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玄红莲。[10:12:24]
- [主持人]:今天,我院将召开“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五周年”新闻通报会,介绍我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采取的一些措施,并通报典型案件。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将对此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关注![10:14:59]
- [主持人]:中国知识产权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制晚报、昌平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参加今天的通报会。[10:15:57]
- [主持人]:通报会马上开始,让我们走进此次直播。本次通报会由昌平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宏主持。[10:16:39]
- [主持人王建宏]: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我院建立了常态化的新闻通报机制。继在上个月召开的交通安全提示新闻通报会,今天我们召开建立新闻通报机制后的第二场新闻通报会。我代表昌平区法院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你们对我院新闻通报机制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10:17:59]
- [主持人王建宏]:2009年5月18日,我院正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命名为“民事审判四庭”(简称为“民四庭”),成为全市郊区县法院中第一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院。至今,知识产权审判庭已经成立五年了。我院召开今天的新闻通报会,一方面,是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通过总结审判工作情况、公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10:18:15]
- [主持人王建宏]:下面,我向媒体朋友们介绍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我院领导和法官,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何马根,他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管副院长;另外一位是知识产权审判庭也就是民四庭的副庭长张晓丽,她现在是民四庭的负责人。[10:18:39]
- [主持人王建宏]:首先,请我院何马根副院长通报五年来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10:18:50]
- [何马根副院长]:昌平辖区内有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等知名学府和科研院所百余家,聚集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中国最大的生物医药产业化科技园区中关村生命科学院、中关村国家工程技术创新基地三个国家级高科技产业区,同时拥有未来科技城、中关村能源科技创新示范园和国内首个咨询产业聚集区,是我市创新资源丰富、知识密集度较高,知识经济较为活跃地区。2009年5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民四庭成立,成为北京市郊区县法院中的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主要审理辖区内涉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技术合同、计算机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21:28]
- [何马根副院长]:民四庭成立五年来,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78件。全部受理案件中,涉商品市场侵害商标权案件及涉网吧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到收案总数的40%以上。在这两类案件的审理中,民四庭充分发挥专业审判庭的优势和特点,形成有效机制,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我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特色品牌”。[10:21:35]
- [何马根副院长]:下面向大家介绍我院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采取的五大特色举措。[10:22:23]
- [何马根副院长]:第一是,打造“京北智慧摆渡车”特色服务品牌,加强普法宣传,引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截至目前,我院已受理涉商品市场侵害商标权案件267件,占收案总数的28.3%,案件涉及商品市场19家,涉及 “苏泊尔”、“美的”、“中粮”等40多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通报的案例中侵害“CHANGHONG”商标权案件就是市场未尽到管理责任,和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为审理好此类案件,提高市场及商户的应诉能力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院以“京北智慧摆渡车”为载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五年来,先后赴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京昌平新世纪商城等多家市场开展法制宣传,通过宣讲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及政策,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细致讲解,增强了市场经营者、商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了市场对商户进行合法诚信经营的引导力度,净化了市场环境。我院还大胆创新庭审形式,将法庭设立在涉案市场中,就地审理市场内商户侵害商标权案件,组织市场内商户旁听庭审,达到“审判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真实的案例,使商户获取最直观的庭审体验,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10:23:05]
- [何马根副院长]:第二是,加强联动协作,注重类案预防,助力网吧、KTV等文化娱乐行业规范经营。五年来,我院受理的涉网吧著作权侵权案件达77件,占到著作权类纠纷案件受理总数的22%。为助力网吧行业发展方式转型,我院与区文化委员会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多次举办昌平区网吧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深入了解网吧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司法需求。同时精心设计调查问卷,深入调研,形成了我区网吧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促进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自2013年起,我区网吧著作权侵权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与此类似的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也通过法院的审理及调解,多家KTV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许可使用协议,实现了依法经营。[10:23:26]
- [何马根副院长]:第三是,坚持“五时三式”调解机制,提升案件审理社会效果。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我院逐渐形成了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特色的“五时三式”调解机制。“五时”是指把握收案、证据交换、庭前、庭审、宣判五个关键时机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三式”是指善用“三种方式”促成调解:一是阶梯层进式,即由庭前调解小组、法官助理、承办法官、合议庭承担不同梯次的调解工作,并适时变换调解主导人员的工作方法;二是联动协作式,即拓宽解决纠纷的渠道,联合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机构、组织团体等各种社会力量化解纠纷;三是前后延伸式,“向前延”即加强调解的说明工作,使双方明白调解的重要作用,提高调解积极性,“向后延”即加强履行担保条款的应用,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采取该机制以来,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近三年调撤率达80%以上,每年息诉服判率均在92%以上,确保了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10:23:54]
- [何马根副院长]:第四是,加强适用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近年来,我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力度。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确保当事人的胜诉利益得到及时的实现,保障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在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避免保全失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例如,在一起侵害“福临门”商标权的案件中,我院根据当事人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申请,迅速出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保全了被申请人的会记账簿、销售记录等证据,之后,被诉侵权人积极寻求调解,给付权利人高额赔偿金,权利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10:24:22]
- [何马根副院长]:第五是,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我院结合区域经济特点,认真研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延伸审判职能,就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市场、网吧、KTV、行政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协助当事人妥善处理“明灾”与“隐患”。其中,就网吧侵犯著作权问题向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区文化委员会发送的司法建议荣获了2011年度北京市法院司法建议二等奖。[10:24:49]
- [何马根副院长]:以上是我们这五年来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主要做法。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院还将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通过依法审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10:25:05]
- [主持人王建宏]:接下来,请民四庭张晓丽副庭长通报五年来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0:26:17]
- [张晓丽副庭长]:案例一,擅自播放热播影视剧,网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基本案情】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影片《唐伯虎点秋香》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北京市宇宙空间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为普通上网者提供了在线播放影片《唐伯虎点秋香》的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则抗辩称其网吧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务的影视播放软件为“世纪联线影视平台”,该平台及平台所含影片内容均由案外人北京洪宇网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故应当由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告辩称涉案影片是由“世纪联线影视平台”所提供,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审查了该影视平台运营商的相关经营资质,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600元。[10:27:30]
- [张晓丽副庭长]:【法官建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网吧被诉侵权行为除侵犯他人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外,还有侵犯电脑游戏作品著作权、侵犯管理软件著作权等情形;侵权形式既有将涉诉作品存储于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中播放,也有如本案情形,涉诉作品存储于影视服务平台提供商所有的服务器中,网吧通过购买影视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作品。法院在查清涉案作品权属及认定网吧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若无法确定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合理许可使用费以及网吧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网吧行业作为网络文化经营行业,是信息文化的推广平台和客户服务端,是文化娱乐产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一些网吧经营者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规范的影视服务平台提供商也助长了网吧侵权,不利于网吧行业的健康发展。法官建议,网吧经营者应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与影视平台进行合作时,注意严格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并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知识产权“清洁”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吧经营者经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0:28:05]
- [张晓丽副庭长]:案例二,擅用记者所拍明星照片,知名网站被判侵权。【基本案情】原告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摄影记者签订合同约定,该记者于签约期间所摄照片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某日,该记者在首都机场拍摄到了一组“陈冠希抵达机场”的照片。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慧聪网”上使用了上述照片中的部分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被告则抗辩称涉案照片属于时事新闻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就摄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内容系反映时事,通常亦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拍摄时机、角度、构图等的选择,具有独创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传播时事性消息或相关事实所必需。因此,涉案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范畴,而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到该法的保护。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取得了涉案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照片,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在被诉期间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8 000元。[10:38:09]
- [张晓丽副庭长]:【法官建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企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字化时代,公众越来越追求信息的“短、精、快”。因此,网络媒体为吸引网民注意力,增加点击率,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往往将具备信息含量大、视觉感染力强、传播效果佳等特点的摄影图片作为报道的“重头戏”。但是,部分网络媒体在大量发布摄影图片时,对相关摄影图片是否属于合法使用的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摄影图片的来源也未建立起有效的审核机制。而随着权利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维权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当前已有大量新闻网站、团购网站因擅用摄影图片被诉侵权,许多企业亦因其官网、官博侵犯著作权被诉。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网站经营中的侵权风险,法院对相关网站运营单位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遵守国家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对公司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层和信息采编人员进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培训,在公司内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2、尊重他人的智慧劳动成果,摒弃任意选用、无偿使用图片的落后观念,纠正如反映时事的摄影图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等错误认知,建立严格、有效的图片权属审查制度,只有经过审查认定是经过合法授权或者符合法定合理使用情形的图片方才进行使用,对权利人信息不明的摄影作品,应尽量避免使用;3、鉴于网站需要大量的摄影图片用于每日的内容更新及补充,从高效率、低风险的角度考虑,建议网站与专业的新闻媒体、图片库运营公司等集中拥有大批作品著作权利的主体进行合作,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许可内容、使用方式、授权期限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以获取稳定、可靠的图片来源。[10:38:38]
- [张晓丽副庭长]:案例三,市场未尽管理责任,需与商户连带担责。【基本案情】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CHANGHONG”注册商标在手机商品类别上的权利人。被告陈某在另一被告北京利康虹桥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内其所经营的商铺中销售了标注有“CHANGHONG”、“CHANCHONG”标识的手机。原告认为被告陈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所享有的“CHANGHONG”商标的相关权利,并认为被告市场对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与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销售的手机上的两个标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近似,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其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并且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手机具有合法进货来源,故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而被告市场作为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社会承担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责任,其对市场经营秩序以及市场内商户的经营行为,应当负有必要的注意管理义务。被告市场未能举证证明其对陈某销售涉案手机的行为尽到了必要的监管责任,应当认定被告市场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其应当与陈某共同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被告市场与陈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3 220元。[10:39:32]
- [张晓丽副庭长]:【法官建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商品市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近几年,商标权利人的维权热情高涨,广泛采取商业化维权模式,将维权方向集中在销售环节,希望通过控制销售渠道,实现净化市场、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目的。对于市场内商户而言,应加强知识产权重视程度,对所购进的商品严格审查并留存进货凭证。一旦涉诉,应及时举证或积极调解。商户销售的商品被认定为侵权商品时,其免除经济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2014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构成“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是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是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是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是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对于市场管理者而言,为避免承担侵权责任,树立市场的良好形象,其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不仅要在租赁合同或相关管理制度中约定商户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更应该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市场内商户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和培训,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主动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10:40:02]
- [张晓丽副庭长]:案例四,小作坊生产“福星临门”食用油,高效保全难逃责。【基本案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福临门”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1年,原告在被告张某处购买了被告北京鸿乐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用油商品,该商品以“福星临门”字样作为商标、商品名称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商标权,被告公司的行为既侵犯了其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停止生产“福星临门”食用油、被告张某停止销售上述食用油以及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09 63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公司转移、销毁证据材料导致无法查清其侵权所得数额,原告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销售情况材料。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扣押被告公司的会计账簿(包括会计明细账册、现金账册、银行账册、银行对账单、发票存根账册)、会计凭证、销售记录(包括销售合同、出入库单),并最终扣押了该公司的库存本、销售记录、报价单、账本等材料。同时,为防止被告公司转移财产,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申请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三辆中型厢式货车。在上述情形下,被告公司及被告张某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完毕。[10:41:05]
- [张晓丽副庭长]:【法官建议】本案是一起法院依申请积极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件。2013年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中申请法院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取证、获得赔偿存在很大的困难。人民法院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诉前禁令,能够切实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确保当事人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及时的实现,避免权利人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便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手段。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积极行使相应诉讼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作出诉前禁令,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或禁令遭受的损失。[10:41:36]
- [张晓丽副庭长]:案例五,侵权“稻香村”销售数额巨大,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中华老字号“稻香村”商标的权利人。2010年中秋节,北京某大学为其校学生发放从被告北京日天照商贸公司采购的特供“稻香村”月饼。某同学吃月饼时发现了一根头发,故向“3.15”网站进行投诉。后经原告调查该批“稻香村”牌月饼系仿冒,并非原告所生产,且销售金额达到633 6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且给原告带来了恶劣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消除影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实际销售的仿冒“稻香村”牌的月饼金额巨大,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故依法将此案移送给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后该案经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昌平区法院提起公诉,昌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达9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10:42:09]
- [张晓丽副庭长]:【法官建议】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移送后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当前,许多经营者为谋取经济利益,仿冒他人知名注册商标,此种行为不仅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甚至涉及食、药品安全,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失。当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刑事犯罪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后,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的法定损害赔偿额的上限也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了三百万元,体现了国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为此法官建议,经营者在经营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基本原则,不要心存侥幸、投机取巧,否则不仅面临高额民事赔偿,还可能面临刑事的严厉惩处。[10:42:29]
- [张晓丽副庭长]:案例六,离职员工自立门户侵害经营信息,原东家成功维权获赔偿。【基本案情】原告北京镭沃得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营激光雕刻机销售业务,被告郭某原系该公司员工,其从该公司辞职当月与他人出资成立了被告北京津舟海跃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此后,郭某利用从原告处获得的客户资源,与原告客户联系并销售与原告相同的机器设备。原告认为被告郭某及其成立的新公司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以及其他交易相关信息组成客户名单,符合以上特征,构成商业秘密。被告郭某在担任原告公司海外部经理职务期间,与相关客户进行过业务交易,熟知上述经营信息。其在离开原告公司后,当月即成立与原告经营相同激光雕刻机销售业务的新公司,并在经营过程中与原告客户进行了业务交易,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及其成立的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10:43:06]
- [张晓丽副庭长]:【法官建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因其巨大的商业价值而被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而言,包括设计、计算机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招投标的标的和标书的内容等信息。经营者或者企业员工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近年来,公司员工离职后利用在原单位从业时获得的知识和人脉另立门户的情况屡见不鲜,诸多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员工或其新供职单位诉至法院,却未必能维权成功,这主要是由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内容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所导致。因此,公司在其经营管理中对于客户资料、生产配方等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料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竞业禁止协议,制定保密制度,明确员工负有的保密义务、保密范围,并采取专门保密措施等,以防止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对员工而言,其应当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恪守对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摒弃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自身资源或“跳槽”资本的投机心理,以避免为了眼前短期利益而背负严重的法律后果。[10:43:44]
- [张晓丽副庭长]:案例七,恶意攀附“安居客”网站,房屋经纪公司侵权担责。【基本案情】“安居客”网站是国内大型的房地产租售电子服务平台,于2007年上线运营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该网站由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经营。2010年,原告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中介等服务上注册了“安居客”商标。被告安居客(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其在门店的外观装潢、员工名片和业务资料中,均使用了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并在网络上宣传“本公司是挂靠于安居客名下的实体店面……”。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同时要求被告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居客”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作为同行企业,应当知晓“安居客”网站的存在及其知名度,其在企业名称及日常经营中使用“安居客”文字,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安居客”网站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后果,具有恶意攀附“安居客”网站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安居客”商标自核准注册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的文字组合,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虽然被告注册企业名称的时间早于“安居客”商标的注册时间,但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的核准,仅表明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符合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并非确认登记内容及其后的使用行为一并符合其他法律规范,而被告使用“安居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不应视为合法在先权利,不能对抗在后形成的商标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包含“安居客”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 142 040元。[10:45:00]
- [张晓丽副庭长]:商誉指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形成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属于无形资产。优良的商誉可以使企业受到更多客户的认可,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企业字号、商标、商品名称等都可以成为商誉的载体。要树立良好的商誉,需要企业长期投入较大的物质和精力维护好企业和商品的市场形象,牢固建立起客户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但部分企业不愿耗费时间、精力和资金打造属于自身的商誉,而是企图投机取巧,通过不正当手段攀附他人已经建立的良好商誉,来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本案的司法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傍名牌”行为的否定评价,达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正当竞争、引领社会主义经济的有序发展的作用。[10:46:43]
- [张晓丽副庭长]:【法官建议】1、企业应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法律意识,纠正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必定完全合法、商标经抢注即可对抗其他在先合法权利等错误的法律认知;2、企业应摒弃攀附他人企业商誉、企图“搭便车”以及妄图打法律“擦边球”的侥幸心理,停止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作为自身企业字号使用、将他人企业的知名字号抢注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等行为,通过诚实信用经营,以过硬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获取客户的认可和市场的肯定,逐渐树立起自身的良好商誉,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3、合法经营、享有良好商誉的企业亦应注意通过登记或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法律手段及时固定权益,确保承载企业商誉的载体为其所享有,一旦发现存在他人恶意攀附企业商誉的行为,应及时利用行政或司法手段保护企业来之不易的良好商誉。[10:52:29]
- [主持人王建宏]:下面请张晓丽副庭长介绍一下我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的人员组成。[ 张晓丽副庭长]:我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由三名法官和一名法官助理组成,平均年龄29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占到75%。[10:55:38]
- [主持人王建宏]:刚才,我院何马根副院长、民四庭张晓丽副庭长分别通报了我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措施和典型案例,欢迎媒体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和关注。对于我们通报的内容,各位记者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提问。[10:56:03]
- [记者]:昌平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有什么具体的特点吗?[ 张晓丽副庭长]:我院地处郊区,受理的案件类型、数量都与其他城区法院有所不同。一是从我们院案件受理数量看,数量不是特别多,但是保持平稳,每年都在200多件左右。二是案件类型比较多样,各种案件类型我们这几年都审理过,主要包括7类比较大的案由,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特许经营纠纷等。三是从案件占的比例上来看,还是商标权侵权案件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占主体。除了一中院以外,其他法院都以著作权纠纷案件占主体,我院从2010年以来则是商标权侵权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达到50%以上。四是从案件当事人来看,既有互联网公司等高科技企业,也有大量的网吧、KTV、批发市场商户,当事人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上存在较大差距,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上需要克服很多困难。[11:08:48]
- [记者]:昌平法院建立了远郊区县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庭,除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的特点以外,还有什么特点?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对我们的经济秩序有一个示范性作用,昌平法院是如何通过审判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张晓丽副庭长]:作为城郊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我们面临的当事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不是非常高,有的甚至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有些被告人的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面临这种情况,我们在案件审理时就需要采取很多不同的方法,比如,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依法适当的指导举证能力低下的当事人;有些当事人主观恶性不高,过错程度也不高,我们为了原告的诉讼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护,积极为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开创了具有我们庭自身特色的调解制度,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调解;此外,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培育我们区知识产权的土壤。我们希望通过一点一滴的努力,日积月累的宣讲,多普及一点,多带动一片,来提升全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但是通过我们知识产权审判,尤其是商标权的审理,也可以让相关销售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类市场也能通过审判,加强对他们市场商户的监督管理。这样达到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11:22:54]
- [记者]:在审理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经验?[ 张晓丽副庭长]:我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市场的案件比例很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比如说送达问题,因为有的商户抵触情绪较大,拒绝接收法院送达材料,导致送达难度大。另外涉及追加被告的情况较多,比如涉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很多被告都会举证销售商品的来源,如果其能举出扎实有效的证据,会涉及到追加其他被告,这样案件审理周期就会更长,案情也会更复杂。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的代理资格也出现过问题,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作了相应的规定,很多当事人由于经济实力弱或者近亲属不多,所请的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11:31:32]
- [记者]:涉商品市场商标侵权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郊区的商品市场和城区的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保护商标权的预防措施吗?[ 张晓丽副庭长]:从我们这几年的调研情况看,我们全区有19家商品市场都被诉过,这19家商品市场既有建材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也有综合批发市场,还有超市和商场也被诉过。和城区市场不同,城区的市场比较大,昌平区的市场虽然名字为批发市场,但并不是以批发为主,实际上零售所占的比例可能更高。对于这种差异,我们在酌定法定赔偿数额上可能会有所考虑。因为城区有一些大型市场,以批发为主,侵权所得或者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与昌平区的上述批发市场是不同的,在酌定赔偿数额应予考量。我们也非常注重预防措施,主要是按类进行预防,采取了相关积极举措。一个是到市场进行普法宣传,像我们刚才所介绍的在市场中开庭,开庭的时候我们邀请市场管理方和周边的商户一起旁听案件审理,给他们非常直观的感觉,知道怎么应诉,怎么答辩。开庭后,我们还会直接给他们进行普法讲座,把当前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法律法规和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讲解,同时把他们侵权所面临的一些后果进行提示。同时我们也注意和我们区的知识产权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动,我们和工商局会定期进行沟通交流,把我们所掌握的市场商户的侵权情形通报给工商局,工商局以我们通报的材料作为一个基础,可能对商户下一步的执法行政检查中进行一些重点的审查和核查。[11:39:23]
- [主持人王建宏]:如果大家还有问题,可以在会后采访我院相关领导和法官。最后,再次对媒体朋友们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现在,我宣布,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五周年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11:44:50]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这里,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11:45:41]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1:45: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