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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09:03:36]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魏玮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就新法出台,创业者仍须理性穿越“资本门”――对2013年《公司法》修订内容的进行法律解读。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5:46]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做客的嘉宾魏玮法官。[09:06:00]
- [主持人]:魏玮,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2006年8月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任该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庭党支部纪检委员、院廉政监察员。自2009年2月担任代理审判员以来,先后审理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700余件,其中包括大量复杂、疑难、新类型的公司纠纷案件。2009年至2010年期间,连续两年未出现任何被二审发回或改判的承办案件。自担任代理审判员四年以来,无任何承办案件被院考评委认定为差错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且质量较高,能够充分做到为当事人辨法析理。自所在庭室实施专业化审判分工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诉讼审判组组长。先后审理并撰写的五篇典型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与《中国审判案例要揽》。自2010年至今,先后三次为北京大学、四次为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硕士研究生讲授商事审判实务以及公司法课程。此外,先后前往中国普天集团、北京城建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授课。2012年7月,参加北京市高院组织的讲师团赴青海法官学院为全省法官讲授公司诉讼案件审判实务课程。2010年至2012年度连续三年获评优秀公务员。2010年及2012年度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13年12月,在北京市第二届司法业务技能比赛中被评为商事审判专业“法官审判业务标兵”。[09:06:19]
- [主持人]:在日常工作中,魏玮能够严格以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积极向上,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团结群众。2010年度获评院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能够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全心全意对待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自担任代理审判员以来陆续收到诉讼群众赠送的锦旗、表扬信与感谢信十余份。能够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审判工作纪律,参加工作七年以来未出现任何廉政作风问题与违纪现象。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担任庭党支部纪检委员以及院廉政监察员,团结与帮助周围同事提高自身廉政素养与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坚持自身党性修养的提高,在思想上始终注意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自觉结合会议报告的重要精神为所在庭室开展“讲党课”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思想建设与队伍建设效果。[09:06:34]
- [主持人]:在学术研讨方面,魏玮先后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其中《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性的界定》发表于《北京审判》2007年第5期;《公司法修订以来公司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发表于《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论文《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发表于《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论文《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司法裁量》发表于《理论界》2012年第11期。除上述论文外,还先后参与编写了《公司案件38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新公司法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公司法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等专业著作。另外,撰写的《关于公司法修订以来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荣获2011年度北京市法院司法统计分析二等奖。《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荣获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北京市二等奖、全国三等奖。《论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虚伪陈述的矫正与防范》荣获法院系统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北京市三等奖。2012年,参加北京市高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规制问题”并撰写课题报告。2013年,参加北京市海淀区重点调研课题“中小型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并撰写课题报告。2012年度获评院调研课题先进个人称号。[09:06:57]
- [主持人]:在从事商事审判工作期间,魏玮先后在《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等报刊,以及《北京法官》、《法庭内外》、《民主与法制》等杂志上发表法治宣传文章数十篇。同时,先后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录制法治宣传广播节目数十次,并多次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曾先后在《工人日报》、《法制晚报》、《人民政协报》等报刊组织的新闻稿件评比活动中屡次获得优秀奖项。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两次获评院调宣工作先进个人称号。[09:07:09]
- [主持人]:电台主持人和魏玮法官已经进入了演播室。[09:07:38]
- [电台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收听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节目,今天我们邀请来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魏玮法官,和听众朋友们谈一谈“新法出台,创业者仍须理性穿越‘资本门’”。[ 魏玮法官]:主持人好,大家好![09:08:15]
- [电台主持人]:自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2013年度的最新修订内容开始正式生效。此次《公司法》修订共涉及十二个条款内容的变化,并集中体现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资本缴纳制度两大方面。新的法律对于创业者有哪些影响?今天我们邀请到海淀法院法官为大家进行解答。[09:11:07]
- [电台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现在是大学生找工作的时段,对于创业者最初创业阶段,新公司法对创业者的影响。[ 魏玮法官]:带大家回顾一下旧的公司法与新公司法之间的变更。从宏观上解读上述法律条文修订的核心要旨,可以总结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限额。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完全由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行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彻底改变了在我国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资本制。此外,从公司法修订后其他条文中仍规定有股东认缴出资的制度内容来看,公司法似乎又并未允许所谓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存在,否则并不存在继续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必要性。二是取消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与时间限制。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只需认缴出资,即申报其拟持有的公司出资数额。至于股东认缴出资后,具体应于何时实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数额,以及实际缴纳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过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均不再作规定,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行确定。除此之外,只有对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起人应实际缴足其认缴的股份。[09:12:23]
- [电台主持人]:为什么会这样?[ 魏玮法官]:资本充足制度的原因,修订后降低门槛,鼓励创业、增加公司数量,符合我国市场化方向。[09:16:48]
- [电台主持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区别?[ 魏玮法官]:有限公司股东少,资本门槛低,股份有限公司是规模大的,且有股票现象。[09:17:40]
- [电台主持人]:对于创业者的便利是什么?[ 魏玮法官]:申报的注册资本,何时缴纳,可以在资本充足时缴纳,灵活放松。市场活跃,只要项目好,迈入公司行列就便利。在此情况下,选择合作伙伴,必须看资本,此情形下,选择余地更大,便于合作创业。[09:18:17]
- [电台主持人]:经营成本也是大家必须考虑的,包括社保缴纳。[ 魏玮法官]:这些运行成本是要考虑的,但注册资本是不能使用的,在现在提高了资本使用效率。但是发起人设立仍应当交足。[09:18:27]
- [魏玮法官]: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这些规定实行。这主要是涉及特殊行业的。[09:19:18]
- [电台主持人]:创业时应注意哪些风险呢?[ 魏玮法官]:纠纷的发生实质是相对稳定的,此次修订有三个方面风险:理论上1元钱公司是存在的,但与业务额悬殊较大,是否能够承担风险,成为交易对象?现代公司制度的典型特征之一为有限责任制,即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超过其出资范围的债务,股东并不负有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制的适用又以公司资本的充实为前提,当公司资本数额与公司对外举债数额之间存在明显或者严重差距时,可能导致公司遭遇“法人格否认”,股东将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没有限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如果股东出资数额过低,导致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股东就可能因此丧失有限责任制的保护。第二、股东之间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对公司的出资比例,同时股东相互之间应彼此担保各自申报的出资能够实缴到位。换言之,如果公司部分股东未能缴纳所申报出资,则其他股东除缴纳自己申报的出资外,还应共同分担未实际缴纳出资股东所应缴的出资数额。修订后公司法规定,股东设立公司时仅需申报出资,有关机关并不对股东是否具有实缴出资的能力进行审查,此种情况下,股东之间应对彼此是否具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能力自行予以甄别和判断,否则公司一旦设立,具备实缴出资能力的股东可能陷入为其他无能力股东代为履行的“出资陷阱”。第三、修订后的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理论上股东有权利自行选择在公司成立前及成立后的任何时间内缴纳出资。如果公司经营顺利,股东收益明显,则其具体何时缴纳出资并无悬念。但是,如果股东因公司经营失败而选择解散公司,则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之时,即应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最后期限。如果股东因为已经发生其他经营损失,不愿在公司清算结束前足额缴纳出资,则可能导致公司违法清算的后果,股东将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修订看似降低了门槛,但未放松对诚信的要求。[09:20:29]
- [电台主持人]:好的,感谢来自海淀法院民三庭的魏玮法官为听众朋友们解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各位听众朋友们,再见![09:22:16]
- [魏玮法官]: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09:22:3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09:22:55]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09:23:05]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章扬本次直播记录。感谢韩瀚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09:23:18]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09:2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