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法院一角

通报会现场

主持人:知产一庭副庭长仪军

知产一庭庭长崔学锋发言

知产二庭庭长姜颖发言

知产一庭副庭长仪军发言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会长石现升发言
6月18日9:30,一中院“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北京一中院将召开“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1:45]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此次活动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各大互联网公司之间围绕侵犯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案由展开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快速增长,互联网行业“乱战”现象备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经调研发现,在这些案件中,某些企业“屡败屡战”,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某些企业频频被推上被告席,面对诉讼疲惫不堪。为了引导互联网企业正当竞争、理性维权,维护互联网行业应有的秩序与活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召开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10:25:08]
  • [仪军]: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能够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上和大家见面。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庭副庭长仪军,今天的通报会由我主持。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台上就座的各位领导,他们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崔学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二庭庭长姜颖。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
    [10:31:26]
  • [仪军]: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大家的积极参与,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召开这次通报会的目的是在对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向社会各界通报我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借此机会延伸审判职能,就互联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秉承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以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实现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多方共赢。
    [10:31:57]
  • [仪军]:
    今天,我们还特别邀请了互联网协会的领导到会,长期以来,我院与互联网协会通过多种方式在诸多方面开展了交流与合作。在协助法院调解各类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建立和完善双方的长效联动机制,以及以协会为纽带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沟通与相互学习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实效。我院也希望今后将这种合作继续进行下去,并在更多领域获得发展。
    今天的通报会共有四项议程。
    1、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崔学锋介绍通报会召开目的、意义和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整体情况、类型、要点;
    2、知识产权二庭庭长姜颖介绍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知识产权一庭副庭长仪军就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维权提示;
    4、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就行业相关问题提出倡议。
    [10:33:05]
  • [仪军]:
    首先请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崔学锋介绍通报会召开目的、意义和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整体情况、类型、要点。
    [10:33:27]
  • [崔学锋]: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的朋友们
    上午好!
    我谨代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今天与会的来宾表示热烈欢迎,感谢你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来参加我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了解我院近年来在审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做出的努力。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院近年来在审理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介绍辖区的情况,介绍为什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我院辖区内多发的原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北京市西半部的四区一县,是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知识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有“中国硅谷”之称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上地信息产业开发基地等均在我院辖区,其中包含大量互联网企业,这使得我院成为受理涉互联网案件较为集中的法院。
    近期,我院发现,在涉互联网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为平稳的同时,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其中反映的问题也较为突出,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关注和研究。
    [10:35:23]
  • [崔学锋]:
    二、案件基本情况:数量、类型、特点
    2010年至2013年,我院共审结11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其中涉及互联网的共33件,占全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30%,这说明互联网领域已经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多发领域。
    总结我院审理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另一类是互联网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
    第一类案件,主要是指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突出的为以下两种具体行为:
    一是涉及互联网的商业诋毁纠纷,主要指将网络作为发布诋毁内容的途径的案件,例如慧聪汽车网等网站上发布不实文章引发的纠纷;还包括互联网企业间的口水战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例如奇虎公司与金山公司互诉的商业诋毁案、瑞星诉奇虎商业诋毁案等。
    二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的虚假宣传纠纷,即将互联网作为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的平台的案件。例如: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有关“最大”、“最全”的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阿德利亚迈实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宣称他人产品系自己开发构成虚假宣传、以及在淘宝网店页面上发布虚假信息等案件。
    基于网络传播迅速的特点,涉及互联网的商业诋毁案件及虚假宣传案件与传统领域的同类案件相比,其影响范围更广泛,需要在损害赔偿计算问题上着重考虑互联网的特殊性。
    第二类案件,是互联网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较为集中和突出地体现为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一是因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的纠纷。互联网作为普遍使用的宣传推广平台离不开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展示,除了按关键词要素进行匹配显示自然排名外,重要的规则就是竞价排名,即企业通过出价购买关键词提升自己网站的排名。在此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网站曝光率,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字号等标识作为关键词,使用户输入该关键词时,排在搜索结果前列的却是自己的网站链接。这是我院审理的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所涉及的关键词涉及了“婷美”防辐射服、“指南针”炒股软件、“9588”机票预订服务等各个领域,同时,此类案件的被告大多为开展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
    虽然对于此类恶意设置关键词的纠纷,应当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是司法实践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然而,我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探索了一套自己的做法,即由直接设置恶意关键词的主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而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没有明知、应知的情况下,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互相干扰问题引发纠纷。这是近期问题最为突出的纠纷类型。我国的互联网行业目前处于充分竞争,甚至过度竞争的状态。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互联网企业在宣传包装自己产品的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对同类竞争对手产品相互干扰的方案,由此引发纠纷。例如:2009年腾讯诉搜狗关于搜狗输入法阻碍用户使用QQ输入法案、2010年金山诉奇虎破坏金山软件安装案、2012年百度诉奇虎插标及劫持流量案等。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软件等技术问题,同时,也由于软件干扰手段日趋隐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举证难度和审理难度,但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了目前互联网竞争案件最为常见的类型。
    三是利用新兴技术手段或经营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例如2011我院审理的涉及垂直搜索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以及最近审理的涉及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案等。
    [10:39:17]
  • [崔学锋]:
    三、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以上各类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重复侵权情况较为严重。在我院多年来的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早已被法院判决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出现。其中,甚至还出现了同一互联网企业重复实施相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
    第二,从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的情况频发。我们发现,在部分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互联网企业,随后成为了同类案件的被告,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
    第三,互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多。近期,个别互联网企业之间互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状况有所增加,此类“以牙还牙”的状况,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混乱程度。
    第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型表现形式不断涌现。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领域迎来了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等一系列技术变革,同时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也时刻发生着变化,由此催生了一批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使得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
    [10:40:38]
  • [崔学锋]:
    四、我院的对策和成效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影响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上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现状,是多种原因导致的。虽然由于司法的被动性,司法机关对于上述状况的规制手段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我院坚持在案件的审理中能动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对规范互联网竞争秩序做出了一定努力。
    第一,对于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制裁。今年来我院通过案件审判制止了一大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2009年搜狗与QQ输入法案,制止了同类软件之间通过弹框提示强迫用户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抓取用户点评内容案,制止了利用垂直搜索技术不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替代他人抢占交易机会的行为;在金山与奇虎互诉商业诋毁案件中,确定了当互联网企业的口水战升级为商业诋毁时必须予以制止的规则,和诋毁双方均应受到制裁的态度。此外,我们在多起互联网产品相互干扰的案件中,认定了一大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自身产品阻碍客户端第三方软件安装、阻碍软件运行、破坏软件、诱导卸载软件、恶意卸载软件、安装恶意插件等等。以上案件的审理,确定了较为明确的审理思路和规则,为互联网领域竞争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第二,针对部分互联网企业提出的法院判决赔偿数量过低的问题,我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点,在多起案件中,适当加大了赔偿力度,以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为准确定赔偿数,例如在大众点评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我院就最终判决了50万的赔偿数额。近期,我院也正在加紧调研,探索针对互联网特点的更加科学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希望能够使得判决结果起到更有力的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增加法院判决的实际效果。
    第三,针对部分互联网企业提出的司法救济不够及时的问题,我院在案件审理中,一方面针对部分被告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等为由,故意拖延审理进度的问题,及时提高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诉前行为保全等各种临时救济措施,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禁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互联网领域蔓延快、影响大的特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因此,近期,我院在两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发出了禁令。这是我院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次发出的诉讼行为禁令。两项禁令及时喊停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避免损失和影响迅速扩大起到了非常积极的的效果。这也是我院在互联网领域适用禁令的有益尝试。今后,我们仍希望能够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加大禁令的适用范围,以降低因司法审判周期较长的客观情况,对“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为了更好的审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我院还积极与行业协会加强调研和沟通,一方面及时了解互联网技术和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使得裁判真正助力互联网发展,另一方面,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原则及时通报,使得司法裁判与行业自律产生良性互动,增强司法裁判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力。
    [10:46:38]
  • [崔学锋]:
    五、总结和呼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6.18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为45.8%。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广大网民的经济、文化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互联网也成为了我国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成为了我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路径。因此,作为司法机关,我们有职责,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有效制止,我们也有义务,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予以引导和规范。
    在此,我们呼吁中国所有的互联网企业能够互相学习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在全球化的技术创新中相互激励,尊重彼此的劳动创造和智力成果。希望所有互联网企业能够在技术与商业的双重竞争中不干扰、不指责、不诋毁、不纵容、不设置障碍、不相互牵绊、不投机取巧、不信谣传谣,共同维护互联网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才能够真正实现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共赢局面和良性发展。
    今后,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继续坚持在以往裁判中一以贯之的有利于互联网良性发展、有利于广大网民利益、有利于互联网互联互通、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四项基本原则,继续在审判方式、审判思路上进行改革及创新,加强对国内外判例及新类型案件的研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采取可行措施进一步提高案件效率,不断优化我国的互联网竞争的法律环境,为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再次感谢各位对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大力支持,谢谢大家!
    [10:48:48]
  • [仪军]:
    感谢崔庭长就目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整体情况所作的总结、介绍。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企业的不断发展,新的经营模式以及新技术的涌现,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下面,请知识产权二庭庭长姜颖介绍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0:49:22]
  • [姜颖]:
    大家好,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些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案例一: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我国首个认定未经许可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生效判决(2000年)。
    原告是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但未实际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我院认为:原告商标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涉案域名如果投入使用,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注册该域名后并不使用,阻止了原告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我院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撤销涉案域名注册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700元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审理原则被最高人民法院后续的司法解释予以采纳。
    [10:50:52]
  • [姜颖]:
    案例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针对同类产品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和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
    被告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与原告的“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均是搜索服务软件。原告认为被告“3721网络实名”软件在用户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时会不断弹出软件冲突提示和警告,该行为影响和干扰了百度软件的下载、安装与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认为:被告不恰当地在“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设置软件冲突的警告提示语言,确实使用户容易产生错误的理解,从而放弃对“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选择,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我院支持了原告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
    [10:51:21]
  • [姜颖]:
    案例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搜索页面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
    被告拥有并经营www.8848.com和www.8848.net网站。原告认为,被告在百度网站上提供搜索助手软件mysearch,安装该软件后会在百度搜索结果的页面上方强行嵌入搜索条,不仅挤占其原有的广告位,而且用户继续调出网页时会导致搜索系统自动关闭,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认为,mysearch软件极易导致用户误认为被修改过的页面即是原告提供的页面。被告通过mysearch软件,未经他人许可在他人的网站页面上强行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操作指令,破坏了原告的商业运作模式,减少了原告网站的访问流量,增加了对被告及被告所链接网站的访问量,直接损害了原告网站的经济效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10:52:40]
  • [姜颖]:
    案例四、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我市首例搜索引擎排名案,认定网站自行设定自然排名算法规则不具有违法性(2007年)。
    百度网讯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系百度中文搜索引擎网站的共同经营者。原告诉称,为了迫使其继续参与竞价排名服务,两被告人为大幅降低原告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经多次交涉后恢复了正常排序。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两被告辩称原告自然排序降低是其违反已公示的搜索引擎算法规则被处罚所致,后排序恢复系被告实施了“回捞”。我院认为:网站的自然排名顺序是搜索引擎系统根据排名算法规则自然形成的,被告有权自行设定排名算法规则及“回捞”机制,且原告未证明两被告具有恶意,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4:13]
  • [姜颖]:
    案例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设置进程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2010年) 。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在搜狗拼音输入法中设置相应进程阻止用户使用QQ拼音输入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搜狗拼音输入法中的设置并未损害原告利益,且是针对QQ拼音输入法不正当竞争的“正当防卫”。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输入法软件中进行上述设置阻碍了用户使用QQ拼音输入法,易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原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亦应当通过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回应。因此,我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4万元。
    [10:56:23]
  • [姜颖]:
    案例六、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垂直搜索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011年)。
    汉涛公司、爱帮科技公司分别为“大众点评网”、“爱帮网”的经营者。汉涛公司诉称爱帮科技公司通过“爱帮网”长期大量复制“大众点评网”内容获取不当的浏览量和竞争优势。爱帮科技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垂直搜索服务,符合搜索服务行业的通用展示模式。我院认为,使用垂直搜索技术对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达到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我院认定爱帮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判令赔偿50万元。
    [10:57:34]
  • [姜颖]:
    案例七、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区分于基本事实描述的认定(2013年)。
    金山公司是金山毒霸2012等软件的著作权人,奇虎公司是网站www.360.com的经营单位,二者均为互联网经营企业。金山公司因认为360安全中心网站“360安全提示”界面发表的《360:金山为挽回市场颓势抹黑360》一文等行为对其构成商业诋毁,诉至法院。我院认为,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行为认定,应以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涉案文章是奇虎公司针对“金山召开发布会”特定事件做出的应激反应,虽然该文中部分用词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但并无证据证明奇虎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意图,其行为尚未严重到损害金山公司在内的“金山”系列企业的商业信誉的程度,故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9:12]
  • [姜颖]:
    案例八、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2013年)。
    奇虎公司、金山公司与贝壳公司均从事网络安全、杀毒领域业务,金山公司、贝壳公司系金山电池医生软件(IOS版)的著作权人。奇虎公司诉称,金山电池医生软件弹出对话框(“安全预警360旗下全线产品被苹果APP Store封杀,据媒体报道是360涉嫌偷窃用户隐私所致”)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我院认为,金山公司与贝壳公司作为网络安全领域的专业公司,需在核实相关媒体报道的基础上发布科学、客观的信息。金山公司与贝壳公司直接通过弹窗的形式向用户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的行为,显然会影响用户在使用软件时的选择,对奇虎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我院认定被告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判令赔偿30万元。
    [10:59:41]
  • [姜颖]:
    案例九、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插标及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14年)。
    原告认为,被告不仅对百度搜索页面进行了插标,还逐步引导用户点击安装360安全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推广。并且被告改变了百度网站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字搜索结果中的被告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获得更多的用户访问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认为:被告的插标和引导安装360安全浏览器的行为系通过利用原告搜索引擎服务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了推广,其网址导航站劫持流量的行为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我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
    [11:01:03]
  • [姜颖]:
    案例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我院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次发出诉讼行为禁令(2014年)。
    原告是互联网安全产品及服务提供商,被告亦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原告诉称,被告在网络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原告产品、服务或公司名称时,擅自插入提示框,在相关链接中大量刊载虚假内容,并向网络用户提供卸载原告产品的快捷方式。另外,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相关微话题,诋毁原告商誉。为避免损害扩大,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我院认为:原、被告存在竞争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被告实施了所诉行为,而这种行为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且如果被告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则可能导致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我院作出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11:01:57]
  • [姜颖]:
    在以上十个典型案例中,我院对域名抢注、搜索引擎排名、商业诋毁、恶意插标等涉及互联网的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多数案例是在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运用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面对互联网新技术、商业运营新模式引发的疑难复杂问题作出的积极探索。上述案例体现了法官在构建公平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希望互联网企业能够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经营中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理性维权,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
    谢谢大家!
    [11:03:45]
  • [仪军]:
    感谢姜颖庭长的发言,我院知识产权庭精心挑选了近年来发生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十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互联网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具有较强的提示和指引作用。下面由我就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维权提示。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纠纷在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加,这一现象在版权领域及不正当竞争领域尤为突出。
    就版权领域而言,因各级法院在大量判决中对于侵权规则不断予以明晰,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亦相继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以及司法解释,故互联网行业版权领域中的司法规则目前已较为清晰,且在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方面起到较好的作用。
    [11:04:48]
  • [仪军]:
    但在竞争领域中,情形则有所不同。因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已逾三十年,且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抽象,故其对于层出不穷的新类型互联网竞争类纠纷而言已稍显滞后。在此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所确定的更为具体的规则将具有重要意义。但因竞争纠纷案件的绝对数量远远少于版权案件,相关法院尚未在大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意见,故现行判决中针对个案所提出的一些作法值得互联网企业重视。通过梳理近十年来与互联网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我们发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采用下列原则相对较为稳定,对于指引与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11:05:11]
  • [仪军]:
    一、与企业宣传行为有关的竞争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第十四条中分别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及商业诋毁行为进行了规定。互联网企业在进行宣传的过程中,应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尽量避免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就现有案件所涉情形而言,与企业宣传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对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宣传的行为;对与竞争对手有关的事实进行披露的行为;将竞争对手或其产品与本企业或产品进行比对宣传的行为。 相对于上述不同类型的宣传行为,应遵循不同的规则。
    [11:05:59]
  • [仪军]:
    1、在宣传本企业以及相关产品时,不应作过分夸大的描述,并应避免使用最高级别的形容词。
    这一规则在多个案件中均已被确认。如在汉涛诉爱帮案中,汉涛公司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大众点评网的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爱帮公司则宣称“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针对上述行为,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爱帮网或大众点评网为行业内“最大、最全”、“最专业、最高质量”的搜索引擎。因此,上述宣传行为均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另如在腾讯诉搜狗案中,法院认定,搜狗公司宣称其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的、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但缺乏相应的客观调查、统计数据佐证,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1:07:09]
  • [仪军]:
    2、对与竞争对手相关的事实进行披露时,应确保其客观性,用语应适当,且不应具有恶意。
    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无论是法律或是商业道德均不禁止竞争对手之间披露与对方相关的客观事实,但在这一过程中,应确保披露内容的客观性,且应注意采用适当的用语。
    如在搜狐诉新浪案中,被告新浪公司通过多个渠道披露了其在其他法院起诉原告搜狐公司的事实,法院认为因其所披露的信息均是客观、真实的,没有实施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商业诋毁。
    另如在金山诉奇虎案中,虽然被告在其网站中发表的《360:金山为挽回市场颓势抹黑360》中有“在近期的3Q大战中,金山公司的丑陋表演更是人所共知”等内容,但鉴于上述文章是对金山在其发布会中宣称“360侵犯用户隐私”等行为的应激反应,并不能证明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意图,其行为尚未严重到损害包括金山公司在内的“金山”系列企业的商业信誉的程度,因此未构成商业诋毁。
    但在奇虎诉金山案中,法院则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中所登载新闻中突出奇虎公司6款软件被苹果公司下架系可能存在“窃取用户隐私”等原因,因上述内容未经证实,且通篇采用大量消费者个人的评价口吻,并含有大量推测的言辞,故上述行为给奇虎公司的商誉造成较大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11:08:43]
  • [仪军]:
    3、尽量避免将竞争对手或其产品与本企业或产品进行缺乏客观依据的对比介绍,即避免比较广告。
    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将竞争对手或产品与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对比宣传,以衬托本企业或产品更为优质的作法,在商业活动中时有出现。但考虑到此类广告中的对比数据及内容,较难被证明具有客观性,且在这一对比宣传的过程中,通常会有意贬低对方企业或产品,因此,法院现有判决中对于这一作法一般持否定态度。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这一作法。
    如在豪杰诉金山案中,金山公司在宣传“金山影霸”时,将其自身的团队精神与豪杰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将自已的产品与对方的产品功能相比,且对豪杰公司中的某项产品功能给予“差”或者“很差”的评价。对此,法院认为,企业为树立良好形象,推销介绍本企业的新产品本应视为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其将自身的团队精神与豪杰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由于现代经营理念中一般认为团队精神优于单枪匹马,因此此项对比尽管不存在污蔑性语言,但显然属于贬低竞争对手;而产品功能的对比缺乏客观依据,对于豪杰公司某项功能“差”或者“很差”的评价,贬低了对手豪杰公司的产品,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11:10:18]
  • [仪军]:
    二、与同类软件有关的竞争规则
    因对于具有相同功能的软件产品而言,某一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用户数量将直接会对另一产品产生影响,因此,同类软件之间的竞争关系最为直接,而实践中,某一软件产品的安装及运行对另一产品的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形亦时有发生。
    对于此种情形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通常会根据不同案情予以评判。即,如果这一情形的产生系基于技术功能等客观因素所致,则通常不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果这一情形系由竞争主体的主动人为设置所致,则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应避免采用这一行为。
    如在奇虎诉金山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相关涉案版本的金山网盾与两原告的360安全卫士发生了软件冲突,但因计算机软件的程序越来越复杂,加之软件更新速度较快,不同经营者推出的软件出现运行冲突的情况很难避免,甚至时有发生,而被告在发现后主动并及时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其行为证明其主观并不存在恶意,因此该行为未违反诚信原则。
    但在搜狗诉腾讯案中,法院则认为被告的搜狗拼音输入法采用定时和不定时弹出“搜狗输入法管理器-输入法修复”窗口的方式,引导用户在“修复”输入法时删除QQ拼音输入法在语言栏的快捷方式,造成用户无法再行选择使用QQ拼音输入法,且用户在被告的反复诱导之下按照被告的提示删除QQ拼音输入法在语言栏的快捷方式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在三七二一诉百度案中,法院同样认为,先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后,再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3721网络实名”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且“3721网络实名”软件在IE中设置的“启用网络实名”等3个选项被取消。上述情形的出现是百度公司为在其软件中加入了屏蔽、阻止他人软件的正常安装、运行的有害源代码,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
    [11:14:37]
  • [仪军]:
    三、与搭便车行为有关的竞争规则。
    搭便车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这一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偿利用他人网站内容的行为;一为无偿利用其他网站用户量的行为。无论是哪一种行为,均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否则法院将会认定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企业应尽量避免实施这一行为。
    汉涛诉爱帮案中所涉行为即属于第一种形式的搭便车行为。该案中,被告经营的爱帮网基本上使用了原告经营的大众点评网中的用户点评内容的全部,因为这一使用行为属于无偿利用原告网站中的资源,且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因此,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已对汉涛公司的合法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百度诉很棒案,百度诉奇虎案以及腾讯诉掌中无限案中所涉及的行为则均属于第二种形式的搭便车行为。
    在百度诉很棒案中,用户安装被告的很棒小秘书软件后,该软件会在用户在百度网站相应关键词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强行添加广告窗口。因为被告该行为不当地利用了百度公司的用户量且为被告带来了不当利益,因此法院认为该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百度诉奇虎案中,被告亦是采用的不当利用原告网站用户量的作法,只是其行为方式与很棒公司有所不同。该案中,被告采用的作法在于改变原告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从而引导用户访问与被告有关的其他网页,进行获得更多的用户访问量。
    而在腾讯诉掌中无限案,被告同样是不当利用了原告的用户量。该案中,被告开发的PICA即时通软件具有在手机上跟QQ好友聊天以及语音对讲的功能,但该软件中使用腾讯公司的通信协议,建立并开通了与移动QQ系统的服务器的信道,将移动QQ系统嵌入到PICA产品和服务中,向用户提供服务。因为该行为无偿使用腾讯公司的系统资源,提高掌中无限公司在即时通信市场中的竞争力,且由于移动QQ用户属于腾讯公司的收费用户,普通QQ用户为免费用户,因此,掌中无限公司的行为使腾讯公司的普通QQ用户无偿享受了移动QQ用户才能享受的服务,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因此,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上述情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在互联网领域亦存在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等,但鉴于对于上述行为性质的认定与非网络环境下的此类行为的认定规则并无不同,故此处不再赘述。
    [11:17:15]
  • [仪军]: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乱象丛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给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更有甚之,某些企业对于已经生效司法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后,仍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行为,给相关企业的声誉及互联网用户的相关权益均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呼吁相关企业要认真反思,严格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认真遵守行业自律及商业道德,减少相互间的恶意攻击,依法维护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以减少纠纷并共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1:17:52]
  • [仪军]:
    下面进入此次通报会最后一项议程,由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先生就行业相关问题提出倡议。
    [11:18:33]
  • [石现升]:
    感谢一中院组织本场新闻通报会。下面介绍一下近年协会发布的互联网自律公约,包括2011年5月16日发布的《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自律公约》、2011年8月1日发布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2012年11月1日发布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2013年4月8日发布的《网络营销和互联网用户数据保护自律宣言》、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
    [11:21:32]
  • [石现升]:
    为引导互联网企业正当竞争、理性维权,维护互联网行业应有的秩序与活力,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此,中国互联网协会向全国互联网业界倡议。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诚信守法经营,公平理性竞争,共同建设文明有序、开放共赢的行业生态。
    二、积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技术及业务创新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产品及服务,丰富用户体验。
    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忠实履行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修正自身服务之不足,倡导理性维权,推动节省企业发展资源和司法资源。
    五、遵循国际规则和行业共识,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负责任互联网大国形象。
    [11:21:50]
  • [仪军]:
    感谢石秘书长就互联网行业实现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多方共赢提出的积极倡议,也由衷地希望互联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多一些晴朗,少几分雾霾!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来宾的积极参与,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
    [11:22:5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29:09]