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访谈,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20:02:01]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朱冉,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今天的网络直播活动。[20:02:13]
- [主持人]:今天,大兴法院行政庭法官李彬、雷剑做客北京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结合典型案例就交通处罚的行政复议主题和听众们进行交流。[20:02:33]
- [主持人]:目前,虽然各地限号政策频出,但汽车数量仍不断增加。据媒体报道,北京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了500万辆。车辆的不断增多,带来的是道路交通的压力也不断增长,司机们都免不了与交通处罚打交道。面对处罚结果,有异议时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20:03:25]
- [主持人]:本次访谈安排在节目下半时段,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20:05:11]
- [主持人李雷]: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继续收听北京故事广播之《首都法官热线》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的是大兴法院行政庭法官李彬、雷剑,欢迎两位法官。[ 法官]: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20:33:30]
- [主持人李雷]:开车就免不了与“违章处罚”打交道,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违章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官下面为我们介绍一下都有哪些情形呢?[ 李彬法官]:下面先介绍一个酒后驾车的案子。2013年7月,陈先生驾车被执勤民警拦住检查,经当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仪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在陈先生对上述检测结果签字确认后,民警随即制作了《现场执法询问笔录》,陈先生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无需重检或抽血,后民警扣留了陈先生的机动车驾驶证。[ 主持人李雷]:后来陈先生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呢?[ 李彬法官]:后来陈先生到交通支队接受调查,交通队对其作出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违法行为记12分。陈先生认为自己只是服用了2瓶藿香正气水,而未实际饮酒,交警对其作出的处罚不当,遂将交通支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其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49:56]
- [主持人李雷]:交通队是怎样认为的?[ 李彬法官]:交通队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主持人李雷]: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李彬法官]:本案属于司机不服交警队因认为其酒后驾车而作出的罚款决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陈先生自称是在民警的诱导下签字,并且进行了四次酒精检测,但是,陈先生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执勤民警有恣意执法、滥用职权的情形,同时,其本人也对检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中签字的真实性表示认可,结合法院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陈先生的主张无法令人相信,因而法院也没有采纳。本案中,民警经当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仪检测陈先生,结果为45mg/100ml,符合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之后陈先生对上述检测结果签字确认,民警随即制作《现场执法询问笔录》,陈先生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无需重检或抽血,之后民警扣留了陈先生的机动车驾驶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事实的认定,到程序的履行,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而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法院认为陈先生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否定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明力,执勤民警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陈先生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陈先生亦认可该检测结果,该检测结果作为陈先生体内酒精含量的客观体现,能够据此认定陈先生存在饮酒驾车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因而,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交通支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对于原告提出的体内的酒精含量来自于藿香正气水,并非饮酒所致,因为酒精的来源方式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要求必须考察和说明的内容,所以法院并没有予以考虑。[ 主持人李雷]:通过这个事能够反映出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如果对交通队的执法有异议,如何主张相应的权利呢?[ 李彬法官]:作为一般的市民陈先生,对正常执法以外的情况下提出了异议,陈先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主持人李雷]:如果提不出证据的话,就无法证明是喝的藿香正气水是吗?[ 李彬法官]:是的。[20:54:48]
- [主持人李雷]:下面由法官雷剑为大家讲解下一个案例。[ 雷剑法官]:我说一个关于尾号限行的案例。2009年1月,执勤民警发现张某的驾驶行为后,即上前拦住该车,经查认定其违反了限行规定,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张先生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李雷]: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是什么?[ 雷剑法官]:一是没有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应当按照车牌号限行,处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限制通行”,从时间上说,其措施是暂时的或者短期的;从采取措施的主体看,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不是其他政府部门或者地方政府自身,从采取措施的条件看,是根据当时的且随时变化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而不是事前数月作出规定。而本市按车牌号限行的措施不是临时性的,不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主采取的,不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的,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不能以该条作为措施合法性的根据;二是北京市政府决定实施有关交通管理措施的通道不是规章,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按车牌号码限行的措施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为或幅度的范围内,因此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三是被告认为原告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39号《通告》,但处罚依据是《北京市实施办法》,二者不对应;四是限行是对原告车辆使用权的剥夺,涉及到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不具有合法性。[ 主持人李雷]:张先生主要是对限行政策本身提出异议的吗?[ 雷剑法官]:是的。另外,张先生还对执法程序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执勤民警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 主持人李雷]:被告是什么观点?[ 雷剑法官]:首先是程序方面问题,被告出示了有原告本人签名的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制作的现场执法工作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均证实民警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张某,原告也认可签字的真实性。现张某称没有收到处罚决定,没有证据支持。[21:14:54]
- [主持人李雷]:关于另外一方面呢?[ 雷剑法官]:这就谈到了大家比较关心的限行政策合法性问题了。原告提到的《通告》是本市政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根据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限制通行”的规定没有明确为长期或短期措施,“限制通行”措施只要没有长效化就没有违反规定,故从发布主体及《通告》的法律依据看,《通告》没有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文件,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北京市实施办法》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具体标准的地方性法规。被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通告》的规定对原告违法行为进行定性,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对原告行为予以处罚不存在法律适用不对应的问题。[21:16:52]
- [主持人李雷]:下面由李彬法官讲解第三个案例。[ 李彬法官]:我讲解的是违章停车的案例。2011年5月,张先生下班后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小区大门外,但大门是封闭的无法通行,该处未施划停车泊位。交通支队某大队交通协管员将违法停车的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并在上述小客车的车门处粘贴了《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后来,张先生至交通支队某大队执法站要求处理自己车辆的违法行为。民警当场制作《处理机动车违法记录告知书》,书面告知张先生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先生未提出陈述申辩,并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民警遂当场向张先生作出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 主持人李雷]:张先生在什么情况下提出不同的意见?[ 李彬法官]:张先生认为比较委屈,他停车的地点不属于机动车道也不属于非机动车道,也不影响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也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因此应当不属于违法停车。[ 主持人李雷]:很多人认为既然没有禁止停车标志,就应该能停,这种想法对吗?[ 李彬法官]: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应停放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也就是说凡是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之外的地方,都不能停车。[ 主持人李雷]:哦,是这样的。[21:24:14]
- [主持人李雷]:车主对交通队的处罚行为有异议,还有其他方式可以主张权利吗?[ 雷剑法官]:如果说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行为或者强制行为侵犯了权利,想得到救济的话,除了刚才说的行政诉讼之外就是行政复议了。[ 主持人李雷]: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雷剑法官]: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进行纠正的机制,在交通违法行为中因为一般处罚主体是交通队,所以复议机关可以是交通队所在的区政府或市公安局。[ 主持人李雷]:如果对交通队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罚款是交还是不交呢?[ 雷剑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起诉不停止执行,到底有没有违章或者违反交通法规,其实自己最清楚。如果是真的违反了只是心理不服的话,还是交的话合适,因为可能涉及滞纳金的问题。如果确认处罚行为违法了,罚款还可以退还。[ 主持人李雷]:行政复议的时效您说一下?[ 李彬法官]:行政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时间是60日。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21:35:03]
- [主持人李雷]:好的,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两位法官的做客。[ 法官]:谢谢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再见。[21:35:56]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帮助,感谢大兴法院行政庭肖利民、祁丽的辛勤劳动,感谢北京广播电台主持人李雷对大兴法院直播活动的支持。[21:36:17]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会。[21:3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