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做客节目的李戍环和刘洋法官

节目现场

做客的于广丹法官

广播现场

直播现场

主持人李雷
5月9日20时,昌平法官谈“‘拼车’出行和‘醉驾入刑’的那些事”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玄红莲。
    [20:00:06]
  • [主持人]:
    今天,昌平法院法官李戍环、刘洋、于广丹将做客北京故事广播电台《今晚拍案》节目,北京故事广播《今晚拍案》节目直播间解读相关问题。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20:02:00]
  • [主持人]:
    现在,李戍环、刘洋法官正在与主持人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
    [20:04:37]
  • [主持人李雷]:
    听众朋友好!今天请到直播间的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三位法官,为您说说“拼车”出行和“醉驾入刑”的那些事。
    [20:10:05]
  • [主持人李雷]:
    天气逐渐转暖,大家都开始计划外出游玩。如何避免外出游玩的法律事故?首先,有请昌平法院的李戍环法官和刘洋法官。
    [20:26:19]
  • [主持人李雷]:
    目前正是出游的好时节,我们非常不希望在出游的时候碰到一些小打小蹭,下面由李戍环法官现为我们介绍她办理过的一起案件。
    [ 李戍环法官]:
    我们在经常出游的时候经常遇到拼车出游的情况,今天为您讲一个“组织外出旅游出车祸 员工受伤诉公司获赔”的案件。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本是好事,但因公司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员工周某受重伤。周某遂将公司和驾驶人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
    [20:36:21]
  • [李戍环法官]:
    周某是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员。2011年7月16日,该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周某乘坐了公司所有的一辆小客车,驾驶人为洪某,也为该公司的员工。车辆行驶在京哈高速公路时,车轮突然爆裂,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追尾后又与该车刮擦,最后与中间护栏刮擦。事故中,周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住院13天。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公司所有的小客车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人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原告周某诉称]:
    事故发生后,公司仅支付了他的部分医疗费,现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洪某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14万余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提供车辆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于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53834.60元。
    [20:36:29]
  • [主持人李雷]:
    这辆车除了驾驶员和受伤者之外,还有没有其他乘客?
    [ 李戍环法官]:
    有的,但所受伤情比较轻微。
    [ 主持人李雷]:
    是不是因为他在副驾驶上,所以一碰撞就被甩出去了?
    [ 李戍环法官]:
    他不是在副驾驶座位上,是在后排座位上。
    [20:41:51]
  • [主持人李雷]:
    那么他只告了司机么?没有告公司吗?
    [ 李戍环法官]:
    他起诉了司机和公司,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所以法院认定车辆所有人,也就是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 主持人李雷]:
    为什么司机不承担责任呢?
    [ 李戍环法官]:
    司机是出于公司委派而驾驶,而且事故原因是车辆爆胎引起的,司机没有违反驾驶规则。
    [20:41:54]
  • [主持人李雷]:
    伤者在乘坐过程中是否承担责任?
    [ 李戍环法官]:
    本案中,伤者并没有其他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也未举证证明伤者没有佩戴安全带,所以伤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 主持人李雷]:
    假设车没有问题,而只是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过错,那么他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 李戍环法官]:
    如果司机存在酒后驾车、超速驾驶等行为,那么通过交警的检查酒精含量和现场车速,发现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司机就应当承担责任。
    [ 主持人李雷]:
    这起案件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 李戍环法官]:
    我们在出游前应当对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查,比如对车辆胎压、水箱等机件进行检查,保证车辆出行的过程中可以保持好的车况。同时,在长途驾驶中,同乘人员应尽量提醒司机不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况,保证大家的出游安全。
    [20:49:18]
  • [主持人李雷]:
    下面我们请刘洋法官为大家介绍另一起案件。
    [ 刘洋法官]:
    我为大家介绍一起“同事相约青海游 路遇事故诉同伴”的案件。张女士和郭某乘坐同事罗某驾驶的轿车去青海旅游,当车辆行至青海省某国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张女士、郭某均受重伤。现张女士将同事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罗某赔偿张女士15万余元经济损失。
    [20:51:18]
  • [刘洋法官]:
    罗某和张女士、郭某三人本是在一个公司工作的同事。2011年8月,三人相约,利用假期自驾到青海旅游,由罗某开车。出发前,三人约定费用均摊。但是基于同事之间的信任,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一天晚上6点50分左右,当罗某驾车行驶至215国道某处时,因驾驶员观察情况不周、采取措施不及,车辆冲撞到施工道路土堆上,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也遭受损坏。经认定,罗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右胫腓远端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腰2椎体压缩骨折,经鉴定部门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张女士要求罗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20:51:31]
  • [刘洋法官]:
    庭审中,对于风险自负的陈述,被告罗某未能举出有力证据。而原告张女士则表示,他们三人并没有关于风险方面的约定,事故发生时她也系有安全带。同时,同去旅游的郭某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他们三人确实相约自驾去青海旅游,但是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风险承担问题。郭某表示相关的医疗费用,他已经自行承担了,不要求罗某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罗某赔偿张女士15万余元经济损失。
    [20:51:43]
  • [主持人李雷]:
    同行几个同事的伤情如何?
    [ 刘洋法官]:
    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同事腿部骨折;后面睡觉的同事没有任何防范、措施,直接摔伤面部;驾驶员也受了轻伤。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同事将驾驶员起诉至法院。
    [ 主持人李雷]:
    摔的较狠的那位没有起诉么?
    [ 刘洋法官]:
    他是作为证人出庭的,当庭表示放弃索赔。
    [20:56:39]
  • [主持人李雷]:
    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是怎样的?
    [ 刘洋法官]:
    是由驾驶员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次事故当中,是由驾驶员承担了全部事故责任。
    [ 主持人李雷]:
    这个案件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 刘洋法官]:
    “拼车”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时,首先要对车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第二,要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有正确的认识。
    [20:59:52]
  • [主持人李雷]:
    在出游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怎样保护证据和进行救治呢?
    [ 李戍环法官]:
    首先要报警,并保护现场证据;最重要的是要抢救伤者;最后一定要检查随身物品,发现有损坏,及时向交警申报。
    [ 主持人李雷]:
    被别人撞了,我们要注意什么呢?
    [ 刘洋法官]:
    一定要先去附近的相关医院做相关检查,不要因为觉得自己伤得不重就放弃去医院检查,从而丧失了第一时间的证据,造成日后诉讼中的举证困难。
    [21:02:43]
  • [主持人李雷]:
    下面为大家邀请到另外一位来自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于广丹法官为我们讲解刑法修正案8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有什么案例能为大家讲一讲?
    [ 于广丹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到2014年5月1日,恰满三年。有关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第133条之一中的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理解不能局限于传统的高速路和城市道路。下面我通过案例为大家介绍下什么样的道路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的路段。案例一:2014年3月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姜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客车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流星花园三区南门处倒车时,将一超市的玻璃门撞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1mg/100ml。最终,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1:03:42]
  • [主持人李雷]:
    这个案件中给我们的提示是什么?
    [ 于广丹法官]:
    城市路的便道是危险驾驶罪中是广大司机朋友应该注意的特殊路段。便道虽然不允许机动车通行,但是通常会用做停车,在该路段醉酒驾车依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21:07:05]
  • [主持人李雷]:
    下面由请于广丹法官为我们介绍第二个案例。
    [ 于广丹法官]:
    2014年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鲍某醉酒驾驶 “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二街三合商厦停车场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岳某驾驶的 “骊威”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 mg/100ml。最终,鲍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公共的商业停车场也可以作为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认定。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此,法官提示:一些具有较强“公共性”的特殊区域,如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大学校园、停车场、农村道路等场所均属于“道路”范畴,醉酒后在上述地点驾驶机动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21:10:25]
  • [主持人李雷]:
    有关危险驾驶罪还有没有其他的需要为我们介绍的地方?
    [ 于广丹法官]:
    下面就酒精含量做一个提示。2014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沃尔沃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某小区楼下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发生剐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9.4 mg/100ml。庭审中,李某辩称发生事故后其因身体不适被家属扶回家中休息,后在家中二次饮酒,其血检结果289.4 mg/100ml系两次饮酒累加的结果。最后,法院认定其酒精含量为289.4 mg/100ml,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21:10:37]
  • [主持人李雷]:
    这个案件说明什么呢?
    [ 于广丹法官]: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80 mg/100ml醉酒标准的,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其醉酒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法官提醒,凡为逃避处罚,在被查获前再次饮酒的,法院在具体认定时,均以最后一次酒精检测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1:10:41]
  • [主持人李雷]:
    好的,感谢来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三位法官。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感谢听众朋友们的收听。
    [21:11:4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21:11:50]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指导!感谢袁满、研究室郭海丽的大力支持!
    [21:13:44]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21: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