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李秀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08:57:13]
- [主持人]:今天,顺义法院民一庭殷超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讲述“恋爱买房登一人名 房屋归属协议定”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08:58:19]
- [主持人]:原告小王诉称:他与被告小李在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期间,于2012年12月共同出资购买了北京市顺义区楼房一套,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13万元。由于办理房产证和银行贷款时只能登记一方的名字,所以房产证只登记了被告名字,但后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原告占69.8%,被告占30.2%。原被告于2013年9月初分手。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将涉诉房屋进行处理,要求被告将首付30万元及房屋市场升值部分归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不同意。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享有涉诉房屋69.8%的所有权。[08:58:42]
- [电台主持人李雷]: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早点到》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民一庭殷超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08:59:36]
- [嘉宾殷超]: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08:59:49]
- [电台主持人李雷]:今天,殷超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恋爱期间买房引发的所有权纠纷案件,首先还是请殷超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09:00:38]
- [嘉宾殷超]:原告小王诉称:他与被告小李在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期间,于2012年12月共同出资购买了北京市顺义区楼房一套,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13万元。由于办理房产证和银行贷款时只能登记一方的名字,所以房产证只登记了被告名字,但后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原告占69.8%,被告占30.2%。[09:05:04]
- [电台主持人李雷]:首付还是小王出资比较多哈?[09:10:44]
- [嘉宾殷超]:是的,贷款80万元由小李用公积金一直在偿还。[09:11:28]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房子有多大呢?后来为什么会有这个纠纷呢?[09:12:36]
- [嘉宾殷超]:差不多90平米。原被告于2013年9月初分手。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将涉诉房屋进行处理,要求被告将首付30万元及房屋市场升值部分归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不同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享有涉诉房屋69.8%的所有权。[09:13:14]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小李是什么意见呢?[09:13:34]
- [嘉宾殷超]:被告小李辩称:她与原告系高中同学,高中时开始恋爱,后来决定买房,因为原告不能办理贷款,所以以被告的名义贷款购买了涉诉房屋,房本写的被告的名字。认可原告出资30万元,但因原被告原计划2013年年底订婚,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出资的30万元是对被告的赠与,不同意返还,也不同意原告与被告是按份共有关系。
2013年8月24日,原告说要给父母一个交代,说明30万元的去向,便让被告写一个协议哄原告爸妈高兴,基于对原告的信任被告才写了分配房屋比例的那份协议,协议内容并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在签协议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原告就提出与被告分手。如果按照按份共有物分割,以后被告结婚买房,首付要提高到60%,贷款由4.5%上浮到14.5%,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也应当赔偿。另外,贷款一直是被告一个人偿还,原告后续并没有出资。[09:14:36]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打官司之前房子由谁居住呢?[09:16:01]
- [嘉宾殷超]:一直在出租。[09:16:46]
- [电台主持人李雷]:本来是挺好关系的恋人,现在闹成这样真是可惜。那咱们法院应该怎么处理这样的纠纷呢?[09:17:20]
- [嘉宾殷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原告小王出资30万元、被告小李出资13万元共同购买了北京市顺义区某房屋,房屋总价款123万元,剩余房款80万元由被告小李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涉诉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小李名下。2013年8月24日,小李与小王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享有涉诉房产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房产共有份额为小李30.2%,小王69.8%。共有房产出租给第三方使用的,租金按约定比例由甲乙双方分别占有,其中小李30.2%,小王69.8%,租金由小李收取用于还银行贷款。其中还特别约定:因小王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由小李办理银行贷款,所以房产证上只写明小李一人名字,实际房屋所有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09:17:39]
- [嘉宾殷超]: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这并不影响权利人以协议、合同等形式处分相关权益。意思表示真实但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变动协议,仍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签订的关于涉诉房屋所有权分割的协议书(即2013年8月24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小王依约定请求确认所有权份额,应予支持。被告小李以赠与和意思表示不真实进行抗辩,但未能就其抗辩事由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09:18:02]
- [电台主持人李雷]:那结果最后怎么样呢?[09:18:22]
- [嘉宾殷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小王享有涉诉房屋百分之六十九点八的所有权。[09:18:34]
- [电台主持人]: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民一庭殷超法官,再见。[09:19:54]
- [嘉宾殷超]: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09:20:09]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西[09:20:36]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09: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