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张涛

蒋为杰法官正在通报案件情况

发布会现场2
6月3日10时,通州法院“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3:37]
  • [主持人张涛]:
    各位媒体朋友,我是研究室主任张涛,今天的通报会由我主持。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法官,他是,我院刑一庭副庭长蒋为杰法官。
    下面,首先请蒋为杰法官通报我院审理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10:34:39]
  • [蒋为杰法官]: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二年来通州法院审理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四起典型案例。烟酒、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乃至生命健康,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在我将二年来我院审理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各位媒体朋友进行通报。
    一、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3月21日-2014年3月20日,我院共审结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05件,惩处犯罪分子136人。其中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审结案件89件,惩处犯罪分子108人;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审结案件16件,惩处犯罪分子28人。从数量上看,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第二年较上一年下降82%。
    (一)主体特征
    从性别上看,涉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犯罪行为人以男性为主体。全部案件中,男性86人,占63.2%;女性50人,占36.8%。
    从年龄上看,涉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犯罪行为人以20岁至50岁的中青年人为主。全部案件中,20岁以下的2人,占1.5%;21岁至30岁的34人,占25%;31岁至40岁的54人,占39.7%;41岁至50岁的32人,占23.5%;51岁至60岁的12人,占8.8%;61岁至65岁的2人,占1.5%。无65岁以上老年犯罪者。
    从文化程度上看,涉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犯罪行为人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全部案件中,文盲4人,小学文化的有42人,初中文化的有55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74.3%;高中、中专文化的有27人,占19.9%;大专文化的有3人,大学文化的有5人,无研究生文化人群,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9%,且均涉及非法经营药品类犯罪,不涉及制作假酒类犯罪。
    从身份上看,涉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犯罪行为人主要是农民和无业人员,且外地户籍人员约占95%。全部案件中,农民99人,占72.8%;无业人员26人,占19.1%;个体10人,占7.4%;教师1人,占0.7%。北京市户籍人员7人,占5%,外地户籍人员129人,占95%。
    (二)对象特征
    从涉假冒伪劣产品的类型来看,涉案伪劣产品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以涉药品和烟酒类犯 罪案件为主。全部案件中,查获涉假药类案件83人,占61%;假酒类案件36人,占26.4%;假烟类案件7人,占5.1%;冒牌硒鼓类案件6人,占4.4%;冒牌叉车、铲车类案件2人,占1.5%;冒牌复印纸类案件1人,占0.7%;冒牌洗发水类案件1人,占0.7%。
    假酒类案件中以侵犯贵州茅台、国窖1573、牛栏山、五粮液、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的商标权为主。
    假药类案件主要涉及眼药水、减肥药、毓婷避孕药、脑络通胶囊、麝香心脑通胶囊、中药、胃药等药品。
    (三)行为特征
    互联网销售方式被广泛利用。在75件涉药品类案件中,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的有12件,占16%。随着网络销售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成为新型主导销售方式,具有作案手段快捷,损害对象不确定的特点。
    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共同犯罪案件较多。涉假酒类案件中,以家庭为单位规模化生产现象突出,该类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多为家庭内部成员或亲属、同乡,成员内部有分工、合作,其中,女性犯罪者多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在涉药品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之间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在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中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犯罪链条。
    (四)时空特征
    从犯罪区域来看,我区审理的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宋庄、马驹桥的郊区农村,市区较少。该区域位于城乡结合部,外地流动人口较多。全部案件中,犯罪地在宋庄地区的有30件,占28.6%;在马驹桥地区的有28件,占26.7%;在台湖地区的有13件,占12.4%;在市区的有12件,占11.4%;在潞城和张家湾的各7件,各占7%;在永乐店的有8件,占8%。
    从犯罪经营地点来看,保健品店成为销售假药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经营地点。在75件涉药品类犯罪案件中,在保健品店内查获销售假药案件38件,占51%。在便利超市、百货商店内查获销售假药案件12件,占16%。此外,美容店、洗衣店、摄影中心成为涉假药案件的新型销售地点。
    从犯罪经营时间上来看,多数犯罪分子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即被查获。全部案件中,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即被查获的有60人,占44.1%;经营时间3个月至6个月被查获的有26人,占19.1%;经营时间6个月至1年被查获的有42人,占30.9%;经营时间1年至2年被查获的有8人,占5.9%。
    [10:36:41]
  • [蒋为杰法官]:
    二、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处理情况
    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从严惩处的原则,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共同犯罪中的主要犯罪分子及累犯从严惩处,加大打击力度,而对于从犯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较多。一方面,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另一方面,因犯罪分子没有相应的产品经营资格,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其犯罪行为往往会伴随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从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二年来,我院审理的105件案件136人中,以非法经营罪惩处15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惩处39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惩处71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惩处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惩处3人;判处监禁刑86人,占63.2%;适用缓刑50人,占36.8%。判处最高监禁刑期达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监禁刑86人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不含)有34人,占39.5%;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不含)有32人,占37.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不含)有9人,占10.5%;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的(不含)有7人,占8.1%;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上的有4人,占4.7%。
    注重罚金刑的适用,全部案件均适用罚金刑,最高罚金刑达400万元。其中,罚金1万元以下的有58人,占42.6%;1-5万元(不含)21人,占15.4%;5至9万元的有15人,占11%;10至19万元的有13人,占9.6%;20至29万元的有9人,占6.6%;30至39万元的有8人,占5.9%;40至49万元的有2人,占1.5%;50至79万元的有2人,占1.5%;80万元以上的有8人,占5.9%。
    [10:40:11]
  • [蒋为杰法官]:
    三、法官提示
    当今社会,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个人和企业丧失诚信,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市场,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最后,我想对社会公众作出以下提示:
    一是要克服贪图便宜的心理。通常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价格均低于市场价,比如“国窖1573”类白酒平均售价在1000元以上,但假冒该品牌的白酒可能只卖到200-300,甚至价格更低,此时,消费者应克服贪图便宜的心理,正所谓“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
    二是要提高打假意识,理性购物。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盲目听信一些不良商家和个人的虚假宣传,在购买产品前应核实相关产家和商家的资质。尤其是药品,在不确定对方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应避免通过网络、电视或电话方式购买,应到正规医院或药店购买并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
    三是应及时举报,配合执法部门打击犯罪分子。如果不慎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工商局、药监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同时注意证据保存,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10:44:50]
  • [主持人张涛]:
    下面请蒋为杰法官通报典型案例。
    [10:48:06]
  • [蒋为杰法官]:
    典型案例
    通报会开始之前已经集中宣判了两起案件,在此再向各位媒体朋友公布两起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
    案情,自2012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从福建等地购入假冒伪劣卷烟并向北京地区的寇建设等人销售,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为王某某的假烟购销提供联系和接送帮助;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被查获,从被告人王某某租用的本市朝阳区常营乡三信造纸厂出租房和黑庄户双榆树1号院出租房内起获各类卷烟共计14 725条,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和北京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起获卷烟全部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5 194 450元。
    自2012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寇某某从王某某处购入假冒伪劣卷烟并对外销售,被告人白某某按照寇某某的指使负责假烟购销的接送和存储工作;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查获,从其租用的本市朝阳区将台路乙2号海润国际公寓地下室机电房内起获各类卷烟1206条;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寇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和北京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起获卷烟全部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470 982元。涉案卷烟和通讯工具已被扣押。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一条、手机五部、诺基亚手机电池二块和手机卡二张,予以没收。
    (二)被告人胡某某等十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情,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胡新华非法生产制作“精华洁癣宁”“ 活胰糖平胶囊”等治疗牛皮癣、糖尿病的药物销售牟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6.9万余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间,胡军华受被告人胡新华的指使,在龙旺庄小区15号楼8单元811房间内非法生产制作“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药物,并向被告人胡新华、周锐、王庆舫等人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7万余元。2010年9月,被告人肖三春和胡军华一起生产制作上述药物。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周锐在明知“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治疗牛皮癣的药物系假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牟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8.5万余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周锐、胡新华以周雪峰的名义合伙成立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并在明知对方销售假药的情况下利用与北京市邮政速递局签订的代收货款的协议,为被告人王庆舫、谢治国等人销售假药提供代收货款服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85.5万余元。被告人李春雷、纪旭、刘鹏作为公司员工明知销售的是假药而实施具体的帮助行为,在三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龙旺庄小区25号楼7单元722室的暂住地内起获多种假药。在周雪峰负责看管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潞苑小区77号楼1单元162室的仓库内起获大量假药及包装。
    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王庆舫、罗翠华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乔庄西区1号楼2单元261号的暂住地内,利用封口机等工具生产制作“本草降糖胶囊”等药品,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发货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2万余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谢治国、倪云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乔庄西区23号楼3单元341室的暂住地内,非法生产制作“百草降压舒胶囊”“祛风活骨王”等药品,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发货销售。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胡新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周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李春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纪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庆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罗翠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谢治国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倪云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三春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扣押并随案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予以没收;已冻结赃款,扣划至本院予以没收。
    [10:50:11]
  • [主持人张涛]: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
    [10:51:32]
  • [记者]:
    2013年发案率比上一年下降了82%,是为什么?假烟、假酒非法利润的空间多少?报告中提到美容院、洗衣店、成为新型销售地点,您能举一两个例子吗?
    [ 法官]:
    因为准备和销售需要一个周期,2012年至2013年打击率比较大。利润空间应该是在百分之六十之七十甚至更多,利润至少超过50%。美容院、洗衣店、成为新型销售地点一般是零售假的避孕药或者减肥药。
    [ 记者]:
    假酒一般销售到什么地方?
    [ 法官]:
    根据我们了解通过网络销售、物流发出去,基本是全国各地,基本销售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偏远地区少一点。
    [ 记者]:
    北京一般销售到什么地方?
    [ 法官]:
    根据我们了解,假酒一般销往外地。物流的发货单大量发往外地。
    [ 记者]:
    价格是按照正品价格卖?
    [ 法官]:
    比正品低百分之二三十。
    [ 记者]:
    销售量是多少?
    [ 法官]:
    有的抓到的时候还没有销售出去。
    [ 记者]:
    杨成松这个呢?
    [ 法官]:
    还没有销售出去。
    [ 记者]:
    这是他第一次作案吗?
    [ 法官]:
    他供述是第一次作案,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以前做过。
    [ 记者]:
    刑期是依据什么?
    [ 法官]:
    按照生产销售金额。
    [ 记者]:
    按照正品价格确定吗?
    [ 法官]:
    如果能够确定他实际的销售价格,比如正品1000元,实际他是按照500元卖,有帐本、有记录,我们在计算销售金额的时候会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但是通常被抓获的被告人他是没有记录的,就是按照正品的价格计算。
    [ 记者]:
    通州查获过卖假酒的地方吗?
    [ 法官]:
    查获的通常是生产假酒的仓库,没有查获过正在销售的。通常是成批的往外卖,不是零售,他应该是有下家的,但是没有查获到过下家。
    [ 记者]:
    查获下家有什么难度?
    [ 法官]:
    从证据要求看不但要有被告人的供述还要有物证互相印证,有些情况下查获了仓库发现有大批量的假酒,有的被告人承认是自己作的,也销售过,但是他这些供述没有相应的证据相印证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无法作为事实认定。
    [ 记者]:
    杨成松是怎么被抓的?
    [ 法官]:
    有人举报。
    [ 记者]:
    是用低档次的酒兑的吗?
    [ 法官]:
    近几年生产假酒的案件基本是低档次的酒,里面的成分符合白酒的标准。
    [10:57:30]
  • [主持人张涛]:
    好的,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进行到这里,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支持和参与,希望今后我们进一步密切合作,挖掘出更多更好的新闻,谢谢!
    [11:00:1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05:45]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