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晓畅。[08:59:33]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张翠萍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就群众演员、出租汽车司机等特殊行业维权的问题,结合审理的典型案例,进行法律解读。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59:51]
- [主持人]:电台主持人和嘉宾张翠萍法官已经进入了直播间。[09:00:11]
- [电台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收听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节目,今天我们邀请来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张翠萍法官同听众朋友们谈谈一些特殊行业劳动者的维权问题,欢迎张法官。[ 张翠萍法官]: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09:05:02]
- [电台主持人]:影视剧的拍摄除了需要明星大腕的加盟,群众演员的参与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由于影视剧拍摄剧组都是临时性的,拍摄完毕即行解散,对于群众演员而言,也是一场戏或几场戏的劳动任务,那么群众演员与剧组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下面平谷法院张翠萍法官就将以案说法,为大家解析群众演员在剧组表演时受伤,双方责任的承担。首先请张翠萍法官和听众朋友们通过案例谈一谈其中的法律问题。[ 张翠萍法官]:案情是这样的,小张起诉称,2012年5月26日,他委托李某与被告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署《跟组演员聘用合约》,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聘用小张为电影《轩辕大帝》的演员,每月工资3000元。2012年6月13日,小张进入被告电影剧组工作。2012年6月22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导致自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故申请仲裁,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09:05:32]
- [电台主持人]:小张是怎么受伤的呢?您能给我们具体讲讲受伤的过程吗?[ 张翠萍法官]:小张是在电影开机前的才艺展示过程中摔伤的。[09:11:22]
- [电台主持人]:小张的伤情怎么样,严重吗?会不会影响今后的工作生活,对劳动能力有什么影响吗?[ 张翠萍法官]: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小张原来是武术替身,以后应该无法从事该工作,但是日常生活上影响不大。[09:11:35]
- [电台主持人]:您上面提到,小张受伤后一直在家养伤,也就是说他一直没有给剧组提供实质性的劳务呢?[ 张翠萍法官]:是的,因为小张是在开机之前受伤,所以整个拍摄过程小张都未对剧组提供劳务。[09:13:22]
- [电台主持人]:这个文化艺术公司对此事是什么意见呢?[ 张翠萍法官]: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第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隶属关系。公司与北京李某励志学校签订的《跟组演员聘用合约》,而非与小张签订。公司与小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跟组演员聘用合约》实质上市公司与北京李某励志学校签订劳务合同。小张是北京李奇龙励志学校的学生,其与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小张参与拍摄工作也不受公司指挥,而是听从北京李某励志学校的安排,,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09:13:38]
- [张翠萍法官]:公司提出第二点答辩意见是,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小张其人身隶属关系归北京李某励志学校,而不属于公司,故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09:15:52]
- [张翠萍法官]:此外,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成果是用人单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案中,小张是在电影《轩辕大帝》开机前,于2012年6月22日自行训练时受伤,但电影正式开机拍摄是在2012年7月11日,小张受伤后也未参与电影拍摄工作,并未提供任何劳动,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09:16:02]
- [张翠萍法官]:公司提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小张是北京李某励志学校的学生,其利用业余时间参与摄制组拍摄,是勤工俭学,小张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合法主体资格,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09:16:27]
- [电台主持人]:那么,小张的工资是由谁来支付呢,这应该也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吧?[ 张翠萍法官]:本案中演员酬金由北京李某励志学校领取。《跟组演员聘用合约》约定发放的是酬金而非工资,其全部由北京李某励志学校领取。在仲裁庭审中,小张一方的证人也出庭作证表示由北京李某励志学校发放,这也直接证明小张等人的演出酬劳是由北京李某励志学校发放的。[09:19:25]
- [电台主持人]:这个案子最终是怎么处理的呢?[ 张翠萍法官]:本案开庭之前,小张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表示,原告曾是一名武术替身,现在受伤后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希望法庭能尽快裁判。第一次开庭后,公司同意调解,但坚持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同意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原告的损失。[09:21:21]
- [张翠萍法官]:我们考虑到小张家境困难,且一直在养伤没有收入来源,之后还要做二次手术,手术费也是很大一笔开销,而小张现在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他还要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程序走下来时间会很长,且公司有调解的意向,法庭决定组织调解工作。[09:21:35]
- [电台主持人]:最终达成调解了吗?[ 张翠萍法官]:通过向双方征求调解意见,公司同意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但是不同意按照伤残等级九级计算,因为小张所做伤残鉴定不是在北京进行的鉴定,公司对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有异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小张不同意重新鉴定,因为选择在贵州鉴定是与保险公司沟通之后确定的,并提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可是也面临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法计算,调解工作暂时停滞不前。[09:21:46]
- [电台主持人]:还真是一波三折,那后来怎么有没有出现转机呢?[ 张翠萍法官]:后来我们多次与双方的代理人进行电话沟通,与他们分析调解对各自的优势,因为双方代理人都是律师,均能较为理性的交流沟通,最终他们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北京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费由公司先行垫付,如果原告所受伤构成伤残等级,鉴定费由公司负担,如果不构成,则由小张自己负担。同时双方约定此次鉴定只针对本案的调解,对于鉴定结果不适用于其他案件。[09:22:32]
- [张翠萍法官]: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自行委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十级。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原告补偿款9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案至此圆满解决。[09:22:47]
- [电台主持人]:经过咱么法官的不懈努力,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小张也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妥善化解了纠纷。今天我们邀请到平谷法院的张翠萍法官为大家介绍一些特殊行业的劳动争议纠纷,现在第一时段节目告一段落,路况信息过后,我们将进行下一时段的节目。[09:23:00]
- [电台主持人]:好的,欢迎回来,下半时段节目中,我们继续邀请平谷法院的张翠萍法官为大家讲解特殊行业劳动争议方面的一些问题。张法官今天还有另一类案件与大家分享,您能先给听众朋友们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吗?[ 张翠萍法官]:接下来我要讲的这个案件,也是涉及特殊行业的,是出租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情是这样的: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2013年4月1日,公司与范先生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公司出租车,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合同期间,范先生为降低其自身运营风险,自愿为其承包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属于范先生个人行为,公司并未要求范英杰缴纳此项保险,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承担此项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公司不向范先生支付商业保险费3146.27元。[09:24:19]
- [张翠萍法官]:范先生一方主要有三点抗辩意见:第一、公司提供的出租车不符合营运标准,致使尾气不达标,经四次检测,全部没有通过。该出租车未能通过年检,无法运营。第二、该车未能通过年检后,公司对此事置之不理,反而要求自己继续营运,并按期交纳承包金,不同意返还预收承包金。第三、自己承包该出租车后,为了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经公司同意为该车上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该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公司,也就是说公司是保险受益人,公司同意并要求我先行垫付商业保险费。因未能通过年检,自2013年5月13日起,该出租车即处于停运状态,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是公司提供的车辆自始不符合营运标准,公司理应承担全部责任。[09:25:05]
- [电台主持人]:双方之间就此事没有任何协商的结果吗?[ 张翠萍法官]:据范先生讲,他曾于2013年6月2日通过电话与公司主管队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给付垫付的保险费。但在6月3日实际给付时,双方对保费的具体数额产生异议,后公司拒绝给付。[09:25:25]
- [电台主持人]:双方各有道理,实际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张翠萍法官]:受理本案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查明范先生于2013年3月29日到渔阳公司工作,双方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承包协议书》,约定范先生承包公司提供的车辆进行出租运营。2013年4月1日,范先生为其承包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1日二十四时止。为此,范先生支付保险费3146.27元。范先生向公司交纳了2013年4月、5月的承包金。后范先生承包的车辆在机动车检测场进行年检,但经过四次检测均因尾气不达标而未通过是属实的。自2013年6月起范先生未再向渔阳公司缴纳承包金。[09:35:40]
- [电台主持人]:这一纠纷在诉到法院之前有没有经过其他部门的处理呢?[ 张翠萍法官]:范先生之前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8月14日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返还预收承包金20 000元;3、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7月工资6000元;4、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000元;5、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6、公司支付机动车商业保险费346.27元;7、公司为其补缴2013年4月至6月社会保险。2012年9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范先生代缴的商业保险3146.27元,驳回范先生的其他申请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才起诉到法院。[09:38:54]
- [电台主持人]:诉到法院后,案件又发生了哪些新的情况呢?[ 张翠萍法官]:诉讼中,范先生与公司均认可双方未在合同中对投保商业险及保险费负担问题进行约定。范先生主张因公司只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为了降低运营风险,其与公司协商后自己出钱为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公司当时要求其先行垫付保险费,最后再一起结算。范先生对其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是范先生为了降低自身运营风险自愿为车辆投保的商业保险。另,范先生与公司均明确表示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1日解除。[09:39:22]
- [电台主持人]:您认为本案中这个出租汽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车辆投保的商业保险费用呢?[ 张翠萍法官]:范先生于2013年3月39日到出租汽车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虽然现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投保商业保险及商业保险费的负担进行了约定,应视为范先生的个人自愿行为,但因公司向范先生提供的车辆尾气不达标未通过年检,双方于2013年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将相应商业保险费给付给范先生。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09:41:09]
- [电台主持人]:那么此案最终是如何解决的呢?[ 张翠萍法官]:最终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解决,判决该出租汽车公司给付范先生商业保险费二千六百二十一元八角九分。驳回出租汽车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09:41:18]
- [电台主持人]:感谢平谷法院张翠萍法官做客我们节目,并给大家就特殊行业劳动争议方面问题进行了很多讲解和指导,现在节目结束,谢谢张法官,再见![ 张翠萍法官]:好的,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09:41:41]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09:41:54]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09:42:09]
- [主持人]: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09:4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