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二中院参加通报会人员

通报会直播现场
4月25日10时,二中院“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今天,我院将召开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通报我院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审理相关情况。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将对此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09:57:29]
  • [主持人]:
    北京二中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特别注重利用行为保全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先后审理了20件具有指引作用的行为保全案,依法作出5份行为保全裁定,在北京市法院是最多的。其中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还入选了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为发挥案件辐射作用,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创新行业健康发展,在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北京二中院将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
    [09:58:55]
  • [主持人]:
    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北京广播电台等六十家媒体参加今天的通报会。
    [10:02:31]
  • [主持人]:
    通报会马上开始。本次通报会由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崔杨主持。
    [10:04:10]
  • [崔杨]: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同时,对大家一直以来对二中院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
    [10:07:37]
  • [崔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辐射、示范和引导作用,在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我院今天专门召开此次新闻通报会,通报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审理情况,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创新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10:08:11]
  • [崔杨]:
    下面介绍下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我院领导和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宿迟;民五庭庭长张晓津,副庭长葛红,民五庭审判长宋光、张剑,法官杨静。
    [10:09:37]
  • [崔杨]:
    我是二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崔杨。
    [10:10:08]
  • [崔杨]:
    下面进行第一项内容,请宿迟副院长通报我院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审理情况。
    [10:11:10]
  • [宿迟]: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欢迎各位记者出席今天的情况通报会,感谢各位关注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10:12:26]
  • [宿迟]: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深入发展,首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着更大的任务和挑战。北京二中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特别注重利用行为保全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先后审理了20件具有指引作用的行为保全案,依法作出5份行为保全裁定,在北京市法院是最多的,特别是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还入选了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0:12:54]
  • [宿迟]:
    为发挥案件辐射作用,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创新行业健康发展,值此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北京二中院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
    [10:13:33]
  • [宿迟]:
    一、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的基本情况
    行为保全制度是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此之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可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予以一定程度的适用,司法实践通常称之为“诉前禁令”。行为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若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特定情况下,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执行,避免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即将发生或持续性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失即将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10:14:01]
  • [宿迟]:
    近十年,二中院共审理20件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其中,诉前保全19件,诉中保全1件;从涉案领域看,涉及商标权的案件13件、涉及专利权的案件5件、涉及著作权的案件2件;从审理结果看,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撤回申请的5件,其余15件案件中,支持申请的有5件、驳回申请的有10件。此类案件主要类型包括:涉及书信手稿拍卖的著作权纠纷,涉及演唱会曲目的作品表演权纠纷,涉及企业字号的商标权纠纷,涉及医药用途发明的专利纠纷案件等类型。
    [10:14:24]
  • [宿迟]:
    二、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的共同特点。
    [10:15:32]
  • [宿迟]:
    一是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新。行为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供参考成熟案例较少。另一方面,随着科技、文化产业迅速发展,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前沿性。例如,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保全案不仅涉及书信稿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等著作权问题,还涉及写信人隐私权界定问题;在诺华公司医药用途专利诉中保全案中,涉及到如何认定医药用途这种特殊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此类新问题的出现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10:15:49]
  • [宿迟]:
    二是案件社会影响大。从二中院审结的行为保全案件看,此类案件虽然数量少,但却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或在行业领域受到广泛关注。如涉及钱钟书手稿拍卖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作为唯一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涉及“红狮”商标、“狼爱上羊”演唱会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后者入选北京市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10:16:25]
  • [宿迟]:
    三是司法救济的紧迫程度高。紧迫性是行为保全案件最明显的特点。无论是诉前行为保全,还是诉中行为保全,针对的往往是即将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均存在一定紧迫性,若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给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日后判决弥补。其中“难以弥补的损害”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涉及著作人身权内容或者涉及商誉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将严重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影响权利人重大利益;如不制止侵权行为,将严重扩大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损害后果等。例如,在“狼爱上羊”演唱会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中,二中院针对两日后即将举行的演唱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演唱会上不得演唱涉案作品,足以反映诉前保全的紧迫性。
    [10:17:09]
  • [宿迟]:
    四是申请人一般需提供适当担保。由于保全措施会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重大利益,且案件未经实体审理,一旦保全错误可能对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同时,一般会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由于行为保全案件是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强制性规制,此类案件的担保形式和担保金额需要慎重考虑。在审判实践中,担保形式既有银行保函,也有案外公司保函。担保金额一般根据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申请人的担保能力等方面确定。有的案件中,申请人诉请的目标是被申请人某种特定行为,无法直接估算保全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数额难以确定,但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公司或银行出具的不限额保函,也可认定其担保合法。
    [10:17:40]
  • [宿迟]:
    五是纠纷较易化解。由于诉前保全往往会对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作出初步判断,且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日常经营行为产生强制性约束,被申请人往往会主动要求在法院主持下进入调解程序,而申请人亦会因保全申请成功而同意与对方协商调解具体内容。以我院审理的诺华“医药用途专利”诉中行为保全案为例,该案不仅是首例医药用途侵权案件,也是专利领域首例诉中行为保全案件,在医药行业领域中产生了广泛影响。行为保全措施作出后,该案被申请人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成功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0:17:58]
  • [宿迟]:
    三、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0:18:18]
  • [宿迟]:
    一是侵权成本低,发生频率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如作品的复制、商标的模仿、以及技术方案的实施等都显得愈发便捷和易于实现,丰厚的利润和高额的回报也使侵权人置法律风险于不顾而频繁触及法律的红线。此外,智力劳动成果的无形性特点使权利人往往容易忽视,或难以防范侵权行为,一旦发现时,侵权行为可能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从而产生立即制止该种行为的必要。
    [10:18:35]
  • [宿迟]:
    二是权利欠保障,损失易扩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具有的无形性、专属性和易复制特点,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即发性和持续性特点,一旦发生侵犯行为,将在短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在侵权案件判决前,及时制止侵权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这也是最高法院率先在知识产权领域出台诉前行为保全专项司法解释的原因。例如,在诺华“医药用途专利”诉中行为保全案中,被申请人的药品说明书中包含了被控侵权信息,该药品一旦进入省级以上的医保目录,会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10:20:19]
  • [宿迟]:
    三是诉讼周期长,维权效率低。诉讼程序的运行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尤其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案件审理还可能因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等事由发生中止。与较长诉讼周期相比,侵权行为具有明确可预期性,如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已处于持续过程中,作品马上会进入大范围复制和传播阶段等,如按照正常诉讼周期审判,可能造成未来判决难以执行,或仅具有惩罚性效力的后果,无法在实质上起到真正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
    [10:22:20]
  • [宿迟]:
    四、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建议
    [10:22:45]
  • [宿迟]:
    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市场的交易秩序,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纠纷,借此机会向相关市场主体做几点提示:
    [10:23:06]
  • [宿迟]:
    一是强化自律,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不仅应遵守商业活动中的相关政策和规则,也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智力活动成果,自觉关注自身行为是否可能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追逐商业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10:23:51]
  • [宿迟]:
    二是熟悉法规,提升行为保全重视程度。由于知识产权所涉法律问题往往具有新颖度高、专业化强的特点,因此,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企业应认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为自身合法开展商业活动奠定基础。
    [10:24:04]
  • [宿迟]:
    三是积极应对,努力争取诉讼和解机会。在已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要高度重视法院作出的裁定,积极主动参与诉讼活动,通过正当有效的法律程序反映自身诉求,正确对待所涉事实的争议及法律问题,尽量争取与申请人直接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努力达成案件和解。
    [10:24:16]
  • [宿迟]:
    四是慎用权利,增强合理维权意识。由于行为保全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对被申请人行为作出的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或日常生活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对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而言,除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利或授权之外,还应切实掌握被申请人侵权的初步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提起行为保全申请。
    [10:24:46]
  • [宿迟]:
    作为2013年新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行为保全已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二中院亦会在日后审判实践中继续关注该项制度的应用,进一步总结出更为具体和完善的经验。
    [10:25:00]
  • [宿迟]:
    情况就介绍到此,谢谢大家!
    [10:25:05]
  • [崔杨]:
    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请张晓津庭长介绍我院审理的五起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10:25:33]
  • [张晓津]:
    案件一、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杨季康
    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国强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0:26:37]
  • [张晓津]:
    【基本案情】
    钱钟书先生(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杨绛(原名:杨季康)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二中院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10:28:12]
  • [张晓津]:
    【案件评析】
    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此案积极合理的采取保全措施,准确的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作出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10:28:36]
  • [张晓津]:
    【法官建议】
    对于书信手稿的持有人来说,虽然就稿件本身享有收益、处分、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但鉴于书信手稿的特殊性,其内容可能涉及写信人的隐私,尤其在写信人明确表明不希望公开内容的意愿时,稿件持有人在行使物权时也要注意对权利人隐私权的合理避让。此外,就我国拍卖行业的现状来看,虽然其仅仅是就拍品的物权进行交易,但除了遵守拍卖行业通行的法律法规外,也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拍卖、宣传等活动过程中尊重拍品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10:29:12]
  • [张晓津]:
    案件二、《狼爱上羊》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夏弘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0:29:45]
  • [张晓津]: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对《狼爱上羊》等9首歌曲享有专有使用权。被申请人汤某拟于2010年5月15日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狼行天下》演唱会,北京华夏弘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弘扬公司”)是该场演唱会的主办方,其在新浪博客网页上公布的汤某演唱曲目中包含有上述9首作品。鸟人公司认为,汤某和华夏弘扬公司即将实施的行为必然会对公司享有的歌曲专有使用权构成侵害,并给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故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院经审查,裁定华夏弘扬公司和汤某在上述演唱会中不得表演涉案歌曲。后汤某在演唱会中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法院随即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华夏弘扬公司及汤某作出共计21万元的罚款决定。
    [10:30:09]
  • [张晓津]:
    【案件评析】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本案为国内首例针对演唱会的诉前禁令,其裁定理由、结果和执行情况对此类案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0:30:31]
  • [张晓津]:
    【法官建议】
    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共识,打击惩治侵权行为不会影响商业性活动行为的正常开展,但无论是演出公司抑或演艺人士,应在日常演出活动中对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给予足够重视,对于演出曲目的著作权权属状况要有清晰认识,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权利人许可。同时,维权时应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进行,不能轻视司法裁判的严肃性,更不应对法院生效禁令置之不理。
    [10:30:56]
  • [张晓津]:
    案件三、“红狮”商标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10:31:31]
  • [张晓津]: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油漆涂料企业,享有“红狮”文字、图形、文字及图形组合等多个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亦是生产、销售油漆涂料的企业,在经营场所使用申请人的“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作为招牌招揽客户,同时销售了与原告“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油漆涂料产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狮公司所提请求符合我国商标法及最高法院有关诉前禁令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供了有效担保后,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
    [10:32:32]
  • [张晓津]:
    【案件评析】
    2000年及2001年,我国专利法及商标法分别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均规定,专利权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于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及2002年分别就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行为的法律使用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本案是我国商标法修正后及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北京市法院首次采取诉前禁令措施的案件。
    [10:32:55]
  • [张晓津]:
    【法官建议】
    当代社会中,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已不仅仅围绕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展开,商标、企业字号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财产对商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关系到商家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度和认可度。同时,企业字号和商标作为两类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实践中有着各自的保护范围,彼此不能相互替代。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称中要对他人合法有效的权利尽到善意注意义务,亦不能超越自己拥有权利的范围,行使本不属于己方的权利。
    [10:33:19]
  • [张晓津]:
    案件四、“捷豹”眼镜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英国)美洲虎车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恒泰舜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丰恒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美洲豹品牌管理公司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10:34:08]
  • [张晓津]:
    【基本案情】
    申请人依法享有“JAGUAR及图”注册商标。2004年,申请人获悉中国美洲豹品牌管理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伪造申请人签字的“JAGUAR及图”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和该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后中国美洲豹品牌管理公司非法与被申请人北京丰恒盛商贸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协议书,授权该公司作为在中国的总经销商,被申请人北京丰恒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恒泰舜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经销假冒申请人注册商标“JAGUAR及图”的商品。自2004年10月起,中国美洲豹品牌管理公司还在中国市场发布消息,宣称经申请人合法授权的公司非法销售带有申请人商标的产品。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上述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自己商标专用权和商标品牌声誉。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侵权规模日益扩大,假冒产品大量充斥市场,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并导致市场饱和,使申请人商标产品客户流失,无法挽回。据此,申请人向北京二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非法授权许可使用申请人商标、停止进口、销售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停止侵犯和干扰申请人合法授权的代理商的正常商业行为,停止非法利用申请人商标进行市场宣传。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裁定准许其申请。
    [10:34:32]
  • [张晓津]:
    【案件评析】
    诉前禁令的启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且往往会对被申请人正常行为采取暂时强制性约束,其启动往往有着严格的条件,尤其需在情况紧急时才可考虑。案件中,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损害了其在市场上的声誉,对同类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扰乱,因此,法院及时颁布禁令予以制止,有效保护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35:09]
  • [张晓津]:
    【法官建议】
    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商家在竞争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予以足够尊重,不应在经营过程中混淆公众视听,未经许可擅自“借用”对手商誉,更不应将本属于他人的商标权权项挪作己用,以贬损对方声誉的方式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10:35:50]
  • [张晓津]:
    案件五、医药用途专利诉中禁令案
    原告,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侵害专利权纠纷
    [10:36:21]
  • [张晓津]:
    【基本案情】
    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华公司”)是发明专利“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 (该专利保护一种已有药品新的治疗用途,即“伊马替尼及其它的可药用盐在制备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其中,伊马替尼是一种通行处方药,主要用于治疗白血病,而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这种药新发现的治疗用途,即可以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用途)的普通被许可人,且已经专利人授权,享有就该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2013年8月,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天晴公司”)开始销售、许诺销售药品“格尼可”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根据其在官网及药品包装中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该药品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化学结构的可药用盐,说明书中将“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明确列为该药品的适应症之一,并在“药代动力学”部分提到该种药品可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此外,该药品由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全新公司”)在其经营的药房中销售。综上,诺华公司认为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故诉至北京二中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诺华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二被告停止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格尼可”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药品过程中,使用在说明书的“适应症”及“药代动力学”部分含有涉及“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的相关内容,并提供了担保。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诺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其申请。
    [10:36:50]
  • [张晓津]:
    【案件评析】
    临时措施的采取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权利人的损失。本案涉及一种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是北京市首例涉及医药用途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亦是首例专利侵权案件的诉中行为保全裁定。本案涉及医药行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二中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了医药行业的发展,鼓励新药研发,对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10:37:14]
  • [张晓津]:
    【法官建议】
    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意在保护权利人经过创造性努力,在某种已知药物上发现的新治疗用途或第二医药用途。制药企业,尤其是仿制药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关于制药企业药品生产、核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增设专门人员对生产或销售药品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排查,重点审核是否涉及他人专利权和企业是否尽到了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10:37:36]
  • [崔杨]:
    现在进行答记者问。有需要提问的记者,请举手示意,提问题时麻烦先自报下家门。
    [10:38:52]
  • [中国企业报记者]:
    我是中国企业报记者,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侵害,在我国多年企业过程中,有很多侵权人我先侵权了再说,等我赚够钱了再说,诉前保全能够扼制企业的侵权?
    [ 宿迟]:
    这位记者说的确实是社会上反映的嚣张和严重的,知识产权人对权利的保护往往处于和无奈很被动,我们了解这个情况。诉讼成本也追不回来,最后也不一定能够制止住,制止了一家,后面还有很多家侵权,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体会,咱们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长足的进步,而且在不断的加强和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现在社会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十分严重,有些领域甚至没有扼制住,说明无论我们的法制规制上还是操作层面上都存在着打击侵权行为不力的情况,刚才介绍的这些行为保全只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措施的一点,要想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制裁,那么从司法审判角度讲应该设计了一系列程序措施和一系列在实体问题上的更深刻的认识,要认识到这种危害,要加大赔偿的力度和其他惩罚措施的力度,我们现在正在具体的着手研究,在那些环节和结点能够采取措施。
    [11:17:03]
  •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是中央电视台的,关于钱钟书诉前禁令拍卖案,是否会对拍卖公司在今后的拍卖活动中造成较大的束缚?
    [ 张晓津]:
    关于钱钟书拍卖案大家可能会有误解,是不是拍卖公司有限制,拍品在拍卖之前有预展阶段,有些还有网上展览。这个案件实际上没有进入到预展阶段,因为要举行预展以及举行相应的专家鉴定研讨会的情况,要准备这些活动之前权利人已经提出了相应的申请,所以没有进入到那个阶段。这个案件对拍卖公司的影响在非常早的阶段,并没有给拍卖公司更多的限制和要求,但最主要的这个案件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作品发表权的问题,因为书信具有私密性,这种私密性一但进入到拍卖阶段,就会使作品公之于众,这种情况下作为作者来说,他的权利的发表权就收到了侵犯,这种人身性质的权利受到侵害就没有办法回转,不可能说已经公之于众的情况能够通过经济赔偿的形式进行补偿,所以我们限制拍卖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行为,这种特殊的拍品,会有这种情况。
    [11:17:47]
  • [中国商报记者]:
    我是中国商报的记者,字号与商标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商标类案件中,如果申请人申请诉前禁令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明确规定,从依法宣传的角度,如何做才不会违反法规违法。
    [ 张晓津]:
    驰名商标的问题,我简单回应一句,新商标法有明确规定,不能用于宣传目的,目的就是为了要回归驰名商标,在个案的司法认定或行政认定而让今后一系列的经营活动中以这个为荣誉,这不是驰名商标保护的本来目的,所以有现行规定,有了这样的规定,在相应的案件中当事人要求从个案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数量会有所减少。关于商标和企业字号冲突的保护问题请宋光法官来讲一下。
    [ 宋光]:
    我们大家都知道商标是源于商标法,企业字号目前依据工商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行政法规,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法规,刚才这位记者谈到的是不同领域的权利冲突问题,我们从最高法院到北京高院到我们执法的过程中冲突把握的原因就是依法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就我这个案件讲是比较好的案件,相对于其他今天提到四个案子是比较早的案件,红狮是北京原来得以个比较早的知名的国有企业品牌,红狮涂料在百姓心中有知名度,他的商标和他的企业字号同样都是企业的品牌,当时我们根据申请和当时商标法等法规作出了诉前禁令,这个案件我们后来作出了判赔。
    [11:18:45]
  • [北京广播电台记者]:
    我是北京广播电台的记者,第二个案例中被申请人违法了禁令而受到了处罚,还会受到什么制裁?
    [ 葛红]:
    在狼爱上羊这个案件中出现这个情况,禁令作出以后,张晓津庭长也分析了原因,被申请人没有执行裁定,还在演唱会上演唱了歌曲,我们依据当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民事制裁的决定,对他予以了罚款,依据102条的规定还可以拘留,记者问21万元的数额怎么确定,我们是考虑到几个因素,一是原告的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独创性的程度,以及被申请人的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性质、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严重程度,结合了我们案件中能够查明的包括演唱会的门票的收入、卖票的数额等情况,经过计算来予以确定的,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权利,权利被侵害带来多大的损害是我们审理案件中疑难的问题,所以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一定因素来作出判断,21万元的数额我们认为结合被控侵权行为获利还是比较合理的数额。
    [11:19:39]
  • [北京广播电台记者]:
    我是北京人民广播电视台记者,请教张晓津庭长,从申请人角度目前的适用和事务性的问题,是否任何实际知识产权的案件都可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是否全部都要有担保?
    [ 张晓津]:
    关于你提到的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也非常有针对性。在民诉法修改之前,在知识产权领域最早采用诉前保全的,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相对应的司法解释中我们有这样的规定,关于诉前责令当事人停止行为,在三个基本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当时大家有很大争议,是否只有在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才有诉前禁令的措施,尤其是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当事人也会提出采取诉前禁令的措施,这种情况下不同法院有很多争议,最高法院在此后的政策谈到了不限于这三个领域,其他领域可以探索和尝试,民诉法修改后对这一问题给出了很好的答复。关于担保,担保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条件,如果法院决定要采取相应的诉前或诉中的保全,担保是必须的。因为这样一种制度是一种非常强有力的措施,这是在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时作出的裁定,要先行作出这样的裁定,这对权利人的保障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也有可能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侵害,造成一定影响,这就必须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我们审查的第一个重点就是是否有侵权的可能性,第二个因素就是如果不采取这个措施,会不会对权利人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这种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到底有多强,第三个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是不是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影响,第四要考虑的就是担保的问题。
    [ 宿迟]:
    担保也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如果不充分不必要,法院也不会作出诉前禁令,如果权利人败诉要承担损失。
    [11:23:28]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关于琼瑶指正于正的问题,各位法官怎么来看这个问题,如果这个案件走司法途径,在我国会怎么处理?
    [ 宿迟]:
    我们如果要正式回答,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现在我们没有经过审理,这个问题无法回答。
    [11:24:24]
  •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
    首都政法综治网,问宿院长,怎么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和解机会?
    [ 宿迟]:
    尽量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二中院知识产权对诉讼中争取调解解决案件作的还是非常成功的,每年大概得有70―80%的案件都是以调解解决,作的还是不错的,怎么来做的由张晓津庭长回答。
    [ 张晓津]:
    这个问题确实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根据我们以往的工作经验,我们庭总结了五梯次的调解模式,所有接触过案件的所有人在任何阶段都能够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所以我们的调解工作确实取得了一点成效。关于第五个案件,实际上就是在发布禁令之后,当事人随即和解的案件,调解的过程请案件的审判长来介绍一下。
    [ 张剑]:
    对于这个案件的调解工作,这是我们院知识产权审判当中非常注重的一各环节,我们在各个阶段都进行诉讼调解工作。行为保全的作出实际上对我们调解工作有非常有利的推动工作,诺华这个案子之所以能够调解是因为在禁令作出。在这个案件中在行为保全作出之后,双方当事人对他们自己有明确的考虑和预期,因此他们提出的方案都是有建设性的,能够兼顾到各方的利益。这个案子不光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调解还是考虑到了公众利益,因为涉及的专利比较特殊,涉及到药品,药品是治疗癌症的,对于相关的癌症患者是救命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及时解决,不光是对权利人造成影响,对广大患者和药品的需求者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所以我们通过诉前的行为保全,在行为保全的引导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磋商,用最短的时间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1:25:11]
  •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我是中国知识产权报的记者,诉前保全程序是否会给当事人带来未审先判的感觉,如果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时怎么办。
    [ 葛红]:
    涉及到行为保全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因为行为保全的立法目的宿迟院长刚才已经说了,确实对于归置被诉侵权行为的方面力度非常大,这同时也会使大家带来置疑,产生未审先判的效果,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严格审查的原则,刚才张晓津庭长业介绍了我们在适用这个行为保全中要审查的要件,首先申请人要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要有拥有的知识产权,其次我们要求权利人提供比较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还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证明他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紧迫性,如不及时制止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供担保。我们来达成一种平衡,我们最大限度的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一但作出裁定有一定问题,我还可以通过担保的形式可被申请人予以救济,从我们作出裁定和我们受理案件比例上看,可以看出比例比较小,说明我们是非常审慎的,大部分案件我们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另一方面从我们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的执行情况看,效果非常不错,当事人或者主动执行了裁决的内容,或者没有执行裁定但事后主动履行了民事制裁的决定,效果上看还是非常不错的。
    [ 杨静]:
    我还想补充两句,葛红副庭长把在诉前禁令中需要审查进行了全面的介绍。我要补充在诉前禁令审查过程中很重要的方面是对被申请人的行为经过初步判断很有可能认定侵权这一项具体的考量,诉前禁令没有经过法院的实体开庭审理,但法院要作出禁令,就需要在审查的过程中需要能够确认,这种确认是有极高可能性是侵权,这里法院的审查比较严格,就是确认被控侵权行为的主体也就是是实施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有击打侵权的可能性,这虽然没有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但也需要申请人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法院对证据材料的审理同民事诉讼的要求是一样的,甚至更为严格。经过初步判断侵权的可能性很大,当然里面所说的侵权怎么认定,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听政的形式,也就是被申请人到庭进行答辩,对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表明态度提交证据,据此法院会作出驳回或支持申请人的申请。在作出禁令之前,法院要求提供担保,通常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停止之后会给被申请人带来多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发表意见,法院在双方以证据为基础会进行审查,并考虑相关因素作出判断,进而要求申请人提供多么大规模的担保,在这个情况下担保是足以弥补给被申请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如果担保不足,被执行人可以另行向申请人提起赔偿之诉。
    [11:26:10]
  • [人民日报记者]:
    我是人民日报的记者,问一个问题,知识产权案件是司法救济的紧迫程度高,在行为保全制度的审查过程中是特别严格的,我问一下关于时效性和审慎之间的平衡是怎么做到的?
    [ 张晓津]:
    就时效性问题,无论是当时人也好还是社会公众都是非常观众的。48小时之内法院需要审查那么多问题才能作出决定,问48小时够用吗,我们最初看法律规定的时候也有很大疑惑。我们一定要在所有材料都到位的情况下,我们才开始48小时的计算,如果申请人只提交了申请而没有附带侵权证明,没有这些证据材料或担保也没有到位,都不能开始48小时的计算,48小时必须得到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提出了合格的申请之后才能开始48小时的计算时间。
    [ 葛红]:
    我们再补充一点,提醒权利人注意,如果想通过行为保全达到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就要预先准备好证据材料,否则可能会因为材料不齐备影响时效性的要件,反而会影响目的的实现。
    [11:27:48]
  • [崔杨]:
    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法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关注支持我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11:29:15]
  • [崔杨]:
    通报会结束。谢谢!
    [11:29:19]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
    [11: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