ 审判员]:
    住址在哪?
    [ 第三人]:
    一套是原告现在住的房屋,一套是我现在住的房屋。
    [ 审判员]:
    原告,你方和第三人当时是有两套房屋吗?住址就是第三人所说的?
    [ 原告]:
    是这样。
    [ 审判员]:
    当时被告有房子吗?
    [ 第三人]:
    有房子,在东风北里13号楼3单元303号,房子在我父亲名下。
    [ 审判员]:
    东风的房子现在谁住着呢?
    [ 第三人]:
    应该是租出去了。
    [ 审判员]:
    原告,你方和第三人没有离婚前被告住在哪?
    [ 原告]:
    不清楚。
    [ 第三人]:
    买房之前一直住在东风北里,买了房子之后就搬到争议房屋内了。
    [11:04:32]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三人]:
    同意被告的辩论意见。原告提出房屋产权归他,我不同意,房子是被告的,这很明确也不存在争议。对于51万元房款的组成,我已经说得很清楚。
    [11:05:01]
  • [审判员]:
    你们发表补充的辩论意见。
    [11:05:12]
  • [原告]:
    从原告和第三人的工作单位可以看出双方都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在做财产份额的时候心里很明白,以被告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中标注,如果标注的话可能办理不了离婚手续。不能用原被告双方名下的房屋来证明原告没有能力购买争议的房屋,这是一个个人推测。原告第三人名下各有一套房屋,由于购买第二套房、第三套房的税会高,所以才登记在被告名下,这不存在赠与的问题。
    [11:05:28]
  • [被告]:
    根据婚姻法以及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相关规定,不管财产有多少,只要双方处理好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均可以同意离婚,正因为双方都是国家干部,充分了解和清楚法律的基本常识而没有把本案的房屋写在上面,因为房子不属于原告和第三人的。原告说怕税高而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同意原告的说法,被告父母也有一套房屋,再买房屋的话也是第二套房,不管谁买,都要核实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根据现有的政策去交纳税收,所以原告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也没有依据。
    [ 第三人]:
    当初不可能怕税高而把自己花大笔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别人名下。不同意原告的说法。我父母自己出的钱、把房子写在自己的名下,有什么不合理不合法?当初我们自愿将一部分钱赠与给老人,不是赠与的话不可能把房子写在被告名下。
    [11:06:11]
  • [被告]:
    东风距离现在这个小区很远,之所以买房,是为了照顾孩子,对于这点原告也是认可的,不然不会在起诉书中写到这点。
    [ 原告]:
    虽然转帐了51万元,但由于需要办理契税,所以实际上不是51万元,想问被告和第三人,知道一共花了多少钱吗?开票的钱是多少?请法官予以核实具体的购房款金额。
    [11:07:37]
  • [审判员]:
    当时买房是谁办理的手续?
    [ 第三人]:
    是我和原告一起办的,被告委托我们去办理的。
    [ 审判员]:
    有委托手续吗?
    [ 第三人]:
    没有。
    [ 审判员]:
    谁签的合同?
    [ 第三人]:
    被告。
    [ 审判员]:
    转帐明细中涉及的9万元,是谁存的?
    [ 原告]:
    不清楚。
    [ 第三人]:
    是父母给的现金。
    [ 审判员]:
    2010年7月20日的1万元是谁存的?
    [ 第三人]:
    也是我父母给的现金。
    [11:08:24]
  • [审判员]:
    原告,这9万元以及1万元的来源是什么?
    [ 原告]:
    不清楚。
    [ 审判员]:
    庭后你要核实这个问题。
    [ 原告]:
    好的。
    [11:08:42]
  • [审判员]:
    你们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请求法院询问被告和第三人这个房屋实际开票的金额。
    [ 审判员]:
    第三人,这个房屋在发票上写的购房款是多少?
    [ 第三人]:
    因为已经过了很长时间,老人不可能记清楚,我记得是20多万元。
    [11:09:2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请求法庭依法裁决。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第三人]:
    坚持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09:41]
  • [审判员]: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 第三人]:
    不同意。
    [11:10:07]
  • [审判员]:
    由于你们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审内容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将被告提交的房产证原件一份退还给被告。
    [ 被告]:
    好的,收到了。
    [11:11:02]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关洁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1:12:59]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