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访谈,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19:57:47]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朱冉,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今天的网络直播活动。[19:58:00]
- [主持人]:今天,大兴法院民二庭法官蒋怡琴做客北京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和听众朋友们谈一谈物流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9:59:38]
- [主持人]:随着电商平台的不断发展,物流运输行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行业发展进入了一个全面提速的“黄金时代”。足不出户即可轻而易举的买到中意商品,传递需要的物件。在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物流运输服务同时,消费者也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引发的权益保护隐忧。如何保护在物流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成为物流时代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19:59:49]
- [主持人]:本次访谈安排在节目下半时段,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20:02:44]
- [主持人李雷]: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大兴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蒋怡琴,欢迎您。[ 法官]: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20:24:19]
- [主持人李雷]:涉及到物流领域的纠纷今年3月15日已经为大家详细解读,在实施不久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到物流纠纷问题,下面我们从几个案件和大家说一下物流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蒋法官,您为大家介绍一下。[ 法官]:原告小李作为托运人来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其丢失货物的损失,但是证据只有一个,是一张没有快递公司盖章的快递单,快递单上可能只有一个不清晰的签名。而快递公司则提交了另一个快递公司宣传页、名片以及相关网页,用于证明原告李某提交的快递单上中注明的联系方式是其他单位的,与被告快递公司的不相符。而原告则称,他是在网上找到这个电话的,然后委托这个案外人的。但是具体是案外人他自己运输的,还是他是被告单位的员工,由被告单位直接运输的,原告并不清楚。一审法院裁定认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小李要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赔偿其丢失物品的损失,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快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且其认可其联系托运时拨打的是另一个快递公司在相关材料上写明的电话。[20:33:29]
- [主持人李雷]:这个原告也够糊涂的,找的哪家快递公司也不清楚。[ 法官]:是的。所以,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某快递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36:32]
- [主持人李雷]:这个案件反映出什么问题呢,蒋法官?[ 法官]:实务中常常会发现,其实很多运输主体杂乱无章,既有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也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分公司或其他单位;既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有无任何审批手续的个人作为运输主体从事运输业务和活动,从而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所以建议消费者做好以下几点保护措施:第一,在快递员签收货物时,应当要让他签署他接收货物的签名,明确货物的交接手续,对于大件商品的交接,一些出库单、证人证言来证明交接手续也是很关键的;第二,尽量选择有诚信、有商誉的快递企业和快递员,明确他是否是代表相应的快递公司接受货物运输,如查验相关证件等;第三,快递单要保留好,由于一些快递单是复写纸,容易失去笔迹的印记,所以对于大件商品的运输尽量保留底单,比如留个照片。[20:38:38]
- [主持人李雷]:蒋法官,咱们继续介绍其他相关案件。[ 法官]:《合同法》第312条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赔偿额如何确定作出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该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我们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王某委托某运输公司往上海运送一包裹,在运单上邮寄内容一栏仅简单写了“手机”二字。后该包裹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王某要求运输公司赔偿6千元,理由是所托运的是新买的最新一款摩托罗拉手机,而运输公司对此并不认可,辩称王某不能证明其手机的型号、品牌,也不能排除是一部旧的、坏掉的手机,故只愿意赔偿400元。后来,法院只能依据公平的原则,按照上海当地普通型号手机、半新的标准判令运输公司赔偿王某600元。这种情形下,并不排除王某的损失远远大于此金额。[20:41:57]
- [主持人法官]:为什么是按半新标准赔偿?[ 法官]: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公平原则酌定的,从而实现公平。[20:47:17]
- [主持人李雷]:还有没有别的情况涉及物流纠纷?[ 法官]:如在一起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中,某物流公司制作的《运输合同》背面印有如下条文:对于非保价运输,货物损毁、灭失包括被盗、被抢、雨淋、水灾、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回、交通事故等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损毁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三倍。[20:49:33]
- [主持人李雷]:那这个案子怎么处理的?[ 法官]:我们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20:50:26]
- [主持人李雷]:您为我们提示一下物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官]:首先我们应选择资质明确的快递单位,比如一些信誉好的快递公司,不要找一些不规范的公司。第二明确交接手续,保存好快递底单。第三双方在交接货物的时候,应当对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数量等信息完整记载。[20:55:29]
- [审判员]:有一些人不喜欢把东西邮寄到家里,喜欢邮寄到单位,所以经常是看门的门卫或者阿姨帮忙签收快递,所以有的人打开邮件看才发现货物有问题,找快递单位,快递单位就否认说应该打包验收货物,这个事情双方就出现扯皮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您是怎么看的?[ 法官]:具体案件情况不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一些特殊商品有特殊规定,比如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即消费者后悔权,对于其他验收接受货物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0:57:57]
- [主持人李雷]:好的,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蒋法官的做客。[ 法官]:谢谢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再见。[20:58:17]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帮助,感谢大兴法院民二庭速录员冯倩的辛勤劳动,感谢北京广播电台主持人李雷对大兴法院直播活动的支持。[20:59:05]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会。[20:59: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