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

嘉宾和主持人交流

通过裁判示范效应,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共同构建健康医患关系

如买到假认证食品,可以向食品认证机构追责

介绍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对食品经营者挂靠经营责任的规定

介绍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情况

介绍制定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依据
2014年3月9日10:0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就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与网友交流
  • [导播]:
    3月9日10:0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就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相关情况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网在线访谈,并就网友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网友点击页面下方对话框留言,不需要注册和密码。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其他五部门负责人将陆续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网在线访谈。敬请关注。
    [09:30:3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欢迎收看由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4两会访谈”节目。今天作客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
    [09:59:45]
  • [嘉宾 程新文]: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进行交流。
    [10:00:22]
  • [主持人]:
    我们的2014两会访谈受到了网友高度的关注,他们留言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这几个类型的案件,都是社会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选择得好!”今天就请您聊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如何进一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
    [10:00:37]
  • [嘉宾 程新文]:
    为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还有6天该部司法解释就要开始施行了。
    [10:00:57]
  • [主持人]:
    程庭长,今天网友提问较多,我们把下面的时间都交给网友。
    [10:01:33]
  • [嘉宾 程新文]:
    好的。
    [10:01:43]
  • [主持人]:
    最近各地相继发生一些医患纠纷,有的杀死医生或者押着医生游街,请问程庭长对解决医患纠纷持什么态度。
    [10:01:53]
  • [嘉宾 程新文]: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我们也注意到,有些患者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采用过激的形式维权。人民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违法甚至犯罪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对于杀死医生或者押着医生游街等严重侵害医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的犯罪行为,我们无论是作为司法工作者还是社会的一员,对此表示强烈的愤慨。人民法院也会对其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2:05]
  • [嘉宾 程新文]:
    在民事审判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活动依法维护患者和医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裁判的示范效应,规范和引导患者通过正当途径,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以共同构建健康良性的医患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
    [10:02:42]
  • [主持人]:
    网友“红姐姐”的问题很有意思,他说,在一些报道中看到,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如果我以后当个“职业打假人”,我的行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
    [10:04:17]
  • [嘉宾 程新文]:
    我们先来说说这两个概念,“知假买假”与“职业打假人”均不是法律概念。“知假买假”是一种社会现象,指的是购买者在明知其所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时而仍然购买。“职业打假人”是指专门以知假买假后索赔获利为职业的人,其特点是职业化和长期性。知假买假不为法律所禁止,但长期以来存在很大争论,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对此做了规定。知假买假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个人名义知假买假,另一种是以组织或者法人单位名义打假。
    [10:04:35]
  • [嘉宾 程新文]:
    实践中,有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知假买假,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对方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组织或者法人单位因购买伪劣商品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为组织或者法人单位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10:05:03]
  • [主持人]:
    好,我们看网友“想想”的问题,“想维权,但是想到要举证,没时间、没专业的鉴定设备,头都大了……。这也是好多消费者的心声,那么这个司法解释对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0:05:16]
  • [嘉宾 程新文]:
    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5条对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合理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解决消费者打官司难。根据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对食品药品纠纷规定了举证责任转移,作出了向消费者倾斜的规定,即消费者对食品、药品质量不合格或遭受损害进行初步举证,举证责任即转移给经营者。
    [10:05:30]
  • [嘉宾 程新文]:
    因食品药品纠纷引起的诉讼有两种,一种是违约之诉,也就是合同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也就是购买食用食品、使用药品后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引起的诉讼。消费者在这两种诉讼中举证责任不一样。在违约之诉中消费者仅对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消费者不仅要举证证明购买了涉案商品,还要初步证明食用食品或使用药品的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并且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生产者、销售者要证明其所售食品合格,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举证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才可以免责。
    [10:05:57]
  • [主持人]:
    看到这个司法解释,网友“北飞的燕子高兴”了”哈,看到这个解释第一感觉,明星也不能在食品药品广告中信口开河了,要担责任的”。
    [10:06:56]
  • [嘉宾 程新文]:
    这部司法解释对个人代言食品、药品虚假广告的责任也做出了规定。目前,我国广告市场仍存在不规范现象,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并不鲜见。少数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个人代言做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审判实践中,与食品、药品广告有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需要对相关主体的责任加以明确。消费者基于对广告的信赖而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失,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10:07:07]
  • [嘉宾 程新文]: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08:13]
  • [主持人]:
    今天还真热闹,网友“113”很郁闷,“网购了一些食品,质量有问题,交涉过程中,网上店铺没有了,难道就这么算了”?程庭长,请您给这位网友支招。
    [10:08:25]
  • [嘉宾 程新文]: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购买食品、药品,而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仅是提供给商家一个销售食品、药品的场所,直接的责任人应当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10:08:37]
  • [嘉宾 程新文]:
    实践中存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10:09:42]
  • [主持人]:
    我们从网上回到超市,网友“小事看大”说,“在超市买了一盒打折鸡蛋,回家一看都变质了,找他们理论,对方却指着墙上的告示说,我们已经说明了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有没有能治他们的法规”。看来这位网友是遇到了霸王条款了,这部司法解释可以帮助消费者从“霸王条款”中解围吗?
    [10:10:05]
  • [嘉宾 程新文]:
    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内容无效。商品打折作为一种促销手段,不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依据食品药品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支持消费者的请求。
    [10:10:18]
  • [主持人]:
    这位网友,记住了,咱们这个司法解释可以帮你“反霸”。网友“好又多”说,“现在好多水果、蔬菜都贴有什么绿色、有机等五花八门各类认证标识,其实较真一下,有多少是可信的呢,如果买到假认证的食品,能不能追究这些认证机构的责任呢”?
    [10:11:20]
  • [嘉宾 程新文]:
    可以向食品认证机构追责。食品认证是食品认证机构对初级农产品或者经过加工的食品所达到的等级作出认证。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经过认证的食品价格要远远高于普通食品,但实际上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
    [10:11:34]
  • [嘉宾 程新文]: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遏制食品认证机构作虚假认证,司法解释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区分了食品认证机构认证食品与其实际性质不符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如果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过失导致认证不实,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12:17]
  • [主持人]:
    网友问题还真不少,我们一个一个回答,网友“清丰”请“程庭长介绍一下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对食品经营者挂靠经营责任的规定”。
    [10:13:00]
  • [嘉宾 程新文]: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0条对食品经营者挂靠经营做了规定,目的是要加大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的经营成本,坚决遏制挂靠经营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实践中,食品生产与销售中的挂靠经营非常普遍,给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提供了空间。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不仅逃避行政监管,偷税漏税,更主要的是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逃避民事责任。所以食品药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对其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13:11]
  • [主持人]:
    网友“火焰”“请程庭长,透露下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情况”。
    [10:13:53]
  • [嘉宾 程新文]: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近几年,我国频繁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如“苏丹红”、“毒胶囊”以及“问题奶粉”等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国家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在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中央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司法解释的制定,立足于依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运用民事赔偿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惩治伪劣假冒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以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
    [10:14:08]
  • [嘉宾 程新文]:
    近年来,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使用药品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呈小幅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10——2012年人民法院共受理单纯的食品药品纠纷案件13216件。由于食品、药品纠纷涉及人身损害,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适用法律非常复杂,而许多法律条文规定的又很原则抽象,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亟待解决。由于各地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为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我院出台了食品药品司法解释,提供了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裁判标准。
    [10:15:23]
  • [嘉宾 程新文]: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严格遵循立法精神,重视调查研究,强化司法解释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定司法解释期间,起草小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准确掌握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为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了翔实、准确、科学的依据。同时,起草小组不仅注意到了各地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该解释,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10:16:37]
  • [主持人]:
    下面我们看个比较专业的问题,网友“大明”问“制定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10:17:34]
  • [嘉宾 程新文]: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是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由于涉及程序问题,无疑《民事诉讼法》也是本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制定的重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本规定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如食品药品司法解释中“霸王条款”的效力认定、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第三方网络平台交易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都是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中又有许多内容涉及到该法规定的内容,因此,食品药品司法解释也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10:17:56]
  • [嘉宾 程新文]:
    食品、药品纠纷涉及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诉讼法等众多法律规定,其并非专门针对哪一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而是就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据此,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采纳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写法。除前面所列举的实体法外,还包括《民法通则》、《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10:18:55]
  • [主持人]:
    这个司法解释3月15日就开始实施了,网友“实践者”问,“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框架有多大、适用范围是什么”?
    [10:19:19]
  • [嘉宾 程新文]: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适用的范围很广泛。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主体之间因购买、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发生的纠纷均适用本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购买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产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都可适用本解释,而不仅仅局限于因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的纠纷。民事司法解释更侧重于对消费者损失的补偿,因此,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即使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可适用食品药品司法解释。
    [10:19:41]
  • [嘉宾 程新文]: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也属于食品范畴。化妆品、保健品虽不属于药品,但其性质与药品类似,故可参照适用食品药品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为此,有必要考虑赋予消费者协会组织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食品、药品司法解释明确了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处理,这正是顺应《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10:21:46]
  • [主持人]:
    感谢程庭长就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相关问题为网友答疑解惑。我想,当我们在生活中再出现消费遇陷阱、碰上行业潜规则、遭遇霸王条款……我们理直气壮的说“不”,因为有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为我们撑腰。
    [10:22:36]
  • [嘉宾 程新文]: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永远是消费者维权路上的保护神,希望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让舌尖上的安全得以保障。
    [10:23:1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10: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