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刘建波。[09:00:27]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潘友滨、民四庭法官张翠萍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栏目,就离职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结合审理的的典型案例,进行法律解读。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0:48]
- [主持人]: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做客的嘉宾潘友滨法官及张翠萍法官。[09:01:31]
- [主持人]:主持人:潘友滨,1981年进入平谷法院工作,曾在刑庭、民庭、派出法庭等多个部门从事审判工作,现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监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审判经验十分丰富。张翠萍法官任民四庭法官,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多年,审理经验十分丰富。[09:02:14]
- [主持人]:主持人:电台主持人和嘉宾潘友滨法官、张翠萍法官已经进入了直播间。[09:02:45]
- [电台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收听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节目,今天我们邀请来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潘友滨法官及民四庭张翠萍法官同听众朋友们谈谈离职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欢迎潘庭长、张法官。[09:05:38]
- [潘友滨法官]: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09:06:32]
- [张翠萍法官]: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09:07:00]
- [电台主持人]: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在工作过程中常会遇到诸如拖欠工资、克扣奖金、超时加班等等各种问题,咱们今天就来谈一谈,当劳动者遇到类似上述问题,应当怎么办呢?下面平谷法院潘友滨法官、张翠萍就将以案说法,为大家解析劳动者因为单位拖欠工资等离职时,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负担的问题。首先请两位法官和听众朋友们通过案例谈一谈其中的法律问题。[09:07:50]
- [潘友滨法官]:案情是这样的,2000年10月,胡先生到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由于被告连续三个月拖欠工资,又拒不支付2011年和2012年销售奖励,胡先生于2013年4月2日向被告提出辞职,被告同意。后胡先生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开始计算,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种情形经济补偿金应自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且离职时被告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被告却拒绝支付,依法还应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09:11:15]
- [潘友滨法官]:综上,胡先生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2013年1月工资1469.30元、2013年2月、3月工资7346.50元;2、2011年销售奖励72 400元、2012年销售奖励25 140元;3、拖欠工资及销售奖励25%经济补偿金共计26 588.95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 705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24 852.50元。[09:11:47]
- [电视台主持人]:刚才提到原告申请仲裁了,那在仲裁的时候原告是怎么主张的呢?[09:15:20]
- [潘友滨法官]:当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13年1月至3月工资11 000元;2、2011年、2012年销售提成100 000元;3、离职补偿款50 000元。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一、2013年1月工资1469.30元、2月、3月工资7346.50元;二、2011年销售奖励72 400元、2012年销售奖励25 140元;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 395元。[09:15:42]
- [电视台主持人]:对于仲裁结果双方是什么意见呢?[09:16:12]
- [潘友滨法官]:原告表示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对仲裁裁决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亦没有异议,但主张其因被告拖欠工资提出辞职,被告应按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9:16:58]
- [张翠萍法官]:原告方对仲裁不服提起了诉讼,被告方对结果其实也是不服的,但是并没有提起诉讼。双方对仲裁结果的不同处理方式其实也是最终影响判决结果的一个很大因素。[09:18:33]
- [电视台主持人]:对于原告起诉,被告是什么意见呢?[09:19:10]
- [潘友滨法官]:被告对原告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表示理解。但不同意原告主张。主要理由是:由于2008年奥运会,以及2009年被告公司响应区政府号召搬迁,但补偿款没有及时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在此情况下,有20多名职工集体辞职,请求法院考虑被告公司实际情况和支付能力进行判决。另外,被告也提出对于销售奖励的仲裁结果持有异议。[09:19:50]
- [电视台主持人]:那最终法院是怎么处理的?[09:20:02]
- [潘友滨法官]: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结果是一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告为此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相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因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不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的情形,原告主张按其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09:20:50]
- [潘友滨法官]:另外需要强调的就是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如果起诉需要先经过仲裁,如果未经过仲裁,法院是不予受累的。同时,对于仲裁结果,如果双方不服的,也必须提起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己方未提起诉讼就视为认可了仲裁结果,法院在判决时也将确认仲裁结果。这两个地方对劳动双方影响是非常大的,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注意。[09:23:38]
- [张翠萍法官]:本案中,法院判决也正是因为有部分是原告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被告方未获得支持的部分意见也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提起诉讼,法院视为其认可了仲裁结果。[09:24:44]
- [电台主持人]: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感谢来自平谷的潘友滨法官、张翠萍法官,再见![09:25:06]
- [潘友滨法官]:好的,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09:25:16]
- [张翠萍法官]:好的,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09:25:22]
-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09:25:37]
- [主持人]: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09:26:00]
- [主持人]:主持人: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09:2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