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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9时,海淀法官谈“食客受邀跳舞扭伤脚谁担医药费”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05:05]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卢秋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就食客就餐时在餐厅组织的演艺活动中受伤的问题,结合经典案例,进行法律解读。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5:19]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做客的嘉宾卢秋法官。
    [09:05:36]
  • [主持人]:
    卢秋,2010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年7月进入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担任法官助理;后于2011年1月调入该院民一庭,担任法官助理;2013年7月至今,担任该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在职期间,分别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嘉奖。
    [09:05:48]
  • [主持人]:
    电台主持人和卢秋法官已经进入了演播室。
    [09:06:09]
  • [电台主持人]:
    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们继续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今天我们邀请到海淀法院卢秋法官一起谈谈“食客受邀跳舞扭伤脚,医药费谁来承担?”
    [09:08:48]
  • [卢秋法官]:
    主持人好,大家好!
    [09:09:03]
  • [电台主持人]:
    在顾客旅行、就餐时有可能会受邀跳舞,因此受伤该怎么办?先请海淀法院卢秋法官介绍一下案情。
    [09:14:14]
  • [卢秋法官]:
    食客张先生在餐厅就餐时被邀请跳舞,不料食客的脚被扭伤脚,为此食客将餐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原告张先生诉称,2013年4月8日晚,他与同学在被告一家云南菜餐厅就餐。用餐过程中,受其工作人员邀请参加跳竹竿舞。在跳舞过程中,他的脚扭伤,第二天去医院检查诊断为骨折,休假一个月。事发后多次找该餐厅协商,但该餐厅不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该餐厅赔偿医疗费400元、拐杖费5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4000元。被告餐厅辩称,张先生费用的产生与公司经营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其无法证明是因他们的消费服务所产生,也不能证明是他们的过错所导致的。
    [09:17:03]
  • [电台主持人]:
    那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定赔偿责任的呢?
    [09:17:20]
  • [卢秋法官]: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3年4月8日晚,张先生与其同学在餐厅就餐。在就餐过程中,餐厅组织了打糍粑、跳竹竿舞的活动,服务人员邀请就餐的顾客参加,进行娱乐。张先生逾期同学分别接受了邀请并上前跳舞。张先生参加的时间较长,在跳舞过程中,不慎将脚扭伤。后张先生去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跖骨骨折,医嘱休一个月。张先生就医花费医疗费400元,因休假扣除奖金、补贴共计4000元,购买拐杖花费50元。张先生未能提交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其他经济损失的充分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厅在引导顾客参加活动时应告知活动的风险,并应提醒顾客量力而行,现餐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张先生参加活动时所受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因张先生系成年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活动能力有充分的认知,张先生在已观察他人参加舞蹈时的行为的前提下,应可以判断出自己是否适宜参加。现张先生在跳竹竿舞时受伤,其本人亦有过错,故对其在过错范围内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张先生要求某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拐杖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区分双方责任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其他经济损失因张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餐厅赔偿张先生1500元。
    [09:19:04]
  • [卢秋法官]:
    时下,部分主题餐厅、民族特色餐厅为了招揽生意,组织各种歌舞节目吸引顾客来此就餐,增加营业利润。这种形式的出发点固然好,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知名度,但是作为餐厅来说,在组织这类活动中尽量应选择轻松简单、不易造成伤害的节目,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就餐者来讲,尤其是年老、年幼者、身患疾病及孕妇等,在参与节目时亦应量力而行。
    [09:29:18]
  • [电台主持人]:
    食客发现骨折的时间?
    [ 卢秋法官]:
    张先生回家后才感觉到脚疼,去医院诊断才发现骨折。
    [09:30:04]
  • [电台主持人]:
    事情发生时有没有通知餐厅?
    [ 卢秋法官]:
    当时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所以没有与餐厅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也没有通知餐厅。
    [09:30:33]
  • [电台主持人]:
    餐厅对张先生诉讼请求的意见?
    [ 卢秋法官]:
    餐厅主张受伤并非在经营时产生。
    [09:32:58]
  • [电台主持人]:
    张先生提供的证据?
    [ 卢秋法官]:
    张先生提供了证人证言,以及吃饭的票据,医疗费、误工费的票据等证据。
    [09:33:38]
  • [电台主持人]:
    张先生在就餐时摔倒受伤,举证责任?
    [ 卢秋法官]:
    法院根据受伤当时的具体情况对餐厅和张先生进行举证责任的分担。餐厅作为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组织活动时应当做好保障措施,并且提示顾客风险。但在本案中,餐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为张先生是成年人,在参加舞蹈活动中自身有一定的预见性;法院到餐厅实地调查了竹竿舞的过程,舞蹈过程比较简单缓慢。
    [09:34:28]
  • [电台主持人]:
    为什么张先生负担主要责任呢?
    [ 卢秋法官]:
    因为张先生是成年人,在参加舞蹈活动中自身有一定的预见性;法院到餐厅实地调查了竹竿舞的过程,舞蹈过程比较缓慢。
    [09:35:20]
  • [电台主持人]:
    责任比例?
    [ 卢秋法官]:
    张先生自己责任60%,餐厅40%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餐厅赔偿1500元。
    [09:35:52]
  • [电台主持人]:
    当食客就餐时,有餐厅外聘的人邀请消费者参加活动受伤,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是否不同?
    [ 卢秋法官]:
    看外聘人员与餐厅的关系,有可能餐厅与外聘人员作为共同被告,其他可能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有所区别。
    [09:36:17]
  • [电台主持人]:
    谢谢卢法官对这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再见。
    [ 卢秋法官]: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
    [09:36:5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09:37:06]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09:37:19]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王媛媛本次直播记录。感谢韩瀚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09:37:32]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09: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