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通报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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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10时,昌平法院“交通安全提示”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玄红莲。
    [10:15:12]
  • [主持人]:
    今天,我院将召开“交通安全提示”新闻通报会,介绍我院近几年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典型案例,并从法律角度对公众进行交通安全提示。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将对此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10:15:40]
  • [主持人]:
    通报会马上开始,让我们走进此次直播。本次通报会由昌平法院新闻发言人何马根主持。
    [10:21:43]
  • [何马根]:
    各位记者、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我是昌平法院新闻发言人何马根。首先我代表昌平区法院对在座的媒体朋友百忙之中参加我院新闻通报会表示最诚挚的欢迎,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10:24:16]
  • [何马根]:
    首先,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通报会的我院法官是民二庭庭长陈文洁、刑庭庭长欧春光、民二庭法官李戍环。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还有: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报》、北京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电台、《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北京晚报》、《京郊日报》、昌平电视台、《昌平报》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另外,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将同步直播今天的通报会,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新闻通报会的关注。
    [10:26:11]
  • [何马根]:
    通过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重要审判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是法院深化司法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途径。以此次交通安全新闻通报会为契机,我院尝试进行常态化新闻发布,体现了昌平法院敢于发声、宣传法制思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积极态度。我们欢迎广大媒体朋友支持我院的新闻通报会,为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10:26:26]
  • [何马根]:
    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题是“减少伤害 远离车祸”。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今年5月1日,又是危险驾驶罪入刑满三年,我院民二庭和刑庭的庭长和法官将向各位媒体朋友通报我院近几年审理的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情况,从法律角度对公众进行交通安全提示。
    [10:27:59]
  • [何马根]:
    首先,我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陈文洁将介绍我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类案件情况,并通报典型案例。我院民二庭成立于2007年4月,专业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请陈文洁庭长。
    [10:28:11]
  • [陈文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成立于2007年4月,专业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07年共受理案件464件(全院共受理711件),后每年平均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所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比2007年增加一倍多,达到1536件,以后受理案件数基本保持稳定,每年受理案件在1500件至1600件左右。成立七年来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8985件。
    [10:29:02]
  • [陈文洁]:
    作为昌平法院的第一个专业审判庭,民事审判二庭充分发挥专业审判庭的优势和特点,统一裁判执法尺度,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审判效率。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交通事故法律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当事人提供快速、便捷的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此外,该庭还特别强调通过调研、宣传,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警示作用。
    [10:29:21]
  • [陈文洁]:
    下面我介绍几起典型案例。出行有风险 拼车需谨慎――同乘出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通报。
    [10:32:43]
  • [陈文洁]:
    民事案例一是同事相约青海游,路遇事故诉同伴。
    【基本案情】张女士和郭某乘坐同事罗某驾驶的轿车去青海旅游,当车辆行至青海省某国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张女士、郭某均受重伤。现张女士将同事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罗某赔偿张女士15万余元经济损失。
    罗某和张女士、郭某三人本是在一个公司工作的同事。2011年8月,三人相约,利用假期自驾到青海旅游,由罗某开车。出发前,三人约定费用均摊。但是基于同事之间的信任,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一天晚上6点50分左右,当罗某驾车行驶至215国道某处时,因驾驶员观察情况不周、采取措施不及,车辆冲撞到施工道路土堆上,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也遭受损坏。经认定,罗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右胫腓远端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腰2椎体压缩骨折,经鉴定部门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张女士要求罗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对于风险自负的陈述,被告罗某未能举出有力证据。而原告张女士则表示,他们三人并没有关于风险方面的约定,事故发生时她也系有安全带。同时,同去旅游的郭某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他们三人确实相约自驾去青海旅游,但是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风险承担问题。郭某表示相关的医疗费用,他已经自行承担了,不要求罗某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罗某赔偿张女士15万余元经济损失。
    [10:33:28]
  • [陈文洁]:
    民事案例二是乘同事私家车游玩 路面有冰出事获赔。
    【基本案情】王女士乘坐同事刘女士的私家车出游时,由于路面结冰,车辆发生事故。事故致使王女士身受重伤,王女士遂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和其司机张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4.8万元。
    王女士(55岁,北京人)和刘女士(51岁,北京人)同为北京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先生(52岁,北京人)是刘女士雇佣的司机。
    王女士称,今年1月份,几个同事一起乘坐刘女士的私家车出游,在行至密云县某度假村北侧时,因路面有冰,张先生驾驶车辆撞向路边树木,造成王女士受伤。经诊断,王女士肠管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锁骨骨折分别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要求刘女士和张先生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34.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司机张先生辩称,路面结冰致使刹车无效,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意外,王女士作为成年人,自愿一同外出游玩,应该由王女士自己承担意外风险。自己是车主雇佣的司机,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雇主刘女士承担。
    车主刘女士辩称,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并且在事故中自己也受伤了,新买的奥迪车也严重受损。同时,大家是自愿出去游玩的,自己不应承担对王女士的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是张先生造成的,应由张先生对王女士进行赔偿。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王女士的诉求理由正当,其中合理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车主刘女士和司机张先生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刘女士和张先生连带赔偿王女士29万余元。
    [10:34:35]
  • [陈文洁]:
    民事案例三是组织外出旅游出车祸,员工受伤诉公司获赔。
    【基本案情】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本是好事,但因公司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员工周某受重伤。周某遂将公司和驾驶人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周某是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员。2011年7月16日,该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周某乘坐了公司所有的一辆小客车,驾驶人为洪某,也为该公司的员工。车辆行驶在京哈高速公路时,车轮突然爆裂,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追尾后又与该车刮擦,最后与中间护栏刮擦。事故中,周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住院13天。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公司所有的小客车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人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周某诉称,事故发生后,公司仅支付了他的部分医疗费,现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洪某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14万余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提供车辆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于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53834.60元。
    [10:44:46]
  • [陈文洁]:
    【法官提示】近年来,出于低碳环保、节省费用等原因的考虑,相互搭乘机动车成为人们越来越多采用的出行方式之一。这种搭乘行为大体有两类:一种是日常生活中上、下班或其他情况搭乘车辆,这种方式大多路程较短,人员与时间、路线较为固定;另一种是利用假期、周末时间,亲朋、同事甚至陌生人共同出行旅游或探亲等情况,一般路程较远、时间较长,出行人员随意性强。
    随之而来的是,因搭乘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后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发生纠纷后,一些驾驶人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与同乘人共同均担费用,费力费神地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却要赔偿对方损失,对自己太不公平了。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出行前,人们大多对于行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分担问题进行了约定,但很少有人考虑到发生事故怎么办。有的虽然做了风险自负的约定,但大多数人只是口头进行约定,发生纠纷、损失较大时,受损害一方一旦否认曾做过此种约定,另一方很难提供相关证据。
    在这里,法官提示“拼车”出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作为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确保同乘人的安全,对车辆的状况以及行车路线、停车场地等有充分的认识和合理的判断,好意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并不是免责的理由,一旦发生事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想要搭乘他人车辆的人员,也应考虑开车上路毕竟是一件存在一定风险的事情,在享受因此而带来的便利快捷舒适的同时,也要对于由此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后果,以及出了问题应如何处理有所预见和考虑。特别是亲友、同事等熟人间共同出行时应更加谨慎,旅途中应多关心驾驶人的情况及车况,出现事故时多为对方考虑,平心静气地解决问题;三是,对于那些通过网络约定的搭乘或不太相熟的人之间共同出行时,建议事前对于所乘车辆的状况、驾驶人的经验及能力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对于费用、责任分担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真的出了事故,自己的权益能得到法律保障和维护。
    [10:45:40]
  • [陈文洁]:
    家长注意 儿童安全――未成年人受伤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通报。
    [10:46:09]
  • [陈文洁]:
    民事案例四是男童随母外出旅游 搭“黑出租”受伤获赔。
    【基本案情】1岁多的小志(化名)跟随母亲外出到北京游玩,在赶赴机场的途中,乘坐没有运营资格的车辆(“黑出租车”),与前方转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志的父母作为原告将转弯车辆司机、“黑出租车”司机、“黑出租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前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近30万元。
    2013年夏天,张女士带着1岁多的儿子小志到北京旅游,旅游结束后,张女士准备带着小志乘飞机回家。为了不耽误乘机时间,张女士抱着小志搭乘李某驾驶的“黑出租车”匆匆赶赴机场。不料,途中,李某驾驶的“黑出租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黑出租车”失控后撞在路边的树上,小志因此严重受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黑出租车”司机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至庭审前,小志一直在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颅脑开放性损伤等,小志一直昏迷不醒。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黑出租车”司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营运资格、不具备相关的营运常识还违规营运,且存在超速驾驶、事发时采取制动措施不当等行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小志的监护人张女士为了赶赴首都机场乘坐飞机而忽略乘坐车辆的安全常识,明知李某不是正规的出租车而继续乘坐,且坐车时没有系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昌平法院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确定由转弯司机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黑出租车”司机李某承担30%的责任。对于被告王某辩称小志的母亲张女士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最终,昌平法院判决“黑出租车”车司机赔偿小志经济损失6万余元,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10:47:04]
  • [陈文洁]:
    【法官提示】家长携带幼儿出行,应增加交通安全意识,应选择具有合法营运资格的出租车,并注意采取系安全带等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对孩子的伤害。带孩子自驾游的家长,最好在自己的车上安装儿童安全座椅,确保孩子出游安全。
    [10:47:15]
  • [陈文洁]:
    民事案例五是家长骑车接孩子放学,女童被撞致重伤。
    【基本案情】陈先生骑自行车接4岁的女儿小茜(化名)放学回家,途中与杜某驾驶的货车相刮撞,小茜从车上摔下被货车碾伤。小茜及其父亲陈先生将货车驾驶人杜某、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
    2013年5月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骑着自行车去接在幼儿园上学的4岁女儿小茜放学。一想到女儿,陈先生不由地加快了蹬车的速度。接到女儿后,陈先生一刻不停,又骑着自行车往家骑去。谁也没有想到,在经过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治安岗亭时,被告杜某正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北右转弯起步,恰好陈先生载着小茜从东向西驶来,货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刮撞。这时,小茜摔下自行车,货车的右前轮将小茜碾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货车司机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茜在医院治疗44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创伤性窒息等。
    原告小茜诉称,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只得将货车司机杜某、车辆所有人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被告杜某、李某、保险公司均同意赔偿小茜的合理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小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
    [10:47:59]
  • [陈文洁]:
    【法官提示】家长骑自行车或电动车接孩子上下学是便捷和经济的选择,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年龄较小,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往往成为事故中受伤最严重的人。在此,法官提醒,家长尽量选择乘坐公交车或步行等交通方式接孩子上下学,接送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尽可能避让机动车,特别是要考虑到大型车辆的盲区。
    [10:48:16]
  • [陈文洁]:
    民事案例六是四岁女童过马路被撞伤,法院判决家长部分担责。
    【基本案情】王女士带着四岁的女儿小萌(化名)过马路时,小萌为捡玩具不幸被车撞伤。小萌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女士遂将肇事司机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肇事司机董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萌的母亲王女士则因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自行承担20%的损失。
    2012年7月的一天,王女士带着自己4岁的女儿小萌横过马路。王女士一手拎包,一手牵着女儿小萌,小萌手中拿着刚买的玩具。两人走到路中间时,小萌手中的玩具突然掉在地上,而王女士并没有注意到女儿掉落了玩具。小萌随即挣脱王女士的手,转身回去捡自己的玩具。这时,董先生恰好驾车经过,因躲闪不及,将小萌撞伤。事故发生后,董先生赶紧将小萌送到医院治疗。最终,小萌被诊断为上下唇外伤性穿透伤,面部皮肤擦伤,上下牙外伤性折断,双膝、双足、右手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等。交通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认定董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小萌及小萌的母亲王女士诉称:被告董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直接给小萌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且小萌仍需要后续治疗,因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小萌及其母亲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董先生赔偿包括医疗费6397.14元、营养费3316.9元、护理费31 500元、交通费2681元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董先生当庭提供了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他辩称:事故发生时,他已经看到小萌及其母亲横穿过马路,但是小萌突然掉头奔跑,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母亲王女士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因此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董先生提供的监控录像,事发时,原告小萌与母亲一起横穿道路,但小萌在穿过道路后突然掉头往回奔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发时,虽然小萌年仅4岁,没有交通安全意识,但其母亲带着一个4岁的孩子横过道路,应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其未及时阻止小萌在横过道路后掉头往回奔跑,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因此不应由被告董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董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萌一方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10:49:05]
  • [陈文洁]: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平时应注意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带未成年人出行时,应尽到特别的监护责任,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此外,家长在携带低龄幼儿上路时,要更加注意安全,时刻抓紧孩子的手。
    [10:49:19]
  • [陈文洁]:
    加强治理 规范行使――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通报。
    [10:49:32]
  • [陈文洁]:
    民事案例七是醉酒驾电动车上路,被撞身亡自担主责。
    【基本案情】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客车相撞后,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罗某的母亲遂将小客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2万余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和小客车司机赔偿原告21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罗某自行承担。
    2011年1月的一天中午,罗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在路过北七家镇某小学时,与赵某所驾的小客车相刮,罗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客车司机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罗某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合并脑疝等。2011年5月,罗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原告罗某的母亲起诉要求小客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被告小客车司机赵某则辩称,自己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且在发生事故时,属于正常行驶。死者罗某醉酒驾车,违反驾驶非机动车相关规定,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驾驶机动车辆与罗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罗某死亡,被告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赵某承担保险赔偿限额之外的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医疗费用类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万8千余元。
    [10:50:20]
  • [陈文洁]:
    民事案例八是带人骑车横穿道路,发生事故同等担责。
    【基本案情】骑着电动自行车横穿道路时,与小轿车相撞,王某和妻子徐某遂将小轿车司机白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损失。
    2011年10月的一天上午9点50分,王某带着妻子徐某骑电动自行车横穿道路时,与白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认定,小轿车司机白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经诊断为双颞顶叶脑挫裂伤等,住院53天;其妻子徐某经诊断为脑挫裂伤等,住院17天。此次事故给王某、徐某夫妻俩共造成8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最终,昌平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给付强制保险金及商业三者险共计16万余元,小轿车司机白某赔偿30余万元。因王某自身存在过错,由其与妻子自行承担35万元余元的损失。
    [10:51:15]
  • [陈文洁]:
    【法官提示】电动自行车以其省力、快速、便捷等特点,日益被人们所接受,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日渐增多。电动自行车虽属非机动车,但其拥有一定的速度,有的品牌的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较快。
    2007年,昌平法院审理的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案件仅有7件;自2010年起至今却已达百件以上,增长速度很快。导致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一方面,骑行者交通法规意识淡薄,违规骑行,逆行、闯红灯、在机动车道行驶、随意穿行道路等;另一方面,骑行时不戴头盔,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此,在发生事故时,骑行者极易受伤,特别是与机动车或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时,骑行者伤情较重,致残率高,在昌平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骑行者致残率达60%以上。
    [10:51:44]
  • [陈文洁]:
    【法官建议】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加大对生产厂家的检查整治,对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厂家及时进行处理、处罚,禁止超速、超重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车辆,不要贪图速度快、廉价的车辆,应增强交通法规意识,规范行驶,控制车速。
    天气逐渐转暖,“五一”假期、暑期将至,正是出行旅游、探亲的好时候,希望大家都有个愉快的假期、完美的旅行、圆满的收获。
    [10:52:17]
  • [何马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到2014年5月1日,恰满三年。下面,请刑庭庭长欧春光通报我院交通事故刑事犯罪类案件的情况。
    [10:52:52]
  • [欧春光]:
    2011年至今,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214件,交通肇事罪案件214件。其中,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危险驾驶罪案件为36件,交通肇事罪案件为73件;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危险驾驶罪案件为64件,交通肇事罪案件为75件;2013年5月至今,危险驾驶罪案件为114件,交通肇事罪案件为75件。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交通肇事罪案件数量较为平稳。
    [10:53:42]
  • [欧春光]:
    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到2014年5月1日,恰满三年。有关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第133条之一中的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55:06]
  • [欧春光]:
    危险驾驶罪案件基本特点:通过分析近三年来审结的197件危险驾驶罪案件,发现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0:56:46]
  • 1、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集中在100-300mg/100ml之间,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
    酒精含量(单位mg/100ml) 80-<100 100-<200 200-<300 300以上(最高325.3)
    人数 22 105 65 5
    百分比 11.2% 53.3% 33.0% 2.5
    [10:58:25]
  • 2、被告人被查获方式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为主。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案件有151件,其中,单方事故15件;未发生事故,直接被民警查获的案件有46件,其中因其他纠纷被民警发现司机醉酒驾车的案件有4件。
    3、从危害后果上看,造成后果较为严重,其中以车辆损坏为主。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案件119件,其中,三车以上事故案件有11件,占9.2%;造成人员受伤的案件有44件,其中,被告人受伤案件12件,同车人受伤案件9件,对方车辆人员受伤案件23件,共受伤人数76人,其中,死亡1人,轻伤15人,轻微伤8人,其他人员未做正式伤情鉴定。
    4、涉案机动车类型多样。其中,驾驶小型汽车案件173件,占机动车总数87.8%;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案件22件,占机动车总数11.2%,其中无牌照摩托车17辆,占摩托车总数的77.3%;驾驶农用三轮车案件2件,占机动车总数1%。
    [10:59:47]
  • 5、驾驶人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此类案件共有23件,占所有案件的11.7%,其中主要集中在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例如:准驾车型为C1或无任何机动车驾驶资格却驾驶摩托车。
    6、从判处刑期上看,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的有7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6.5%;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的有7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6.5%;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的有4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20.8%;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的有1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6.1%。
    7、从查获地点上看,主要以在城区道路和乡镇、村道路上被查获为主。在高速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被查获的有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2%;在小区内、商业停车场、底商便道等地被查获的有10人,占总人数的5%;其他被告人均是在城区道路和乡镇、村道路上被查获,约占总人数的93%。
    8、其他情节。(1)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未达80 mg/100ml)受过行政处罚,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后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 mg/100ml)被刑事处罚有4人;(2)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当场抓获或曾因受伤等原因被取保候审,后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拒不到案,被上网抓逃的有6人;(3)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监禁刑的有2人;(4)隔顿酒、隔夜酒后未充分醒酒,血液酒精含量仍在80 mg/100ml以上又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查获的有2人;(5)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有63人,占总案件数的32%。
    [11:01:24]
  • [欧春光]:
    典型案例通报。酒后特殊道路需注意,停车场内倒车也属犯罪。
    [11:01:51]
  • [欧春光]:
    【刑事案例一】2014年3月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姜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客车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流星花园三区南门处倒车时,将一超市的玻璃门撞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1mg/100ml。最终,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刑事案例二】2014年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鲍某醉酒驾驶 “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二街三合商厦停车场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岳某驾驶的 “骊威”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 mg/100ml。最终,鲍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11:03:12]
  • [欧春光]:
    【法官提示】以上两个案件均是在停车场或停车便道,被告人蒋某、鲍某在与朋友饮酒后,启动汽车进行倒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此,法官提示:一些具有较强“公共性”的特殊区域,如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大学校园、停车场、农村道路等场所均属于“道路”范畴,醉酒后在上述地点驾驶机动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11:03:37]
  • [欧春光]:
    二次饮酒累计计算 欲盖弥彰适得其反。
    [11:04:08]
  • [欧春光]:
    【刑事案例三】2014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沃尔沃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某小区楼下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发生剐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9.4 mg/100ml。庭审中,李某辩称发生事故后其因身体不适被家属扶回家中休息,后在家中二次饮酒,其血检结果289.4 mg/100ml系两次饮酒累加的结果。最后,法院认定其酒精含量为289.4 mg/100ml,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11:04:49]
  • [欧春光]:
    【法官提示】对涉嫌酒驾司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抽血检验通常是交警到达现场后的首要工作。实践中,在交警尚未到达前,有个别司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再次饮酒。对此,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80 mg/100ml醉酒标准的,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其醉酒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法官提醒,凡为逃避处罚,在被查获前再次饮酒的,法院在具体认定时,均以最后一次酒精检测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04:50]
  • [欧春光]:
    【刑事案例四】2012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醉酒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内乘竺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昌崔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75号电线杆处时,与冯某驾驶的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长城牌小型轿车(内乘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4年2月4日被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9mg/100ml。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案发时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为逃避检查逆向行驶,案发后逃跑,且经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竺某的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11:05:15]
  • [欧春光]:
    【法官提示】虽然酒精含量是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审判实践中,尚有如下可以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1、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
    (1)自首情节,包括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等待处理;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
    (2)坦白情节,即被查获或抓获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3)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能够积极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2、酌定从重的情节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200 mg/100ml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
    [11:06:21]
  • [欧春光]:
    【法官提示】酒后危险驾驶的,应当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存在上述酌定从重情节的,因其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更大,可能会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予以从重处罚。
    近三年发生危险驾驶罪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除了驾驶员在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上有待加强外,执法机关加大查处力度、打击力度,并与社会公众监督形成有效合力是其重要原因,因发生事故被对方司机举报后被查处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6%;其次, 2011年,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地点主要在传统道路,2012年案件的犯罪地点开始出现停车场等非传统区域。可见,在查处地点、范围等方面越来越广,不仅仅局限在传统意义上的道路,而是逐渐扩展到开放式小区、停车场等区域。因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牢记安全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切勿心存侥幸、酒后绝不开车”。
    [11:11:24]
  • [欧春光]:
    交通肇事罪案件。昌平法院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1、犯罪主体方面,绝大多数被告人为初犯,极个别被告人有前科劣迹。以2013年度为例(以下数据统计期间同比),共计有72名被告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判处刑罚,其中仅有3名被告人有前科。2、危害后果方面,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危害后果惨重。2013年,致人死亡的案件为66件,占91.67%,且有些案件造成对方车辆或本车车上人员多人死亡。
    [11:11:59]
  • [欧春光]:
    【刑事案例五】违规驾货车与客车相撞,三死一重伤肇事者获刑。
    2013年3月的一天下午,马某驾驶无牌照货车超速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区怀昌路时,适有孙某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货车前部与小客车前部相撞,造成小客车司机孙某、车上人员江某、尚某三人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客车司机孙某负次要责任。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大部分是致车外人伤亡,还有一部分是致乘车人死伤甚至被告人本人也受伤严重,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既遭受了亲属、朋友死伤的精神痛苦,最后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教训非常惨痛。
    [11:13:01]
  • [欧春光]:
    【刑事案例六】违规变道出事故,妻死儿伤悔莫及。
    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昌平区京藏高速公路上,因违反规定变更车道,与同方向行驶的司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小轿车内的乘车人,被告人李某的妻子蒲某当场死亡、其2岁的女儿受伤,车辆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自己的违规变道,致使妻死儿伤,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也是追悔莫及。最终,因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11:13:31]
  • [欧春光]:
    在量刑情节方面,存在“两高一低”现象。首先,被告人自首率极高,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2013年度,在审结的72件案件中,被判处刑罚的72名被告人中,71名具有自首情节,仅有1名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率为100%;庭审中的认罪态度普遍较好。第二,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比率较高。对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案件为56件,占到全部案件的77.78%,其中全部赔偿的比率为52.78%,未进行任何赔偿的比率为22.22%。第三,被告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以及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占有比例较低。酒后驾驶的有15人,占20.83%;无证驾驶的有3人,占4.17%;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有3人,占4.17%;肇事后逃逸的有6人,占8.33%。
    判决结果方面,刑期方面,6.94%在三年以上(含3年),93.06%在三年以下;适用缓刑的比率较高,占全部案件的62.5%。
    [11:14:26]
  • [欧春光]:
    交通肇事罪案件的成因。
    1、酒后、醉酒驾车。既有非常严重的醉酒又有隔夜酒,例如吴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是在头天晚上饮酒,第二天早晨发生的事故。
    【刑事案例七】昨晚喝酒今早撞车,撞死行人终获刑法。
    2013年11月1日早6点,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酒精含量为94.3mg/100ml)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昌平区某小区门口时,因醉酒且未按照操作规范文明、安全驾驶,将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行人刘某撞倒,后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吴某供述,事发前一晚,他和朋友在外吃饭,饭局上因为高兴,他多喝了几杯。本想着经过一晚上了,第二天早上也没喝酒,开车应当没事,可事故还是发生了。最终,昌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2、超速、超载驾驶。个别被告人既超速又超载。
    3、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也存在既无证驾驶同时又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被告人。
    4、违反安全驾驶规范、不文明驾驶。有的被告人违反分道行甚至逆行造成交通事故,有的被告人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有的被告人未确保安全而超车发生事故,有的被告人违规停车造成事故,有的被告人疲劳驾驶造成事故。
    5、车技、车况不熟练。有的被告人刚刚考取驾驶证,有的被告人不经常开车,有的被告人借用他人车辆,车况不熟悉,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11:15:11]
  • [欧春光]:
    【法官提示】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戒除侥幸心理。不酒后驾驶,无证不驾驶车,不驾驶无证车。此外,不闯灯,不逆行,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违规超车、停车,各行其道,规范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2、发生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积极对受伤人员施救,主动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理。
    3、事故发生后绝对不能逃逸。逃逸只能面对更加严厉的处罚。部分被告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其他原因,担心受到法律制裁而逃逸,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承受更重的刑事制裁。
    [11:16:58]
  • [何马根]:
    感谢陈文洁庭长和欧春光庭长的介绍。现在是记者提问时间,大家对于两位庭长所介绍的交通安全类案件有什么问题,请举手提问。
    [11:28:49]
  • [记者]:
    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内容很好,在五一长假和暑假来临之前这个通报会很有必要。我们法院能否形成有关民生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的常态化?
    [ 何马根]:
    谢谢您对今天新闻通报会的肯定,我们想通过这次通报会让司机、家长、行人、小朋友注重交通安全,下一步如何把新闻发布制度在关注民生方面怎么开展,我们也有自己的设想,今年我们法院将常态化的新闻通报制度作为我们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将充分结合我们的审判工作实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一些民生方面的新闻通报会。
    [11:50:13]
  • [记者]: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主要考虑哪几个方面的情节?
    [ 欧春光]:
    交通肇事罪主要考虑几个因素,第一,被害人的人员数量及损伤程度。第二,考虑被告人是否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11:50:35]
  • [记者]: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连环追尾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 陈文洁]:
    关于连环追尾的案件,责任认定一般以两种出现方式,一种是交通事故作为一起事故来认定,还有的作为几起案件,我们以责任认定书为标准。原则上不管是几起案件,只要证明是同时发生的事故,最终的损失都由最后车辆的驾驶人承担责任。我们主张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协商赔偿。
    [11:50:42]
  • [何马根]:
    我们认为通过我们审理这些案件,真正的防范交通事故还要从自我做起。通常是车速控制不好,车况维护不好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从法院的角度建议大家从自我做起。我们今天公布了两种类型的案件,民事类和刑事类案件,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区别在于违法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犯罪的,如果造成了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并不因为对他判处了刑罚就能够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承担刑事责任以后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我要说明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有联系的。
    [11:50:48]
  • [何马根]: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到此结束。新闻通报会结束后,记者朋友可以采访法官。最后,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光临,以及各位网友对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关注。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
    [11:59:1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这里,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1:59:31]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1: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