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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暨未审庭公共微信号开通”新闻发布会。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万青,感谢大家对此次直播的关注![09:33:21]
- [主持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是位于北京西南的基层法院,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辖区人口达到近100万人,下辖6个派出法庭。在全院上下的不懈努力下,房山法院从理论到实践取得了多项丰硕成果,先后荣获了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模范法院、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全国思想宣传先进单位、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全国应用法学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等一系列荣誉。[09:33:43]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在大法庭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暨未审庭公共微信号开通新闻发布会,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进行现场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6:40]
- [主持人]:目前,各位领导、来宾和媒体记者、及房山昊天学校200余名师生均已到达会场入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暨未审庭公共微信号开通”新闻发布会活动即将开始。[09:38:45]
- [主持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房山法院政治处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陈军主持。现在,通报会正式开始。[09:40:58]
- [主持人陈军]:各位领导、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我是房山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军,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首先,我代表房山法院欢迎各位领导、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参加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微信公众号开通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发布会。[09:45:28]
- [主持人陈军]:参加本次发布会的领导同志有房山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孔令红、区教委副主任王华明、区司法局副局长王媛、区团委城区部部长吕言飞、区教委政策法规科科长李翼明、区公安分局法制处处长李秀泉、区检察院未审处处长张敏、区司法局法宣科科长王恩存、房山区昊天学校校长李秋红。[09:47:31]
- [主持人陈军]:参加本次活动的有二百余名老师和同学们、以及北京电视台、房山电视台新闻媒体。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和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09:48:25]
- [主持人陈军]:按照通报会议程,下面播放关于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工作介绍的宣传片。[09:48:58]
- [主持人]:现在,正在播放关于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工作介绍的宣传片,时长约10分钟,大家在认真观看。[09:49:55]
- [主持人陈军]: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等庭外延伸工作。在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还有意识地将家长和教师纳入普法教育的范围,不断提升家长和教师科学施教的水平。为了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积极巩固青少年普法宣传的舆论阵地,有效利用新兴媒体资源,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我院经研究决定,正式开通未审庭微信公众号――法之翼。[09:51:04]
- [主持人陈军]:下面,有请房山区综治办副主任孔令红和房山法院副院长廖春迎,共同开通我院未审庭微信公众号。[09:51:36]
- [主持人]:现在,房山区综治办副主任孔令红和房山法院副院长廖春迎为我院未审庭微博公共号“法之翼”揭牌,未审庭负责人马绍辉发布了“法之翼”的首条微信。[09:55:49]
- [主持人陈军]:下面,有请房山法院副院长廖春迎讲话。[09:57:52]
- [副院长廖春迎]:大家上午好!为了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积极巩固青少年普法宣传的舆论阵地,有效利用新兴媒体资源,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我院经研究决定,正式开通未成年人审判庭微信公众号―――法之翼。[09:59:47]
- [副院长廖春迎]:选用“翼”这个字,既有对青少年关心呵护的意思,还有对他们腾飞向上,翱翔天际的美好期待。而“法之翼”公众微信平台的由来始于我院未审庭对家长教育的长期探索。[10:01:52]
- [副院长廖春迎]:我们常常说“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老师”,我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与家庭环境,尤其是父母的教育引导有较大的关系。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群体具有一个普遍特点,即其在不同的成长阶段,自身在思想、心理和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偏差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引导和纠正,甚至恶习劣行不断累积,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0:02:33]
- [副院长廖春迎]:但与此同时,很多家长缺少科学正确的教子育儿方法,面对子女遇到的成长问题时,束手无策,甚至有意无意中灌输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潜移默化中给孩子的思想、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积极引导、帮助广大家长学习并运用科学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是一个十分现实和紧迫的问题,也是提前预防和避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发生的重要手段,于是“法之翼”微信公共平台应运而生。[10:03:16]
- [副院长廖春迎]:此平台的功能主要是定期发布教子育儿文章,分享针对0-6岁、6-12岁、12-15岁、15-18岁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防护知识和教育经验,定期发布我院主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可参加的活动、交流会讯息和典型案例,引导家长逐步培养孩子形成健全心理和人格。我们希望运用我院的司法审判资源和专业化优势,为我区的青少年遮风挡雨,与家长、社会各部门形成合力,为广大青少年的成长成才保驾护航。[10:03:52]
- [主持人陈军]:感谢廖院长对未审庭开庭微信公众号“法之翼”相关情况的介绍。我院未审庭微信公众号“法之翼”正式开通之后,将定期向公众发送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教子育儿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都能积极关注。[10:04:52]
- [主持人陈军]: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始终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未审庭成立三年多来,已累计审理各类刑事和民事案件800余件,其中,不乏很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要么能够体现未成年人审判的理念、要么是多发频发的类型性案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按照活动议程,下面由我院未审庭法官刘莹、王永,共同发布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0:05:50]
- [法官王永]:现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第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是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陈某诉称,自己和被告许小某系母子关系,和被告之父许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2012年,法院判决原告和许某离婚,婚生子许小某由许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但是原告目前没有工作,且身体患有疾病,多次住院,平时主要靠家人接济,没有能力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希望能降低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抚养费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而被告许小某辩称:原告兼职其他工作,有多种收入,她名下还有一辆夏利车,被告每次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时,都能从她的账户里找到较大数额的钱。而且,原告所患的都是常见疾病,不影响她的工作和收入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37:39]
- [法官王永]: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应付子女抚养费数额,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现原告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数额,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的支付对其本人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该数额超出被告当前实际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出住院记录、村委会书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曾患有疾病,但不足以证明原告丧失劳动能力或必然因此严重影响生活水平。被告年仅七岁,没有任何独立生活的能力,抚养费是其生活的物质基础,应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本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10:39:35]
- [法官王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绝大部分都是未成年子女起诉父母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父母一方起诉子女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案件,较为鲜见,而且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降低抚养费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未审庭认为,对于起诉请求降低子女抚养费的案件,法官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坚持调解优先,尽量促使双方达成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法官应该明确较高标准,从严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条件的情况下,从多个角度,综合对比原告前后身体健康、工作收入、婚姻家庭及生活水平等状况有无发生明显变化,以判断其是否因支付抚养费而确实导致严重生活困难等问题的发生。[10:43:29]
- [法官刘莹]:现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第二个典型案例。该案例是一起抢劫罪案件。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张某、邢某,经预谋后,于2011年6月,张某、邢某隐藏在我区某小区某单元配电箱内,被告人李某某隐藏在楼道内,在被害人放学回家准备开门时,张某蒙面、持刀威逼被害人打开房门,将其控制在卧室后,被告人李某某、邢某进入被害人家中,抢走金钱、电脑、首饰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0 709元。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47:59]
- [法官刘莹]: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10:49:33]
- [法官刘莹]:在审理此案件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一所中学学生,并且相识,被告人就是知悉被害人家境情况,才选择被害人作为抢劫的对象,并利用自己与被害人相识,通过与被害人发送短信,了解到被害人自己在家,进而选择了抢劫的时间。被告人利用与被害人相识,被害人对其信任,让被害人为其做不在场证明,但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最终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在此,未审庭希望未成年人都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相信公安机关的技术手段,知道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处罚。希望他们将自己的主要精力和聪明才智放在更加有意义的事情上,不要因为犯罪行为失去自由。[10:50:24]
- [法官王永]:现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第三个典型案例。该案是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例中,原告黄某诉称,自己与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婚生一女小莹。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小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离婚后孩子一直跟着原告生活至今。原告现在经济条件很差,小莹上初中三年级,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由于家庭变故和年龄原因,女儿经常有一些不好的甚至极端的行为举止,和母亲也时有纠纷和矛盾发生。孩子不听从母亲的管教,而被告余某对此也不管不问。为了使孩子有更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孩子变更由被告余某抚养。被告余某辩称:自己是铁路职工,经常上夜班,而且现在单位宿舍居住,没有抚养条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52:38]
- [法官王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原告黄某与被告余某的婚生女小莹由原告黄某抚养;二、被告余某自二○一四年二月起,每月支付小莹抚养费一千二百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黄某与被告余某的婚生女小莹的大学教育费用由被告余某负担;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10:53:48]
- [法官王永]:父母离婚,本身就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伤害;如果因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再次闹上法庭,无疑会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但是,这又是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绕不开的一个问题。如何尽量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减轻对亲情关系的伤害,是未审庭一直探索的问题。因此,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优先和特殊保护,这是未审庭审理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本案开庭时,原告黄某和被告余某态度均十分坚决,互相指责,他们都表示自己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甚至当着孩子的面发生争吵。经询问小莹的意见,她表示跟谁生活都可以,但考虑到学习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倾向于继续随母亲黄某生活。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小莹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小莹正确看待父母之间的矛盾纠纷和成长中的烦恼,促使原被告双方在离异后,用正确的思维和方法教育管理孩子,未审庭突破了“就案办案”的局限性,积极与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服务中心协调配合,主动提供延伸帮助,在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邀请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服务中心的心理咨询专家,对案件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进行青春期心理和成长教育,对家长进行教子育儿方面的科学引导,促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教育和抚养等问题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0:54:40]
- [法官刘莹]:现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第四个典型案例。该案例是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邢某与张某均系我区某学校学生,2012年10月,二人在校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持刀将张某扎伤,造成张某创伤失血性休克,腹部开放性损伤,腹腔内出血,后腹膜血肿,脂肪液化。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10:57:29]
- [法官刘莹]: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某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邢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就本案的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负有一定责任,可相应减轻被告人邢某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邢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是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对此,本院真诚的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被告人邢某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在家庭和社会的帮助下,从犯罪的阴影中振作起来,以实际行动争当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根据被告人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10:58:20]
- [法官刘莹]:在审理此案件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邢某均系同一所学校学生,但在案发前,被害人张某经常欺负邢某,如铺邢某的被子在地板打牌,经常用邢某的饭卡不给钱,往邢某的床上洒水等,邢某无法忍受遂买来刀想进行报复,但决定先跟张某谈谈,若张某保证以后不再欺负他,其就不对张某实施报复行为,但案发当天张某知道邢某找他,态度蛮横,并与邢某发生口角,邢某遂拿刀实施伤害行为,故我院认定被害人张某对于案件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相应减轻邢某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很多遭受校园暴力的孩子无法找到出口,而实施一些过激的行为,让自己成为被告人,希望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前不要冲动,找到正确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希望家长多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让孩子可以对自己产生信任依靠感,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选择与家长分享,而非走上极端。当然也教育我们不要欺负别人,小心自己成为了被害人。[10:59:00]
- [法官王永]:现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第五个典型案例。该案是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平某为四岁幼童,平某一家于2010年开始在房山区某平房租房居住,房主是被告王某。另一租户彭某后来也在该院租房居住。王某在该处平房院内饲养了一条黄色柴狗,并办理了养犬登记证。2013年3月份,被告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搬到房山其他地区生活居住。搬走之前,王某爱人向两家租户交代“以后帮着喂着点狗”,两家人均表示同意。2013年4月12日19时许,原告平某在院子里玩耍,被院内王某所有的狗咬伤,导致原告脸上及头部大出血。原告家人立即将平某送往医院,原告先后在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等多所医院接受治疗,原告家人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经鉴定,原告平某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为15日,护理期为7日,整容修复费用建议为30 000―35 000元,后续医疗费用建议以当时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被告王某在饲养涉案犬只过程中,一直用狗链对犬只予以栓束,原告所居房屋与狗窝之间距离超过3米,并隔着彭某租住的房屋。平某被狗咬伤地点在彭某房前,事发时狗链亦保持完好。经法庭释明,原告坚持不追加案外人彭某参加本案诉讼。[11:01:55]
- [法官王永]: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原告及家人长期在事发院内租房居住,对居住环境及安全隐患应为熟知,原告仅为四岁幼童,监护人应对其尽到谨慎妥善的管理保护义务。根据案件查明事实,涉案犬只一直被栓束在一定活动范围内,距离原告租住房屋较远,一般不会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监护人未依法严格履行监护职责有较大关系,其监护人存在明显的监护不力,在事故中存有重大过失。被告王某搬离大安山时,其家人虽已告知原告家人及案外人彭某,请他们帮忙代为喂养涉案犬只,但不能证明其已明确告知两家租户关于犬只安全饲养与管理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此外,“代为喂养”的口头委托,通常被认为是邻里之间的一种互帮互助行为,不宜无限扩大为完全的安全管理义务,否则对被委托人明显不公,也有悖于社会互助的良善美德。被告王某在明知事发院落内有幼童生活居住的情况下,对犬只仍然采取开放性饲养方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也未向原告明确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故被告王某在饲养犬只过程中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原告监护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份额15%。本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平某各项损失8443.7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平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平某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执行。[11:02:27]
- [法官王永]:本案是一起动物致人伤害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于家长看管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子女遭受动物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对广大家长具有很大的警示意义。《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果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被侵权人需要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被侵权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自己受到伤害并非动物主动攻击引起,而是因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比如对动物进行挑逗甚至殴打等。很多家庭都喜欢饲养小猫、小狗等宠物,可爱的宠物给家中带来了温馨和快乐,一些小朋友尤其喜欢亲近宠物,但这也往往会产生不小的安全隐患,我院每年都会审理多起动物伤人案件。为了避免被宠物咬伤,一方面,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妨害他人生活,不要在小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并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栓束措施;另一方面,不要激惹挑逗宠物,不要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杂物等,以免引起动物的攻击。[11:03:19]
- [法官刘莹]:现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第六个典型案例。该案例是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案件中,被告人张某系我区某学校在校学生,被害人肖某系该校宿舍管理老师。2010年10月某日,张某酒后回到学校,在该校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内,因索要洗脸盆以及自己喝酒一事与肖某发生争执,后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肖某右侧胸部扎伤,致使肖某右侧第六、七前肋骨折。右侧血气胸。右肺中叶贯通伤,右侧胸壁弧形愈合创口一处,长为十六厘米。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肖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11:05:54]
- [法官刘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1:06:20]
- [法官刘莹]:针对这个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首先积极开展了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因被害人所受损失程度为重伤,对被告人积怨很深,调解工作的开展非常困难。但承办人经过多次耐心的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调解成功,顺利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并通过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幼年丧父,母亲常年在外务工,张某从小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爷爷奶奶均在家务农,生活非常贫困。从小缺失父母呵护和关爱的他因为个子矮小常常遭到同学嘲笑,而此次故意伤害的发生也起因于此。了解到这个情况,并结合张某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内向、不愿与人交流等情况,未审庭为其免费聘请了一位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被害人及其母亲在得知被告人张某的身世及有限的赔偿款系张某亲属倾其所有并多方筹借的情况后,对张某很同情并表达了希望对其从轻处理的善良愿望,未审庭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了缓刑。此起案件获赠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共同送来的锦旗,也是我院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心理疏导机制的一起典型案例,此案例的良好效果推动了房山区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出台,现张某已顺利回归社会并找到合适的工作,与同事关系相处融洽。[11:06:53]
- [法官王永]:现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第七个典型案例。该案是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2年1月25日下午,原告欧小某和父亲欧某到被告林小某家串门。原告欧小某、原告姐姐欧某玲以及被告林小某三人在院子里玩耍,原告父亲欧某在被告家中打牌。欧小某和林小某在院子里捡拾炮竹,二人将捡到的炮竹剥开并将火药洒落在地上,被告林小某用打火机将火药点燃,不慎将原告欧小某手中的炮竹引爆,导致原告右手受伤。原告欧小某的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9天。原告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爆炸伤,第一掌骨骨骺损伤,拇指、食指末节毁损伤;建议手术后4周门诊复查,休息一个月。经鉴定,原告欧小某右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原告父母找到被告家人要求赔偿,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小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11:09:40]
- [法官王永]: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欧小某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被告林小某点燃地面火药时引燃原告手中鞭炮所致,原告欧小某和被告林小某事发时均为年仅9岁的幼童,二人在院内捡拾并点燃炮竹,其行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原告和被告的监护人事发时在屋内打牌,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原被告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谨慎妥善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均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原告监护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责任份额40%;被告监护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责任份额60%。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小某的监护人林某、刘某赔偿原告欧小某各项损失四万九千一百六十二元八角。[11:10:26]
- [法官王永]:本案是一起因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遭受人身侵害的案例。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对监护人需履行的监护责任的内容也有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如果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遭受人身损害的,需要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结果。此案发生在春节期间,在被告所居院内的地上,遗留有大量没有引爆的鞭炮。原被告均为年仅9岁的幼童,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对危险因素和行为后果也缺乏明确的认知。二人在院内捡拾鞭炮并点燃,行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原被告双方的父母在屋内打牌,对原被告的危险行为采取了放任态度,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义务,最终导致原告伤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家长存在明显的监护不力和过错,因此要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提示的是,青少年燃放烟火爆竹应该在家长的陪同下,在安全的场地、用正确的方法燃放。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然掌握了正确的方法,但在实际当中,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各种人身和财产损害情况的发生,对于青少年来说,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危险问题的发生,最好的办法,还是自己不要去亲自燃放烟花爆竹,尤其不能燃放那些威力较大甚至假冒伪劣的烟花炮竹,在观看别人燃放的时候,也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1:11:06]
- [法官刘莹]:现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第八个典型案例。该案例是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2012年1月某天,被告人肖某在我区某村邢某的租住地卧室内,趁卧室无人之机,盗窃现金人民币29 640元。被告人肖某于2012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被告人肖某的骨发育特点,检验时被告人肖某的年龄应超过17周岁,近18周岁。[11:13:37]
- [法官刘莹]: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当时的数额巨大标准是2万),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肖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11:14:16]
- [法官刘莹]: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一直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自幼与祖父一起生活,并不知道父母所在,在祖父去世后,无人照顾其生活,多年一直居无定所的打工,这次选择铤而走险的盗窃之路,只为自己能找到妈妈,上上户口。法庭审理中,肖某因为没有身份的原因,已产生厌世的心理,为让被告人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未审庭辗转联系了被害人,了解到被害人系肖某的雇主,他们同情被告人遭遇,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希望对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为解决被告人户口问题,未审庭通过多方联系,联系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和被告人的大伯,大伯表示跟肖某的父母都已经联系不上,只知道他们都不在本地,派出所所长答复我们,办理身份证需要肖某本人在刑满释放后回去办理,未审庭承办人遂将自己的联系方式留给肖某,告知其有需要可随时联系我们,将继续帮助他。现肖某已刑满释放,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了联系,派出所表示正在为其办理户籍手续,相信不远的将来肖某将有属于自己的身份证明。[11:15:08]
- [法官王永]:现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第九个典型案例。该案是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王小某原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因体育成绩较为突出被学校选中,课后参加体育特长生训练。2011年6月17日下午17时许,原告王小某参训过程中在进行跨栏跑时右手戳地受伤,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原告先后在良乡医院、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医疗费835.26元,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8 289.58元。据被告学校的教练老师陈述,原告受伤当天是其接受跨栏训练的第一天或第二天,受伤时横栏高度已升至男生比赛高度。原告主张教练老师在训练前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充分的柔韧性训练,但双方均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2012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 989.58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11:17:37]
- [法官王永]: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作为教育机构,被告房山区某中学在对原告进行跨栏训练时,在原告受训初期便将栏高调整至比赛高度,有失谨慎稳妥;而原告王小某参加训练也已两月有余,其对体育训练和自身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预见。在其自认为已掌握跨栏动作要领的前提下,亦应小心谨慎、量力而行。故原告王小某与被告房山区某中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王小某与被告房山某中学各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给付原告王小某赔偿款九千三百七十七元一角六分。[11:19:24]
- [法官王永]:在开展体育教学和运动时,为了安全起见,老师一般会提醒学生注意安全,还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动作和技术规范进行讲解示范、对于危险系数较高的项目提前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等。只有这些预防措施做到位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危险或伤害情况的发生。但是,由于校园体育伤害具有偶发性和难以预防的特征,对于有些突发意外情况,学校和老师可能也无法完全预防。为了避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除了学校要做好各种预防措施之外,同学们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远离各种可能的危险。当发现体育设施、场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老师进行处理。此外,在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运动时,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与自己体力相适应的锻炼活动。运动量超出身体负荷时,很可能诱发自身疾病,造成不必要的悲剧,运动锻炼要做到量力而行。在运动过程中,如果感觉到身体不适,要及时向老师进行报告。[11:19:52]
- [法官王永]:现在,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第十个典型案例。该案是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2011年8月3日中午12时许,原告王某(未成年人)随母亲贾某到被告北京某百货公司购物,同行的还有案外人梁某(未成年人)与母亲。四人在行至商场二层通往三层的自动扶梯时,王某与梁某先行走上电梯,王母与梁母随后同时上了电梯。王某行至电梯终点时被夹伤,造成其跟腱断裂(左,开放)、跟骨骨折(左)。母亲贾某随即带王某到良乡医院救治,后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跟腱断裂的伤残等级属于十级,护理期为60日。事发时王某脚穿黄色塑料泡沫人字型拖鞋。王某、梁某到达自动扶梯终端的时间与两人母亲到达时间相隔约十秒钟。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北京某百货公司良乡店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万多元。[11:22:23]
- [法官王永]: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从被告商场调取的监控录像,可以认定原告王某在被告处被电梯夹伤的事实。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人,负有诚信善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控制潜在的危险,以避免不特定公众之损害发生。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已摆放醒目警示标志或张贴告示、安排专人负责客流引导等,被告在安全保障工作中有瑕疵,事发后又未能及时实施救助。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之母作为监护人,对原告外出穿着应具有常识性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确保原告穿着适合室外环境。监护人在公共场所中亦承担着较平日更重的看护责任,原告本人时年8岁,已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安全意识,在上下电梯时应留意观察、谨慎慢行。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及监护人亦有过错。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某百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赔偿款二万一千五百三十一元五角八分。[11:22:57]
- [法官王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在内的公共场所,这些地方一般人数众多、人员复杂,青少年对周围环境比较陌生,往往因为对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而容易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其自身需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家长的监护责任同样不可缺少。在公共场所时,青少年要查看所处环境是否有安全隐患,尽量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地方,以免发生碰撞甚至是踩踏事故;要注意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标志和警示牌,比如常见的警示标识,“请勿靠近、小心有电”,“车间重地、闲人免进”等等,看到这些警示标识,青少年不要因为好奇而冒险尝试,应该尽量远离不安全场所;在游乐场游玩的时候,要认真阅读玩具或游乐设施的使用说明,按使用规则操作,遵守工作人员的指挥,避免发生意想不到的伤害。[11:24:08]
- [主持人陈军]:案例发布完毕。我院在开展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时,注重结合青少年需要和成长特点,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和形式。其中,模拟法庭就是一项突出体现司法教育特色的“体验式”普法活动,以模拟法庭为载体,增强了普法教育活动的参与性和实效性。下面就由房山区昊天学校的学生,为大家展示他们排练的模拟法庭。[11:25:25]
- [主持人]:现在,来自昊天学校的同学们在进行模拟法庭展示。(时长约为四十分钟)[11:27:04]
- [主持人]:模拟法庭结束后,昊天学校的老师为在模拟法庭中表现出色的学生颁奖。[11:34:41]
- [主持人]:今天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暨未审庭公共微信号开通”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来宾和记者的参与。谢谢大家![11:43:08]
- [主持人]:本次活动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也感谢本院李琳(记录)、李倩(摄像)对本次直播的帮助![11:4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